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6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6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7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三月五日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建档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进行。
第四条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了包括室外工程在内的所有建设合同内容后组织进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水、电、气等配套工程完工,并经检测合格后组织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一)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二)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竣工结算书报送签收情况;(三)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组组成情况;(四)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六)施工(含分包)单位竣工报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建筑节能性能检验资料及验收评定资料(电子版);(七)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九)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上资料审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上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办法作者: 日期: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是公司的对外窗口,体现着公司的形象,也担负着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重任,需要现场各个环节的人员精诚团结协作,因此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有关规定、流程的要求、岗位的职责尽心尽责地努力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如下:第一部分:岗位职责规定一、建设单位项目经理:1、为公司派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负责工程现场业主方的日常管理及现场工作安排协调,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2、根据公司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确认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控制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3、根据合同的约定、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严格监督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参加组织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组织进行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4、根据公司批准的工程项目总施工预算书,严格监督控制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参加工程现场的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认价单的审查确认,确保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5、负责进行现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确保合同履约完成,协调处理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索赔等事宜;6负责现场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的管理事宜;7、负责协调解决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设计、施工问题以及现场的涉外关系;8、负责组织现场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安排各专业工程师的现场配合工作,完成现场施工日志的准确记录;9、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至保修期满时间段内的工程保修管理和协调工作;10、负责组织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审核监理工程师现场会议记录、工程项目管理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11、工作中要有工作责任心,有计划性,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素质。
一般一天的工作流程:落实、完成当天的工作计划一一进一步熟悉施工设计图纸,掌握了解现场各项工作的施工完成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一监督处理协调现场各项工作一一对当天工作进行小结,填写工作日志。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监理单位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合理,专业配备齐全、职称结构合理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60%。
第四条监理单位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质量第一”的原则,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业主提供高质量技术服务和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理工作程序第七条监理工作程序框图1、接受监理任务委托及签定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发出监理招标文件并提供有关资料↓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大纲参加投标建设单位发出中标函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拟定合同条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正式监理合同合同生效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协助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召开现场勘查和招标会议协助建设单位开标评标↓协助建设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3、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程序建立项目监理机1、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构进驻施工现场2、分包单位资格(质)审查3、审批工程开工报告编制监理规划4、查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清单及规格与质量↓5、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控制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6、实施工程进度控制↓7、实施工程投资控制实施施工过程监理8、定期召开工地会议及技术洽商9、单位工程验收组织工程竣工初验,10、积累管理资料签署监理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积累监理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总结向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一、每个监理委托合同必须设立一名总监理工程师。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7.22
•【字号】云建规〔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规〔2019〕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了《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3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孙云,*************。
附件:《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9]12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6.22【实施日期】1999.06.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有关招标投标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1999〕123号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按期竣工,控制投资概算,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中经省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以及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三)重点企业和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需实施技术改造的重大项目;(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项目;(五)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六)扶贫攻坚对促进民族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七)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八)建在本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省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编制一次计划,分投产项目、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投产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后,其未完投资和收尾工程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续建项目自动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新开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列为重点建设预备开工项目,待项目获得批准开工后,正式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企业)及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实施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是指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或者自行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依据国家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管理委托的合同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对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具体审查;各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初审和批后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单位的审查申报和受理第六条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企业)应当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行政审查,经审查通过的企业,可承担相应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政审批。
其原有的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本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以合并考核。
以上条件适用于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单位)。
(二)单位(企业)行政负责人(企业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
页脚内容1(三)企业具有综合实力的人员。
建设工程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建造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一级建筑师、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等各不少于1人;工程技术和管理类不少于10人,工程经济类不少于2人,主要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
云南省代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代建管理办法云南省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代建管理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建设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所有代建行为。
第三条代建指由代建单位(以下简称代建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负责代为承包建设项目相关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代建方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独立开展代建业务所需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设施;3.具有从事代建业务所需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4.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证书。
第五条代建方参预代建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代建合同第六条代建合同是代建方与委托方之间约定的具体代建内容和责任的书面合同。
第七条代建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的名称、位置、规模等基本情况;2.建设的分解及完成时间的要求;3.代建方的权利和义务;4.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5.代建合同的履行方式、变更和解除的程序;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代建合同的签订进行审查,并与代建方一同签署。
第九条代建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代建管理第十条代建方在代建过程中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约定及时组织开展代建工作;2.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工程资料和各类证件;3.确保代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4.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代建;5.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代建工作的发展情况;6.保障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委托方在代建过程中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1.按时支付代建费用,不得擅自扣压代建款项;2.向代建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资料;3.为代建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4.及时审核、确认代建工作的发展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政策办法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政策办法1. 引言本政策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安全。
2. 项目立项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对工程项目进行立项申报,并提供必要的项目资料和报告。
- 立项申报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合规性审查、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等。
-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并确保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3. 项目规划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包括项目目标、工期计划、资源配置和风险评估等。
- 项目规划必须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审,确保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更新项目规划,以应对项目执行中的变化和风险。
4. 项目执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执行计划,明确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和管理工程施工,确保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执行计划,处理工程变更和问题,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5. 项目验收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项目的验收。
