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相关问题的思考_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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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吴婧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公司一案,不仅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宗外资并购,还是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的以来,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被商务部否决的外资并购案件,因此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

本文笔者将结合该案分析我国反垄断规制的主要法律制度,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介绍及评价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该收购要约已经获得中国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达能集团和Gourmet Grace汇源果汁三大股东的同意。

由于该起收购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反垄断的审查标准,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商务部经过审查,作出了禁止这项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商务部给出否决的理由如下:第一,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和更少种类的产品;第二,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者难以消除该限制的竞争效果;第三,还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国内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外资对中国商业的一次冲击,可能引起垄断的发生。

商务部的裁决有利于防止垄断的发生,保护中国的民族企业。

但是,商务部关于禁止合并的公告疑惑重重,例如本案件中的相关市场是什么,可口可乐公司提出了怎样的救活方案等均未在商务部的公告中出现。

下文中,笔者将具体分析本案件中涉及的相关制度。

二、相关市场的分析1、美国相关市场的界定美国《合并指南》认为“市场可以定义为一种产品或异族产品及生产和销售这种(些)产品的一个地理区域,对这种(些)产品和这个地理区域来说,在假设所有其他产品的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这个市场上现在和未来只存在唯一的厂商,而且假定该厂商的顶价不变管制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那么这个厂商很可能会采取小而显著非短期的提价方法获利。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探究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探究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探究[摘要]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否决了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我国汇源公司的提案。

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被否决的第一个并购案,它引发了各方的争议,有外国媒体甚至称这次否决是中国政府实施投资保护的体现,此案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缺失的思考。

[关键词]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1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背景及相关概念1.1 外资并购的概念外资并购实质上就是跨国并购,只是跨国并购是从国际的角度来说的,而外资并购则是从东道国的角度出发来定位跨国并购的,是东道国引进外资的一种方式。

它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与外国投资者具有同等地位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实质性取得境内企业权益的行为。

2009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1.2 外资并购的基本形式1.2.1 股权式外资并购股权式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以获得境内目标企业股权为目的的外资并购方式,它是一种比较普遍和简单的外资并购方式。

股权并购的目标企业仅限于境内非外商投资的具有股权结构的公司,即依照公司法组建或改制的公司,其最终以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为落脚点。

股权并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外国投资者直接从境内目标企业股东的手中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另一种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的增资或增发的股份。

因我国境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故《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条中所说的“增资”需作扩大解释,需要将股份有限公司增发的股份包括在内,这样才能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统一起来。

外资并购中民族品牌保护问题的思考——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所想到的

外资并购中民族品牌保护问题的思考——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所想到的

2 中方 品牌 仍然存在 但 受到 ” 冷遇 ”或排挤 .以致 销声匿迹 。 有 些外 资企 业在合 资并 购后 仍然 沿用 中 方品牌 但 采取 的态 度却 是
扶持 .甚 至 采取措 施排 挤 致使 许 多中 方品牌 市场 占有 率和 销售 量 是创 建于 1 6 年 ,出 1量 曾占据全 国牙膏出 1 2 9 3 3总量 7 % 的老 品牌 。 O 合 资后 不 久 逐 渐被 联合 利 华 的 自有 品牌 洁 诺所 取 代 。

