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剧本-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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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审判庭:审判长:李剑审判员:刘一乐人民陪审员:李璇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是否到庭?公诉人:辩护人。

公诉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代理人:到了。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入座。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胡强、刘华红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江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胡强、刘华红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赵实:赵实,我今年48岁,无业。

家住江安市钩子镇黄远村3组。

审判长:与被害人什么关系赵实:被害人是我的女儿。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述你的身份、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代理人甲:代理人甲,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被告人胡强,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胡强: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文化程度?胡强:我今年55岁,我家住在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

被逮捕以前我在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务农。

文盲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胡强: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因为涉嫌强奸案、侮辱尸体案于2012年10月8号被江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号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胡强,江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都于于2012年11月25日收到。

“一拳”打出来的命案——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务裁判案例

“一拳”打出来的命案——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务裁判案例

“一拳”打出来的命案——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务裁判案例轻微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在司法实务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经常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的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定性案件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伤害的故意,还是一般殴打的故意。

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则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无伤害故意,则应当判断其主观上能否预见被害人可能发生死亡结果,如果能够预见,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能预见,则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笔者根据目前典型的该类案件做一个梳理,来分析目前司法实务界对该类案件定性的依据。

一、张润博过失致人死亡案1、案件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期》第1080号2、基本案情2013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润博在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十字路口东北角,因骑电动自行车自南向北险些与自西向东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甘永龙(男,殁年53岁)相撞,两人为此发生口角。

其间,甘永龙先动手击打张润博,张润博使用拳头还击,打到甘永龙面部致其倒地摔伤头部。

甘永龙于同月27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甘永龙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3、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润博在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致被害人倒地后因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裁判理由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摔倒磕碰死亡或者原有病症发作而死亡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对此如何定性,具体案件处理上有差异。

有的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的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个别案件未作刑事处理。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如何准确定性,需结合个案事实具体分析。

我们认为,正确认定此类案件,首先要从事实层面人手,分析、判断涉案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因果关系得以确认,则要从规范层面人手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来确定其是否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刑事 模拟法庭剧本 安乐死案件

刑事 模拟法庭剧本 安乐死案件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安乐死案件我想给我的孩子安乐死案情回溯:2021年5月,被告人刘剑的女儿――即被害人刘鑫淼――的头上长出一个硬币大小的疙瘩,被告人刘剑和其妻子带孩子上医院检查后才知道疙瘩是个恶性肿瘤,而且是晚期。

春节过后,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的他们在成都肿瘤医院给孩子做了手术。

但到了12月,那个硬币大小的肿瘤从1个发展到4个,然后长到鹅蛋那么大,接着就大面积蔓延开来。

如此不合常理的病情,令肿瘤医院的专家均感无奈。

被告人刘剑夫妇只好把孩子接回家。

更为严重的是肿瘤顺着脸部继续向下蔓延,先是到达她的左眼,然后又长到她的鼻子旁,将左边鼻孔封死。

前几天,肿瘤又窜到了她的嘴巴旁,将嘴巴挤到另一边。

肿瘤又开始朝她的下巴靠近??由于被害人身上其它部位的营养逐渐被肿瘤吸收,刘鑫淼的身体越来越枯瘦,体重从发病前的14公斤降到了7公斤。

紧接着,肿瘤开始渗出脓水,被害人刘鑫淼疼痛难忍时便把长肿瘤的地方狠狠地朝床头撞去,这样严重的病情,每隔一个多小时便会出现一次。

鉴于被害人的痛苦,被告人刘剑决定对孩子实施安乐死。

2021年3月2日下午3时,刘剑看了一眼睡眠中的孩子,拿上医院的检查报告,准备为孩子寻找实施安乐死的医生。

4时,他坐车来到武汉肿瘤医院,找到了孩子以前的主治医生。

医生将孩子情况做了分析之后认为,“几乎没有活的希望。

”被告人刘剑紧接着央求医生对被害人实施安乐死,被医生断然拒绝。

遭到拒绝的刘剑并不甘心,他又来到孩子曾经治疗过的华西医院,结果还是遭拒。

一连碰了两次闭门羹,刘剑明白医院不会给孩子注射安乐死,于是从自己的诊所取出麻醉剂,当晚10点对被害人注射过量麻醉剂,导致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死亡后,一位一直关注着被害人病情的记者察觉被害人死亡日期有些蹊跷,并对此事做了报道。

