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劳工退休金新制寿险商品发展策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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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條件: 現行勞基法-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 舊草案附加年金制-年滿60歲參加本制15年以上; 舊草案個人帳戶制-年滿60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工作年資、年齡和公司規模會影響勞工轉換為新制的 意願
草案條例第24條解析
•延壽月退休金額=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一次提 繳的金額(保費)/遞延n月期的期初終身年金 n| ax
• 第25條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 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 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 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草案條例第23條解析
•勞工未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到60歲時可 以請領月退休金。
因應勞工退休金新制 壽險商品發展策略
蔡啟良 台大財務金融學系助理教授 加拿大滑鐵盧大學精算博士
演講大綱
•相關法規之限制 •現行精算之困境 •可行之商品模式 •結論與建議 •議題討論
總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第五條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 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 度。
• 第13條 雇wk.baidu.com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發給勞工保留工作 年資之退休金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草案條例第11和13條解析
•例如小蔡在A公司服務25年,其中5年年資屬於 舊制時期,20年年資屬於新制時期;退休時小 蔡可領取依照20年年資計算的月退休金,及5年 依照舊制計算的退休金。依勞基法規定,15年 以內年資,每1年年資以支付2個月薪資計算。 因此,小蔡這5年的年資,即有10個月薪資。
草案條例第14條解析
•雇主負擔每月薪資總額:現行勞基法每年2-15%; 舊草案條例第1年2%,第2年4%,第3年起6﹪
•累積龐大基金:企業提撥6%的退休準備金,一 年將有2,000億元的退休準備金流入資本市場
•企業負擔驟然加據:若一次提撥6%,第一年的 提撥負擔將增加920億元(增加4%提撥)
•稅負優惠:勞工自提部分(6%內)免稅 •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的建立:提撥退休準備金不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1)
• 第7條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 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 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 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 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勞工請領延壽月退休金應有終極年齡的限制,以免 將來造成財務負擔
•遞延n月期的期初終身年金之延壽月退休金額和n月 期的期初確定年金之月退休金額大小沒有規定,但 建議前者不小於後者
30歲男性/年薪100萬/提撥率6%,6萬/60歲退休/平均餘命22年/1995TIA
調薪率
2%
3%
4%
5%
收益率
2%
3%
新制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2)
• 第11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 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 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或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 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 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以實際薪資而以投保薪資為基礎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2)
• 第22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 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 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 積收益。 勞工領取前項退休金之平均歷年收益低於同期間中央政府所 在地銀行之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者,其差額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 算,由勞工保險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以便勞工隨時檢視 •年金生命表可能以同屬內政部所編的臺灣地區簡
易生命表為基礎, 但其生命表只編到85歲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3)
• 第23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 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 第24條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 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 金給付之用。
4%
5%
60歲帳戶價值 3369133 4514708 6032719 8038813
• 第8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 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依前條選擇繼續適用 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 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 第9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不得再變更選擇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草案條例第7-9條解析
5年內
Default : 舊制 (同一事業單位) 離職後再受僱
草案條例第22條解析
•月退休金=勞工個人在退休時的退休金帳戶價值/ n月期期初確定年金 an|i ,n為退休勞工年齡之平均 餘命的月數,i為月利率;i如果需不低於央行之二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則改為利率變動型確定年金
•如果勞工可以自行組合投資標的,國庫將嚴重失血 •建議每月列出確實和最低保證之退休金帳戶價值,
•如果小梁計劃離職,則舊制時期年資無法保留, 僅能保留新制時期的年資。例如選擇新制的年 資達10年,在舊制時期累計的年資5年,當小梁 離職時,僅可計算10年年資。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1)
•第14條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 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 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 度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全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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