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系统收费项目一览表
200元
(2)1000平方米以上
件
300元
房产测绘
一、房产测绘费
苏价服[2004]304号、宁价房[2004]273号
1、房产平面图测绘
平方公里
按文执行
2、房屋分层分户图
(1)住宅房
平方米
1.6元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减半
(2)工业厂房、商住楼
平方米
2.2元
(3)多功能综合楼及其他
平方米
2.8元
3、配图资料费
2、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物业产权人
(1)多层
30元
(2)高层
40元
二、物业维修基金
宁政发[2000]8号
1、已购公有住房
(1)向售房单位收取
按售房款
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
售房单位
2、购买商品房
购房款
购房人
(1)多层
2%
(2)高层和有电梯的多层房屋
3%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
按拆迁规定商品房价计
房屋产权人
(6)5000—10000平方米
2000元
(7)10000—20000平方米
4000元
(8)20000平方米以上
10000元
二、增发、补发及权属状况无变化更换证书工本费
证
10元
三、企业改制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房屋所有权登记
1、已有产权证的收取证书工本费
证
10元
2、无产权证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平方米
0.30元
套
40元
宁价房[2002]224号
(2)低保对象
套
20元
2、非住宅
宗
他项权登记按相应标准的60%收取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篇1: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
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接收证明
接收证明接收证明1__x,男,身份证号:______,原在__x(工作单位名称)工作,于__x年x月进行工作单位调动,由我单位(__x单位)接收。
为便于今后的生活、工作,需要办理户口转移手续,将户口落入__x(工作单位名称)。
特此证明__x(工作单位)1月28日接收证明2__X系我公司职工__X(身份证),__X(身份证)之子/女,为便于__X(宝宝)今后的生活、工作、学习,需要办理落户手续,将户口落入__X(单位)。
特此证明!证明单位(章)证明人:(姓名)日期:去找你们单位人事部和你面试或者现在你公司里熟悉的人把你的情况说一下他就明白所谓接受证明格式:接受证明某某,你的名字是某某大学大三什么专业学生将会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期间为我公司什么部门什么职位的实习生人事部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经研究,我校(我单位)同意接收_________大学_________到我校(我单位)工作。
______大学人事处___年___月___日接收证明3学生姓名:转出学校:转入原因:接收时间:介绍人:__学校:兹有你校__年级学生__x,性别__,出生年月__,因__原因向我校提出转入申请,经审查符合转学规定,同意转入我校__年级就读,特此函告。
____月__日接收证明4兹由江苏省__市__镇__村__组村民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该人与__省__市__镇__村__号村民__于___年5月5日在__市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书。
现提出申请将户口迁入我村__名下,准予接收。
情况属实___村委会__月__日接收证明5××××职业技术学院:兹有你院××××系××级××××专业××班学生×××,根据学院教学安排和实习要求,同意该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单位从事××××岗位实习。
南京参考资料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
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第五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使用:(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综〔2003〕155号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财政局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稳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做好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20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安排(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2003年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2002年12月31日前购房的在职职工。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2003年3月,各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宣传,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4月,受理住房补贴申请,进行住房补贴发放。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要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
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发放购房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现为720元/平方米)与住房补贴面积之积。
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我市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南京市副局级干部12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布日期】1998.12.31•【字号】宁财综[1998]第968号•【施行日期】199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宁财综[1998]第9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
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
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江苏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江苏退休职⼯住房补贴政策现在有江苏的⽹友在店铺提问的就是关于江苏退休职⼯住房补贴问题的,这个的话江苏省是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对于⼀些事业单位以及离退休⼈员没有住房的就是可以进⾏补助的,下⾯就由店铺⼩编给⼤家讲解⼀下有关江苏退休⼈员的住房补贴政策的。
江苏退休职⼯住房补贴政策江苏省房改办、财政厅、⼈事厅、劳动厅⽇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实⾏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住房补贴若⼲问题的意见》。