报道引起当地公安局关注,他们随即立案调查,不日,被告人刘剑承认了对被害人注射过量普鲁卡因使其死亡的全过程。

1【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张:我叫张,1990 年 4 月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张:没有(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 年2月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张:同年3 月1 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已经于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案”模拟法庭实验报告

“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案”模拟法庭实验报告

“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案”模拟法庭实验报告2016年3月24日,程振贤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搭载醉酒的张龙上路行驶,与停放在路边的小货车发生碰撞。

程振贤与张龙摔倒在地,随后,程振贤将张龙送至旅店房屋入住后离开。

次日,旅店店主发现张龙异样后报警。

张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张龙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基于上述案情的基本概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程振贤的行为是定为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从交通肇事罪的刑法规定出发,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得知,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者虽然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但值得注意是本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中,首先需要满足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而这交通运输过程是有特定的时空条件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原则上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如在某一些厂矿、学校、单位内部开车肇事的一般不以交通肇事罪处理。

因为这些厂矿内部、学校内部或者机关大院里面,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这些地方的交通肇事一般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最、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案件过失致死(3篇)

法律案件过失致死(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过失致死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过失致死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意识,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案件简介2019年7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因过失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时,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主干道上行驶。

当车辆行驶至一个转弯路口时,张某由于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前方交通情况,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客陈某受伤。

三、案件调查1. 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确认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及双方车辆受损情况。

2. 证人调查: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周边的目击者进行了询问,获取了张某驾驶车辆时存在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的信息。

3. 鉴定结论:法医鉴定机构对李某的尸体进行了尸检,确认其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

4. 违法事实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超速行驶- 逆行行驶- 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前方交通情况四、法律适用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件审理1.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被告人辩解:张某辩称,自己当时并未超速、逆行,事故发生是由于对方摩托车驾驶员突然变道所致。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去年6月3日,丁某在下班途中,开着摩托车与某钢公司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导致丁某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为,双方均为机动车,在事故中均有违章行为,但因现场无法复原,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据了解,这辆重型半挂车有两个份保险,牵引车和挂车各办了一份交强险,最高赔付限额合计可达24.4万元。

丁某生前离异,与寡母幼子共同生活。

如果当事人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问题】原告如何诉讼?被告如何答辩?法院如何裁判?原告丁某母亲及其子女,被告保险公司、司机许某、某钢公司原告诉称,2010年6月3日,丁某与许某所驾驶的中型半挂车相撞,导致丁某死亡。

许某为某钢公司司机,所驾驶的中型半挂车属于某钢公司。

根据《侵权法》第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某钢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许某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许某负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发》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赔偿死亡赔偿金399 560元、丧葬费18 048.5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共计人民币467 608.5元;2、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24.4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钢公司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诉讼时效为1年,已过。

2、责任事故无法认定,虽然许某有违章行为,但是与导致丁某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4被告许某辩称:我系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我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辩称,交通管理部门未对此事故划分责任,我公司无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2另外,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3本案属交强险案件,应按交强险合同的条款确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无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模拟法庭控辩双方】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分析

【模拟法庭控辩双方】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13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钱亮因餐馆小老板赵四欠其送货款三万多远一直未与其结算,故叫上孙发去和赵四谈结算的事。

到了餐馆后,钱亮和赵四谈事,孙发拿出刀子(折叠单刃不锈钢水果刀,刀刃有七八厘米长)比划了两下,让在小餐馆吃饭的一、两桌人赶紧离开,并在赵四的胸口打了几拳,让他赶快还钱,后赵四与钱亮口头达成还款协议,三人一起出了小餐馆。

三人出来后,在离餐馆不远的一条小巷内,刘虎从台阶上跳下来,拦住了他们,问赵四咋了,赵四没吭声。

钱亮跟刘虎吵了起来并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孙发上去和钱亮一起打刘虎,后孙发叫钱亮赶紧走,随后二人回了钱亮住处。

