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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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制度说明(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

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查询得到涉农贷款总体数据,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 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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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通用封面模板精吕文档本页面为作品封面,下载文档后可自由编辑删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1银发[2007]246 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 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 月25 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 6 月30 日。

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 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 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指人民银行对涉农贷款进行统计和监管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农村和农民的金融支持,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持续发展。

根据该制度,人民银行将对各商业银行涉农贷款进行分类统计,并要求商业银行定期向其报送相关数据。

统计内容包括涉农贷款的总量、各类贷款的比例、贷款对象的特征等。

同时,人民银行还将根据各项数据对贷款进行监管和分析,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为了落实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人民银行还组织了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升商业银行对该制度的认识和遵守度。

此外,人民银行还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同推进涉农贷款的发放和监管。

总之,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制度说明(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

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查询得到涉农贷款总体数据,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 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 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旨在确保农业贷款的准确统计和监管,以支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补充说明:
1. 数据收集与汇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方法和时间节点,准确收集和汇报涉农贷款的相关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借款人信息等。

2. 分类指标:为便于分析和统计,涉农贷款应根据不同的农业子行业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指标包括农产品种植贷款、养殖贷款、农机购置贷款等。

同时,还应考虑地区和扶贫对象等因素进行分类。

3. 监督和检查: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涉农贷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防止虚假统计和贷款滥发等问题。

4. 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应定期发布涉农贷款的统计报告,
公布贷款的总量、结构、区域分布等信息。

这样可以促进透明化和信息公开,提高农业贷款的有效利用程度。

5. 统计分析和政策制定:涉农贷款的统计数据可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和
参考。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分析贷款数据,了解当前农业发展的情况和势头,并根据需要调整和完善涉农政策。

最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农业金融管理措施,对促进农业持
续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关键作用。

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该制度的严格执行和有效运行。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制度说明(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

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查询得到涉农贷款总体数据,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 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制度说明(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

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查询得到涉农贷款总体数据,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 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 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指针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贷款进行专门的统计制度,旨在及时了解农业金融发展情况,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有效支持。

下面从统计对象、统计内容、统计方法和统计报告四个方面对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进行详细论述。

统计对象: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对象是各类金融机构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的贷款。

这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各类农业、农村和农民贷款。

统计内容: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内容包括贷款总额、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

其中,贷款总额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贷款总和;贷款利率是指贷款所收取的利息费用;贷款用途是指贷款所用于的具体项目,如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机械购置、农村房屋建设等;贷款期限是指贷款的还款期限。

统计方法: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进行统计,包括网上填报、纸质填报等。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统计报告: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每月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贷款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贷款的各项统计数据,以及对于贷款数量和贷款情况的说明分析。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统计数据,及时了解涉农贷款的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推动农业农村和农民贷款的发展。

一方面,通过统计贷款总额和利率,可以及时掌握农业金融的整体情况,为决策者提供参考;另一方面,统计贷款用途和期限,可以了解农村经济的结构和动态变化,为金融机构制定合理的贷款政策提供依据。

在实施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过程中,需要加强统计数据的质量监控,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此外,还需要与其他统计制度相互衔接,形成统一的统计体系,避免数据的重复统计。

总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于推动农业农村和农民贷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统计和分析,才能更好地了解农业金融的发展现状和问题,并为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下发执以下简称《制度》《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要求不一致等问题。

《制度》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

按照承贷主体所属行业一是混淆“”和“”贷款实际用途《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而部分填报机构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分类。

前者为承贷“支农贷款”与农林牧渔业贷款二是混淆“”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支农贷款“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

的归入了”“”支农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

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径不一。

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部分填报机构将注”城市区域与农村区域四是混淆“”“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填报机构对农村区范围之外。

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不清,(及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未按《制度》执行。

专项统计制度

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2007〕246一、制度说明(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

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查询得到涉农贷款总体数据,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 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 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涉农贷款是银行向农民、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相关农业主体提供的贷款服务,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农业经营和农村发展。

涉农贷款的管理和统计工作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于完善涉农金融服务、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需要统计涉农贷款的总量和结构。