外 资 并 购 中我 国 本 土 品牌 流 失 的途 径
随着 中国加入 WT O经济 发展 的热潮 , 2 0 年 以来 强 大的海 05 外 兵 团携 带雄 厚 的 金融 资本 或 产 业 资本 在 中 国境 内又 展开 了一 系 列大 手 笔 的并 购 活 动 。短 短 十 余 载 .外 资 并 购对 我 国本 土 品牌 造 购 中 我 国本 土 品 牌 是 主 要 是通 过 以 下几 种 途 径 流 失 市 的合 资企 业 中 ,有 1 % 的企 业 中方 商标 不 进 入 合 资企 业 .有 1
大 力推广 自己的 品牌 .而对 中方 品牌 在产 品开 发和 广告 宣传 上并 不 业 要坚 持 要 自己控股 。 4 % 与 5 % 虽然 只相 差 2 g 1 % 却 是完 全不
大 幅下降 ,甚 至处 于销 声匿 迹的 境地 。 以美加 ;牙 膏 为例 ,美加 净 对 自 己的 品牌 没 有 决 定权 的企 业 是不 可 能 有效 地 保 护 自己 的 品牌 争 3 引入 竞 争机 制 ,多方选 择合 资伙 伴 。企 业 在面 临被 并购 时
场 意识 和 品牌 意 识薄 弱 , 为求 得 引资 成 功 .不惜 低 价 出 售或 无 偿 雪 海 ” 电器 系 列 过去 在 国 内 家 喻户 晓 ,在 国 际上 也 有 一定 的 知 名 三 、外 资并 购 中本 土 品牌 流 失 的 对 策 分 析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分析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分析
还要看该企业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的能力 , 场进入 , 技术进步 的影响; ) ( 经营者集 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 场份额以外, 4 该经营者 的财力和技术等 , 综合判断是否达到 了经营者集中的程度抑 的影响;5经营者集 中对国民经济发展 的影响;6反垄断机构认为应 () () 当考虑 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 因素 。 二十 八条规 定: 经营者集中或可 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 禁止经营者集 中的决定 。 结合上述 的规定,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可 口可乐并购汇源一 案 是否构成经营者集 中或具有垄 断性质在里 面。市场界定是企业合 或达到会 支配市场的地位 , 这是世界各国所共同遵循 的准则 。 国司 美 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19 9 7年 《 向合并指南》 横 也明确指 出, 指南 的 指导思想是, 合并不得产生或增强市场势力或推动行使 市场势力 , 因 为行使市场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导致财富不合理的分配, 其结果是社会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20 0 8年 9月 3日,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公告 , 中国汇 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等汇源果汁大股东接受可 口可乐要约, 可口可乐 以每股 1 . 2 2港元的价格收购可 口可乐合计持有的汇源果汁集 团有限 公司大约 6 %的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转换债券及 期权。以“ 6 牵手” 为 首 的多家企业准 备联名上书商务部 , 反对此次并购 。 由是二者合并 理 后, 将垄断一半以上的渠道 , 非碳酸饮料领域其他企业基本没有生存 发展后, 通过外部的收购兼并就会替代依托 自身的积 累而成为企业扩
0 并规制的第一步 , , 因此 要看是否构成垄断, 我们首先得对相关市场进 资源的错误配置。 此处的市场 势力是指企业能够在相 当长 的时间内 而 反垄 行界定 , 我国《 反垄断法》 将相关市场界定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 把产品价格维持在竞争市场的价格水平之上的能力 。 我国的《 对市场支配地位 的界定是指在相关市场上, 拥有绝对产 品产量、 关商品和服务进行竞争的范围和 区域。由此可看 出我国的法律规定 断法》 由该规定可以看 出我国对市场支配地位 的过于原则, 因而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 中对市场份额的界定带来 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力 , 了困难 ,因为只有界定了相关 市场后才 能计算出在该市场所 占的份 额。本案 中, 根据市场界定的大 小程度 , 市场份额 也随着 改变 。例如 () 1若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果蔬饮料市场 的话 , 汇源 2 0 0 7年整个集 团的 销售额 为 3 0多亿人 民币, 而中国的果疏市场是一个接近 4 0亿元的 0 市场, 因此, 口可乐并购汇源不会在 中国果疏市场形成垄断, 可 北京东 的界定和相关市场一样, 都是比较原则 的规定, 给相应的执行机构留 下 了很 大 的 自 由裁 量 的 空 间 。 ・贝伦 斯 教 授 指 出 “ 个 市 场 份额 达 P 一 到了 5 %的企业 , 当根据其他因素可明确地做 出结论说 , 0 仅 市场上仍

我国外资并购行为的法律规制探讨——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事件为例

我国外资并购行为的法律规制探讨——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事件为例
并购本 土企业所 造成 的 , 因此 , 相关法律 对企 业合 并
二 、 “ 家 安全 ” 何 界 定 国 如
《 反垄断 法》 3 条涉及 的 “ 资并 购所导致 的 第 1 外 经营者集 中危及 国家安全 ” 的规定表 明 , 审批企 业 在
的规制也往往集 中在有外资企业参与的并购行为上 。
更是对 我国社会 主义 经济法制建设 的检 阅。

违反 《 谢尔曼 法》但 是最终两公 司的合并方案得 以通 ,
过 ; 由微 软公 司提 出 的众 多兼并方案 , 管没有违 而 尽 法嫌 疑却 始终未 能如愿 。J _ 由此 可知 , 2 国家在处 理企

相关法律对外资并购行为的基本规定
笔者认 为 ,可—— 汇” “ 收购是一起在 中国特色社 用第 3 条简要说 明了规 制的方法和手段 , 对外资 1 即“
会 主义市场经济 环境 中发生的 、 具有典 型代 表意义 的 并购境 内企业或者 以其 他方 式参与经营者集 中, 涉及
经 济事件 。 一方面 , 中国加入 世贸组 织后 , 巨额外 资 、 大型外企纷纷进驻 中国市场 ,其收购行 为不 可避免 ; 国家安 全 的 ,除依照本 法规 定进 行经 营者集 中审查 外, 还应 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国家安全审查” 笔 。