回到住处后,孙发告诉钱亮,他将刘虎捅了,后得知刘虎死亡。

经法医鉴定:1、损伤机制:死者全省可见多处创口,集中于胸腹部、左下肢及腰背部,典型创口其形态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口一钝一锐,创道深达心脏,据此推断致伤物为有一定长度且较锋利的单刃刺器。

2、死亡原因:死者系心肺破裂,心源性失血休克死亡。

辩题控方观点:被告人钱亮与孙发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辩方观点:被告人钱亮与孙发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为便于比赛,本案被告人仅定钱亮一人,孙发为另案处理)《公诉词》审判长、审判员、旁听公民们:钱亮故意伤害罪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被告人钱亮今日被押上庄严的人民法庭,接受正义对邪恶的审判。

为惩罚刑事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本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钱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存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2013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钱亮跟被害人刘虎因争执而厮打,在撕打过程中,孙发加入和钱亮一起厮打刘虎,在殴打过程中,孙发将刘虎捅伤并造成其死亡。

经法医鉴定:1、损伤机制:死者全身可见多处创口,集中于胸腹部、左下肢及腰背部,典型创口其形态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口一钝一锐,创道深达心脏,据此推断致伤物为有一定长度且较锋利的单刃刺器。

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意见【第4号赛队】

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意见【第4号赛队】

“法源杯”第四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第4号参赛队】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和《律师法》第28条第3款之规定,我们受江山市衡平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振贤家属的委托,经程振贤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程振贤,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对本案事实已经有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对本案中张龙的死亡表示遗憾,对张龙的家属表示慰问和同情。

然而,依据本案现有事实,进行法律分析,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程振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需要指出起诉书中存在的几点错误:第一,起诉书认定案发地为“路口”错误。

侦查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的文字描述和所附现场图,及程振贤讯问笔录中供述的事故发生地点,明确案发地为小潭高中斜坡处的路口南几十米左右,而在道路交通管理实践中“路口”是指两条或多条道路平面交叉重合的部分及人行横道部分,故起诉书对案发地的认定出现错误;第二,起诉书认定“因车速过快,被告人程振贤避让不及”错误。

此种表述完全忽略小货车违章停放,妨害其他车辆通行这一事实,即忽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外界因素。

这一因素,对本案程振贤应当承担的责任分配和最终的行为定性的准确判断产生重要影响。

一、起诉书认定程振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程振贤存在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驾驶行为公安部发布的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根据车辆驾驶人员饮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对程振贤作酒精浓度测试,无法证明程振贤系酒后驾驶;在未对该车进行实际速度测试、行驶痕迹、碰撞试验等技术鉴定的情况下,仅凭程振贤本人关于估测时速为30公里的供述,无法认定事故发生时实际车速是否违规;未对电动车进行车辆检验鉴定,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作为判断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即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的电动车为非机动车,将程振贤驾驶的电动车划入机动车范畴,也就无法认定程振贤是否存在无照驾驶的行为。

张阳过失致人死亡案模拟法庭演练

张阳过失致人死亡案模拟法庭演练

张阳过失致人死亡案模拟法庭演练法庭准备阶段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后,审判长敲下法槌)东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提被告张阳到庭。

(张阳上场)审判长:被告张阳,你还有其他名字吗?张阳:没有了。

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

张阳:我叫张阳,1999 年 2 月 11 日出生,汉族,本科生,现在是一名在校生,户籍地是东江县小河镇石河小区。

审判长:张阳,你是否有受到过刑事处分或处罚?张阳:我从来没有!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张阳:是。

审判长: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张阳:2016年3月13日。

审判长:是因为什么案由被羁押?张阳:起诉书上写明是因过失致人死亡。

审判长:你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张阳: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长时间了?张阳:4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由东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张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本庭由东江县人民法院任命审判员周继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译之,于晓航组成合议庭。

东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鸿璐,刘世雄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阳的委托,甘肃省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靖潼,苏扬马出庭为被告人张阳辩护。