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和标准为,1998年11⽉30⽇前参加⼯作的⽆房和住房⾯积未达标的⽼职⼯,购房给予⼀次性购房补贴;1998年12⽉1⽇以后参加⼯作的新职⼯,实⾏逐⽉发放住房补贴。
⼀次性购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适⽤住房平均价、职⼯⼯资、住房⾯积补贴标准、职⼯⼯龄等因素确定。
逐⽉补贴标准按省住房制度改⾰领导⼩组批准的⽐例执⾏。
企业、⾃收⾃⽀事业单位的⼀次性购房补贴标准和住房⾯积标准,可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定。
职⼯购房时给予的⼀次性补贴,由补贴发放单位直接划⼊售房单位。
逐⽉计发的住房补贴进⼊住房专项资⾦账户,按公积⾦原则进⾏管理和使⽤。
对住房补贴资⾦的来源,住房补贴资⾦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渠道中统筹解决。
2000年财政预算安排住房补贴资⾦不低于往年住房建设资⾦的⽔平。
企业、⾃收⾃⽀事业单位的⼀次性购房补贴,在原住房资⾦和福利基⾦等项⽬中列⽀。
新职⼯⾃确定劳动关系之⽉起发放住房补贴。
逐⽉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单位住房公积⾦的列⽀渠道列⽀。
在确定职⼯最低⼯资标准时,要考虑住房补贴的因素。
我省同时还要求各市、县尽快制订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并于明年2⽉之前报省备案。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前发出通知,对⽬前执⾏的房改政策中的多项内容作出较⼤调整。
新政策将于今年7⽉1⽇起执⾏。
关于住房公积⾦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积⾦单位和职⼯个⼈缴存⽐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收⾃⽀事业单位)住房公积⾦单位和职⼯个⼈缴存⽐例,在8-12幅度内确定。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江宁政办发(2009)6号关于转发《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区房产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江宁房字〔2008〕93号),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宁金管〔2008〕3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拟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从2007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即按2007年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1/12核定,具体见附件)。
月平均工资低于南京市规定的2007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超过8900元的仍按8900元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仍按公积金10%,住房租金补贴5%执行,不作调整。
新职工住房补贴由12%调整到18%。
未达到2007年度文件所规定比例的,可以在本次调整基数的同时调整比例。
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将人员调整名册报区人事局审批,企业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将人员调整名册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个别企业调整后的单位月总汇缴额低于现月总汇缴额的,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宁管理部审批后方可按低于现单位月总汇缴额缴存。
其办理程序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领取《申请表》,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职代会或工会章,报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与单位的《2007年劳动工资情况统计表》一并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宁管理部审批,经批准后到缴存银行调整。
南京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现状、问题及措施
南京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现状、问题及措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社会工作人才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治理与服务的重要任务,对调节社会矛盾、化解社会问题、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6年10月,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建立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这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紧迫任务。
[1]2011年11月8日,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个部门和组织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
“社会工作”一词第一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
自十六大以来,社会工作又多次被写进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中。
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2]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
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对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提高社区居民自治能力、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以及落实社会政策、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为了了解南京市社会工作人才的现状、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推进南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创制、重点项目建设,分类研究南京市社会工作人才类别、人才数量、人才载体、作用发挥等机制建设和体系运行情况,明确促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建设的保障措施,笔者通过问卷开展调查。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从南京市社会工作人才的现状、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社会工作人才类别、人才数量、人才载体等方面入手进行研究,针对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希望为全市社会工作人才增量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创优、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实效提供参考。