民主 与 法治
党 政 干 部 论 坛
能否合并 的过程 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即“ 国家安 布 的数据 ,汇源是 中国 10 汁市场 中占有率最高 0 %果 全” 准。 标 目前 , 实践 中执法部 门如何理解与使用该条 的生产商 , 场 占有 率约 为 4 . 这也成 为此项并 市 2 %, 6
另一方 面 ,0 7年 中国出台 了《 20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 垄 者认为 , 这里 的“ 有关法 律” 主要 指 向的就是这部 《 外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的关系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的关系

结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与凯雷并购徐工案,分析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联系与区别。

答: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有利于国内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先进管理经验, 优化相关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影响国家社会经济稳定。

因此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应对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的还应接受由商务部、发改委等部委共同负责的国家安全审查。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因为其收购行为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商务部最终作出了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的决定。

在凯雷收购徐工案中,之所以一波三折是因为本案涉及本国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等重要产业,需要接受由商务部、发改委等部委共同负责的国家安全审查。

这也体现了国家安全审查的严谨与谨慎。

两案体现了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联系与区别,如下:一、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联系(1)两种审查均对同一项商业活动,即都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审查。

虽然反垄断审查旨在防止经营者集中、垄断市场,而国家安全审查旨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两者审查的具体内容不相同,但两者审查实质上都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审查。

(2)两种审查均涉及政府部门。

我国《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向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即在反垄断审查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12 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用反垄断法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用反垄断法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用反垄断法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2009年3月18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商务部称,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认定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做出禁止此项的决定。

依据媒体披露的资料和汇源果汁的公告,尝试如下分析。

首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本身是一种经营者集中行为。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买卖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活动。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可口可乐公司就是通过购买汇源100%的股份并购汇源,并购就是典型的经营者集中。

其次,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足以产生限制和消除竞争的效果,对我国饮料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一方面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将会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收购成功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再次,商务部依法作出禁止可口可乐收购会汇源的决定体现了我国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

反垄断法不具体保护某一方的利益,既不保护可口可乐的利益,也不保护汇源的利益,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保护整个民族产业的利益,从而达到保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要求。

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范畴,经济法的立法原则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虽然之前可口可乐和汇源已达成收购协议,但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作出禁止的决定符合立法精神。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不符合中国的公共利益。

商务部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审查裁决借鉴了美国新产业政策理论,即反垄断审查时,不仅仅看重市场的份额,还应当看是否会提高其他企业准入的门槛,影响良性竞争,这是对反垄断法理论全面和科学的解释,也丰富了反垄断法理论。

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看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

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看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

直接后果
• 3月18日上午汇源集团的股票跌停,下跌 了22.3%。 • 事实上,不仅是汇源在山西运城的基地 关闭工厂,其位于宁夏平罗的枸杞基地、 北京密云的蔬果基地也不得不临时调整, 山东平邑、江西南丰以及安徽砀山等项 目也出现停滞,总计十几亿的投资和上 千亩的土地被置于尴尬境地 (back)
中国并购成功案例
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 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 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 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 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 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 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 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 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 展。 (back)
可口可乐公司概况
• 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的合资伙伴是中国轻公司,共同建立了二十七家装瓶 厂,可口可乐中国至今已在中国投资达11亿美元,员 工15000人。可口可乐已连续七年被评为中国市场最受 欢迎的饮料。而雪碧亦是最受欢迎的柠檬型饮料。可 口可乐系列产品有:可口可乐、健怡可口可乐、芬达、 雪碧、阳光、醒目、天与地、津美、酷儿和美汁源等。 可口可乐是全球销量排名第一的碳酸饮料,也是全球 最著名的之一,拥有全球48%的极高市场占有率 。 • (back)
• 我国虽人口众多,果汁饮料的消费量却较低, 人均年消费量还不到1公斤,是世界平均水平 的1/10,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40。世界人均 果汁饮料消费量已达7公斤,如果按世界平均 消费量计算,中国果汁饮料的市场容量应为 910万吨,这表明,果汁饮料在中国仍有巨大 的发展空间。国际市场方面,到2020年,全球 果汁及碳酸饮料将增至730亿升。据此推断, 未来中国果汁行业的发展空间非常广阔,与此 同时也具备了非常好的投资优势。 (back)

