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现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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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而制定的。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包括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等共九章五十二条。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颁布时间:2017-02-01实施时间: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

《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

《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

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发以来,陆续出台的各类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教育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成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特殊教育的相关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 982年1 2月4日通过,1 9 88年4月1 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修订。

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教育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颁发。

第10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 6年6月2 9日修订。

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指国家针对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残疾人权益的关注日益加强,残疾人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出台,为残疾人的教育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

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了残疾人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

首先,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了平等和包容的原则。

即无论残疾人的身体或智力状况如何,都应该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教育机构应该为残疾人提供适应其特殊需求的教育环境和资源。

其次,残疾人教育条例强调了个别化教育的原则。

即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需求,提供个体化的教育方案和服务,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其教育需求和发展潜力。

再次,残疾人教育条例倡导了综合服务的原则。

即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支持和服务,包括认知、情感、社会技能和职业能力等方面的培养。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政府承担了重要的责任。

一方面,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体系,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普通教育学校和社区教育资源等。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适应残疾人需求的专业教育环境和设施,普通教育学校则应该为残疾学生提供包容和支持。

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当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确保残疾人教育的顺利进行。

同时,政府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残疾人教育的监管和评估,以确保教育质量和残疾人权益的保障。

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出台,对提高残疾人的教育水平和促进其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残疾人提供了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接受到正规的教育。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发展能力,还可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其次,残疾人教育条例促进了残疾人与社会的融合。

通过提供个别化的教育服务和资源,残疾人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参与机会,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和工作的能力。

同时,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家庭教育的支持也为残疾人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残疾人教育条例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体育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安排专人联系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2)

《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2)

《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2)《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第六章教师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免费教育、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其他特殊教育机构任教。

第四十一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关爱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二条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以下称特殊教育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二)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从事听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手语等级标准,从事视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盲文等级标准。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支持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设置相关院系或者专业,培养特殊教育教师。

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设置特殊教育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教学需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以多种形式组织在职特殊教育教师进修提高专业水平;在普通教师培训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和相关知识,提高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特殊教育【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02.01【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2月1日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其生活质量,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残疾人。

第三条国家将制定并实施相应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教育、康复、就业、文化、医疗、社会保障等优待政策和服务。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教育优待第五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教育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体系,推动残疾人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第六条残疾儿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国家将提供特殊教育资源,确保他们得到与身体健全儿童相同的教育机会。

第七条残疾人报考高等学府时享受优先录取政策,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教育补贴。

第八条残疾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时,享受免费或减免学费的政策。

第三章就业优待第九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就业环境的改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工作能力和特点,提供相应的岗位适配和工作环境改造,确保残疾人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就业权益。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政策将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用残疾人,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的比例将作为评价用人单位的重要指标。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雇主为残疾员工支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可按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税前扣除。

第四章医疗优待第十三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医疗服务的支持,建立残疾人医疗救助机制,确保残疾人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残疾人在就医过程中享受优先就诊,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辅助设施和人员协助。

第十五条残疾人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康复辅助器具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医疗保险应覆盖必要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残疾人因医疗原因需要护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将享受国家相关政策提供的护理费用或补贴。

第五章交通优待第十七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支持,建设无障碍交通环境,提供便捷、安全的交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2总章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学前教育5第三章义务教育6第四章职业教育7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8第六章教师9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10第八章奖励与处罚11第九章附则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由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今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和最近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先后发出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发展残疾人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总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Green Apple Data Center残疾人教育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费!改善办学条件"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二章学前教育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第三章义务教育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第四章职业教育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第六章教师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三&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有前款所列第%一&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有前款所列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残疾人教育条例。

2020《残疾人教育条例》

2020《残疾人教育条例》

2020《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2019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2年)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2年)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2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三章教育和文化生活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六章无障碍环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以侮辱、虐待、遗弃等方式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和体育等事业,其中,省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体育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安排专人联系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5.4.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阶段

5.4.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阶段第二章义务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三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并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规章制度内容

特殊教育规章制度内容

特殊教育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殊教育学生的权益,提高特殊教育教育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教育是指为残疾人、智力障碍人等特殊教育需求群体提供的一种教育形式。

第三条特殊教育应当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特点,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和自主性。

第四条特殊教育应当根据特殊教育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个性化教育方案,进行个别辅导,并做好家长的工作。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教育课程体系,配备专业教师和教育设施,保证特殊教育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认真学习,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规范。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特殊教育学生的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学生成长档案,及时记录学生的成长情况,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参考。

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积极配合家长的工作,共同促进学生的发展。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和谐校园环境。

第二章特殊教育教育管理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制定特殊教育课程计划,明确学生的学习目标和教学要求,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个性化教学,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配备专业教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方案,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加强学生的自律意识,培养学生的责任感。

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制定解决措施。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特殊教育学生成绩管理制度,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成绩评定和排名。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家长会,邀请家长参与学校事务,共同促进学生的发展。

2020《残疾人教育条例》_规章制度_

2020《残疾人教育条例》_规章制度_

2020《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2019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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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 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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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 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 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 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 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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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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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教育权益

残疾人的教育权益

社会组织的支持
社会组织可以为残疾人提 供各种形式的教育支持和 帮助,包括资金、物资、 志愿者等。
社会组织还可以为残疾人 提供就业、康复等方面的 支持和帮助,促进他们的 全面发展。
社会组织需要与政府、学 校等机构合作,共同推动 残疾人教育的发展和进步 。
Part
04
残疾人教育面临的挑战与解决 方案
案例三:社会组织在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总结词
社会组织在残疾人教育中扮演着重要的 角色,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和项目,为残 疾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和支持。
VS
详细描述
社会组织在残疾人教育中发挥了积极的作 用。他们可以为残疾人提供资金、物资和 人员支持,帮助他们克服教育障碍。此外 ,社会组织还可以通过开展各种项目和活 动,提高残疾人的教育水平和就业能力, 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和发展。
在线教育资源
在线教育资源为残疾人提供了方便、 灵活的学习方式,不受时间和地点的 限制。
在线教育资源需要具备无障碍设计的 原则,确保残疾学生能够方便地使用 和学习。
在线教育资源可以提供多样化的学习 内容,包括课程、讲座、视频等,满 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
在线教育资源还需要提供个性化的学 习支持和服务,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 知识和技能。
案例四: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与改革
总结词
特殊教育学校是专门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的场所,随着时代的发展,特殊教育学校也在 不断发展和改革。
详细描述
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与改革是保障残疾人教育权益的重要一环。一些学校通过改进课程 设置、提高教师素质、完善设施等方式,提高残疾学生的教育质量和就业前景。同时, 一些学校也开始尝试与普通学校合作,共同推进融合教育的发展,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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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

残疾人教育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 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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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中的低视力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重听者,一般都可以采取普通教 育方式;视力残疾人中的失明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失聪者,智力残疾人中的中度、重度者2章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 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 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18至第26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 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提高,就是要逐步发展残疾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的特殊教育。20世纪90年代,我国特殊教育基本上处于小学 阶段和初中阶段,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是空白,职业技术教育刚刚起步,高等教育正在试点。根据残疾人接受教 育的需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残疾人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必须采取逐步发展的方针。
发展原则
发展残疾人教育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同时根据 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适当兴建一些特殊教育机构;二是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 特殊教育方式对其实施教育。
教育条例
1994年8月23日,李鹏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本条例并施行。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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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现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残疾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

第十条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可以就执行残疾人教育
法律法规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实施专项督导。

第二章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三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
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并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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