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所有权的概念与类型
各类所有权--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4各类所有权二、各类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国有财产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在具体实施上,则由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行使。
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1)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2)无线电频谱资源;(3)国防资产;(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例题·单选题】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的是()。
A.土地B.房屋C.森林D.矿藏[答疑编号39450805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家所有权。
土地和森林可以是集体所有,房屋可以是个人所有。
矿藏一定是国家所有。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1.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除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
地下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由集体组织自己行使,也可以将其所有权的权能转移给个人行使。
《物权法》将集体所有区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
(三)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私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产生的成员权三种权利构成。
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政府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主体:经济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内容: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4、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5、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涉及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6、事件:是指不依经济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9、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0、公司: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1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4、股份:事实股份有限公司不知船分成的等份。
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7、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所有权--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了解)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意】处分包括法律处分(针对物上权利,如转让所有权)和事实处分(针对物本身,如毁损某物)。
二、所有权的的法定分类(了解)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物权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商业开发,若有开发需求,须由国家先将土地征归国有,然后再由国家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人市场进行商业开发。
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3.私人所有权: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善意取得制度(P45)(掌握)(一)善意取得的要件1.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注意】不动产处分中两种不得主张适用善意取得:(1)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2)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转让人其实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
2.有偿: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3.公示:转让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依法律行为: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5.处分人无权处分【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等而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后果1.原权利人与让与人:原所有权人有权向处分人无处分权人请求侵权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返还不当得利。
2.原权利人与受让人:取得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
3.让与人与受让人:受让人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拒绝支付价款。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 控制的权能。 2、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 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 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 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 所有权是否完备。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第五节 国家、集体 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 家 所 有 权
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 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产的 所有权主体不变) 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 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可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 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包括 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 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 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 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 单方义务
性
物
权 的 效 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消灭
物 权 的 产 生
原始取得 1、生产 2、收益 3、没收 4、无主财产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大纲
《经济法》考试大纲本科目各章考试内容中,掌握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全面、系统掌握,并能够分析、判断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熟悉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准确理解,并能够解决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了解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一般性理解。
第一章总论一、掌握的内容1.法律行为制度2.代理制度3.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4.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5.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6.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二、熟悉的内容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构成2.法律部门的概念和构成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三、了解的内容1.经济纠纷的概念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掌握的内容1.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的规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的规定。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二、熟悉的内容1.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2.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3.股东诉讼的规定。
4.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的规定。
5.公司的利润分配的规定。
6.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1.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2.公司登记管辖、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监督管理的规定。
3.公司债券的规定。
4.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和基本要求。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掌握的内容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
2.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规定。
3.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的规定。
4.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5.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的规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3.有限合伙人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1.合伙企业概念及分类。
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3.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4.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人格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国内电视大学学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厂网分开,主要指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划分,管网的不管电厂,并分别进行资产重组。
竞价上网,就是每个电厂报价,谁的电价低就吸收谁的电,公平竞争。
撤销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可以称为保全撤销权。
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取得控制权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在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
其特点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
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在我国法律上,工业产权实际上是关于技术成果专有权和有商业信誉的标记权的总称。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所有权一般原理分解
2、按份共有的效力。 (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A、应有部分及其处分. 共有人有要求分出、转让、抛弃自己的应
有部分或在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设定负担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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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共有物的利用关系. 各共有人无论应有部分的多少,各共有 人对于 共有物 之全部 均享有 使用受 益 权.
2、特征。
(1)共同共有之发生以数人之间存在
共同关系为前提. 共同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之人因共 同目的而结合,称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 律关系. 共同关系可能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也可 能是基于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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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3)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
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承
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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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共有的效力 (1)共同共有人间的内部关系.
