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管理办法
XX银行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行票据业务,规范票据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根据客户保证金额度,开具与保证金本金同等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一种票据业务形式。
第三条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出现在一些对资金价格不敏感的行业客户之间,或买方占据一定市场优势情况下的结算,需要银行有意识去引导企业使用。
第五章业务办理第四条需要的资料1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劳务承包合同等,要求合同中约定使用票据进行结算。
2授信所需常规资料,通常按照一般贷款的需要要求企业提供资料。
(1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示贷款卡,并留下贷款卡号和正确的密码。
(4)出具授权委托书,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开户证实书及保证金帐户的存款证明(6)质押合同(7)承兑申请书(8)承兑协议书(9)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保证金存款一般为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且期限与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保持一致。
如果是一个月一一三个月期限的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办理7天通知存款,且采取滚动存款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最高的收益。
如果是三个月期限的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办理三个月定期存款。
三个月一一六个月期限的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办理三个月定期存款,剩余期限办理7天通知存款,且采取滚动存款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最高的收益。
第六条客户交存全额资金办理存单或进入保证金账户。
第七条客户提交交易采购合同,与行签订《存单质押协议》《银行承兑协议》。
第八条行为客户办理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第九条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
第十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行扣划保证金兑付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一条保证金必须是出质人自己可由支配使用的资金,行必须核实客户的资金来源,同时客户必须承诺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第二章承兑申请第六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或抵押物的有关资料;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章保证金和担保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AA级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10%以上的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30%以上的保证金;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50%以上的保证金;BBB级以下客户收取%的保证金经一级分行批准,对AA-级客户可免收保证金,对A+、A、A-级客户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减收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收额的一半对未评级客户按总行有关规定比照相应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第九条AA级以上客户可免予提供担保AA-级以下、A-级以上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级以上,且不得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但对现金流量充足、稳定,对我行综合贡献度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的担保对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免收保证金第十条免收保证金和免除担保的客户,要承诺不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押和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押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承兑银行的同意,但总行批准的大型优质客户除外第十一条经一级分行特殊批准减免保证金和/或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担保的,必须及时逐户逐笔报总行备案第十二条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第四章审查、审批和承兑第十三条承兑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四条经审查同意后,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第十五条承兑审批权集中于二级分行以上机构一级分行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法人授权规定执行,二级分行的审批权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对能够提供%保证金或符合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转授权开户行直接办理第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质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其清单第十七条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第十八条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客户提供抵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第十九条已实现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挂接的分行应通过系统中的审批流程完成有关操作第五章保证金管理第二十条会计结算部门应按规定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以汇票为单位逐笔开立子账户对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可以按户设立一个账户第二十一条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第二十二条实行保证金集中管理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存放行与承兑行相分离的适当方式,可以采取将保证金由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存放和管理的方式;也可由二级分行指定一家管理规范的通汇机构作为保证金集中存放和管理行,但该机构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承兑行在向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汇机构划转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供对应的审批书、承兑协议及保证金进账单保证金移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日保证金及利息转回承兑行等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辖内往来的方式进行划转,不得交由客户办理会计核算中心应按承兑行分别设置台账,缴存会计核算中心的保证金仍作为承兑行存款指标进行考核第六章检查及到、逾期处理第二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承兑行应加强跟踪检查,实行管户信贷员责任制,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第二十四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信贷部门应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第二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将垫付款项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第二十六条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信贷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第七章授信管理和总量控制第二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入的10%以内,经一级分行批准,可以放宽到20%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第二十八条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并分别核定各一级分行承兑总量各一级分行相应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承兑总量各分支机构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第八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条信贷部门应在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中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第三十条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申请审批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保证金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第三十一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集中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较大、管理较好的县级支行,经一级分行批准,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可向其按本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并予以登记支行会计部门凭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按份出售给客户,并逐份登记二级分行与所属行处之间、客户与经办行之间要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第九章部门职责第三十二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指标。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系指由出票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承兑系指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系指为满足客户基于真实、合法交易产生的支付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销售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等作为兑付资金来源,对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的业务。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应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合法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经办行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一)业务经办单位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后跟踪检查、监督客户承兑保证金和兑付款项按时足额到位、清收汇票垫付款项、逐户建立台账。