被告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张阳,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你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你听懂了么?张阳:听懂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阳,你是否申请回避?张阳:不申请。

审判长: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委托的律师为你辩护之外,你还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听清楚了吗?张阳:听清楚了。

审判长:另外,你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你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还有最后的陈述权利,被告人张阳,你听清楚了吗?张阳: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于未成年人的审判需要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张阳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路人(任):我是张阳的父亲张大阳。

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意见 第 赛队

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意见 第 赛队

“法源杯”第四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第4号参赛队】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和《律师法》第28条第3款之规定,我们受江山市衡平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振贤家属的委托,经程振贤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程振贤,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对本案事实已经有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对本案中张龙的死亡表示遗憾,对张龙的家属表示慰问和同情。

然而,依据本案现有事实,进行法律分析,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程振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需要指出起诉书中存在的几点错误:第一,起诉书认定案发地为“路口”错误。

侦查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的文字描述和所附现场图,及程振贤讯问笔录中供述的事故发生地点,明确案发地为小潭高中斜坡处的路口南几十米左右,而在道路交通管理实践中“路口”是指两条或多条道路平面交叉重合的部分及人行横道部分,故起诉书对案发地的认定出现错误;第二,起诉书认定“因车速过快,被告人程振贤避让不及”错误。

此种表述完全忽略小货车违章停放,妨害其他车辆通行这一事实,即忽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外界因素。

这一因素,对本案程振贤应当承担的责任分配和最终的行为定性的准确判断产生重要影响。

一、起诉书认定程振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程振贤存在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驾驶行为公安部发布的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根据车辆驾驶人员饮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对程振贤作酒精浓度测试,无法证明程振贤系酒后驾驶;在未对该车进行实际速度测试、行驶痕迹、碰撞试验等技术鉴定的情况下,仅凭程振贤本人关于估测时速为30公里的供述,无法认定事故发生时实际车速是否违规;未对电动车进行车辆检验鉴定,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作为判断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即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的电动车为非机动车,将程振贤驾驶的电动车划入机动车范畴,也就无法认定程振贤是否存在无照驾驶的行为。

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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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材料------姬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姬文,男,30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原系山海关亿啤酒有限公司工人,住山海关西关被大寺16号。

2004年10月28日被捕。

2004年10月14日下午3时许,姬文去姬明家堂屋(两家共用)取蜂窝煤时,因将其弟媳吴荣清放在煤上的一张法制报扔在地上而与吴发生口角和撕打,吴荣清把姬文的脸、脖子等处挠破。

此时,在屋内的姬明又跑出来帮助其妻与姬文撕打。

吴说:“要打出去打,别在我家打。

”随后三人来到院内。

吴荣清捡起一个塑料鸡食槽朝姬文砸去没有砸着,姬文也顺手操起一把铁板镐向吴荣清砸去,但没有砸着吴,却砸在冲上来的姬明的头顶。

姬明当场倒地,不醒人事,后在邻居的帮助下,姬文用排子车拉着姬明到医疗抢救。

姬明因伤势过重于第二天上午11时死亡。

姬明死后,姬文当即到山海关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1)审判长:王巍,负责组织庭审的全过程,参与评议、决定案件的定性、结论。

审判员:姚佳音、蒋延皓,负责监督和参与庭审的全过程,参与评议案件的定性、结论。

书记员:宋妍,负责记录庭审的全过程,用以备案查阅。

(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A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2004年10月14日下午3时许,姬文去姬明家堂屋(两家共用)取蜂窝煤时,因将其弟媳吴荣清放在煤上的一张法制报扔在地上而与吴发生口角和撕打,吴荣清把姬文的脸、脖子等处挠破。

此时,在屋内的姬明又跑出来帮助其妻与姬文撕打。

吴说:“要打出去打,别在我家打。

”随后三人来到院内。

吴荣清捡起一个塑料鸡食槽朝姬文砸去没有砸着,姬文也顺手操起一把铁板镐向吴荣清砸去,但没有砸着吴,却砸在冲上来的姬明的头顶。

姬明当场倒地,不醒人事,后在邻居的帮助下,姬文用排子车拉着姬明到医疗抢救。

姬明因伤势过重于第二天上午11时死亡。

姬明死后,姬文当即到山海关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B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姬文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模拟法庭案例展示