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以美国可口可乐收购我国汇源为例

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以美国可口可乐收购我国汇源为例

国已成为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重要趋势 。 人们普遍 担心外国企业借助其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 先进的技
我国加入 wr o以后 ,国内经济进一步融人全 术和管理 , 将轻易战胜国内的竞争对手 , 在市场上 球 市场 , 国资本 随之 大举 进人 我 国 。近 年来发 生 占据垄断地位[ 前文已经提及, 外 4 1 。 并购很容易产生经 了诸如美 国凯雷集 团收购我 国重 工龙 头企 业徐工 、 济 的过度 集 中 , 进而 对市 场正 常竞争 产 生破 坏性 影 响 , 资 并购 因为外 资并 购 方往 往 实 力雄 厚 , 外 而并 美 国强生 收购大 宝等跨 国收购案 。众 多 的民族 品牌
20 0 9年5月
新疆大学学报 ( 哲学 ・ 文社会科学版 ) 人
M a 20 9 y, 0 Vo .7. o. 13 N 3
第 3 卷第 3 7 期
J u a o i i gUnvr t( hlsp yHu nt s S c l c n e) o r l f n a iesy P i o h , maie & oi i cs n X jn i o i aS e


可 口可 乐收 购 汇 源果 汁案 件 回放
响, 商务部与可 口可乐公 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 了商谈 , 要求 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 口可
乐公 司对 商 务部 提 出 的问题 表述 了 自己 的意见 , 提
20 0 8年 9月 3日, 国大型 果蔬 汁生 产商 中 国 我 汇源果 汁 集 团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汇源 果 汁或 汇源 公 司)公布 ,可 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 出以 192亿 港 元 ( 2 美 元 ) 7. 约 4亿 收购 汇 源 果 汁 全部 已 发 行股 本 。可 口可乐公 司 自 20 0 8年 9月 1 9日向商

最新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

最新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

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以美国可口可乐收购我国汇源为例孙晋翟孟发布时间:2009-5-27 【字体:大中小】[摘要]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一案历经半年审查,以我国商务部宣布禁止收购而告终,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外资并购一方面给我国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也对我国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并造成部分民族品牌消失。

近几年一系列外资并购引起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甚至部分群体的强烈反对,这种现象需要我国法学界做出理性回答并对社会舆论进行正确引导。

本文紧密结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首先对外资并购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然后从我国反垄断法律相关的实体规定入手分析外资并购问题,揭示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复杂性,警示我国社会应以正确的心态和符合法律的原旨对待外资并购,切忌在类似问题上的民族情绪泛滥和非理性举措。

[关键词]可口可乐公司;汇源公司;外资并购;反垄断法;相关市场一、引言我国首部《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正在积极向前推进,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一体化也在逐步深化,国际金融危机仍然深不见底,美欧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

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国际大背景下,涉及金额高达24亿美元的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我国果汁生产巨头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之申报被中国商务部以“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为由而否决,该案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和广泛议论,一时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学者应当发出声音,让法律判断回归法律、技术分析回归技术;也希望“新官上任”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真正在反垄断框架内慎重对待“头三把火”,不能“火候不够”,更不要“过了火”,少考虑产业政策(产业政策虽然与竞争政策有关联,但毕竟二者不完全一致),更无需顾忌“网络民意”(因为谁也没有规定反垄断执法必须象法院司法那样必须“走群众路线”,更何况反垄断执法判断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

用反垄断法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用反垄断法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用反垄断法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反垄断法是用来防止市场垄断的法律,针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 市场份额:可口可乐与汇源均是饮料行业的重要参与者。

在收购前,可口可乐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已经非常大,因此,如果收购通过,可口可乐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

2. 市场竞争:如果收购通过,可口可乐将掌控更多的市场资源,有可能给其他竞争对手带来不公平的竞争压力。

这种不公平会导致市场竞争的减少,限制消费者的选择,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3. 消费者利益:在市场垄断的情况下,价格可能会上涨,甚至低质量的产品也可能挤占其他品牌的市场份额。

这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反垄断法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来看,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可能会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加强监管和分析。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摘要: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消极作用,所以是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

我国也于2008年8月1日实施《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垄断现象予以法律规制,但相关执法制度建设尚不够完善。

本文通过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探讨反垄断审查等相关反垄断法问题。

关键词:垄断相关市场反垄断审查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具有独占市场、操纵价格等特征,会产生破坏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作用,因而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反垄断法也就成为“现代竞争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垄断现象也不可避免的在我国出现,反垄断问题也就成为经济立法的重要问题,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这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如何更好地执行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执法面临的第一次较大考验,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必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垄断的相关问题“垄断”,在英语中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一种权性利益或优势,即一个人或一些人和公司在进行特定的商务、贸易及产品制造中或者在某一商品交易的控制中所拥有的排他性权利;二是指一种市场结构形式,即由一个或极少数企业家支配某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市场格局” 。