(二)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管理;依审批意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放款、出票和承兑手续;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业务经办行或部门;经办行客户经理做好贷后跟踪管理。
(三)总行营业部、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分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辖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授信评审。
(四)总、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辖内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票据业务年度经营计划,分解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行票据业务营销政策,并组织、指导和督促落实营销方案;归口负责对AA级(含)、aa(含)以上的优质客户申请调减保证金比例进行复核,对全行承兑敞口进行总量控制,并分配各分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敞口量。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银行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票据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付款行处开立帐户的出票人签发的,并经银行审查同意到期承兑的票据。
第二章发票收取第一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是指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用于支付煤款及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
其他经济往来,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第二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于客户因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确实无法缴纳货币资金.如果客户有能力缴纳货币资金的,公司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缴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各单位的用煤客户,主要是经济状况和信誉良好的大中型企业.不得收取经营状况和信誉较差,濒临破产、停产、倒闭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缴纳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公司只允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第五条公司收取用煤单位交纳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必须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
第六条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用煤单位,必须保证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银行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承担贴现利息和承诺收回到期不能贴现或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
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大银行.第八条公司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根据银行最高月贴现率1。
2%,以及按180天贴现期加征利息。
具体计算为:贴现息=贴现金额*180天*(1。
2%/30天)以100万银行承兑汇票为例,依据公式计算为贴现息为7.2万元,总计为107。
2万元。
摊到煤种中为:当末煤境价格外为500元/吨,收取100万元承兑时,调整结算价格为536元/吨,当境内末煤价格为49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525元;当块煤出境价格为600元/吨,调整结算价格为643元/吨,当块煤境内价格为59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632元/吨;当原煤出境价格为31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32元/吨,当原煤境内价格为30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22元/吨;当混块出境价格为360元/吨,调整价格为386元/吨,当混块入境价格为35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75元/吨;当落地煤价格为54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579元/吨。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拓宽业务经营品种,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票据法》、人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特制订《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是银行在为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根据对客户的授信度,对客户缴存保证金以外部分的承兑金额提供担保,其中超过保证金部分,就是银行的敞口金额。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严禁承兑无真实和无法确认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采取“统一承兑、分级负责”的办法。
在辖内支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的,按本行贷款操作流程办理。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纳入统一综合授信管理,市场拓展部根据客户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呈报表,对客户进行授信。
第六条承兑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按照农商行信用评级标准,当年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企业;
1。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一个基本原则,不可以过于便宜的使用银行担保资源,必须收费。
1、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资本占用费)收费标准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资本占用费)=(承兑金额﹣低风险质押物金额X质押率-保证金)X费率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资本占用费)率按签发汇票的期限确定标准。
签发的银承半年期限费率暂定为1%,三个月的费率为0.5%,承兑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收,超过三个月(不含)的按半年计收。
2、总行级重点客户及使用总行级重点客户授信额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分行可以减免出票人的承诺费,对于出票人使用授信企业的授信额度签发承兑汇票的,分行可按授信企业的授信等级对应的下浮权限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资本占用费)进行下浮。
3、为保证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保证金对我行存款的支持作用,减少承兑业务占用我行风险资产,在按授信等级进行差别收费的前提下,对缴纳承兑保证金较高的出票人给予承诺费优惠政策如下:
保证金率大于等于70%的,在客户授信等级对应优惠权限上再给予50%的下浮,即优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资本占用费)率X50%。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率大于等于50%小于等70%的,在客户授信等级对应优惠权限上再给予30%的下浮,即优惠承诺费率X70%。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率大于等于30%小于50%的,在客户授信等级对
应优惠权限上再给予10%的下浮,即优惠承诺费率X90%。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率小于30%的,不再下浮。
以上业务为建议,各家银行可以参考制订。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三〕以现金类资产〔我行存单和国债〕质押 时,须保证有关质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严谨 性,质押的权利凭证必须交付。
其中对于以第三人在我行的存单作质押 情况,承兑人、承兑申请人和存单所有权人必 须在质押担保合同中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 违约责任。
〔四〕采取第三人保证作为担保方式
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及相关材料,
5、信贷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6、关联企业之间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要特别严格审查其交易 及债权 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7、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8、严禁以任何形式发放贷款用于偿付承兑垫款,包括承兑汇票 转贷款、以新抵旧、循环承兑等;
〔二〕承兑申请人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向我行 申请办理承兑汇票,须严格审查以下事项:
4、质押的银票到期日,原那么上应迟于申请承兑的银票到期日。 如质押的银票到期日早于申请承兑的银票到期日,那么应该: A、在质押合同中注明所质押银票到期之后由我行负责托收且托收款项直接 进入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并续签保证金协议, B、同时要求承兑申请人出具如到期出票行不能按时承付时承担一切经济责 任的承诺函。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方法 及操作规程实施细那么(根本规 定)
主要内容
一、承兑业务受理 二、承兑业务的调查、审查及审批 三、授信条件的落实 四、承兑后评价与监控 五、承兑汇票的期限与费率 六、风险要点提示
一、承兑业务受理
承兑授信的授信原那么
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原那么
单笔承兑汇票最高承兑金额限制
信贷后管理职责,确保承兑资金到期收回。
谢谢大家!