模拟法庭案例展示

案件
理由
• 本案被告人谢立强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还是过 失致人重伤罪,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 人的行为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持铁杈打 击被害人头部时,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后果是明知 且积极追求的,且此时被害人已经推车欲离开现 场,被告人臆想中的不法侵害不仅不是正在进行 ,而且根本就不存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 害罪的特征,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应在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另一种意见 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由于存在过失 ,应当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幅度内量刑。
方丈遗产继承案
• 案情:2010年云南灵照寺方丈释永修 遇害,僧侣及亲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 ,其个人留下400余万存款和20余万元 债权单据。释永修女儿认为自己有继 承父亲遗产的权力,要求寺院返还, 但被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本案亮点
• 本案我组认为还是很有看点的,最起码仅 从“方丈留下400余万存款和20余万元债权 单据”就足以吸引人的眼球。 • 庭辩中对僧人的财产的来源,归属所做的 辩论也将会看点十足。
查找思路
• 为期两周实习,时间不短,应认真 对待。根据二位指导老师的指示精 神,本想根据争议案件自我改编自 我判决案件,但一方面素材不太好 找,另一方面,需撰写剧本,单一 我组完成一怕不严谨,二也是工作 量太大。所以,我小组从未决案例、 争议案例、看点较多案例、以及有 演艺空间案例等角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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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篇案例中贯穿了大量的控辩双方的辩论, 这使案件庭辩很有看点。
• 本案的最终结果是无罪释放!因而,在案 件中,我们可以学到如何在大量不利证据 指向被告人时进行有效辩护。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1.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

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在公寓欲实施抢劫。

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1)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2)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解析要点: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下一步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支持犯罪中止。

二被告人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且由于自身原因而非外部原因放弃。

2.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3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车刚好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

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

当追至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冯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

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冯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冯某某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某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两被害人送往医院。

分歧意见:(1)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2)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解析要点: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损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丧失。

法律案例过失致人死亡(3篇)

法律案例过失致人死亡(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害人王某,男,40岁,某市某区居民。

张某与王某系同事关系,平日里关系较好。

某日,张某因工作原因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载王某前往某地。

在行驶过程中,张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当场死亡。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当天下午,张某驾驶小型客车从某市某区出发,前往某地。

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张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出道路,撞向路边的一棵大树。

事故发生后,王某当场死亡。

2. 事故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车辆左侧前轮有明显磨损痕迹,车辆损坏严重。

经鉴定,车辆制动系统存在故障。

3. 证人证言:证人甲,张某同事,证言称,当天下午,张某驾驶车辆载其前往某地,在行驶过程中,张某曾表示车辆制动系统不好,但并未告知其存在安全隐患。

4. 被告人供述:张某供述称,当天下午,其驾驶车辆载王某前往某地,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制动系统存在故障,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死亡。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 张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死亡。

张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 关于张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死亡。

张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应认定张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案例殴打致死(3篇)

法律案例殴打致死(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殴打致死案件。

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王某系邻居,两家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矛盾。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双方关系愈发紧张。

2020年2月的一天,王某因不满李某在家中播放噪音,遂与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情绪失控,持械殴打李某,导致李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

三、事实认定1. 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因邻里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持械殴打被害人李某,导致李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 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 被害人过错:被害人李某在案发前在家中播放噪音,导致王某情绪激动。

四、法律适用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被害人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李某有过错,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案件。

被告人王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持械殴打被害人李某,导致李某死亡。

从法律角度分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1. 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时处于激情状态,失去理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持械殴打李某,属于激情犯罪。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模拟法庭1ht t p: //t s . hncour t . gov. cn/vi deo/det a i l /cour t /1453/i d/15545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开庭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开庭地点:第一法庭,第一次开庭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开庭前的准备阶段(书记员就位)书记员:请肃静,请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入庭就坐)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将通信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不得将审判经过在朋友圈和微博进行发布;七、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全体起立完毕)。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定)。

