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诊疗规范和药品使用原则,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涂改液;(三)处方应当明确写明患者的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疗程等内容,并加盖医师签名章和医疗机构公章;(四)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数量和疗程,不得滥用或滥开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五)处方应当在开具后24小时内交由患者或其代理人领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不规范的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留存制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保存处方单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师的处方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的用药知识和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处方分类与管理第十一条处方按照药品种类分为普通处方和特殊处方。
普通处方是指开具非处方药品和部分处方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医师开具,由药师审核并在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特殊处方是指开具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开具,由专业药师审核并在指定的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药品合理使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处方管理。
第三条药品处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执业医师应在其执业范围内使用药品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处方,是指将执业医师对病人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表达,并作为合法药品供应、购买等活动的依据的医疗文件。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开具和使用第五条药品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标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名称和资格证书号码;(二)明确标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三)明确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四)明确标明药品的用途;(五)明确标明药品处方的开具时间;(六)经执业医师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名、盖章时间。
第六条药品处方应当采用打印或者书写方式制作,使用纸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注明药品处方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药品处方应当真实,执业医师应当根据病人病情、诊断结果、药品作用及不良反应等因素开具合理用药的药品处方。
第八条药品处方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开具。
第九条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涉及伦理道德、机密信息的药品处方进行相应处理和保密。
第三章药品处方的审核和存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处方进行综合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处方,应当及时予以补充或者纠正,不得出具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合综合审核机制,确保药品配合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存放药品处方,在使用期限内保持完整、清晰,确保合法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药品处方存储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保护用户隐私,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药品分类、治疗类型、使用频度等因素分类存储。
第四章药品处方的执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药品处方不符、不符合标准的药品进行销售、供应、购买或者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用于购买药品的文书。
处方应当真实、准确、合理,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条药品购买者应当凭处方购买药品。
第四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用药,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二)根据病情开具药品种类、规格、用量、用法、用药期限等内容,确保处方真实、准确、合理;(三)注明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
第五条处方中使用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适应症、用药须知、禁忌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应当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明示。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核查第六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依据临床需要开具处方,并对处方负责。
第七条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将处方内容及信息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查验患者的有效件并将件号码填写在处方上。
第九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查验处方上的相关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认真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
第十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对出具的处方进行复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合理。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处方管理监督工作,特别要重点监督网络销售、邮购、电话订购等非面对面销售药品情况。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开具处方,并妥善保管处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及其核查、复核、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先验后售”规定,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对虚假处方、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行为要予以制止和打击。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药品合理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有处方发放权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重视医患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前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用药史以及过敏史等情况,确保开具处方符合医学规范和合理用药原则。
第五条处方应准确、清晰地写明患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病情描述、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内容。
并注明医师的姓名、职务、执业证号以及开具日期。
第六条处方开具后,医务人员应进行审核,验证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处方的保存和存档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处方保存和存档制度,确保处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处方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一般不少于5年。
第九条处方存档应采用电子存储方式,并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药师的责任与义务第十条药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处方审核和发药工作,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药师有权要求医务人员提供患者的病情资料和相关检查结果,以便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药师在发药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药物咨询和用药指导,提供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执法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有关处方管理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药品管理法》2.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3. 《处方审核标准》4. 《处方发药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管理药品处方的活动。
第三条药品处方是指医师、医师助理和其他合法执业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准确、专业地书写和开具患者用药的指南、剂量和数量的医疗文件,用于治疗、预防或者诊断疾病。
第四条药品处方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规范处方行为,提升医疗质量。
第五条药品处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书写要求第六条药品处方书写应当清晰、准确、规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七条处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的姓名、性别和年龄;2. 医师的姓名、职称和执业医师证号;3. 处方开具日期;4. 处方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和使用方法;5. 如有需要,应当注明药品的疗程;6. 医师签名、医师印章。
第八条经批准临床使用的新药、试验药,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开具处方。
第九条患者药品处方予以开具后,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处方剂量和疗程,确保治疗效果和用药安全。
