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爆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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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爆炸案例

篇一:气瓶爆炸案例】

1 .事故经过199

2 年2 月17 日,山东省某农药机械厂发生一起氧气瓶爆炸事故。事故当日上午9 时,某氧气厂送来17 个氧气瓶;下午1时50分,制作车间从仓库领出其中2个准备使用,2名气焊工站在氧气减压表前,打开气瓶阀门放气时, 2 个氧气瓶爆炸, 1 个溶解乙炔气瓶爆炸着火,气焊工等

3 人当场死亡,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又死亡 1 人,重伤

4 人,轻伤30 余人,全厂停车。 2 .事故分析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派人参加了调查分析,排除了人为破坏、碰撞、震动、受热、超温、超压、回火、瓶体缺陷等爆炸因素,认为这是一起瓶内混入了可燃性气体,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的重大责任事故。通过调查发现,当时社会上氧气瓶管理混乱。因氧气生产供大于求,各制氧企业为招揽用户,片面强调简化手续,对用户送来的空瓶和拉出的充氧气瓶都不做任何检查登记,将不属于本厂的气瓶也拉回使用,使得多数气瓶在不同的制氧企业和用户中循环周转。因此,各制氧企业和用户都不愿为氧气瓶的维修花钱,使得氧气瓶的胶圈、瓶帽等安全附件缺损,得不到及时更换修理,气瓶外表严重脱漆,有的气瓶瓶色已难以辨认,也无人重新进行喷涂;有的气瓶已超出安全检测周期,也无人送检验部门检测,甚至已检测判废的气瓶也被从废品收购站卖出重新在社会上流通使用;一些使用瓶装氢、氧、氮等多种气体的企业,气瓶使用、保管、运输管理不严,存在混存、混放、混装、混卸现象,都容易酿成事故。农药机械厂这起事故,先后有 2 个氧气瓶爆炸。一个气瓶为粉碎性爆炸,瓶体炸碎为300 余块,有的碎片离爆炸现场158.4m ,碎片总质量比氧气瓶设计质量少4kg ;另一气瓶受到第一个气瓶爆炸热辐射和冲击波影响而发生物理性殉爆,瓶体炸成 4 块,每块边缘呈膨胀减薄撕裂状, 4 块碎片质量与气瓶设计质量基本相等;一溶解乙炔气瓶被氧气瓶爆炸碎片击穿4 个孔洞,乙炔气、丙酮逸出着火,产生大量浓烟。通过现场调查分析,调查组认为,第一个爆炸气瓶,是因为内部混入了可燃性气体,在操作工打开气瓶阀门放气时,高压气体与瓶嘴摩擦,达到点火能量而引起化学性爆炸。瓶内存有何种可燃气体?瓶体质量如何?钢瓶是哪个单位送入厂内的?这是了解气瓶爆炸原因、找出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关键问题,但供货氧气厂进出气瓶不做任何检查登记,因而对瓶体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在安全检测周期以内,气瓶前一使用周期用户是谁,瓶内有何种可能气体等问题,都无法回答。从工艺上看,该厂在生产氧气时不可

能有可燃性气体充入气瓶,那么瓶内可燃性气体从何而来?分析认为,是来自用户的气瓶。氧气厂气瓶管理不细,收进了用户的含氢气瓶,而误当成氧气瓶进行了充氧,使瓶内原来单纯的氢气,变成了可燃性的氢氧混合气体,在用户使用时发生爆炸。该氧气厂用户中,不少企业同时使用瓶装氢、氧、氮等多种气体,如果气瓶保管、使用、运输管理不严,会误把氢气瓶当作氧气瓶送入氧气厂内;另外春节期间,一些个体户用钢瓶充氢后作气源充装彩色气球销售,节后如果不对瓶内气体进行置换,就当作氧气瓶送入氧气厂内,氧气瓶检查不认真,就可能误将氢气瓶当作氧气瓶使用。供货氧气厂现存气瓶,有的严重锈蚀,油漆剥落,气瓶颜色已无法辨认,有的涂色很不规范(现场就有涂绿色和红色油漆的氧气瓶),存有将氢气瓶误作氧气瓶收入厂内的可能。另外,气瓶多数爆炸碎片上没有残留物附着,只在瓶嘴根部有少量积炭。瓶嘴根部积炭,是将瓶嘴放入钢瓶时所加密封填料爆炸燃烧后的残留物,而其他碎片上,因瓶内氢、氧混合气体爆炸后形成的水分被加热蒸发,不会有残留物附着。当然,在春节期间,农村有个别人用氧气瓶充装石油液化气,或用氧气和石油液化气当作气焊割金属的企业,在设备出现故障或操作失误时,石油液化气也会串入氧气瓶中。混入石油液化气的氧气瓶,使用时也会发生化学性爆炸,但石油液化气含碳元素较多,爆炸后会有较多的碳残留物附着。因此,可以推断,该事故不是瓶内混入石油液化气引起的。通常,瓶内有可燃性混合气体时,在充氧过程中也可能发生爆炸,但此氧气瓶为何在充氧过程中没有爆炸?是否与当时的温度、压力和充氧速度有关?有待进一步研究探索。

【篇二:气瓶爆炸案例】

一、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后,市安委会、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质监局领导和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务院25 号令规定,在当天成立了由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区有关部门派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分成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管理 3 个小组,开展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事故次日成立了区委副书记任组长、两位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政府干部组成的社会稳定、善后处理领导小组,专门召开区党政联席会议,对事故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进行详细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市安监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机构汇报了事故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二、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为查清事故原因,专门派员到爆炸环乙钢瓶的产权单位、最近一次环乙的充装单位进行了调查。市安委会还专门委托

某市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2 位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论证, 2 位专家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到现场进行了数次勘查,并对现场钢瓶残片上的结垢物进行了仪器分析测定;提出了专家意见。

1.直接原因

(1) 某钢瓶检验站站长违章指挥,在确认气瓶内存在残液的情况下,指挥工人松开底部易熔座塞泄放瓶内环乙气体,且明知环乙气体为易燃易爆气体,却听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环乙气体大量泄放,因环乙气体比空气重,沉伏于地面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最终酿成爆炸事故。

(2) 工人无知操作,3 名职工在清理地烘炉时,由于对环乙气体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缺乏了解,在存在环乙和空气混合气体的环境条件下,使用铁锹清理煤渣,因摩擦、碰撞等原因,导致了混合气体的爆炸。2.间接原因

(1) 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处理时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对现场操作工人安全培训和教育不到位。

(2) 专职安全员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不

力。

(3) 该检验站挂*的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不问不闻,疏于管理,从而使该站安全工作无人过问。

(4) 该站未按国家标准(gb /12135 —1999)关于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之规定,到公安消防部门报审,单位安全“三同时”不到位,从而存在很多不安全隐患。

(5) 市有关专项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虽能按国家规范标准核发证照,

但缺乏日常的监察力度。所在区、乡对该站安全管理体制上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造成安全管理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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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1) 该钢瓶检验站站长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该钢瓶检验站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开除公职处理。

(3) 该站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应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质监部门吊销其气瓶检验员资格证书,今后不准再从事气瓶充装、检测、管理工作。

(4) 该区燃料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区物资局对挂*的单位安全工作不问不闻,疏于管理,区燃料公司应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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