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2宣布开庭阶段审判长: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现在开庭(敲法锤)。

传被告人康磊到庭。

(1 名法警从庭外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

2 名法警带被告人到庭,待被告人在被告席位上站定后,打开被告人的手铐,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审判长:现在核实被告人康磊的身份。

被告人你的姓名?被告人:我叫康磊审判长:是否有曾用名?被告人:没有审判长:出生日期?被告人:1980 年4 月20 日审判长:出生地?被告人: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审判长:你的民族?被告人: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被告人:初中程度审判长:你被捕前的职业?被告人:摩的司机审判长:家庭住址?被告人: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刘家大堰 8- 405 号审判长:之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被告人:2015 年 5 月 24 日审判长:什么时候被逮捕?被告人:2015年 5 月 31 日审判长:因为什么事?被告人:他们说我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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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1ht t p: //t s . hncour t . gov. cn/vi deo/det a i l /cour t /1453/i d/15545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开庭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开庭地点:第一法庭,第一次开庭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开庭前的准备阶段(书记员就位)书记员:请肃静,请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入庭就坐)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将通信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不得将审判经过在朋友圈和微博进行发布;七、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全体起立完毕)。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定)。

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2宣布开庭阶段审判长: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现在开庭(敲法锤)。

传被告人康磊到庭。

(1 名法警从庭外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

2 名法警带被告人到庭,待被告人在被告席位上站定后,打开被告人的手铐,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审判长:现在核实被告人康磊的身份。

被告人你的姓名?被告人:我叫康磊审判长:是否有曾用名?被告人:没有审判长:出生日期?被告人:1980 年4 月20 日审判长:出生地?被告人: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审判长:你的民族?被告人: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被告人:初中程度审判长:你被捕前的职业?被告人:摩的司机审判长:家庭住址?被告人: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刘家大堰 8- 405 号审判长:之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被告人:2015 年 5 月 24 日审判长:什么时候被逮捕?被告人:2015年 5 月 31 日审判长:因为什么事?被告人:他们说我过失致人死亡。

3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前 10 日收到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状副本?被告人:收到了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前 3 日收到了开庭传票?被告人:收到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 条的规定,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名单。

本庭由本院审判员xxx 担任审判长、与xxx 和xxx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xxx 担任本庭记录。

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xxx 到庭支持公诉。

许昌市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康磊的被告辩护人。

被告人康磊,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本局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法定辩护人、被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1) 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被告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 4) 公诉人和被告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 5) 当事人和被告辩护人、诉讼辩护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6)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以上权利,被告人是否都听清楚?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是否都听清楚?被告辩护人: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人康磊,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4被告辩护人:不申请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站起来,用十分清晰的声音宣读) (内容见本案起诉书)公诉人: 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许检刑诉【2016】530 号被告人,康磊,男,1970 年4 月20 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身份证号,4110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许昌市建材公司下岗工人,现在刘家大堰口上跑摩的,现居住于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刘家大堰 8-405 号。

被告人康磊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 2015 年 5 月 24 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平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 年 5 月 28 日经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 年5 月31 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平原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平原区看守所。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平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磊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 年 2 月 2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 年 2 月 4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被告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许昌市平原区分局补充侦查了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 年 5 月 24 日10时许被害人穆辉饮酒后由赵琳驾车将其送至刘家大堰 18 栋楼下,穆辉酒后行为失常,与多人发生冲突并从杜成的发廊拿走一把理发剪,行至刘家大堰路口长江医院侧面时,在刘家大堰出口处靠平湖大酒店左侧等客的被告人康磊见被害人穆辉先后与在路口的侧面等客的摩的司机赵彬、钱承发生冲突,遂跑过去看热闹,赵彬、钱承受穆辉攻击后躲至一边,现场只剩康磊一人,穆辉看见康磊后持剪刀刺向康磊,康磊躲闪不及,左手手指被剪刀刺伤,纠缠中康磊退至刘志强、冯新梅的水果摊旁,顺手抄起一方木凳,欲砸穆辉,穆辉见状向平湖大酒店方向的东山大道跑去,康磊在后紧追,康磊在刘家大堰下坡处赶上穆辉,并用凳子砸了穆辉两三下,穆辉被砸后倒在地上,康磊遂拿走穆辉手中的理发剪,穆辉被赵琳等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穆辉符合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钝器损伤、加上饮酒及纠纷中剧烈奔跑等多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康磊在穆辉醉酒后、行为失常用剪刀将其刺伤的情形下进行自我防卫,但是其却在被害人穆辉逃跑的过程中进行追赶,并用方木凳击打穆辉造成被害人穆辉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康磊在追打过程中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造成被害人穆辉的死亡悲剧,给被害人穆辉及其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创伤,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康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康磊提起公诉,特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5此致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法院检察员:二 0 一六年 8 月 3 日附:1.被告人康磊现被羁押于许昌市平原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两份、证人名单两份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两份。

