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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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安全教育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条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遵纪和守法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和专业工种训练。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外租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

第三条凡新入厂职工(包括外单位调入职工、外租人员和见习生等)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1、一级(厂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职工报到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场部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见习生不少于8小时),其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定。

(2)公司的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一般消防知识等安全常识。

(4)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经理部、船舶工作。

2、二级(经理部、船舶)安全教育

由经理部、船舶专职安全员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实习生不少4小时)。其教育内容:

(1)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2)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经二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工作。

3、三级(班组)教育:

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取讲解和实际表演相结合方式。其教育内容:

(1)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监测、监控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4)本岗位(工种)事故教训及危险因素的预防措施。

经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四条三级安全教育考核情况要填写在安全教育卡片上,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第五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第六条新入厂职工经过一个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经有关部门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顶岗。

第七条凡属劳务工、外聘人员和参观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1、对劳务工和外聘人员的安全教育,由用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安全教育内容:本企业生产特点、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及有关安全制度等,并在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2、对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或单位负责。教育内容:企业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要有专人陪同。

第八条建立班前班后安全制度,认真填写各种安全管理台帐,做到有内容、有记录。

第九条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简报、标语、漫画、图片、安全讲话、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条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接受专业性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专业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安全规程和事故案例、以及故障排除等,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后,方可从事工作。

第十一条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各主管部门要写出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厂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单位应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对脱离操作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等)6个月以上重返岗位的操作者,应进行岗位复工教育。

第十四条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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