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镇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镇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生管理制度(一)各级医师对待医保患者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禁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出院带药,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
(二)严格掌握入院标准,对照医保IC卡或身份证核实患者身份,杜绝冒名顶替。
留其医保IC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存病历备查。
不得无故推迟出院、随意转院。
严格执行医院分级管理制度中禁止跨科住院的规定,否则费用由相关科室承担。
(三)临床诊治中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和治疗,再按适应症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原则。
充分参考和利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
(四)认真履行对患者告知义务,保护其知情同意权。
凡使用乙类目录药品、自费药品及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单项检查(如:CT、彩超等)、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单项物理治疗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在“参保病人签字单”上签字后方能实施,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
急救时病人无法签字且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医生应在事后尽快通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履行有关手续。
(五)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在使用贵重材料时(1000元以上),必须报医保科审批,未经审批的贵重材料不予支付。
严格执行医保对一次性卫生材料限价准入制度。
凡需到其它医院做的检查、化验、治疗项目,必须填写《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用药审批表》,报医保科审批。
(六)对于外伤病人,要认真核查受伤原因,病历中要写明受伤原因、受伤地点及受伤部位。
若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改写受伤情况,病历中书写不详实,其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并按规定扣除质量保证金,责令该科室进行整顿。
(七)严格执行单病种限价规定,严格执行医保药品部分限制适应症的规定,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商品名价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住院超过90天审批制度。
(八)参保人员出院时,只准带与病情有关的继续治疗药品,出院带药量一般为一周量,特殊情况下(指出院时病情较入院时无好转或加重),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量。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运行,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保险待遇的核定和发放等事项。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和政府财政拨款等组成。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收支平衡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长期可持续。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应当及时征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医保目录和相应的规定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禁止挪用、滥用和浪费基金。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界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参保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否则将被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实名制管理,且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作和居住变动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定点医疗机构等进行管理和核定。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核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核定结果的公平和合理。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并提供相应的发放凭证和发放记录。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权利,推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院的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条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公平、合理、便民、便利。
第四条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照顾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院医疗服务的规范发展。
第二章医药费用结算第五条医院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标准及核算方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医院应当按规定接收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第七条医院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工作应当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医院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完成,不得出现滞后、漏报等情况。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结算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费用结算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疗费用结算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统筹资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医疗机构经办收入等。
第十三条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十四条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基金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参保人员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参保人员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医院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服务。
卫生院医保管理制度全套

一、总则为加强卫生院医保管理工作,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保障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及参保患者。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医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保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决策。
2. 设立医保管理办公室,负责医保日常管理工作。
3. 各科室设立医保联络员,负责本科室医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医保基金管理1. 医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2. 医保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合理、效率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
3. 定期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参保患者管理1. 参保患者需提供有效的医保凭证,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2. 参保患者就诊时,应主动出示医保凭证,配合医保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3. 参保患者应遵守医保相关规定,不得冒用他人医保凭证。
