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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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WHNYLM/ZD-012-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吊装伤害和设备事故,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1-2008》、《集团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集团《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集团《选煤厂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及乌海能源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厂、矿、部及相关方进行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专为载人用的、简易自制的起重设备和辅具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五条各厂、矿、部及相关方应保证所属车间、班组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术语和定义

(一)吊装机具: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以承重形式固定设置的电动葫芦等。

(二)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安健环部为吊装作业管理的主控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和维护,并监督、指导各厂、矿、部、相关方对本制度的落实。

第八条机电动力部负责业务范围内监督指导相关起重作业,组织或参与重大起重作业方案的审批。

第九条各厂、矿、部及相关方的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制度要求,按照制度内容,认真完成各项动火作业相关流程,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接受本制度的培训,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第三章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中的起重机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起重机械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

(二)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以及使用和管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的相关规定。

(三)起重机械应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醒目设置。移动式起重机械应随机备有使用手册、操作规程。

(四)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起重机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状况,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确

定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各厂、矿、部依据本制度办理许可证,相关方由各厂、矿、部协助办理,以下吊装作业需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即分管厂领导)审批:

1. 吊装物体重量大于10吨的吊装作业;

2. 在易燃易爆区进行的吊装作业;

3. 吊装危险、特殊物体的吊装作业;

4. 移动式起重机械进行的吊装作业;

5. 两台以上起重机械联合起吊作业的;

6. 吊装物体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

7. 其他危险性较大、施工条件复杂的非常规吊装作业。

(二)吊装作业审批签字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地面生产单位:

分管领导签字:厂长或副厂长;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安健环部部长或副部长;

吊装点所在车间/区队负责人签字: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主任或副主任不在时,可由分管厂长代签);

安全员签字:安健环部安全员;

施工单位负责人:本单位由检修单位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检修车间主任不在时可由机电副厂长代签),外来单位由单位负责人;

完工现场人员签名:本单位的由吊装点所在单位和检修单位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外来单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2. 煤矿:

分管领导签字:矿长或安全副矿长;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安检科科长或副科长;

吊装点所在车间负责人签字:生产办主任或副主任;

安全员签字:安检科安检员;

施工单位负责人:外来单位单位负责人;

完工现场人员签名:生产办主任或副主任及外来单位单位负责人;

(三)吊装安全作业方案内容包括:风险评估结果、吊装作业计划、起重机械使用前检查情况、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相关人员资质证件。

(四)吊装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五)参加作业的全部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并且均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的方法。

(六)吊装作业同时存在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时,应同时遵守高处和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在存在或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作业,应根据作业许可管理程序中的要求进行气体检测。

(八)吊装作业现场有输电线路时,起重机械、附件及吊装物品等均应与输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吊装作业。其安全距离见下表:

(九)吊装作业中捆绑重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2. 起吊绳、链所经过的重物棱角处应加衬垫;

3.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

4. 吊装零散物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 吊装体积较大物件应使用拖拉绳控制物品摆动;

6. 多人捆绑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十)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1. 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 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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