涉农贷款的总量是观察农业金融服务情况和评估农业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

通过统计涉农贷款的总量可以了解到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以及农业贷款市场的发展动态。

同时,需要对涉农贷款的结构进行统计,包括贷款用途、贷款对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

这些信息可以为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制定和决策参考。

其次,需要统计不同类型的农业主体的涉农贷款情况。

农业主体包括农民、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它们在不同阶段的发展和需求不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农业主体提供的涉农贷款也有所区别。

通过统计不同类型农业主体的涉农贷款,可以了解到不同农业主体的融资需求以及金融机构对不同农业主体的支持力度,为金融机构提供更精准的农业金融服务。

再次,需要统计涉农贷款的还款情况。

还款情况是评价贷款项目风险和贷款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

通过统计涉农贷款的还款情况,可以了解到涉农贷款的风险水平和还款能力,为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和贷款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此外,还款情况的统计还可以促进农民和农业主体增强贷款还款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农民的自我风险管理能力。

最后,需要统计涉农贷款的利率情况。

贷款利率是贷款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农民的生产经营和收入增长具有直接影响。

通过统计涉农贷款的利率情况,可以了解到金融机构对农民提供的融资成本,为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制定农村金融政策提供依据。

同时,还可以通过比较不同金融机构和不同类型贷款产品的利率情况,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涉农贷款的服务质量。

总之,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于完善涉农金融服务、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制度背景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村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支持和促进农业的发展,国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农村提供贷款,以满足农民对资金的需求。

然而,过去农村金融业务的统计工作不够规范、系统,给政府决策带来了困难。

因此,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于加强农村金融监管,推动金融资源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倾斜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内容1.统一统计口径:明确涉农贷款的范围和界定,将与农业相关的贷款视为涉农贷款,包括农业生产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等。

统一统计口径,确保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基本统计指标:制定涉农贷款统计报表,明确需要统计的基本指标,如贷款余额、贷款利率、贷款用途等,便于对农村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

3.报表填报要求:规定了报表的填报时间、填报内容和填报方式。

要求各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数据进行报送,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数据核对和存档:监管机构对报送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建立健全的数据存档制度,便于数据的查询和复核。

三、实施效果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实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准确、实用的数据支持,使农村金融业务的监管更加规范和科学。

同时,通过对农村金融业务的全面了解,可以更好地发挥金融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此外,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实施还能够促进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推动其提高服务农村、农民的能力和水平。

总结: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农村金融业务的统计工作、加强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准确、实用的数据支持,同时也推动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