垄断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现象,但是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其含义,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少数国家在立法中有相关定义,如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将垄断定义为“事业者不论单独或利用其他事业者的结合、通谋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某一交易领域内的竞争” 。

理论界对于垄断的含义也未形成定论,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认为垄断是指“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有权规定所销商品的数量或销售价格” ,我国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界定垄断的概念,杨公朴认为“所谓垄断,通常是指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直接或通过某种形式排他性地一直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 ,还有学者认为“垄断是特定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对相关市场进行排他性控制的市场结构或行为” 。

国外并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外并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可口可乐公司(Coca-Cola Company)是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之一,总部位于美国亚特兰大。

汇源果汁(Huiyuan Juice)是中国最大的果汁生产商,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北京。

2008年,可口可乐公司宣布以约24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汇源果汁,这一收购案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 并购背景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在中国果汁市场的份额。

当时,中国果汁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消费者对果汁的需求不断增长。

汇源果汁作为中国果汁市场的领导者,拥有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因此,可口可乐希望通过收购汇源果汁,迅速提升其在中国的市场地位。

2. 法律问题(1)反垄断审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引起了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和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任何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在此案中,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金额超过了申报标准,因此需要经过反垄断审查。

(2)文化差异可口可乐作为一家美国公司,其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与中国本土企业存在较大差异。

在收购汇源果汁后,如何融合两家公司的文化,保持品牌价值的同时,又不影响员工的积极性,是可口可乐面临的一大挑战。

3. 案例处理(1)反垄断审查结果经过严格审查,商务部于2009年3月18日宣布,由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不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因此不予批准。

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将导致中国果汁市场的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2)收购失败后的影响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失败后,对两家公司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汇源果汁失去了与国际巨头合作的机会,市场竞争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而可口可乐则失去了进入中国果汁市场的重要途径,不得不重新制定市场拓展策略。

三、案例分析总结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国并购案例,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和复杂的文化差异。

传导、杠杆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法审查案为例

传导、杠杆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法审查案为例

基本内容
对于未来的反垄断法和传导、杠杆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对 传导和杠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深入探讨其在跨国公司并购本土企业中的作 用机制;其次,不同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异同及其背后的经济和政策因素,为 跨国公司进入不同市场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和政策指导;最后,注重国际合作和 交流,通过建立国际反垄断执法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促进 全球市场的公平竞争。
基本内容
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中,传导和杠杆是两个重要的因素。传导主要指并 购对企业上下游产业的影响,即可口可乐的并购可能会对果汁饮料市场的上下游 产业产生连锁反应。而杠杆则是指并购方利用少量的自有资金控制目标企业的全 部或大部分资产,即通过杠杆效应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
基本内容
在这一案件中,传导和杠杆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可口可乐作为全球知名 的饮料企业,其并购汇源果汁可能会改变果汁饮料市场的格局,对其他竞争对手 造成一定的冲击。同时,杠杆效应使得可口可乐可以用较小的代价获得汇源果汁 的控制权,从而进一步扩大其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基本内容
根据外资并购反垄断法的规定,外资企业在我国进行并购活动,必须遵守相 应的法律法规。在这个案例中,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必须向我国政府申报并购计划, 经过审查后才能进行并购。政府在进行审查时,需要考虑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 的规定,以及是否会对我国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基本内容
针对美国可口可乐收购我国汇源的案例,我们应该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和 限制。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基本内容
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对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的审查至关重要。根据中国 《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事先向国家反垄断机构 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具体来说,涉及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市场占有率、 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都是反垄断法审查的重要内容。

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

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

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摘要: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一案历经半年审查,以我国商务部宣布制止收购而告终,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外资并购一方面给我国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历;另一方面也对我国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并造成局部民族品牌消失。

近几年一系列外资并购引起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甚至局部群体的强烈反对,这种现象需要我国法学界做出理性答复并对社会舆论进展正确引导。

本文严密结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首先对外资并购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然后从我国反垄断法律相关的实体规定入手分析外资并购问题,提醒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复杂性,警示我国社会应以正确的心态和符合法律的原旨对待外资并购,切忌在类似问题上的民族情绪泛滥和非理性举措。

关键词:可口可乐公司;汇源公司;外资并购;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目录摘要:2一、跨国公司的并购及相关概念5〔一〕跨国并购的含义6〔二〕跨国并购的根本类型61.横向跨国并购62.纵向跨国并购63.混合跨国并购6二、外资来华并购的趋势7〔一〕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速度将会明显加快7〔二〕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战略目标的变化分析71.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根本动机72.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目标的变化8〔三〕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件回放9三、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影响的双重性10〔一〕外资并购对市场的不利影响101.破坏我国产业布局。

