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听器验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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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听器验配机构基本设置推荐规范》(试行)

助听器是听力障碍者(以下简称听障者)专用康复设备之一,必须经过验配方能使用。为保护听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助听器验配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规范。

一、验配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场地

业务用房要相对集中,使用面积须大于30 平方米,并按照功能设置为不同的科室。

(二)科室设置

1、诊断室:用于对听障者的一般耳科和相关系统检查,并在此形成和保管医疗及康复档案,面积须大于10平方米。

2、测听室:对听障者进行听力检查,面积须大于10平方米,室内按要求进行声学处理,本底噪声不大于30dB(A)。

3、耳模室:根据听障者的听力检查结果,制作相应的耳模。面积须大于10平方米,并安装通风换气设施。

4、助听器验配室:室内须按测听室的标准进行声学处理,除用于助听器验配的计算机、编程器外,还要有对助听器效果进行评估的听力检测设备。面积须大于10平方米(可与测听室合用)。

5、助听器维修室:承担助听器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面积须大于6平方米(可与耳模室合用)。

如同时承担听障儿童助听器验配的机构须设立:

6、学习能力评估室:评估听障儿童的学习能力和行为能力,以根据结果制定康复计划。面积须大于10平方米。

7、言语康复指导室:根据听障儿童的实际情况和助听器补偿效果制定阶段性康复计划并指导或协助家长完成康复计划。面积须大于6平方米(可与学习能力评估室合用)。

(三)人员组成

人数视机构规模而定,但必须拥有具有执业资格的耳科医师、助听器验配人员和听力测试人员(可相互兼职)。

(四)设备要求

1、耳鼻科检查设备和备品;

2、测听和助听器验配设备:声级计、带扬声器的纯音听力计、计算机、编程器;承担听障儿童助听器验配的机构同时要具有客观听力检查的设备和适合听障儿童助听器效果评估的相应设备。

3、耳模制作设备;

4、助听器维修设备;

以上配备中的测听和助听器验配设备要按规定,定期送国家计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和校准。

(五)规章制度

制订具有保护听障者合法权益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及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成册可用,主要部分上墙公示。

(六)耳模

制作材料要具备无毒、无味、对身体无害,成品与身体相应部分吻合良好,不能造成损伤。

(七)助听器

验配使用的助听器应采用经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进口或国产助听器,所有助听器包装必须齐全,同时具有合格证、中文使用说明书。必须按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销售,必须按有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二、验配机构的准入

满足上述条件的机构写出书面申请,上报所在地地市级(设区的市)残联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省级残联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审定。

三、验配机构的监管

验配机构在接受相关部门行业监管的同时,要接受省级残联主管部门及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每年须通过专业考核和年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验配机构,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会同省级残联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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