六、医疗服务管理1.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提供医疗服务,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提供服务。
2. 医务人员应向参保患者明确告知医保政策及自费项目,确保患者知情权。
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七、药品及诊疗项目管理1.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保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提供药品和诊疗服务。
2. 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价格管理,确保价格合理。
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和诊疗项目进行评估,及时调整。
八、信息系统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2.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保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3.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
九、监督检查1. 医保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参保患者对医保服务有投诉的,应及时向医保管理部门反映。
3. 医疗机构应接受医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和调查。
十、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医保管理制度

乡镇医保管理制度一、概述乡镇医保管理制度是指由乡镇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的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乡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乡镇卫生事业的发展。
乡镇医保管理制度是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细化和具体操作的制度化管理,是医疗保险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二、乡镇医保管理的重要性乡镇医保管理是保障乡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乡镇卫生水平、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乡镇医保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减轻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基层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乡镇医保管理制度的内容1. 医保政策宣传乡镇医保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居民宣传医保政策,对医保制度的相关政策、政策变动情况进行详细解释,让居民了解医保政策的具体内容、享受医疗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2. 医保监督检查乡镇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管制度,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 医疗机构管理乡镇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乡镇内的医疗机构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诚信经营。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比,对服务态度差、服务质量低的医疗机构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医疗机构改进服务水平。
4. 异地就医管理乡镇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管理制度,加强对异地就医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异地就医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对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进行严格审核,避免虚假报销,减少医保基金的浪费。
5. 医保信息化建设乡镇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医保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保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和共享。
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医保政策的统一执行和透明公开,提高医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乡镇医保管理制度的实施乡镇医保管理制度要依法依规进行实施,加强对医保政策的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医保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
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一、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操作规程:1、参保人员来我院就医,就诊医务人员应对病人身份进行核实,对于已过期或挂失证件,门诊窗口应给予及时扣留,并及时交与院医保办进行处理。
2、参保人员如医保卡消磁、丢失可到当地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部门办理相关补卡手续。
3、按照医保局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实名就医如本人由于疾病身体行动不便,可由家属到当地居委会开具证明,方可代办购药。
二、应诊医师对医保人员就医根据情况处理:1、门诊治疗的病人应使用医保卡和专用处方,按规定用药,治疗和结算。
2、对特殊病病人选择定点医院就诊,如就诊不便如需变更您可到所属医疗保险分中心办理重新定点医院就诊变更手续。
3、应诊医师根据医保局相关规定合理用药、治疗、检查、病人须积极配合正确理解不得有误。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机构管理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1—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
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他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乡镇卫生院医保管理制度

乡镇卫生院医保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我乡医保管理工作,确保医保政策的贯彻实施,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乡医保管理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为出发点,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优化医保服务,提高医保待遇,确保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我乡医保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乡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各村卫生室协同配合,确保医保政策在我乡落地生根。
第四条我乡医保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医保政策,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我乡医保管理工作要注重信息化建设,提高医保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
第六条我乡医保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督,共同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成立乡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乡医保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医保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乡卫生院设立医保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医保管理工作。
医保管理科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二)负责参保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销等工作;(三)负责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四)负责医保费用的结算和支付,确保待遇的落实;(五)负责医保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告,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六)负责医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作规范、高效运行;(七)负责医保政策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政策知晓度;(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医保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村卫生室负责本村参保人员的医保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二)协助乡卫生院开展参保人员的信息登记、变更和注销等工作;(三)协助乡卫生院开展医保费用的收缴、上报和结算等工作;(四)协助乡卫生院开展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等工作;(五)协助乡卫生院开展医保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等工作;(六)完成乡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医保服务工作。