112.国家的经济控制力收到挑战。

113.逐步形成对国局部市场的垄断。

114.导致大批民族品牌流失,弱化我国产业竞争力。

125.造成利益的多重流失。

12〔二〕外资并购对市场的有利影响121.对外资并购的相对理性与客观的态度122.以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为例133.外资并购是利大于弊13三、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分析13〔一〕从对垄断界定标准的角度分析131.垄断的定义一132.垄断的定义二143.垄断的定义三144.垄断的定义四14〔二〕从相关市场的角度分析151.应由反垄断部门得出科学的结论152.美国反垄断执法的情况153.慎重对待相关市场不同的界定标准16〔三〕执法部门的执法经历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161.企业市场份额的上下在反垄断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6 2.企业市场份额大并不意味着垄断173.外资并购不能单靠直观的理解作出结论17四、我国对待外资并购应有的理性态度18〔一〕必须明确法律与民意是相关联的18〔二〕应当区分民意与集团利益18〔三〕反垄断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19五、结语19参考文献19一、跨国公司的并购及相关概念跨国并购是企业并购围扩展的结果,是超越了国界的企业并购,我们要研究跨国并购,需要先界定企业并购,由此分析阔过并购的涵及其根本类型。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法思考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法思考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法思考应品广【学科分类】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出处】自?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摘要】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被商务部制止的集中案件—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需要在相关市场及市场控制力、市场进入和效率抗辩等几个方面展开具体分析。

通过分析发现,集中并不会导致强有力的市场控制,果汁饮料市场的市场进入情况也相对容易。

集中还可能提高效率,尽管要证明效率为集中所特有并必然给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带来福利仍然较为困难。

商务部的制止决定存在“合法但不合理〞的嫌疑,实那么反映了我国公平有效的竞争制度的缺失。

要杜绝类似的合理性疑心,还需搭建更为根底的竞争制度平台。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相关市场;市场进入;效率抗辩【写作年份】2021年【正文】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是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被商务部制止的集中案件,这个案件为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所带来的思考,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所包含的意义。

在商务部否决该项集中一年多之后,重新审视该案所包含的反垄断法原理及其背后所折射的中国反垄断法生态,仍然能够为中国以后的反垄断法实践提供很多素材和思考空间。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引发的争议2021年9月3日上午,汇源果汁在联交所发布公告,可口可乐公司以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未行使可换股债券。

由于该项收购满足了我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的要求,2021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经由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商务部最终于2021年3月18日否决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申请,认为该收购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两个传导效应和一个挤压效应〞。

[1]也即是说,集中可能会导致可口可乐公司传导其市场支配地位和品牌,并对中小型果汁企业产生挤压效应。

从汇源收购案看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

从汇源收购案看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

从汇源收购案看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手段,面对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外资并购是势不可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外资在其中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随着外资并购的愈演愈热,其消极作用也开始体现出来。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一案的尘埃落定使得人们对如何把握外资引进的“度”,法律在此的作用就被寄予了厚望。

本文就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做了粗略的探讨。

关键词:汇源收购案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问题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仅一个月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公司便一石激起千层浪,成为反垄断法的第一大案。

在目前股市暴跌的背景下,对于这样一桩并购案,很多人认为有“抄底”中国优质资产之嫌,社会各方观点也不一,讨论的焦点多集中在反垄断法对此并购的双重审查上。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就此并购案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裁决,在社会又掀起一场讨论的风潮。

那么从反垄断审查的相关市场认定以及国家安全审查的内涵和立法初衷出发,结合汇源并购案的实际情况,我们不难发现此次并购实际上是一桩外资并购外资的案件,从目前看来是不构成经营者集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说法亦无法成立。

怎样合理的看待这一外资间并购案、正确理解双重审查的内涵,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解读。

关键词:汇源并购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随着各国交往的加深和协作发展的需要,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

在这个大环境下,跨国并购一次又一次的冲击着国内市场和现存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今年8月1日实施了,成立不久的商务部反垄断部门也在摸索着如何具体实施该法。

然而就在反垄断法实施仅一个月之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便横空出世,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将要面对的第一大案,其也将作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激活剂”,推动对企业行为规制的步伐。

一、“汇源并购案”——反垄断法实施的激活剂2008年9月3日,汇源果汁发布公告称,荷银将代表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以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可口可乐提出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

外资并购中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开题报告

外资并购中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开题报告

外资并购中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选择通过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或扩大在中国市场的业务规模。