- 验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交付项目使用方。
6. 项目总结与反馈- 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管理情况。
-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收集和反馈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参考。
以上是对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的政策办法的简要介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安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部第二条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总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代建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第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实行代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财政厅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4号
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4号)《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和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审判用房等政法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四)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代建管理机构),承担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推进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云南代建管理办法
云南代建管理办法云南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代建工程的管理,规范代建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代建工程。
第三条代建工程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承担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工程。
第四条代建工程的委托、管理、实施和监督等各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资质证书;(二)具备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三)有较强的财务实力和信誉记录;(四)依法纳税,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注册和备案手续,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代建工程的承接与实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制定招标文件,并向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并参与评标、定标过程。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在正式合同签订之前,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风险分析,明确项目范围、工期、成本、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成立专业团队,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合理组织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四章代建工程的监督与验收第十三条代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和质量报告。
第十五条代建工程竣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十六条代建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代建工程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代建工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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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企业)及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实施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是指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或者自行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依据国家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管理委托的合同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对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具体审查;各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初审和批后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单位的审查申报和受理第六条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企业)应当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行政审查,经审查通过的企业,可承担相应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政审批。
其原有的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本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以合并考核。
以上条件适用于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单位)。
(二)单位(企业)行政负责人(企业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
页脚内容1(三)企业具有综合实力的人员。
建设工程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建造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一级建筑师、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等各不少于1人;工程技术和管理类不少于10人,工程经济类不少于2人,主要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广泛汇集技术专家资源的能力和社会信誉,有相关专业专家的支持。
第八条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行政审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审查申请表。
(二)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单位(企业)管理制度。
(四)现有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企业)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长期合作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有本人签字认可)。
(七)单位(企业)员工名册及其注册、执业和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绩证明(已开展过的相应业绩资料)。
(九)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具备条件和有关资料后,可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要求,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初审建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建议及企业申报资料后,根据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自接件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对行政许可事项在建设厅网站和相关行业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证书》后,方可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代建)任务。
第三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页脚内容2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在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情况。
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向委托方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正确执行国家建设法规、规章和有关建设工程标准,公正维护项目委托方、参建各方的利益和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自身过失而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方赔偿,赔偿方法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不承担以下责任:(一)委托方的项目决策责任。
(二)委托方的投资决策责任。
(三)第三方故意或恶意造成的工程损失或工期拖延责任。
(四)不可抗力的风险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成为其合伙经营者。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政府机关、该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工作范围第十八条经批准后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当与投资主体签定合同,依法做好工作,其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一)建设工程前期的咨询工作,组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编制或组织评估等。
页脚内容3(二)建设工程准备和设计阶段的管理,包括:1、建设工程基地的征选和报批、动拆迁和项目基地外部配套工程的咨询和管理。
2、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
3、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的招标。
4、组织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报审。
5、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
6、组织工程施工图报审。
(三)工程建设实施、竣工和质量保证期阶段的管理,包括:1、组织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的招标、采购。
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的管理和协调。
3、受委托方的委托,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进行控制,以及合同和文明施工管理。
4、组织工程联动试车。
5、按国家竣工验收备案制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生产使用。
6、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7、项目生产试运行管理及评估。
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档案资料移交。
9、工程质量保证期的管理。
10、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按委托方的授权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可承担第十八条中全部或部分工作。
页脚内容4第五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委托和合同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在核定营业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内容、管理费计取、支付、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如委托方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对责任的赔偿超过该公司注册资金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实施专业责任保险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章项目管理的组织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后,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项目的特点,派出适应工程管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管理经理和有关工程管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部。
项目管理部人员组成应充分考虑工程管理、经济和技术人员数量及专业配套,并确保主要岗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管理经理负责制。
项目管理经理经委托方同意,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派出,行使委托合同授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权力,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合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经理应是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历的注册建造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相应职称承担过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第七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酬金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应根据受委托的工程项目规模、委托的范围、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和管理工作的深度等,由委托方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费应在建设工程管理费中单独列出。
全过程委托的项目,以工程总投资为基数按比例计取。
具体取值参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或建设部建标[1996]628号文中相应的管理费取费标准执行。
页脚内容5部分委托的的项目,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或组织招标、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由委托方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参照有关标准协商收取。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有权对加强投资控制管理,发挥其技术、经济和管理优势,优化设计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节省工程投资,使委托方产生了效益的可从经委托方和审价单位确认的工程节省投资额或效益总额中分成。
具体分成办法和比例可由委托方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八章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管理第二十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归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审查申报、指导监督和对违反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执法查处。
第三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三月至六月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年度核查,核查重点为企业的综合人员实力、工程项目管理情况以及行为规范状况。
年度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限期整改两种。
当年年度核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将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或整改复查未通过后,一律不得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活动。
没有按时参加年度核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证书》,经重新申请、审查合格后,再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证书正本、副本遗失,均应在本省市级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然后持声明原件申请补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均应当在变更后30天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由于变更、转正、破产、倒闭、撤销、歇业、取消和自行失效等情况,原证书正、副本均应当即时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页脚内容6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