随着农村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需求和发展。

银发【2007】246号

银发【2007】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2007.7.2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计划资金部(管理信息部、科技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信息中心、财务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营发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文)下发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明确部分指标的判定和执行标准,增设部分校验关系,我司拟定了《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一、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分类?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不一?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四是混淆“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部分填报机构将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之外?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不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未按《制度》执行?五是混淆“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涉农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应填报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的所有贷款,一些填报机构只填报了农村企业的农林牧渔贷款和支农贷款,除此之外的贷款未予填报?六是混淆“农产品加工”与“其他加工”?《制度》规定农产品加工贷款中仅包含农副食品加工贷款、纺织加工贷款、木材加工贷款和中医药加工贷款四类贷款?有的填报机构将其他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其他制造业贷款归入了农产品加工贷款?七是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目前只有部分填报机构依据信贷管理系统编制涉农贷款统计报表,但由于填报时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贷款用途信息登记不规范或依据的是承贷主体所处行业信息,导致数据提取不准确;大部分填报机构主要依靠手工编制,大多指标数据需根据贷款台账(档案)逐笔手工统计,从基层网点逐级汇总上报?因部分贷款登记用途不明确或档案资料不全,部分填报机构存在简单按会计科目划分或匡估等人为因素?八是部分金融机构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存在不一致之处?部分金融机构因对《制度》中个别指标理解存在偏差,自行设置了部分校验关系?如有的金融机构要求《制度》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13 F01,3000,F1D000000)等于贷款按行业分类中的“A.农、林、牧、渔业”(12D02,2002,F12H10000)混淆贷款按行业分类和按投向分类;有的金融机构因混淆“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涉农贷款”,设置校验关系“1.1.1农村企业短期贷款”(13H03,3202,F1F111000)=“1.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04,3203,F1F111100)+“1.1.1.2其中:支农贷款”(13H5,3204,F1F111200),农村企业中长期贷款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也设置了与其中项之和相等的校验关系,导致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数据偏小?二、明确几点原则(一)对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所属区域的判定?《制度》要求以注册地作为区分贷款所属区域的标准?对于企业贷款,“注册地”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对于各类组织贷款,应以各类组织所在地作为区域划分的标志?(二)对区域的判定和统计对象的确认?《制度》规定,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在统计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时,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和住所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组织单位均应纳入统计范围之内?《制度》将城市区域定义为“地级及以上区域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此处“城市行政区”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中列示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对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管理区按照批准其设立的单位属于农村还是城市区域来确定;对于县改区后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的区域,应界定为城市区域,不应主观判断其经济发达程度将其归属为农村区域?(三)涉浓贷款专项统计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月报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之间二者之间不设任何校验关系?三、增设校验关系(一)人民币信贷1、公共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1.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13F02,3001,F1D100000)≥“1.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04,3103,F1E111100)+“1.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04,3203,F1F111100)+1.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14,3213,F1F112100)+“1.1.1.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04,3303,F1G111100)+“1.1.2.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14,3313,F1G112100)校验关系B:“2. 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13F15,3014,F1D200000)≥“2.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23,3122,F1E211100)+“2.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G32,3231,F1F211100)+“2.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42,3241,F1F212100)+“2.1.1.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32,3331,F1G211100)+“2.1.2.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42,3341,F1G212100)校验关系C:“1.1.1农村企业短期贷款”(13H03,3202,F1F111000)≥“农村中小企业短欺贷款”(13H72,3271,F1F011000)校验关系D:“2.1.1农村企业中长期贷款”(13H31,3230,F1F211000)≥“农村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13H73,3272,F1F012000)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附加关系校验关系A:“1.农户短期贷款”(13G02,3101,F1E100000)≤“农户贷款”(12065,1606,11119420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2068,1609,111194500)+“农户联保贷款”(12069,1610,111945000)+“短期抵押贷款”(1208,60515,111198E00)+“其他类短期贷款”(12097,0519,11198I00)校验关系B:“1.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04,3103,F1E111100)≤“农业贷款”(12064,0497,111194000)-“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066,1607,111194300)+“短期抵押贷款”(12086,0515,111198E00)+“其他类短期贷款”(12097,0519,111198I00)校验关系C:“1.1.2.1其中:助学贷款”(13G07,3106,F1E112100)≤“助学贷款”(12092,1403,11198F30)+“1412助学贷款”(12246,1412,111216I20)-“2.1.2.1其中:助学贷款”(13G26,3215,F1E212100)校验关系D:“2.1.2.1其中:助学贷款”(12G26,3125,F1E212100)≤“助学贷款”(12246,1412,111216I30)校验关系E:“1.2.1.1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3G09,3108,F1E121100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2068,1609,111194500)-“2.2.1.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3G28,3127,F1E221100)校验关系F:“1.2.2.1其中:农户联保贷款”(13G11,3110,F1E122100)≤“农户联保贷款”(12069,1610,11194600)-“2.2.2.1其中:农户联保贷款”(13G30,3129,F1E222100)校验关系G:“农户贷款”(13G01,3100,F1E000000)≤“四、个人贷款”(13A47,1780,F13400000)校验关系H:“2.农户中长期贷款”(13G21,3120,/F1E200000)≥“其中:农户贷款”(12256,1730,111216610)(二)外汇信贷1、公共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1.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23F02,3001,F2D100000)≥“1.1.1.1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23G04,3103,F2E111100)+“1.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04,3203,F2F111100)+1.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14,3213,F2F112100)+“1.1.1.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04,3303,F2G111100)+“1.1.2.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14,3313,F2G112100)校验关系B:“2. 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23F15.3014,F2D200000)≥”2.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23G23,3122,F2E211100)+“2.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32,3231,F2F211100)+“2.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42,3241,F2F212100)+“2.1.1.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32,3331,F2G211100)+“2.1.2.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42,3341,F2G212100)校验关系C:“1.1.1农村企业短期贷款”(23H03,3202,F2F111000)≥“农村中小企业短期贷款”(23H72,3271,F2F011000)校验关系D:“2.1.1农村企业中长期贷款”(23H31,3230,F2F211000)≥“农村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23H73,3272,F2F012000)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附加关系校验关系A:校验关系“农户贷款”(23G01,3100,F2E000000)≤“四、个人贷款”(23A52,1850,F23400000)四、终止辅助类报表报送,增加人民银行季报根据《制度》要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季度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各省市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表(辅助类报表),由总行据此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经汇总,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汇总信息达三万多条,总行每季度查询的工作量较大,反馈数据的时滞也较长,直接影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该数据的使用?因此,今后改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部门承担从征信系统中查询数据的工作,并逐级上报总行,以分担部分工作量和缩短时滞,并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调查统计部门中形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数据存储?(一)终止辅助类报表报送?自2008年1月份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不再向人民银行总行调查统计司报送辅助类报表?(二)增加人民银行季报指标?。