然而,外资并购在中国市场不仅要面对市场等各种风险,更需要面对反垄断法律的约束和规制。

随着我国反垄断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加强,一些外资并购案件也屡屡受到反垄断调查和处罚,比如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这些案件对于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和顺利开展业务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文主要通过研究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案例,探讨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并购时需要尤其注意的反垄断法律事项,旨在提供对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并购中反垄断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和预警机制的建议。

三、研究内容1、外资并购的基本概念和类型2、反垄断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定3、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及其应对措施4、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具体案例分析,包括对案件的起因、调查和处理结果等展开分析和探讨,并总结出类似案件中外资企业应注意的反垄断法律问题和应对策略四、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归纳法、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已有文献和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并购中需要尤其注意的反垄断法律问题和应对措施。

五、研究结论本文主要将总结出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及其应对措施,为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并购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具体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和处理方法进行评价和探讨,总结出针对类似案件的反垄断法律解决策略。

最后提出建议,建立外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的反垄断预警机制,为其在中国市场并购中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对“中国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理论思考

对“中国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理论思考

对“中国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理论思考中国商务部2009年3月18号正式宣布,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未通过反垄断审查,依法作出禁止此项收购的决定。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公司以24亿美元收购中国汇源果汁公司,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这一从去年9月以来引发各方高度关注和舆论激烈争议的收购案,权威部门终于给出了明确说法。

经济学思考:1、市场经济有弱点和缺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的手段: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

商务部2009年3月18号正式宣布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并购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的表现。

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要求发挥市场的作用,但也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只有把"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结合起来,才能克服市场的缺陷,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律手段:①含义: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

②作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

商务部2009年3月18号正式宣布,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未通过反垄断审查,依法作出禁止此项收购的决定。

这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并购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的表现。

2、民族品牌是一国的重要财富,捍卫民族知名品牌是保护民族经济的需要,是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贸易保护主义。

(1)实施名牌战略(或为什么重视产品质量?)名牌产品质量优,信誉高,竞争力强。

名牌产品可以树立企业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发展需要名牌,民族振兴需要名牌,国民消费需要名牌,国际竞争更需要名牌,因此,企业产品开发要以创名牌为主导。

企业信誉和企业形象集中表现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上→名牌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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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11期NO.11,2009170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相关问题的思考□孟凡娇(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摘要: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因为收购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

至此可口可乐并购计划流产,汇源公司董事长朱新礼也"嫁女未成"。

此案虽经商务部的决定而一锤定音,但是,其引起的各方争议却为平息,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试着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出发点,拨开重重"迷雾",主要探讨一下对反垄断审查中申报标准和审查标准中相关市场界定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反垄断审查经营者集中相关市场界定申报标准审查标准一、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始末2008年9月3日,汇源果汁集团在提交给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一份声明中说,可口可乐旗下子公司--大西洋工业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报价每股12.20港元,收购汇源果汁所有已发行可换股债券。

这一报价也是汇源果汁8月29日收盘价每股4.14港元的将近三倍。

该股票随后被暂时停牌。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申报反垄断审查的材料。

随后,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提交的申报材料尚未达到反垄断法第23条的要求,对此并购案未予立案。

2008年11月19日,可口可乐方提交最后一次补充材料后,整套申报材料已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

11月20日,商务部就可口可乐汇源案正式立案。

2008年12月20日,商务部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因为收购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务部具体阐述了未通过审查的三个原因: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第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

第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二、我国反垄断审查中申报标准和审查标准的缺陷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审查了29起,已审结24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对于1起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商谈,申报方提出了减少排除限制竞争的解决方案并作出承诺,商务部附加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批准了该集中。

而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是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第一个被否决的外资并购案件,可以说是开了一个先例。

笔者认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其实是让——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背景领域的风险。

德国模式,由于有完善的法律支撑,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紧密合作,既维护了监管体系的稳定,又避免了重复劳动,节约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为减少德国银行业在危机中受到冲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风险管理方面尽管同属于混业经营体制,但是不同模式组织形式的差异决定了两国在银行监管上存在渗透方式的差异和风险防范方式的差异。

1.美国从法律上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是一种相对"保守"的混业经营模式:其更为严厉的"公司分离"原则着眼点在于银行安全,但却使银行难以获得多样化经营带来的收益(多样化经营的收益只能体现在控股公司层次,而不在银行层次);其更为严格的"防火墙"体系有可能防止利益冲突,但同时也阻碍了信息在各子公司之间的共享机制;从而使得在监管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更有针对性,但"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层次的存在对于其他模式却实在的增加了银行、证券等子公司成本(子公司必须向控股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2.德国的法律监管体系较为宽松,在其全能银行模式下,由于银行以他们自己的账户经营证券、保险等业务,因而,便利于信息在各业务之间的充分流动,也便利于系统资源在各业务、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利用,从而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实现混业经营范围经济。