第三章药品处方开具与储存第十条开具处方应当由医师、医师助理或者其他合法执业医务人员进行,不得委托非法从业人员代为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储存处方应当符合药品管理相关规定,保证处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核对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质量控制部门或者相应机构,负责处方的审核与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处理人员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2. 对处方的用药参量进行审核,如发现剂量过大、过小或者不合理的情况,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核实或者调整;3. 对处方是否存在过度开具、重复开具等问题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处方核对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核对内容包括:1. 患者姓名、性别和年龄;2.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和使用方法;3. 药品配方的准确性。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用于患者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用器材的文书。
第三条处方的开具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确保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第四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特定场所开具处方,如医疗机构、诊所等;(二)在开具处方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了解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及用药史等相关信息;(三)根据患者需要及病情选用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明确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四)在处方上填写医生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执业证号、联系电话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处方,不得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业范围、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具处方,不得超越自己的职业能力范围。
第七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有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在处方上注明其执业证书编号。
第八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索取、收受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财物。
第九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不得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涂改、伪造处方。
第十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处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纸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章。
第三章处方保管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制度,做好处方的收集、归档、保管和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不得私自处理、转让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
13.1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药品知识的认识,增强自我药疗管理能力。
13.2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宣传栏、讲座、手册等,向公众普及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公众对处方管理的认识。
13.3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公众参与处方管理,通过意见箱、公众开放日等方式,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处方管理工作。
九、药品使用监测与评价
9.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使用监测制度,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用药问题。
9.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药品使用评价,包括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用药的合理性、药品费用的控制等,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药品目录和处方行为。
9.3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使用监测和评价结果作为药品采购、库存管理、临床应用管理的依据,促进合理用药。
八、患者权益保护
8.1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向患者充分说明处方的相关信息,包括药品名称、用途、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
8.2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处方复印件或者电子处方信息,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8.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患者合理诉求。
(2)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查询、统计等基本功能;
(3)合理用药提示,对可能存在的药物相互作用、过敏反应等进行警示;
(4)处方保存,确保处方数据的完整、真实、可追溯;
(5)提供数据分析,支持医疗机构进行用药管理、药品采购决策等。
5.3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处方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定期进行系统维护和数据备份,防止处方信息泄露或丢失。
七、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
7.1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合理用药水平。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是医师对患者用药的责任书。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格式和纸张,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等修改工具,如有错误应当按照规定作废并重新开具;(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用法、频次、总量等,不得使用缩写、符号、代号等;(四)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签名或印章、联系电话等;(五)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过敏史等;(六)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药物的特点,合理选择药品种类、数量和组合,避免重复用药、过量用药、不必要的联合用药等;(七)处方应当根据药品的性质和风险,明确标注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并向患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和告知;(八)处方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处方审核、执行、保存等操作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信息化系统,实现处方的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处方分类与管理第七条根据药品的性质和风险,处方分为普通处方和精神药品处方两类。
第八条普通处方是指开具非精神药品的处方。
普通处方按照开具数量分为单张处方和多张处方两种。
单张处方是指一次开具一种或多种药品的处方。
多张处方是指一次开具多种药品但分别使用不同纸张的处方。
第九条精神药品处方是指开具精神药品或含有精神药品成分的复方制剂的处方。
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使用专用的精神药品处方纸,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开。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发药、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处方管理,以及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处方流转和执行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按照规范的用药原则,为患者选择合适的药品和给药方式,明确用药剂量、频次、时长等要求,并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医疗指令。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或电子处方系统,不得使用非专用纸张或其他载体;(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信息,不得使用缩写、符号或不明确的表述;(四)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签名或电子签名、连系垫画等信息;(五)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过敏史等信息;(六)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药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滥用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等特殊药品;(七)处方应当在有效期内执行,有效期一般为开具之日起7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主体、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处方开具、审核、调配、发药、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处方开具(一)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做出正确的诊断,并根据诊断依据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二)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选择适宜的药品和给药方式,并明确用药剂量、频次、时长等要求;(四)根据患者的用药安全风险,注意防止或减少不良反应和相互作用,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和教育;(五)根据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或停止用药,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随访和评估。
