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户外娱乐场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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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娱乐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场地租赁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场地的位置、面积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位于。

1.2. 该租赁场地面积共计平方米。

第二条场地租赁期限、用途

2.1. 乙方需在经营前向甲方提交经营方案,如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需调整经营方案直到通过甲方审核方可开始营业,并且乙方需严格按照其交付于甲方制定的场地经营方案进行实施。

2.2. 景区南广场东北角区域,每日营业时间为早上08:00-晚上22:00。

2.3. 租赁期限为2 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2.4. 乙方仅限于将该场地作项目使用。乙方如改变场地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5.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1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3.1. 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租赁期满,费用手续结算完毕之后,甲方退回上述保证金给乙方(不计息)。

3.2. 费用支付方式:每月租金¥元整(大写:),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一次性支付两个月的租金,共计¥元整(大写:)。

3.3.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正常支付电费等相关费用(电费及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或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应于每月月底按时缴纳。

第四条甲方责任

4.1. 甲方负责在景区内配备公共卫生、供水、供电设施,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修保养。按照本合同和景区各项综合管理制度,对景区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甲方负责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员(如保安员、清洁工、电工、水工),做好清洁、供电、供水等项目工作,维护景区内正常的经营秩序。

4.2. 甲方保证交付的场地在产权上没有纠纷,因产权纠纷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责任

5.1.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当合理使用场地,对该场地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应尽妥善保管、使用之义务。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该场地相关配套设施损坏,乙方应及时负责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或存在其他违约事宜尚未纠正或处

理完毕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属于乙方的设备、器具、货物及其他财产搬离该场地。否则不予归还租赁保证金。

5.3. 乙方不得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保证使用该场地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4.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合理使用公共场所,包括停车场、过道、通道等。乙方不得随意占用公用过道、通道。否则,甲方有权排除障碍。乙方必须遵守并使其宾客、访客或被许可使用者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车辆停放的条规、限制,不得使其车辆或允许、默许其他宾客、访客或被许可使用者的车辆随意停放而阻塞景区的进出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

5.5. 乙方在使用该场地期间,自行负责其财产的安全,因使用租赁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甲方概不负责。乙方须对其雇员、访客和承包商的行为负责,保证他们不进行对该场地有损害的行为、本合同中不允许乙方进行的行为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变更场地位置。

5.7. 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公共设施的检修工作,不得妨碍检查和施工,更不得以此作为不交、少交或拖欠各项应交费用的理由。

5.8. 在乙方承租场地内发生的人身安全相关事故由乙方负责。

5.9.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承担。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中途退租,否则乙方所交租金、保证金无偿归甲方所有。

6.2.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场地的承租权转租给第三者经营,也不得将场地分租给第三者经营,否则乙方所交保证金无偿归甲方。

6.3. 如因不可抗力、重大接待、景区设施维护等原因,确需乙方予以配合时,甲方须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配合。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甲方未按期交付出租场地给乙方使用的,甲方按实际交付时间计收租金。

7.2. 乙方在租赁期内违约或人为损坏景区建筑物、设施的,先以保证金赔偿,保证金如不足以赔偿时应补足差额;扣除保证金后,乙方应在3天内补足原保证金数额,如不按期缴纳或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7.3. 乙方如违反景区综合管理规定,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除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的处理。如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7.4.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使用性质和经营项目;不得擅自转租、分租;不得停业、空置、歇业;不得将此场地作经济担保、抵押;更不得利用场地进行非法活动。如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不再退还,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7.5. 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其所缴纳的保证金、租金。

7.6.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退还押金、赔偿乙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免责事由

8.1.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2. 因国家政策原因需要拆除或改造、重建该场地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9.1. 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租赁此场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

9.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4.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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