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公寓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公寓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宁师大(2000)第101号为改善我校教职员工的住房条件,加快学校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保证学校青年教职工的基本住房周转需求,根据《南京师范大学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宁师大(2000)第4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学校将在仙林、随园、紫金新建或利用腾空的住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青年教职工作为周转房、公寓用房居住。
公寓用房相应配备组合式多用家具壹套(其中包括写字台、书橱、挂衣橱、床、床头柜、靠背椅、方桌、方凳等生活设备)。
现根据《南师大教职工住房配售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1、对92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青年教职工(对以下三条均适用),其配偶居住在本市,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者(非农业户口),可以申请租借;2、凡本校教职工,人均实际居住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在交出原房或床位的基础上,均可申请租借;3、有特殊困难者,经校配售房执委会讨论同意后,可按规定租借。
4、若配偶在本市其它单位工作,职称或职务高于本人者,职称职务相同而级别高于本人者,职称职务级别相同而工龄长于本人者,职称职务级别工龄相同而年龄大于本人者,均应在对方单位申请住房。
二、租借期限租借人自签订租借协议之日起可居住1-5年(累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租借的租金管理及有关费用1、实行有偿限期的租借方式。
在入住前,租借人应与职能部门签订《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租借房协议》,并交纳租借保证金5000元,待租借期满后,将租借房退还给学校,经核查住房及家具设备无人为损坏后,学校退还本人所交的保证金。
第一年、第二年租金按南京市届时规定的普通租金收取(即每平方米普通租金价格×使用面积);第三年租金为南京市届时规定的普通租金的1.5倍;第四年租金为南京市届时规定的普通租金的2倍;第五年租金为南京市届时规定的普通租金的2.5倍;五年以上租金为南京市届时规定的普通租金的10倍以上。
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操作手册
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操作手册LT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操作手册-网厅)文档编号: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手册版本:V1.1打印日期: November 23, 2021拷贝份数:(操作手册-网厅) 0一、登录与控件安装向导 (6) (6)2.10 个人补贴开户 (45)2.10.1 功能描述 (45)2.10.2 业务流程 (46)2.10.3 办理规定 (48)2.11 个人转移 (48)2.11.1 功能描述 (49)2.11.2 业务流程 (49)2.11.3 办理规定 (52)2.12 个人转移撤销 (52)2.12.1 功能描述 (52)2.12.2 业务流程 (53)2.12.3 办理规定 (54)三、缴存业务 (55)3.1 单位汇缴登记 (55)3.1.1 功能描述 (55)3.1.2 业务流程 (55)3.1.3 办理规定 (59)3.2 个人补缴登记 (59)3.2.1 功能描述 (59)3.2.2 业务流程 (59) (64)3.3 打印汇缴入账凭证 (64)3.3.1 功能描述 (64)3.3.2 业务流程 (65)3.4.3 办理规定 (66)3.4 缴存登记撤销 (66)3.4.1 功能描述 (66)3.4.2 业务流程 (66)3.4.3 办理规定 (67)3.5 自由职业者汇缴登记 (67)3.5.1 功能描述 (67)3.5.2 操作流程 (68)3.5.3 办理规定 (70)四、贷款业务 (70)4.1 按揭协议签订楼盘信息导入 (70)4.1.1 功能描述 (71)4.1.2 操作流程 (71)4.1.3 办理规定 (72)五、查询业务 (73)5.1 单位明细查询 (73)5.1.1 功能描述 (73) (73)5.2 单位分户查询 (75)5.2.1功能描述 (75)5.2.2 操作流程 (75)5.2.3 办理规定 (76)5.3 单位下个人分户查询 (76)5.3.1 功能描述 (76)5.3.2 操作流程 (77)5.3.3 办理规定 (78)5.4 已签订按揭协议签订情况查询 (78)5.4.1 功能描述 (78)5.4.2 操作流程 (79)5.4.3办理规定 (79)5.5 单位汇缴试算 (79)5.5.1 功能描述 (80)5.5.2 操作流程 (80)5.5.3 办理规定 (83)5.6 单位缴存登记簿查询 (83)5.6.1 功能描述 (83)5.6.2 操作流程 (83)5.7 单位个人明细查询 (85)5.7.2 操作流程 (85)5.8 个人明细信息查询 (87)5.8.1 功能描述 (87)5.8.2 操作流程 (87)5.8.3 办理规定 (89)5.9 个人分户查询 (89)5.9.1 功能描述 (89)5.9.2 操作流程 (89)5.9.1 办理规定 (90)5.10 还款明细查询 (91)5.10.1 功能描述 (91)5.10.1 操作流程 (91)5.10.3 办理规定 (92)5.11 贷款还款计划查询 (92)5.11.1 功能描述 (92)5.11.2 操作流程 (93)5.11.3 办理规定 (94)5.12 贷款审批状态查询 (94)5.12.1 功能描述 (95)5.12.2 操作流程 (95)5.13 个贷分户查询 (96)5.13.1 功能描述 (96)5.13.2 操作流程 (96)5.13.3 办理规定 (100)5.14 公积金委托协议查询 (100)5.14.1 功能描述 (100)5.14.2 操作流程 (100)5.14.3 办理规定 (101)5.15 贷款额度和期限试算 (101)5.15.1 功能描述 (102)5.15.2 操作流程 (102)5.15.3 办理规定 (105)六、个人资料变更 (105)6.1 个人手机号码变更 (105)6.1.1 功能描述 (105)6.1.2 操作流程 (106)6.1.3 办理规定 (106)6.2 个人密码修改 (107)6.2.1 功能描述 (107)6.2.2 操作流程 (107)6.2.3 办理规定 (108)七、密码变更 (108)7.1 单位改密 (108)7.1.1 功能描述 (108)7.1.2 操作流程 (108)7.1.3 办理规定 (110)八、凭证重打 (110)8.1 凭证重打 (110)8.1.1 功能描述 (110)8.1.2 操作流程 (111)8.1.3 办理规定 (112)一、登录与控件安装向导1.2 浏览器设置1.2.1 关于浏览器版本为了确保系统功能正常使用,请使用IE8或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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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住房补贴政策
江苏住房补贴政策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江苏住房补贴政策,欢迎阅读!