(完整)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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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全科目”季报指标。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制度说明(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

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查询得到涉农贷款总体数据,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 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 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之欧阳术创编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之欧阳术创编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一、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以下简称《制度》)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

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

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分类。

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

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

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

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不一。

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四是混淆“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

部分填报机构将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之外。

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不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未按《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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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1.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13F02,3001,F1D100000)≥“1.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04,3103,F1E111100)+“1.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04,3203,F1F111100)+1.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14,3213,F1F112100)+“1.1.1.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04,3303,F1G111100)+“1.1.2.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14,3313,F1G112100)校验关系B:“2. 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13F15,3014,F1D200000)≥“2.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23,3122,F1E211100)+“2.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G32,3231,F1F211100)+“2.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42,3241,F1F212100)+“2.1.1.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32,3331,F1G211100)+“2.1.2.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42,3341,F1G212100)校验关系C:“1.1.1农村企业短期贷款”(13H03,3202,F1F111000)≥“农村中小企业短欺贷款”(13H72,3271,F1F011000)校验关系D:“2.1.1农村企业中长期贷款”(13H31,3230,F1F211000)≥“农村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13H73,3272,F1F012000)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附加关系校验关系A:“1.农户短期贷款”(13G02,3101,F1E100000)≤“农户贷款”(12065,1606,11119420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2068,1609,111194500)+“农户联保贷款”(12069,1610,111945000)+“短期抵押贷款”(1208,60515,111198E00)+“其他类短期贷款”(12097,0519,11198I00)校验关系B:“1.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04,3103,F1E111100)≤“农业贷款”(12064,0497,111194000)-“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066,1607,111194300)+“短期抵押贷款”(12086,0515,111198E00)+“其他类短期贷款”(12097,0519,111198I00)校验关系C:“1.1.2.1其中:助学贷款”(13G07,3106,F1E112100)≤“助学贷款”(12092,1403,11198F30)+“1412助学贷款”(12246,1412,111216I20)-“2.1.2.1其中:助学贷款”(13G26,3215,F1E212100)校验关系D:“2.1.2.1其中:助学贷款”(12G26,3125,F1E212100)≤“助学贷款”(12246,1412,111216I30)校验关系E:“1.2.1.1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3G09,3108,F1E121100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2068,1609,111194500)-“2.2.1.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3G28,3127,F1E221100)校验关系F:“1.2.2.1其中:农户联保贷款”(13G11,3110,F1E122100)≤“农户联保贷款”(12069,1610,11194600)-“2.2.2.1其中:农户联保贷款”(13G30,3129,F1E222100)校验关系G:“农户贷款”(13G01,3100,F1E000000)≤“四、个人贷款”(13A47,1780,F13400000)校验关系H:“2.农户中长期贷款”(13G21,3120,/F1E200000)≥“其中:农户贷款”(12256,1730,111216610)(二)外汇信贷1、公共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1.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23F02,3001,F2D100000)≥“1.1.1.1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23G04,3103,F2E111100)+“1.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04,3203,F2F111100)+1.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14,3213,F2F112100)+“1.1.1.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04,3303,F2G111100)+“1.1.2.