卫生院医院医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院医院医保管理工作,提高医保服务水平,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保业务活动,包括参保人员登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医保基金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我院医保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原则;(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四)高效、便捷、安全原则。
二、参保人员管理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配合我院进行医保登记。
第五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应携带医保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应遵守我院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三、就医管理第七条我院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第八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第九条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我院医保管理部门咨询。
四、费用结算第十条参保人员就医后,应及时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医保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审核参保人员费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对费用结算有异议的,可向我院医保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五、医保基金管理第十三条医保基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五条医保基金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接受定期培训。
六、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医院应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有权对医保工作进行监督,并向我院医保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医院应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我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他事项(一)我院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医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我院应加强对医保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三)我院应积极宣传医保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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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生管理制度(一)各级医师对待医保患者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禁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出院带药,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
(二)严格掌握入院标准,对照医保IC卡或身份证核实患者身份,杜绝冒名顶替。
留其医保IC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存病历备查。
不得无故推迟出院、随意转院。
严格执行医院分级管理制度中禁止跨科住院的规定,否则费用由相关科室承担。
(三)临床诊治中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和治疗,再按适应症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原则。
充分参考和利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
(四)认真履行对患者告知义务,保护其知情同意权。
凡使用乙类目录药品、自费药品及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单项检查(如:CT、彩超等)、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单项物理治疗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在“参保病人签字单”上签字后方能实施,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
急救时病人无法签字且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医生应在事后尽快通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履行有关手续。
(五)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在使用贵重材料时(1000元以上),必须报医保科审批,未经审批的贵重材料不予支付。
严格执行医保对一次性卫生材料限价准入制度。
凡需到其它医院做的检查、化验、治疗项目,必须填写《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用药审批表》,报医保科审批。
(六)对于外伤病人,要认真核查受伤原因,病历中要写明受伤原因、受伤地点及受伤部位。
若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改写受伤情况,病历中书写不详实,其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并按规定扣除质量保证金,责令该科室进行整顿。
(七)严格执行单病种限价规定,严格执行医保药品部分限制适应症的规定,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商品名价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住院超过90天审批制度。
(八)参保人员出院时,只准带与病情有关的继续治疗药品,出院带药量一般为一周量,特殊情况下(指出院时病情较入院时无好转或加重),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量。
总带药种类原则上在三种以内,特殊情况下(指出院时病情较入院时无好转或加重),最多不超过五种。
出院带药不准外购。
(九)合同内容:乙方(医院)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医保中心)不予支付:1、临床用药、检查和治疗与疾病诊断或记录不符。
2、挂名住院(住院参保人员不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夜间不住在病房)。
3、不能向甲方提供病历和必需的资料。
4、由于人为因素输送到甲方的计算机信息与乙方的计算机信息、病历档案资料及处方不符。
5、非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对应成医疗保险支付项目、使用数量超标、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
6、病历中没有相应记录的药品和治疗项目。
7、病历中没收存报告单的检查、检验项目。
8、病历记录与实际处方不符的药品。
9、因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交通肇事、工伤、生育及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致伤而就医。
10、以预防、保健、康复治疗为主要治疗目的就医。
11、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或者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
12、存在接收冒名顶替住院(身份证、医疗证和本人不符)。
13、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串换药品。
14、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或需由参保人员首先承担一定费用的项目时(包括自费药品、乙类目录药品、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医疗服务项目),应向参保人员或其家属详细说明原因,并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在“参保病人签字单”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由此造成的纠纷与经济损失由科室承担。
