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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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受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根据庭前阅案,会见被告人陈某,又经法庭调查,案情已经基本查明,经本辩护人认真细致分析,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下列辩护意见,敬请能得到公诉人认同和法庭的充分考虑为谢。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同时代表被告人及被告人亲属向受害人亲属表示极大歉意。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从法律赋予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辩护职责和权利义务出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本案行为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意较小。

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亢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行为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犯罪行为。激情犯罪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过错或自己的认识错误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伤害或杀死被害人。

激情犯罪从心里产生犯罪意图到行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二是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偶然事件的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在瞬间爆发出来,从而导致激情犯罪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激情犯罪的要件和特征,被告人是因受到强烈刺激而产生杀害他人的激情。根据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不存在杀死被害人的预谋;如被告人案发当天起床时时,发现自己睡的半边炕上有水,后而引发争吵,事先并没有预谋要杀害被害的意图和目的。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在受到被害人的扭打,即被害人与被告人扭打过程中,受害人拿起菜刀并激将被告人,引起被告人的情绪激动和愤怒,精神处于亢奋状况下,才对被害人进行了用菜刀进行杀害的行为。

本案系因被告人怀疑其妻与岳父之间有不正当关系而引起的案件,被告人诚然具有重大罪过,但被害人对家庭乃至与自己丈夫沟通上也存在非常明显的过错。

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前,即案发当天的前一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元某去过某区法庭要求办理离婚,后被劝回。目前被害人与其父是否有不当关系已经无法查实,但因此产生了感情纠纷,被害人也不与被告人及时沟通,而是天天争吵置气,属于继续作出伤害被告人感情的行为,最终导致被告人作为人的保护男女纯洁感情不受外者侵犯的原始本能,发生情绪强烈冲动不能自止,不思后果的恶性行为,在被告人想象中,被害人在其中担当了有违中国道德伦理传统的的角色。加之被告人上门女婿的身份,使被告人感情和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和伤害。被告人、被害人均多次强烈要求与离婚,以解除双方间的婚姻关系,案发当天被害人又在被告人睡的半边炕上倒水,本已使被告人受到强烈刺激、愤怒不已,在争吵发生时被害人又撕打被告人,被告人正是在此状态下产生激动情绪,在短时间内失去理智,从而产生了伤害甚至不思后果的挥刀乱砍被害人的激情,在情绪强烈冲动之下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的行为。被害人为此付出了年轻和幼小生命的代价,实让世人痛心。

被告人是当场实施伤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正如前述,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在厨房门口,相互厮打情绪冲动过程中,受害人先进厨房拿起平时做饭用的菜刀,接给被告人说:“你把我砍死”,被告人才接过菜刀向被害人乱砍的,情绪失控下,继而又砍了一旁的高某某,最终致两被害人死亡的严重

后果。被告人的当场犯罪行为,被告人没有预谋,也没有进行过多的考虑,被告人在受到刺激产生犯罪激情和实施伤害被害人行为之间不存在时间差,被告人是在激情的支配下当场伤害被害人,符合激情犯罪“当场实施”的要件。

被告人没有预谋杀害被害人,而是在难以忍耐和控制的极端盛怒心理状况下实施的激情犯罪行为,在主观恶意程度上,与预谋报复杀人有明显的区别。被告人的激情犯罪,与被告人的自身生活背景、成长经历有着不可割断的影响作用。被告人自幼家庭贫困,后入赘被害人家,期间因为琐事,被告人认为其尝受太多的歧视、嫌弃、甚至侮辱,得不到作为一个男人在家庭里的人格尊重,在出于维护自己尊严、得到别人公平对待、也期望自己也能有一个像其他男人一样作为一家之长的企盼的心理,而反抗、保护自己的心理的过程中,也逐渐塑造了其一种敏感而孤僻、内向、忍耐但又看问题有极端倾向的个性。被告人又怀疑到了他最不希望的卑劣龌龊的事情,正常人都可以想象、理解,被告人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感受,她的心情会糟糕到什么程度。最终导致被告人做出了社会不允许、法不饶恕、正常人不认同的犯罪行为,虽然我们认为,被告人的本案行为不能逃脱法律的严惩,但又都不得又认同,无论从动物界还是到人类社会,动物异性、人的婚姻之间的夫妻感情,都是自私的,为了保护、维护这种在先的、符合伦理道德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侵

害的一方进行私力救济是动物界动物、人类界人的本能,并不是人类社会制度和法律赋予才有的权能,出于这种人的本能的自救、抵抗、防卫所表现的人的愤怒、激动、甚至丧失理智,也并不奇怪,或者说并不应都是维护者、防卫者、抵抗者的过错。对号入座到本案被害人身上,就是其生前可能存在着的一种诱发本案后果发生的一种民事过错责任。虽然刑法总则和分则中没有激情犯罪的法律定义和处罪量刑条款,但对应于本案刑事量刑情节考量,可以看出这种被动诱发的激情犯罪时的主观犯罪故意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要比主动蓄谋、预谋故意杀人犯罪的犯罪主观故意情况下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要小,被告人的激情犯罪仅仅是反映了其个人的性格缺陷而不是品格罪恶。同时,激情杀人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判决生效的案例中也属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已有关于引发案件原因、引发激情犯罪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罪后认罪悔罪表现等考量影响量刑情节规定,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注视考虑和裁量。

二、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量刑时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发生24年后,主动到其所在的新疆哈密公安派出所投案,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如实供述当年自己的行为,属于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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