( 宣读完起诉书后,公诉人环视了一下法庭,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都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一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被告人:有意见,他指控的不对,我没有过失致人死亡,我是正当防卫。

审判长:被告人康磊,你可以坐下(两名值庭法警也坐下)。

你现在可以对起诉书中指控你的犯罪事实陈述辩解意见。

被告人:我根本就是正当防卫,我没事看热闹,是穆辉无缘无故拿刀追我,我没办法正当防卫才拿板凳砸的他。

我是自卫,我没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康磊。

公诉人:被告人,公诉人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讯问。

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2015 年 5 月 24 日晚,你在干什么?被告人:我在刘家大堰出口靠平湖大酒店入口处等客公诉人:你为什么要打被害人穆辉?被告人:我看到旁边有人在打闹我跑过去看热闹,穆辉转过来手里拿个东西要刺我。

公诉人:你打穆辉了么被告人:打了6公诉人:用什么打的?打了他几下?被告人:就是普通坐的凳子,是方型的。

打了俩三下吧。

公诉人: 你每次挥凳子是什么姿势?被告人康磊:第一下,我是顺手抄起凳子,两手抓凳由右侧向左侧挥砸在他身上,第二下,我是右手单手提着凳子侧身向后轮砸一凳子。

第三下,是两个人面对面,我两手抓凳子斜向下砸的一凳子,第三下我感觉应该砸在他的右肩部。

公诉人:张根柏和赵彬亲眼看到你是连续击打被害人。

对此,你怎么解释?被告人:确实是他追我,我才打他,张根柏和赵彬可能看错了。

公诉人:在穆辉逃走后为什么继续追打他?被告人:我怕我一停,他再回来继续追着我打。

公诉人: (转向审判台)审判长,我的话问完了。

插曲:有人在用手机对法庭进行拍照审判长:法警,让那位旁听人员把手机收起来(指向拍照的人员)。

法警迅速过去制止拍照,并敦促其把照片删掉。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被告辩护人:审判长,我要发问。

被告辩护人: (看向被告)被告人康磊,我是你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向你提几个问题。

被告辩护人:你与被害人穆辉之前是否认识?被告人康磊:不认识,从未见过。

被告辩护人:你知道被害人为什么打你吗?被告人康磊:我也不知道,我在等客的时候看见有人打起来了,我就跑去看热闹,后来身边人都跑光了就剩我了,他就朝我跑来了。

被告辩护人:穆辉用什么打得你?被告人:我一开始看见明晃晃的东西以为是把刀,后来才知道是一把剪刀。

被告辩护人:什么时候知道被害人拿的是把剪刀的?被告人:警察来了把我带走的时候。

7被告辩护人:被害人是否喝酒?被告人:当时比较慌张,场面也比较乱,我根本来不及在意被害人是否喝酒,只是后来警察来了才知道被害人是喝了酒的。

被告辩护人:被害人打你的时候你是否反击?被告人:一开始没有,后来他打我我后退的时候他又撵上来,我非常生气,就顺手抄起一个方木凳砸了他几下。

被告辩护人:你是否闻见他身上有酒味?被告人:没闻到,也看不出他喝酒了。

被告辩护人:被害人手里拿的什么,你手里拿的什么?被告人:他手里拿的是把锋利的剪刀,我手里只有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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