急救时,病人无法签字且其家属不在长场的情况下,应在三日通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履行手续。
15、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没有按规定履行外购药审批手续的。
16、参保人员出院时带药超量的。
17、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18、需要经审批后使用但未经审批的费用。
19、超过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甲方规定的费用。
20、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十)以科室为核算单位进行计算:1、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10%以内(即自费部分不超其总费用的10%);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平均个人总负担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35%以内(即甲类药品、乙类药品、检查、治疗费中个人承担部分与自费类之和)。
2、二级医疗机构要将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控制在医疗总费用的50%以下。
(十一)病历首页右上方要加盖“医保病人”专用章,以示区别。
(十二)要及时掌握医保新政策,操作中如有疑问及时与医保科联系。
(十三)以上款项凡发生违规操作,造成医保中心罚款者,将按照院医保〔2004〕6号文件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护理人员管理制度(一)对待医保患者要热情服务,做好医保政策及手续办理流程的解释工作。
(二)对新入院的参保病人,要复核医保IC卡或身份证,要求病人住院期间卡、证随身携带,防止冒名顶替诈骗保险金。
并按规定在住院一览表和床头卡上标注医保病人标识。
(三)对参保患者详细讲解《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应将所安排的病床收费标准告知本人或家属,患者可自由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但余额自负(医保支付床位费为:9元/天)。
因特殊原因安排超标准病床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并在签字单上签字。
(四)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夜间在病房居住,否则视为挂床。
(五)严格执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诊疗项目物价管理的规定,严禁将非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对应成医疗保险支付项目,不得多收费、分解收费或少收、漏收。
项目、次数清晰并与医嘱核对无误。
每日向病人按时发放一日清单,并负责一日清单的解释工作,不得推诿病人。
(六)严把取药关,监督乙类药和自费药的使用,严禁苛扣病人药品,不准开搭车药。
严格按照医嘱规定发药,做到发药到手,看服到口。
为了医疗安全禁止病人积攒药品。
(七)按规定督促病人办理各种审批、出院手续。
负责将其出院证交住院收费处。
三、基本医疗保险药剂人员管理制度(一)药剂管理人员应根据《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用药要求,及时调整药品种类,拆整为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用药剂量的规定,以满足临床医生的用药要求。
进药原则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低的药品,严格执行主管部门的药品定价。
(二)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规格、支付类别、价格等详细资料。
药品目录内备药率西药达80%以上,中成药达60%以上,自费药品控制在总使用药品比例的10%以下,药品规格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临床科室、医保科。
(三)严把进药渠道,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用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非法收取药品回扣时,一经查实,医保中心将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四)应认真做好《药品目录》中,药品医保支付类别的对应工作。
杜绝由于目录未对应而导致参保人员个人自费现象的发生,以致医院垫资费用被扣,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
(五)新药购进后应及时与《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核对,如为医保用药应将药品编号和医保支付类别及时填表交医保科报医保中心审批后,进入医疗保险用药支付范围。
凡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一律按自费。
(医保药品实行商品名价格审批准入制度)。
(六)严把处方关,对于不合格、不合理处方不予发药。
退药不得超过3-4天,药量(一次大开处方量)。
四、基本医疗保险收费人员管理制度(一)收费结算人员及电脑程序维护人员,对待参保人员要热情,解释要耐心。
(二)住院收费处接诊入院病人时必须询问其是否参保,为参保人员发放“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申请表”;回收医保住院申请表时要认真核对医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并在住院证上加盖“基本医疗保险”章,防止冒名骗保现象发生。
(三)每日为住院医保患者提供一日费用清单;负责出院病人出院证、医保联结帐发票的保存。
(四)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交费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由医保中心统一制作的《安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 卡》、身份证,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或由医保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查证件是否有效。
医保患者凭无效证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个月以上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个人全额支付。
(五)参保人员就医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医患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件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就医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医保中心。
(六)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做到有关信息、数据的实时、准确传输,协助医保中心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
由于人为因素输送到甲方的计算机信息与乙方的计算机信息、病历档案资料及处方不符时,医保中心不予支付相应费用。
(七)严格按照《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规范及费用标准,记帐、收费、申报。
遇有提高收费标准时,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向医保中心备案,所售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省或我市物价部门定价。
(八)应认真做好《药品目录》与本院药品的对应工作,杜绝由于目录未对应而导致参保人员自费现象的发生及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
(九)严把处方关,对不规范处方不予收费,并退回经治医师。
五、基本医疗保险患者住院须知(一)先办理住院手续,交一定数额押金。
(二)凭住院证在住院处领取医保病人住院申请表一张,由经治医师填写后,病人到单位或所辖部门加盖单位公章,交申请表时需携带住院证、医保卡或身份证原件,经住院处核对无误后,交财务科办理医保联网手续,并在住院证上加盖“基本医疗保险”章。
(三)如属急诊住院,应先按自费病人办手续,以免延误治疗,但必须于7日内补办医保联网手续,超过7日不再予以补办联网手续,病人费用全部自付。
(四)住院期间,病人须交纳医保起付线、自付、自费部分金额;医保报销部分由医院垫资。
(五)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有:(1)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酗酒、酒后外伤、自杀、自残、斗殴、纠纷、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而致疾病;(2)因公伤亡、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3)以预防、保健、康复治疗为主要治疗目的的就医;(4)甲类传染病及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所致疾病;(5)美容、腋臭、健美、减肥、增高、各种不育症、计划生育、包茎、性功能障碍、药物中毒、食物中毒均不属医保范围。
(六)以下疾病需病人单位或所辖部门开证明信担保,报经医保科审批:骨折、烧伤、外伤、肝脾破裂、气胸、血胸、非高血压原因所致脑出血、突发性耳聋、鼻中隔弯曲。
证明信须注明受伤原因、时间、地点及受伤部位、开信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注明:宫外孕需由医保科审批)。
(七)办理出院时,应凭住院预交金单据,在7日内办完出院手续,未能按时结算手续者,医保局将自动下网,不再支付医保报销部分,患者全部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