注重材料要件齐全,而且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和真实,杜绝承兑环 节把关松懈现象。
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系指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出票人向开户信用社申请,经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审批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汇票出票人开户信用社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不得办理无真实合法交易的承兑业务。
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比例控制。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遵照信贷业务程序办理,基本流程: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
对提供100%保证金或对全额或差额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业务,应简化手续。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信用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承兑申请第八条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信用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提供100%保证金或对全额或差额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业务的出票人,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二)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三)有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与开户信用社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四)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以自有资金提供承兑保证金,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能对汇票差额部分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对于未评级、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或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但能提供100%保证金,全额或差额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也可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五)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能提供100%保证金,全额或差额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七)信用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修改版)
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公司经济秩序,保证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购货单位或销货单位签发的,由购货单位向其开户银行申请,经其开户银行同意承兑的一种商业汇票。
目前部分银行的实际做法是由付款单位(即购货单位)持商品交易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由其开户行对交易合同、申请人(即付款单位)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审核后向付款单位签发,由该银行对本行签发的汇票承兑,交付款单位,再由付款单位交给收款单位。
第二章出票第三条出票是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手续时,经办人应将同购货单位的交易合同,交易的增值税发票,申请承兑的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给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第四条为维护资金安全,经银行签发并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联行出纳在审查收款单位的相关手续后亲手交给收款单位,并办好相关交接手续。
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备查账》。
第三章收票第五条销售业务员在收到购货单位的承兑汇票时,必须检查以下几个方面:1。
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完全(见图一,图一的背书是连续、完全的)。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和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应依次前后衔接;所谓背书完全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同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若不记载被(图一)(图二)(图三)(图四)(图五)背书人名称则称为不记名背书,也叫空白背书.我国票据法禁止采用空白背书.因此背书不连续的(见图二,图二的第三背书人和第三被背书人应分别为C和D,而不是D和E)必须拒绝接收,背书不完全的(见图三,图三的第二背书人和第二被背书人应分别填上C 和D,不能是)原则上应当拒收。
2。
检查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是否出现错误(见图四、图五,其中图四第二被背书人应是“娄底市五江实业有限公司",而实际背书时少了一个“市”字,图五第一被背书人应是“重庆华南物资有限公司”,要同第二背书人的财务章相符,而实际背书时将“资”字误写成了“质”字),或签章(包括骑缝章)是否清晰,如果是购货单位背书错误或签章不清晰的,则要求购货单位及时出具证明,连同该承兑汇票一并带回;如果是前几手背书出现错误或签章不清晰的,最好是暂时不收,待购货单位向相关前手索回证明时再去收取,或者是收受该承兑汇票,跟踪要求购货单位向相关前手索回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xx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管理,促进票据业务进展,保障信贷资金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方法》、《支付结算方法》及《xx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以下称承兑业务)是指xx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依据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下同)的申请,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称承兑汇票)是承兑申请人签发,委托我行作为承兑行在指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承兑申请人即为承兑汇票出票人。
第四条办理承兑业务必需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合法交易的承兑业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得超过1年,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承兑业务实行总量监控,各经办机构应在总行核定的承兑专项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六条我行承兑业务办理模式为:先针对客户进行承兑专项额度授信,后在客户承兑专项额度授信范围内具体办理承兑业务;我行承兑业务仅接受下列形式的担保:100%保证金,等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部分保证金+我行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保证金比例依据客户实际状况确定,但不得少于承兑金额的20%)。
各经办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办理承兑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承兑专项额度授信申请—调查—审查—审议—有权人审批—银行承兑汇票签发。
提供100%保证金、全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低风险的承兑业务,在授权范围内经办机构可以不申请客户承兑专项额度授信而直接办理, 但超过授权范围的承兑业务需依照审批程序上报总行。
第八条承兑业务的会计处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方法》及《xx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144号 ,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汇票申请人向支行申请~经支行、总行有权人审查、审批~总行授权支行签发并承诺到期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签发无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四条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
根据保证金比例的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分为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和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各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