A 、各共有人之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全
部. B 、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不得 请求分割共有物. C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全体共 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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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所有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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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主体的概念
所有权主体,是指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权利主体,对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人, 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
பைடு நூலகம்
权人
义务主体,是除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
单位或个人。——非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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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 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例如,甲乙共同出资(6W+4W)购买 了一辆客车进行营运,二人可以约定各 自享有的份额。如甲乙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物权法》规定,按照出 资额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不能确定出 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016年注会专业阶段考试大纲——经济法
附件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概述)(2016年)一、总体目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以下简称专业阶段考试)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能力等级能力等级是对考生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最低要求,分为三个级别:(一)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是指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二)能力等级2——基本应用能力是指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简单的职业环境中,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解决实务问题。
(三)能力等级3——综合运用能力是指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中,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三、考试科目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
各科考试均设置5分的英文作答附加分题,鼓励考生使用英文作答。
会计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
四、考试题型专业阶段考试的题型主要分为三类:(一)选择题,重点考察考生的知识理解能力。
(二)简答(分析)题、计算(分析)题,重点考察考生的基本应用能力。
(三)综合(分析)题,重点考察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2016年)考试目标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
1.法律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2.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3.物权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4.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6.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7.证券法律制度,包括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9.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支付结算概述、票据法律制度、非票据结算方式;10.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1.反垄断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12.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三章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 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1)主体是共有人——与公有不同 (2)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3)产生根据广泛——可以是共同行为或身 份。 (4)不构成新的所有权类型 (5)共有财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割
2.共有的分类1
(1)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为人所能支配或控制 (3)须能满足生产或生活需要(经济价值) (4)须是有形财产
2. 分类
(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动产与不动产
三、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人承担的义务。 (一)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独立性 (2)绝对性 (3)排他性 (4)充分性 (5)所有权客体是物
二、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人承担的义务。
1. 占有 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实际控制或管领。 (1)所有权人占有。 (2)非所有权人占有——占有财产的人不是所有权人: ①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占有他人财产
——恶意,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
2. 使用
使用,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 或满足生活上某种需要。
使用权是直接于所有物上的权利,其存在以占有财产为前提。
3. 收益 收益,是指权利主体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济利益。 4. 处分 处分,是指主体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的
1. 占有 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实际控制或管领。 (1)所有权人占有。 (2)非所有权人占有——占有财产的人不是所有权人: ①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占有他人财产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4)所有权
• 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 上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之内有知情 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 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 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 接钱物,但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争执。李珉遂 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 酬15,000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 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 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 物归其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 请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 要求酬金。
• 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 所有权的种类是对所有制形式的反 映。在 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 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是 我国现阶段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第四部分:所有权的取得
•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 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物权法》第 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 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物 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 法的,否则,不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 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 •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 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 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
•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 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 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 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 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B) •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 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马兆瑞 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习题班 第3章 5 物权法律制度2
【例题 3 ·多选题】关于集体所有权,下列表述 正确的有( )。 A.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B.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 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C.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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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6·多选题】甲和乙婚后以共有财产买了一套房子, 只登记在甲的名下,甲欲出售这套房子,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未经乙同意,甲只能转让一半的产权 B. 未经乙同意,甲无权出售该房屋 C.若甲未经乙同意与丙订立了买卖合同,则该买卖合同 无效 D.若甲未经乙同意与丙订立了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仍 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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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共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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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善意取得制度
【例题1·单选题】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
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 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 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 机床 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 偿责任 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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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1)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选项BD: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 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 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之间并无 特别约定,甲重新装修房屋应当取得乙的同意,未取得乙 的同意且乙事后亦未追认的,甲、丙之间的装修合同对乙 不具有约束力;( 3 )选项 C :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 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的除外。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试题及解答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试题及解答一、判断题(10题共10分)二、单项选择(10题共10分)三、填空题(10题共10分)四、名词解释:(4题共20分)1、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
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3、公司: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基础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基础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门法律科目。
它主要包括了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市场行为的自由与有序、市场秩序的维护与调整、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所有权的保护与转移、经济犯罪与经济责任等内容。
下面将介绍一些基础经济法的知识点总结。
一、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机制1. 市场主体准入的基本要求市场主体的准入是指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使得符合条件的各种市场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等)能够参与市场竞争。
基本要求包括合法经营、符合条件、有资本、信用良好等。
准入机制的建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市场主体退出的条件和程序市场主体退出是指因某种原因造成市场主体无法继续经营、或自愿停止经营的情形。
市场主体退出的条件包括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者转让、违反法律规定等。
退出程序包括申报退出、清算资产、处理债务等步骤。
二、市场行为的自由与有序1. 自由竞争市场秩序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特点,它保障了市场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决策、创新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 垄断行为的禁止和调整垄断行为是指市场上某一经济实体掌握着相对垄断地位,可以单方面决定市场价格、量和资金配置等决策,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一般禁止垄断行为,并对其进行监管和处罚。
三、市场秩序的维护与调整1. 市场价格管理市场价格管理是指政府对商品、劳务、资本等市场价格进行干预和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中包括价格的干预机制、价格的调控方式、价格的监管措施等内容。
2. 市场秩序的调整市场秩序的调整是指政府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干预和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稳定。
调整的方式包括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等措施。