但是,全能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必须对其内部部门的任何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这就使银行完全暴露在证券业务、保险业务风险之下,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可能增加;另一方面,全能银行系统内,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往往很难区分,证券业务、保险业务风险完全在金融安全体系的保障范围之内,这为银行提供了更高的道德风险激励;同时,各业务的完全融合也为全能银行利用内部信息攒取消费者利益提供了机会,利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因此,这种模式有利于最大化实现混业经营所带来的信息优势以及范围经济,但同时,却对这种完全混业经营体制下所伴生的利益冲突、风险扩散等负面影响疏于防范。

四、对我国的启示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引进了西方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且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金融市场发展现状、金融监管水平,还是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水平和公司治理模式都要求我国实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混业经营,因此,现阶段我国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出现了类似中国平安、光大集团等类金融控股公司。

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和法律环境尚不能完全满足金融混业的要求,因此,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工作应符合渐进合理的行业发展规律。

虽然我国现阶段采取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全能银行模式将是金融混业经营的高级阶段,现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未来有可能将逐渐演变为全能银行。

在监管模式方面,我国目前依然实行分业监管模式,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监管证券、保险和银行业。

因此,在现阶段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可以学习美国经验,实现"三会一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和央行)模式的融合,建立"三会一行"的定期交流机制,促进信息工作、资源共享和政策制定方面的合作交流。

并逐渐在三大监管机构之上组成一个委员会形式的协调机构,主要用于统一监管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

在银行监管风险管理方面,应通过美国次贷危机的例子,引导国内金融机构正确认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机构合作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

参考文献:[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2008(3).[2]胡在勇: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风险分析.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3]刘夏,蒲勇健.银行资本监管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4]辛子波:银行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5]徐孟洲主编:金融监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6]赵渤:中国金融监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7]征庚圣,章均.国际银行监管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2(2).[8]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06.[9]蒂米奇・维塔斯:金融监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10]James R.Barth,Gerard Caprio,Jr.and Ross Levine:Banking Sys-tems Around the Globe:Do Regulation and Ownership Affect Performance and Stability?Bethesda,Md.:Congressional Information Service,Inc., 2000.作者简介:陈星女汉1985年生籍贯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本科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与经济学双学位曾参与编写《电力企业法律文书汇编》一书(即将出版),善于研究国际经济与法律复合类问题。

2009年11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11,2009171刚实施不久的《反垄断法》遭到了适用危机。

《反垄断法》只有57条,可能是世界上最短的《反垄断法》了,这样一个客观标准非常粗犷的法律审议中国最大的并购案,确实有不小的冲击。

其中,申报标准和审查标准上就有诸多不足。

(一)申报标准的缺陷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反垄断法》,其第四章"经营者集中"做了一些规定,但具有原则性,不适宜做具体操作。

而其细则方面只是在2008年8月4日出台了一个很简短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直到今年3月中旬才连续公布了由商务部起草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的五项配套规章征求意见稿。

因此,在法律规制真空期的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收购案就不得不需要商务部的自由裁量,引发各方争议也在所难免。

并且,从目前已经公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的配套细则看来,细则也并不"细",特别是在申报标准和审查标准上。

在申报标准上,由于反垄断法草案中的申报标准引起了很大争议,所以,最新颁布的《反垄断法》,删去了原草案对经营者集中地具体申报标准的规定。

只是在《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要求"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这个会计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经营者"都应当事先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可口可乐和汇源果汁两个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情况,已达到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申报标准,因而应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尽管以营业额指标作为事前申报的标准符合国际惯例,但相比草案中的120亿元和8亿元已经降低了申报门槛,如果申报标准过低这将给企业并购带来不必要的成本。

试想标准降低了意味着会有更多的并购企业纳入到反垄断申报的行列,从而增加了并购成本。

我们无从知道从120亿和8亿降到100亿和4亿有何科学的标准。

(二)审查标准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缺陷在审查标准上,我国采用的是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

而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只是一个原则型性的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掌握。

除了这个总括性的规定之外,还应该规定相应的制度和量化标准加以实施。

新颁布的《反垄断法》只是给出了很笼统的实质标准,比如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等,但即使在配套的措施中也没有给出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市场集中度的不同标准。

事实上,相关市场的界定非常重要,只有界定清相关市场才能计算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如美国和欧盟都会区分高度集中、中度集中和没有集中的市场,而且都分别有统一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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