第二章承兑申请与受理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关系,3(贷款卡经年审合格~并具备贷款资格,4(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5(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6(在本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向经办支行提出承兑申请~支行受理后应指定客户经理按照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2(申请人及担保人的经年审或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件,、企业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已核原件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需要,,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6(申请人和担保人上年末和近期的财务报表,7(已核原件的商品贸易合同复印件,8(用财产抵押的应提供产权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和评估报告书,原始发票,, 9(保证金存入凭证原件,10(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管理~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汇票出票人开户农村信用社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出票人向开户农村信用社申请~经##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审批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四条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加盖印章。
第五条为防范风险~银行承兑汇票应视同贷款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出票人的资格条件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四,信用等级较高~无欠息~无逾期、呆滞、呆账贷款,,五,与开户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在开户社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六,与收款人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七,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第三章承兑操作程序第七条承兑申请出票人向开户社申请办理承兑时~必须先向开户社提交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书面申请.经开户社分管信贷的主任审查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表》~按规定比例存入保证金~并提供以下资料:,一,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购销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足以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四,出票人上年度和本次申请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报表,,五,抵、质押物清单等担保资料或证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保证能力的有关资料,,六,保证金进账单回单,,七,联社需要的其他材料。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提高业务风险控制水平,保障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业务申请
1、委托方应当向银行提交代理合同、承兑汇票及相关申请材料。
2、银行应当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审核结果。
3、委托方应当在银行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向银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四、业务承兑
1、银行应当对所承兑的汇票进行仔细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确保所承兑汇票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的所有条件。
2、银行应当根据汇票金额、期限和企业信用等情况,对承兑汇票进行限额管理。
3、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承兑汇票期限管理义务,不得超期支付,并按要求进行提
前预警或催收。
五、业务管理
1、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全方位的风险
管理评估,加强业务风险控制,确保业务安全。
2、银行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交易记录的完整、准确和可追溯。
同时,应
当对交易记录进行加密和备份,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对客户进行评级,根据评级结果进行贷款
和承兑汇票行为限制。
4、银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采取措施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
行为,有效维护银行业务秩序和市场规则。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规定及解释权归本银行所有。
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本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版)****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职能分工 (4)第三章承兑业务基本规定.................................10 第四章承兑业务会计核算 (13)第五章承兑业务后期管理……………………………13 第六章罚则……………………………………………14 第七章附则……………………………………………1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以下简称“承兑业务”)管理,规范承兑业务操作,防范承兑业务风险,促进承兑业务稳健发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等关于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有关规定等,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下称承兑汇票)是承兑申请人签发,委托**银行作为承兑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承兑申请人即承兑汇票出票人。
本办法所指承兑业务是指**银行作为承兑行,依据有关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第四条办理承兑业务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五条承兑业务应严格依照公司客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和授信风险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批,依据有关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形采取合法、有效、真实的担保措施,防范承兑授信风险。
第六条叙做承兑业务的承兑、付款等手续,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关于要求执行,规范业务操作,规避操作风险,保障承兑业务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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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山东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
敞口承诺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的管理,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系我行承兑非百分之百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就敞口部分收取的承诺费。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收取应综合考虑企业资质、经营状况及在我行的综合收益状况,做到客户关系与我行收益的平衡。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由省行公司业务部统一管理与解释。
各级行公司业务部是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业务的具体执行部门。
省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订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政策;对二级分行业务的授权、规划、指导、监督二级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业务的开展和运做;组织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业务分工
(一)公司业务部门承担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业务的前台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