四、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是民事行为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它主要包括甲乙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标的、合同约定、合同履行等要素。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考试题型有五种: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
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和各种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物进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他性的全面支配的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
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物权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物权。
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高于质权高于抵押权)4、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在中国境内设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在中国境内设立,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体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法赋予各个主体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权利:企业作为经济法主体享有自主经营权、自由选择经营活动的权利,有权依法开展市场竞争活动,并享有经营自有财产的权利等。
2. 个体工商户权利: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法主体,享有合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有权依法使用自有资产、享有劳动成果等权利。
3. 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作为经济活动中的弱势群体,享有合法消费权、公平交易权、信息权等。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并享有退换货的权利。
4.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合法劳动的权利,包括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享有休假、休息的权利,有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权利。
5. 投资者权利:投资者享有依法进行投资的权利,包括自由选择投资项目的权利、依法取得投资回报的权利、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等。
6. 债权人权利:债权人享有获得债权证明、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并依法享有拍卖、变卖抵偿债务的权利等。
7. 土地所有权人权利: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合法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的权利,有权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收取土地租金等。
以上权利体系构成了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基础,促进了经济主体间的平等交易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知识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经济法》知识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知识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由国家投资的,其资产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的,其资产归该集体或该个人所有。
享受经营权的主体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仍归其继续经营使用。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三、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一)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原则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非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国有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3.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应当与原创办者脱钩。
(二)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具体办法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1)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权界定的程序(三)产权纠纷处理程序1.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
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
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2.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2022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
第三十三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考点一: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考点二:“经济法”VS“调整经济的法”考点三: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考点四:经济法调整对象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一:物权的特征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考点二: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考点三:物权的种类考点四: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考点五: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主要有:(二)所有权的消灭考点六:共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共有(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2.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3.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考点七:用益物权的内容和法律特征考点八: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从不代价法考点九: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抵押权(不转移占有)1.禁止抵押的财产:2.抵押登记(二)质权(三)留置权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无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分类(一)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平等、自愿、双方或多方、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不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经济法 名词解释(00002)
经济法名词解释预算法:预算是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它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国债:又称为国家公债,是国家以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理,向国内外所举借的债务。
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即以国家为所有者代表的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接受馈赠等形式的多种形态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家以产权为基础,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以资产的占有者和使用者为对象开展的管理活动。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政府),但它是以产权所有为基础的,资产所有者与资产经营者的身份是平等的,不具有超经济的强制性。
1.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续分立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存续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
3.公司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清理资产,并分配剩余财产,终止消灭公司的过程。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5.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度,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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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类型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类型
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二、共有(2019案例分析题)
(一)共有的概念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二)共有的形态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提示】共有,系共同享有所有权。
(3)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4)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约定→出资额→等额)
(三)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管理
(1)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019AQ1)
【提示】约定→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2019AQ1)
【提示】约定→份额/共同
2.共有物的重大修缮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约定→≥2/3份额or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3.共有物的分割
(1)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四)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物的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未满2/3份额或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转让共有物,构成无权处分。
依无权处分的基本规则,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追认:转化为有权处分,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拒绝追认:转让行为无效(但无法对抗善意取得制度)。
2.份额处分(仅针对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提示1】转让份额不需要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2019AQ3)
【提示2】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
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提示3】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按份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交易之间,即如果按份共有任之间互相转让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提示4】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同等条件”在判断时应综合考虑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提示5】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2019AQ4)(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提示6】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提示7】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救济,不得主张排他效力、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者主张该合同无效。
(五)共有物的债权债务
1.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019AQ2)
2.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提示】约定→按份/共同
【例题1•2017年单选题】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
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
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A.4人
B.3人
C.6人
D.5人
【答案】A
【解析】第一步:判断共有类型,由于未约定共有形式,且6人为朋友关系,故为按份共有,由于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每个人的份额为1/6;第二步: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4人。
【例题2•2015年多选题】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A.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B.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C.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
D.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
【答案】AB
【解析】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C、D选项的份额均未达到2/3,故转让行为无效。
【回顾与总结】
【例题3•2019B案例分析题,节选】甲、乙二人是在某技校结识的朋友。
2017年10月12日,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价格为50万元的挖掘机,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40万元,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共有。
2018年7月9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
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请丙维修,维修费3万元。
乙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甲以维修未征得自己同意为由拒绝。
丙要求乙支付全部维修费,乙拒绝。
乙不想再与甲合作,欲将其份额对外转让。
2018年8月2日,乙发函征询丁的购买意向,同时告知甲:正在寻找份额买主,甲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甲认为,份额转让须经其同意,况且乙尚在寻找份额买主,在未告知任何交易条件的情况下,要求自己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乙的通知置之不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挖掘机维修是否需要征得甲的同意?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1)挖掘机维修不需要征得甲的同意。
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是否有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无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
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乙的份额转让是否需要征得甲的同意?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的份额转让不需要征得甲的同意。
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4.乙在寻找份额买主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在寻找份额买主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本案通知中未包含载明同等条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