(一)处方应当清晰、规范、完整,不得涂改、划掉、添加或缺漏;(二)处方应当使用通用名或化学名开具药品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或其他非规范的名称;(三)处方应当使用国际通用单位制开具药品剂量和数量,不得使用其他非规范的单位;(四)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缩写或符号开具药品用法用量,不得使用其他非规范的缩写或符号;(五)处方应当按照中西药分开开具,中药和西药不得混合开具;(六)处方应当按照内外用药分开开具,内服药和外用药不得混合开具;(七)处方应当按照给药途径分开开具,口服药、注射药、吸入药等不得混合开具;(八)处方应当按照药品性质分开开具,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等特殊药品不得与其他普通药品混合开具;(九)处方应当注明特殊用药要求,如空腹服用、饭后服用、避光保存等;(十)处方应当注明特殊用药警示,如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所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坚持“三民主义”,遵从医学规范,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确保处方合理有效,减少用药风险。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处方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合理用药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采购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药品时应当凭医师处方或医师诊断证明,不准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八条医师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目录和标准,开具合理有效的处方。
第九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医师姓名、职称、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执业医师证书编号;(二)处方日期;(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四)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频次;(五)与药品相关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医师应该意识到处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尽可能地减少一切可能影响处方质量的因素。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人审核处方,并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确保审核做到位、到人、到时。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从事处方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注明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日期、审核结论。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沟通,解决发现的问题和疑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处方、审核结果、开具医师、患者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追溯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安全事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导致用药不合理、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处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处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药物治疗、检查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行为的书面记录。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目标在于合理使用药物,以达到安全有效、节约用药的目的。
第四条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第二章处方的书写第五条处方应由主治医师或经其授权的医师书写,并应详细、准确、清晰、合法。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医院名称、医师姓名、处方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处方应注明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疗程、频次等具体信息,并明确指示是否可替换药物。
第八条处方中涉及的其他检查、手术等治疗措施应有必要的说明,包括具体名称、目的、操作方法等。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归档第九条处方应经医务人员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归档制度,对每一份处方进行归档,并保存一定的时限。
第十一条对于处方中涉及的特殊药物或限制使用药物,医院应加强审核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章药品和医疗器械配备管理第十二条医院应按照相关法规,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配备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药房和医疗器械库房,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和配备。
第五章处方外流管理第十四条医院应积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药店的合作,建立处方外流管理机制,确保处方外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处方外流管理措施,确保患者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罚则第十七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处方管理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的开具、使用、保存和监督,保障医疗质量和药品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及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及其药师。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断,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书面或电子形式开具的用于指导患者用药的医疗文书。
处方应当符合合理用药的原则,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处方分为西药处方、中成药处方、中药饮片处方三种类型。
西药处方和中成药处方统称为化学药品处方,中药饮片处方统称为中药处方。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加强对处方开具、使用、保存和监督的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明确处方审核的职责、流程和要求,加强对处方调配、发放、保存和监督的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八条开具处方的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能力,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断和治疗,并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药品。
(一)避免不必要的联合用药或重复用药;(二)避免与患者已用或正在用的其他药品发生相互作用或影响;(三)避免使用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四)避免使用未经批准或未经临床验证的药品;(五)避免使用超过规定剂量或时间的药品;(六)避免使用有潜在危害或依赖性的药品;(七)避免使用与患者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不适宜的药品;(八)避免使用与患者过敏史或禁忌证相冲突的药品;(九)避免使用与患者的饮食、生活习惯或其他治疗方式不协调的药品。
(一)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卫生许可证编号;(二)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住址和联系方式;(三)诊断或临床表现;(四)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和用药时间;(五)医师的姓名、执业证号和签名;(六)开具处方的日期;(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或注意事项。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开立处方前,应确保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诊断和评估,并准确填写患者基本信息、药品名称、用量、频率等内容。
第三条开立处方应采用电子或纸质形式,将医师姓名、医疗机构名称、处方日期、处方章等要素清晰标示。
第四条处方中出现的药品应使用通用名称,并注明需要使用特殊制剂或特殊规格的情况。
第五条医师在开立处方时,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药品的剂型和规格,尽量减少患者的用药负担。
第三章处方的执行第六条医师在执行处方时,应按照处方要求准确计算药品用量并正确配药。
第七条药师在配药过程中,应核对处方药品的名称、用量等要素与执行记录一致,并做好药品质量的监测和控制。
第八条医师在执行处方时,应结合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反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按照医师指导的用法和用量进行正确用药,如有不适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告知医师。
第四章处方的审查和监督第十条医疗机构应配备药学专业人员进行处方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予以纠正和教育。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合理的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五章处方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处方的安全保存和信息的准确记录。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处方信息进行保密,严禁泄露患者隐私和医疗机构内部信息。
第六章督导和培训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监测和督导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情况,并定期组织处方管理培训。
第七章处方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处方模板示例2. 药品清单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机构:指具备相应医疗条件和设备,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诊疗规范和合理用药原则,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或者代签。
(二)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标准化的书写方法,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准确、无误。
(三)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执业证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四)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体重、过敏史等基本信息。
