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新风系统设计施工规范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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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

1.1 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放散,防止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必须从工艺、总体规划、建筑和通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1.2 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宜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

1.3 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屋顶通风机进行全面排风。

1.4 组织室内送风、排风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能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1.5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

4、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1.6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要最大的空气量计算。数种有

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其全面通风量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1.7 散入室内的有害气体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各有关的专业标准执行。

1.8 民用建筑的厨房、厕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局部排风或全

面换气。

1.9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以及走道、房间等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二节自然通风

2.1 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

2.2 厨房、厕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民用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以及办公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

2.3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宜采用门洞、平开窗或垂直转动窗、板等。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1.2m,当进风口较高时,应考

虑风效率降低的影响。在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不宜低于

4m ,

如低于4m,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

2.4 当热源靠近生产厂房的一侧外墙布置,且外墙与热源之间无工作地点时,该侧外墙上的进风口,应尽量布置在热源的间断处。

2.5 自然通风用的窗扇,应设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开关装置

第三节 机械通风

3.1 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机械排风的建筑物,

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生产工艺要求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 机械送风系统时,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每班运行不足 时,可不用机械送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

3.2 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计算参数宜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用于补 偿消除余热、余温的全面排风的耗热能量时,可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3.3 设置机械通风的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中要求清洁的房间,当其周围环境较差 时,室内应保持正压;室内的有害气体和粉尘有可能污染相邻房间时, 室内应保持负压。 当要 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 (孔)相通时, 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 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3.4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温和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上 部或上 下部同时全面排风,宜送至作业地带;

2、 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 而不同时放散热的生产厂房及建筑物, 当从下部地

带排风时,宜送至上部地带;

3、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装有效的局部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作 地点送风。 3.5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点; 注:进风口处室外空气的有害物含量,不应大于室内作业地带最高容许深度的 30%。

2、尽量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

3、 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 2m 当布置在绿化地带时,不宜低于

im

4、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3.6 同时放散热、 蒸汽和有害气体, 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 除设局部排 风外,宜在上部地带进行自然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其排风量不宜小于每小时 1 次换气。

注:房间高度大于6m 时,排风量可按每 6卅/(h.m 2)计算。

3.7 当采用全面通风消除余热、 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 应分别从室内温度高、 含湿量或有害物 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并且其风量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有害气体和蒸汽密度比空气小, 或虽比室内空气重, 但建筑内散入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 稳定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区域排出;

2 、 当有害气体和蒸汽密度比空气大时,且不会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地带 排出所需风量的三分之一,从下部地带排出三分之二。

注:( 1)从房间上部地带排出的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

1 次换气。

(2) 当排岀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气时,吸风口上缘距顶棚不应大于 0.4m 。 (3) 从房间下部地带排岀的风量,包括距地面 2m 以内的局部排风量。

3.8 家庭新风系统设计 3.8.1

三个基本原则:

当采用自然补风

包括利用相邻房间的清洁空气)

宜设置机械送、 排风系统。 设置 2h 的局部排风系统,条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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