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杰出华商珠宝企业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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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杰出华商珠宝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世界杰出华商珠宝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WORLD EMINENCE C&B JEWELRY ENTREPRENEUR ASSO Q I英文ON写为WECBJA
第二条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球性国际组织。

协会是在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直接领导下,为全球华人珠宝企业服务的非营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扩大交流,成为全球珠宝界沟通与合作的桥梁及纽带;促进发展,为弘扬中华珠宝文化,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协调同业与政府间的关系,制定行规、行约,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全球珠宝界的业务交流,开展咨询、考察、培训、会展、评估、鉴定、拍卖等中介服务及活动。

(三)为全球珠宝经营企业、收藏家和珠宝爱好者提供鉴定评估、规划定位服务。

(四)为会员单位招商引资,投资建厂、市场推广、商品推介、打造品牌、高层公关等服务,为会员单位开拓新的目标市场,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商品流通献计献策。

(五)组织会员参加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企业会员:全球范围内,从事珠宝加工、经营,研究、检测及其相关单位,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经申请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团体会员:全球范围内的珠宝业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全球范围内从事珠宝行业工作或热心支持珠宝业发展的有识之士,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缴纳会费。

(三)经本会会员介绍,并通过本会秘书处审核登记。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报主管副会长审批;
(三)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六)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九)提供市场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批准。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1-2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 权。

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履行第十五条职权;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三)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

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 会职权。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是协会的领导核心。

会长会 议由会长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会 议的职权是:
指导并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撤消及负责人的任免;
审议决定本会办事机构、职能机构的名称和办公地址;
审议本会有关重大活动的承办、主办资格和实施方案;
研究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有关人选;
研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常务会议。

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召集,或会长指定 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某项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对会长会议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

任职期间如有变动,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报世界杰出华 商协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协会的财务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6-8人。

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出建议名单, 由会长会议选举产生。

选举办法,须经会长及副会长半数以上到会, 并获得到会 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 长办公会议通
(四) (五)
过,报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批准后聘任。

秘书长必须专职,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在社会其他组织中担任职务。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中有代表性,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经验;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等职位
名誉会长、顾问的推荐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八条设置办事机构、直属分支机构
本会设专家委员会、玉文化研究会、检测鉴定机构及各地方商会(办事处)。

第二十九条法律顾问
本会聘请法律顾问。

负责本会与社会各界合作举办的各项活动的协议书、合同文本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的审核。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费用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和业务范围之 内,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a) 会费;
b) 赞助或捐赠;
C) 政府资助;
d) 服务性收入;
e) 银行利息;
f)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人员调动工作时,
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报世界杰
出华商协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世界杰出华商协
会同意。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世界杰出华商珠宝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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