(五)处方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疗程等基本信息。
(六)处方应当注明药品的注意事项、禁忌、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
(七)处方应当使用中文书写,不得使用缩写、符号或者外文。
(八)处方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或者钢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者红色墨水笔。
(九)处方如有修改或者作废,应当由开具医师亲自签字并注明修改或者作废原因。
(十)处方有效期为开具之日起七日内,超过有效期未取药的处方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保证处方质量和用药效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培训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医师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教育制度,向患者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增强患者的用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处方不良事件进行及时的报告、分析和处理,防止或者减少处方不良事件的发生和危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对处方的数量、种类、结构、费用等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处方的合理性和经济性,为合理用药提供依据和参考。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条处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合理、安全、有效和经济的药物治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在诊治患者时开具处方的管理。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依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药物;(二)严格遵循诊疗规范;(三)妥善保护患者隐私;(四)加强药品信息管理;(五)加强危险药品和特药的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医疗人员在处方开具、审核、发放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诊断,合理选择药物,确定用药方案。
开具处方时应当列明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和诊疗科室;(二)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三)诊断名称;(四)用药方案,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用药周期等;(五)开方医生的签名和执业医师编码。
第七条处方应当使用医疗机构统一的处方纸,处方纸上应当有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室、医生的姓名和执业医师编码。
第八条处方应当经过医生本人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
医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技术签署电子处方。
第九条处方应当在患者就诊当日或者住院期间开具,不得事后补开处方。
第十条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老年患者和重症患者的处方应当特别慎重考虑,确保用药安全。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和发放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岗位,由具有执业药师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处方审核。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核对患者诊断与处方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二)核对药品是否在医疗机构所持有的药品目录范围内;(三)核对处方中的药品使用剂量和用法是否合理;(四)核对处方中的药物禁忌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通过后,由药剂科或药房发放药物。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处方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控。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处方管理办法完整版
九、监督检查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处方管理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处方管理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急诊和夜间处方应当有明确的诊断依据,必要时应当有上级医师审核。
3.医疗机构应当对急诊和夜间处方进行专项管理,确保药品供应和用药安全。
十七、外院处方调剂管理
1.医疗机构接受外院处方调剂时,应当验证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2.调剂外院处方时,药学人员应当仔细核对药品信息,确保调剂无误。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院处方调剂记录,记录调剂的处方信息、药品信息以及患者信息。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处方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
本办法旨在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全文从总则、处方开具、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信息化管理、特殊药品管理、急诊和夜间处方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个方面,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强调了医疗机构在处方管理中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处方权的授予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通过这些规定,旨在提高我国处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处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科学准确:处方应基于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遵循科学的医学原则和治疗指南。
(三)个体化:处方应根据患者的体质、年龄、性别、病情等因素进行个体化调整。
(四)适用经济:处方应综合考虑药物疗效、安全性、价格等因素,尽量选用经济合理的药物。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处方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处方书写:医师应按照规范要求书写处方,包括药物名称、剂型、规格、用量、频次、用法、疗程等。
(二)药品选择:医师应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选择适宜的药物。
(三)药品配方:医师应根据药品相容性、剂量合理性等因素进行药品配方。
(四)药品监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处方。
(五)处方审核:医师应遵循医疗机构关于处方审核的规定,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六)处方记录:医疗机构应做好处方的记录工作,包括处方原件和副本的保存。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五条医师在书写处方时应注意以下要求:(一)处方纸应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印制的格式,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临床科室、日期、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
(二)药物名称应使用通用名,并注明药物剂量和规格。
(三)用量应标明具体的剂量、频次、用法等信息。
(四)禁用药品和限制药品应注明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并进行定期培训。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的购进、配送、存储等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监控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处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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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试题
一、填空题:
1.《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处方书写,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已达( 5 )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4.一些临床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或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
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 不能确诊 )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5.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6.医师处方时,须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7.只有(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将麻醉药品注射剂(带出医院)使用。
8.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分别在本院(开具麻、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麻、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9.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
癌症病人慢性疼痛不提倡使用(盐酸哌替定(度冷丁))。
10.苯二氮卓类药物具有( 抗焦虑)、( 抗惊厥)、( 肌肉松弛 )、镇静和催眠等作用,主要适应证(焦虑),还有失眠、惊恐发作、癫痫、酒精戒断等。
11.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
12.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
二、选择题:
1.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于( B )实施。
A. 2007.1.1
B. 2007.5.1
C. 2007.4.1
D. 2007.10.1
2.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循(C )原则。
A. 安全、经济
B.安全、有效
C. 安全、有效、经济
D.安全、有效、经济、方便
3.西药和中成药( B),但要保证能在一个药房取出处方所列的全部药品。
A.必须分别开具处方
B.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
4.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C )种。
A.
