有机农业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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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业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机农业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规范有机农业试验站(以下简称试验站)的设立与管理,提升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能力水平,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条中国绿色食品协会有机农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有机专委会)和华夏有机农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按照“企业申请、专家考核、合理布局、规范运行”的原则设立并管理试验站。
第三条试验站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生态资源环境(植物生产、畜牧业、水产业)、关键性生产技术、终产品品质和投入产出等四大类。
第四条试验站的主要任务是:有机农业生产技术集成与试验、示范与推广;投入品试验示范与推广;科普与技术交流及培训;环境因子评价及生态效益评估;与常规农业比较研究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试验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3年以上有机产品认证(不包括转换期认证)经历。
2.已积累了3年以上的有机农业生产基础数据。
3.有较强的科研团队或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有紧密合作关系。
4.具备相应的试验示范场地和实验室条件。
5.具备一定的试验示范配套资金。
第六条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均可填报《有机农业试验站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上报有机专委会和研究院。
1.企业营业执照
2.近三年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科研团队人员清单(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4.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协议复印件(必要时)
第七条有机专委会和研究院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并实地考察后,按照区域布局和特色,择优对试验站进行命名挂牌并公告。
第八条试验站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试验站予以撤销并公告。
第三章运行
第九条试验站归属企业全面负责组织领导试验站的日常运行。
第十条鼓励试验站与相关科研院校加强合作和人才培养,对于与相关科研院校开展有机农业基础研究合作的,专委会和研究院将根据情况予以适当支持。
第十一条试验站应根据有机专委会和研究院要求,每年收集并上报相关数据;如开展相关专题研究,还应提供相关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试验站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有机专委会和研究院。
第四章管理及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试验站由有机专委会和研究院共同管理,成立试验站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制修订试验站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试验站的审核和命名、试验站的数据汇总等工作。
第十四条试验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三品一标”工作机构应对试验站建设给予指导,积极为试验站争取经费渠道和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
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要求执行此管理办法的,有机专委会和研究院将取消其试验站资格并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有机专委会和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