江苏住房补贴政策【1】
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
发放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50号)和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
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的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逐步建立住房分配新机制。
(三)坚持分配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
将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作者:日期:2011-01-19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
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
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3.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职工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
南京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南京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1、申请⼈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
2、申请⼈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家庭或最低收⼊家庭。
3、申请⼈家庭⼈均住房建筑⾯积在15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积在50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起共同⽣活的。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的住房,⼀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申请条件有:1、南京市城市低收⼊家庭申请经济适⽤住房需符合下列情形:(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的常住户⼝已满5年;(2)家庭⼈均⽉收⼊1000元以下;(3)家庭⼈均住房建筑⾯积15平⽅⽶以下。
2、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的⼈⼝:(1)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关系并共同⽣活的⼈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
3、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积的⼈⼝:(1)共住的他处⽆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员。
4、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3)现实际居住的⽗母或者⼦⼥的房屋;(4)因失去⾃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5)家庭成员转让或被不满5年的⾃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6)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南京申请条件申请南京公租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现⾏标准为家庭⼈均⽉收⼊1700元以下(含1700元);(⼆)住房困难标准为⼈均住房建筑⾯积在15平⽅⽶以下(含15平⽅⽶);(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满五年。
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本市江南六区或迁⼊不满五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房产情况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单位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申请企业在本市江南六区办理了⼯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三)单位按时⾜额为职⼯缴存了及;(四)单位制员⼯⼈数在200⼈以上(含 200⼈)或市级⼀般预算收⼊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不满⾜上述条件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改革补贴统筹固化发放标准通知
住房改革补贴统筹固化发放标准通知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接市教育局通知,我校2021年度在职和离退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申领工作已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中,已购房(购买房改政策性住房除外)的在职老职工(注:老职工是指19XX年11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和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退休的老职工。
二、住房补贴发放程序1、个人申请。
(时间:20XX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请住房补贴的人员下载表格、填写、盖章、交验表格及相关资料。
(1)《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4份,其中配偶单位审核意见需盖配偶单位公章;(2)《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4份;(3)房改房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4)承租公房的租约原件和复印件;(5)本人和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本人教师证复印件;(7)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8)商品房、二手房的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提供经过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签证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和完税凭证(退休老职工可无此项要求);(9)外省市调入我单位的人员,需要提供原单位住房证明及该市房改办证明;(10)其它认为必要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学校初审(时间:20XX年3月16日至3月18日)学校根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定住房补贴额。
3、公示和录入信息。
(时间:20XX年3月18日至3月24日)学校将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在南京市房改局房改信息系统录入申领人员信息、上传附件。
4、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5、市房改办审核。
房改办审核期间,将对不符合申领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人员,退回处理。
6、教育局申请住房补贴专项资金。
7、市财政局将在20XX年秋季开学后下达各单位住房补贴专项资金指标,市教育局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我校后,由我校将住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修正)【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70925【实施日期】199409031994年5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经营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国家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为直管公房;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公有房屋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房屋为自管公房。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机关指导。
第六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直管公房产权人应当委托经营房屋的专门机构经营管理房屋;自管公房产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经营房屋的专门机构经营管理房屋。
【章名】第二章产权管理第七条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共同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1、户籍在南京江南六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且满5年。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21元;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不得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的机动车辆。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74元;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不得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的机动车辆。
二、本科毕业生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2、毕业2年内在南京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南京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非本市户籍在南京没有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三、外来务工人员在南京江南六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还需要具备的条件有:1、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聘用)合同规范、完备;2、持有本市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3、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南京市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重点扶持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
这三类人群可享租房补贴,补贴标准如下: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最低每月补贴300元现行租赁补贴标准为35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
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90%、80%和50%。
即:32元/月/平方米、28元/月/平方米、18元/月/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