3 B.
4 C.
5 D. 6
5.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 C)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A.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B.药品监督管理局
C.执业地点
D.医院
6.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B )种. A.1 B.2 C.3 D.4
7.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经处方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的不
得超过( B)天.
A.2
B.3
C.5
D.7
8.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D )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 B )日用量.
A.1
B.3
C.5
D.7
9.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C )日常用量。
A.1 B.2 C.3 D.5
10.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B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并限制其处方权。
A.2 B.3 C.4 D.5
11.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 B )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A.1 B.2 C.3 D.4
12. 医师开具处方不能使用( D )
A. 药品通用名称.
B.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C.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D. 药品的商品名或曾用名.
13.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B )栏注明理由。
A.处方空白处;B.临床诊断;C.处方底部(处方后记)。
14.我院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A )日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经处方医师在临床诊断拦内注明理由后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至(B)日用量。
A.7;B.14;C.3。
1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C )日常用量。
A.3;B.7;C.1。
16.盐酸哌替啶处方均为( C )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A.3;B.7;C.1。
17.为门/急诊一般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 D )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B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A )日常用量。
A.3;B.7;C.5;D.1。
18.布桂嗪为中等强度的镇痛药,对皮肤、黏膜和运动器官的疼痛有明显抑制作用。
属第(A )阶梯镇痛药。
A.2;B.1;C.3。
19. 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是( AC ):A.二氢埃托啡;B.吗啡;C.哌替啶。
三、简答题:
1.请写出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2.对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如何处置?
3. 简述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
4. 简述疼痛治疗初期药物剂量调整过程?
三.问答题:
1.麻醉药品:芬太尼针、瑞芬太尼针、哌替啶针、吗啡针、可待因片、吗啡缓释片、布桂嗪针
一类精神药品:丁丙诺啡注射液、氯胺酮针.
二类精神药品:苯巴比妥钠、阿普唑仑片、艾司唑仑片、地西泮、咪达唑仑针.
2.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开具处方时,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并且应当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3. 根据WHO癌痛三阶梯治疗指南,癌症疼痛治疗有五项基本原则:
(1)首选无创途径给药:如口服,芬太尼透皮贴剂,直肠栓剂,输液泵连续皮下输注等。
可依患者不同病情和不同需求予以选择。
(2)按阶梯给药:指镇痛药物的选择应依疼痛程度,由轻到重选择不同强度的镇痛药物。
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
中度疼痛: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两类药合用可增加阿片药物的止痛效果,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
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依病情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类药等辅助用药。
(3)按时用药:是指止痛药物应有规律地按规定时间给予,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予。
使用止痛药,必须先测定能控制患者疼痛的剂量,下一次用药应在前一次药效消失前给药。
患者出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予止痛药控制。
(4)个体化给药:阿片类药无理想标准用药剂量,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即是正确的剂量。
选用阿片类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又无明显不良反应的用药剂量,即为个体化给药。
(5)注意具体细节:对使用止痛药的患者,应注意监护,密切观察疼痛缓解程度和身体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提高镇痛治疗效果。
4. 如患者突发性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度一般为原用剂量的25%~50%,最多不超过100%,以防各种不良反应特别是呼吸抑制的发生。
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25%~50%,药物剂量调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
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药物剂量时,应首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然后加用其他种类的镇痛药,逐渐停用有反应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