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经济学期末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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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学期末考试CHY整理

简答题:

1、什么是CDM(清洁发展机制)?简述其由来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I 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此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在2000年后一旦其生效起至2008年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CDM就可实施,参与CDM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就可获得由CDM项目活动产生的经证明的减排量(CERs)。

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简言之,就是“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指标)。(“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指当采用新技术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不产生出相应的温室气体当量或极小的温室气体量,这两个数据的差值即为此项目的减排量。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

2、简述意愿价值评估法的基本原理

意愿价值评估法(Contigent Valuation Method,CVM) 是一种典型的陈述偏好的评估方法,它利用效用最大化原理,以问卷调查为工具,通过构建模拟市场来直接调查和询问人们对于环境质量改善的最大支付意(Willingness to pay,WTP),或者忍受环境质量损失希望获得的最小受偿意愿(Willingness toAccept,WTA),以此寻求环境质量损失或改善的经济价值。CVM 以消费者效用恒定的福利经济理论为基础,通过构造生态环境物品的假想市场,采用支付意愿或Hicks 消费者剩余概念衡量环境状态变化产生的福利变化。其中,支付意愿(WTP)和受偿意愿(WTA)分别对应于Hicksian 定义的两种测度消费者剩余的指标—补偿变动(Compensation Varia -tion,CV)和等值变动(Equivalent Variation,EV) 。假设消费者个人在Q0 的环境状态及Y0 的收入水平下,其个人效用水平为U0,最佳消费组合如图1 中的A 。A 点表示消费者拥有Y0 的货币收入,同时享受Q0 的环境物品,总效用为U0 。如果消费者要追求更多的环境资源Q+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最佳组合将由A 点移动到B 点,效用水平随之提高到U+ ,B 点表示消费者在同样的货币收入Y0 水平下,享受更好的环境物品Q+ 。为了享受更好的环境服务Q + ,消费者必须为此支付的货币为Y0-Y- ,即图1 中的BC。由于C 点和A 点位于同一条无差异曲线U0 上,因此C点和A 点代表了同样的效用水平。Y0-Y-即为消费者消费环境物品U+-U0 的支付意愿(WTP),也代表了消费者对环境物品改变的价值评估。同样,如果由于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使消费者享受的环境物品由Q0 下降到Q-下,此时,消费者的福利状况将从A点下降到D 点,效用水平由U0 下降到U-。由于E 点和A 点位于同一条无差异曲线U0 上,二者代表同样的效用水平,在消费者效用水平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消费者愿意接受的最低补偿金额为Y+-Y0,即图1 中的ED,E 点代表消费者拥有更高的货币收入Y+,而享受较少的环境物品Q-,Y+-Y0 即为消费者消费较少的环境物品Q-而愿意接受的最低补偿金额(WTA)。由此可见,福利经济理论的发展为CVM 的发展与应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3、什么是外部性?解决外部性的基本思路有哪些?

在现代经济学中,外部性概念是一个出现较晚,但越来越重要的概念。自从马歇尔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庇古从“公共产品”入手,提出了征收“庇古税”作为纠正生产负外部性的方法;奥尔森从“集体行为”入手,分析了外部性问题具有“不可分割性”,即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排他地消费公共产品;科斯从“外部侵害”入手,分析了负外部性问题;诺思则从“搭便车”问题入手,分析了正外部性问题,认为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的原因;博弈理论则从“囚犯难题”入手,揭示了外部性问题,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一个内在矛盾,即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个人最优与社会最优的不一致。总之,对外部性内涵的理解可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当一个行为人的行动不是通过影响价格而影响另一个行为人的环境时,便有外部性存在;第二,外部性是这样一种事件,它将可察觉的利益或损失加于某些人,而这些人并没有完全赞同或间接导致该事件的决策;第三,当某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是配置公共产品资源市场机制调节不足的必然结果。

通常采用纠正外部性的措施可分为四大类。即经济措施、法律措施、政府的行政措施和社会措施。

经济措施主要是征税。目前各国政府最普遍采用的控制污染的措施是征收污染税。根据“污染者付钱原则”对那些外部性产生者(污染者)征收相当于外部不经济性价值的消费税。但是,这就需要确定最佳排污量,就是说社会到底能忍受多少污染量。这不仅是个复杂的技术问题,也是一个有关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权衡的经济效率问题。总之,标准不易掌握。另一个最常见的抑制外部性的措施是征收“消费税”,但以“货物税”的形式征收。主要对烟、酒、石油产品这三种货物征税。因为它们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有一定的外部性影响。世界银行的高级专家甘地说:“很多国家对这三种货物都课以重税。它们的税率通常为零售价的60%~70%,有的国家烟、酒的税率更高。”

法律措施是解决外部性问题最有效的常规办法。期蒂格里兹说:“运用法律系统解决外部效应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在这个系统下,受害者有直接的利益。承担着执行法律的责任,而不是依靠政府来确保不发生外部效应。很明显,这个系统更有效,因为可以为受害者比政府更愿意弄清有害事件是否发生。”当然,法律手段也有其局限性。如诉讼成本高,拖延时日,有些当事人非到不得已不上诉,等等。

行政措施是指政府的强制干预。当采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不能纠正由外部性引起的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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