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14,3313,F2G112100)校验关系B:“2. 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23F15.3014,F2D200000)≥”2.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23G23,3122,F2E211100)+“2.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32,3231,F2F211100)+“2.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42,3241,F2F212100)+“2.1.1.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32,3331,F2G211100)+“2.1.2.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42,3341,F2G212100)校验关系C:“1.1.1农村企业短期贷款”(23H03,3202,F2F111000)≥“农村中小企业短期贷款”(23H72,3271,F2F011000)校验关系D:“2.1.1农村企业中长期贷款”(23H31,3230,F2F211000)≥“农村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23H73,3272,F2F012000)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附加关系校验关系A:校验关系“农户贷款”(23G01,3100,F2E000000)≤“四、个人贷款”(23A52,1850,F23400000)四、终止辅助类报表报送,增加人民银行季报根据《制度》要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季度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各省市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表(辅助类报表),由总行据此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经汇总,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汇总信息达三万多条,总行每季度查询的工作量较大,反馈数据的时滞也较长,直接影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该数据的使用?因此,今后改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部门承担从征信系统中查询数据的工作,并逐级上报总行,以分担部分工作量和缩短时滞,并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调查统计部门中形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数据存储?(一)终止辅助类报表报送?自2008年1月份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不再向人民银行总行调查统计司报送辅助类报表?(二)增加人民银行季报指标?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
一、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分类?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不一?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四是混淆“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部分填报机构将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之外?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不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未按《制度》执行?五是混淆“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涉农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应填报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的所有贷款,一些填报机构只填报了农村企业的农林牧渔贷款和支农贷款,除此之外的贷款未予填报?六是混淆“农产品加工”与“其他加工”?《制度》规定农产品加工贷款中仅包含农副食品加工贷款、纺织加工贷款、木材加工贷款和中医药加工贷款四类贷款?有的填报机构将其他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其他制造业贷款归入了农产品加工贷款?七是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目前只有部分填报机构依据信贷管理系统编制涉农贷款统计报表,但由于填报时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贷款用途信息登记不规范或依据的是承贷主体所处行业信息,导致数据提取不准确;大部分填报机构主要依靠手工编制,大多指标数据需根据贷款台账(档案)逐笔手工统计,从基层网点逐级汇总上报?因部分贷款登记用途不明确或档案资料不全,部分填报机构存在简单按会计科目划分或匡估等人为因素?八是部分金融机构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存在不一致之处?部分金融机构因对《制度》中个别指标理解存在偏差,自行设置了部分校验关系?如有的金融机构要求《制度》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13 F01,3000,F1D000000)等于贷款按行业分类中的“A.农、林、牧、渔业”(12D02,2002,F12H10000)混淆贷款按行业分类和按投向分类;有的金融机构因混淆“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涉农贷款”,设置校验关系“1.1.1农村企业短期贷款”(13H03,3202,F1F111000)=“1.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 13H04,3203,F1F111100)+“1.1.1.2其中:支农贷款”(13H5,3204,F1F111200),农村企业中长期贷款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也设置了与其中项之和相等的校验关系,导致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数据偏小?二、明确几点原则(一)对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所属区域的判定?《制度》要求以注册地作为区分贷款所属区域的标准?对于企业贷款,“注册地”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对于各类组织贷款,应以各类组织所在地作为区域划分的标志?(二)对区域的判定和统计对象的确认?《制度》规定,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在统计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时,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和住所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组织单位均应纳入统计范围之内?《制度》将城市区域定义为“地级及以上区域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此处“城市行政区”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中列示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对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管理区按照批准其设立的单位属于农村还是城市区域来确定;对于县改区后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的区域,应界定为城市区域,不应主观判断其经济发达程度将其归属为农村区域?(三)涉浓贷款专项统计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月报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之间二者之间不设任何校验关系?三、增设校验关系(一)人民币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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