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助磨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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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助磨剂》(GB/T26748-2011)
中标分类:建材>>建材产品>>Q11水泥
ICS分类: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建筑材料>>91.100.10水泥、石膏、石灰、砂浆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1-07-20
实施日期: 2012-03-01 即将实施距离实施日期还有72天
提出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归口单位: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4)
主管部门: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4)
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郑州市王楼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等
起草人:颜碧兰、江丽珍、刘晨、宋立春、肖忠明、王昕、朱文尚页数: 16页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03-01水泥助磨剂国家标准水泥助磨剂国家标准经过将近两年的编制和修订、审核,现终于通过专家组审核,并已于2011年7月20日发布,标准号为GB/T 26748-2011,该标准将在2012
年3月1日施行。目前由于我国助磨剂企业企业规模和层次两极分化严重,极少数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或少数国内企业生产装备及实验检测仪器齐全、生产工艺先进、管理规范及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到位,而绝大多数助磨剂企业生产工艺落后、管理不规范,更不用说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这样必然就会影响助磨剂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挫伤水泥企业使用助磨剂的积极性。
国家标准《水泥助磨剂》(GB/T 26748-2011)替代了原建材行业标准《水泥助磨剂》(JC/T667-2004),这是助磨剂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助磨剂企业必须认真地学习、宣贯,还要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本企业的助磨剂产品进行复验和自查。找出问题和不足,及时对原料、配方、工艺及设备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1.定义:在助磨剂的定义中,增加了人性化、为客户着想的内容。“不损害人体健康和水泥混凝土性能”这就意味着,助磨剂的研发,从原料选择开始,就必须注意:头等大事就是“环保、无害”!要保证生产工人和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还要保证不危及水泥的终端用户——混凝土、建筑工程,以利其“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2.助磨效果:水泥助磨剂的主要功能就是在粉磨过程中起助磨作用,不要让其他作用“喧宾夺主”。经实践证明,在小磨试验中,掺助磨剂的水泥与不掺助磨剂的水泥相比,45μm筛的筛余变化普遍比较明显,而比表面积变化不太明显。这是由于助磨剂容易改变颗粒的形貌,有利于出磨物料中颗粒的球形化,至使在勃氏比表面积测试中,
气体透过水泥层的阻力减小,从而使测得的比表面积比实际的要低,造成了比表面积变化不大的“假象”;因此,助磨效果看产品的45μm 筛的筛余值变化比较方便、容易。
3.对水泥性能的影响:水泥性能变化指标中,删除了水泥胶砂流动度相对值不大于105%(上限)、保留了下限值(相对值不小于95%);同时,增加了氯离子绝对值增加不大于0.01%,这使助磨剂能够适应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T175-2007)的要求,更好地实现水泥产品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
4.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对比,掺助磨剂前后,对混凝土性能变化的指标要求没改动;但是,国标中明确规定了试验样品制备时,助磨剂掺量按“内掺法”计量。无论是助磨剂对水泥性能的影响、还是助磨剂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试验样品制备,粉体助磨剂等掺量代替水泥,液体助磨剂等掺量代替拌合水;并注意混合均匀后,再进行试验。国家标准中,增加了附录B《混凝土试验》,具体规定了试验的操作方法。
5.匀质性指标:国家标准要求助磨剂生产企业,当助磨剂产品定型后,生产厂的控制值应固定,不随批次的变化而变化。同时,要保持产品质量的均匀性,无刺激性气味,含固量、含水量、密度、PH 值等指标波动范围,不能超过标准中规定的助磨剂的匀质性指标要求。这是行业标准中没有的内容,充分地体现国家标准对助磨剂质量
的严格要求。既照顾了助磨剂生产厂产品配方的特殊性,又考虑了“对用户负责”的助磨剂质量均匀性。
作为助磨剂生产企业,首先要加强生产管理,确定适宜的内控指标;接下来就要提升企业的装备水平,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尽快实现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化生产模式,消除人为的影响因素,确保助磨剂产品优质、均匀。
6.稳定性:我国液体助磨剂的使用量逐年增多,目前已占到助磨剂市场的80%以上。由于北方地区温差变化较大,许多水泥企业对液体助磨剂提出了稳定性的要求:不应析晶和分层。国家标准增加了行业标准中没有的这一部分内容,同时还规定:“-10℃放置28天后上层液体含固量与20℃含固量差不大于3%”,这样可以保证用户在环境温度较低时,还能正常使用。因此,助磨剂生产企业应该在产品出厂之前,在冰箱或冰柜内先做一下产品冷冻试验,如果发现稳定性问题,应及时调整、解决。
7.批号与取样:国家标准将原来行业标准中的产品“编号”改为了“批号”;同时规定了液体助磨剂不超过100吨为一个批号,而粉体助磨剂仍为50吨一个批号。并且强调:同一批号的产品应混合均匀。
为了便于行业内的检查和对比,国家标准对取样方法上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液体助磨剂在进储存器前从至少三点取样后混合,样品总量不少于200毫升,粉体助磨剂样品在每批号的20个点上取0.5
千克的等量样品,混合后缩分至200~300克,粉磨后全部通过0.9毫米方孔筛,并混合均匀。”这样,统一和规范了相关业务人员的可操作性。
8.出厂检验:国家标准有别于行业标准,对出厂检验项目和出厂检验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检验项目以匀质性指标为主,也包括生产厂家与用户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出厂检验判定规定:出厂检验符合匀质性指标要求时,判该批号助磨剂为合格品。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号助磨剂为不合格品。
由此看来,助磨剂生产企业对产品的匀质性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利于水泥企业对助磨剂产品的使用与监督。
9.型式检验:国家标准增加了附录C《水泥助磨剂型式检验》,以对助磨剂产品进行全面地质量评定。附录中规定了在六种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重点是:正常生产时,每年由第三方检验一次。不言而喻,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是最有资职承担型式检验的部门。
型式检验的内容包括:助磨效果、助磨剂对水泥性能的影响、助磨剂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匀质性指标和稳定性五个项目。检验结果全部指标都符合要求时,判定该助磨剂合格;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该助磨剂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