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发展趋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研究处副处长冯媛媛

实用新型专利是中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审查周期短、手续便捷、成本较低、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但保护效力与发明专利相同等突出优势,30多年来,实用新型专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价值,为创新技术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不仅助力我国创新主体打开国内市场,还帮助创新主体成功应对美国“337调查”等。近10年来,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创新活动较为活跃,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也稳步提升,切实保护了创新成果。

多年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建立审查质量保障机构、健全审查质量保障机制、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手段,有效提升了实用新型专利质量。在今后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工作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切实鼓励创新、有效保护成果、回应公众期待、保障健康发展的角度,为用户和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俄罗斯联邦工业产权院质量监督部技术和组织支持处副处长马克西姆·纳津

俄罗斯实用新型领域立法完全归并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最近一次法典修改是在2014年10月。

一般来说,在俄罗斯从申请的受理到颁发专利证书,平均周期为10个月。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是从首次向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之日起10年。

实践中,在俄罗斯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形式分为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提交电子申请可以减缓30%的费用。提交的申请如果没有出现以下3种情况,则应当被注册:没有请求书,或者不可辨认,或者不是以俄语书写,申请人没有

注明自己的身份、住所或者通信地址;提交了纸件申请,但由于与纸件状态有关的技术原因无法处理;申请文件中出现“商业秘密”字样。通常情况下,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将在5天内作出受理并注册该申请或者拒绝的结论,并向申请

人发出通知。俄罗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包括费用的审查、文件的审查

和确定申请日,周期为2周至2个月。实质审查包括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

要求检索现有技术、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是否充分公开、是否满足授权标准等。

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资深审查员帕维尔·马陶谢克

捷克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注册程序中不对新颖性和超出普通专业技能的框架进行审查(这两项内容仅在撤销程序予以审查),仅仅针对所请求的主体是否明显属于非技术特征、该主体是否在权利要求中清楚和简要地予以界定,以及该主体是否在工业上可应用等内容进行审查。相关申请除符合审查标准外,还需满足支付费用、委托代理人等要求后,才能获准注册。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审查员将会发出书面意见,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个月)修改其申

请中的缺陷。特别提醒,如果申请人发出书面请求,时间限制能够延长4次,

每次1个月。

对于同样的发明或技术方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两种保护类型可以共存,但是需要注意一些具体情形。其一,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早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从发明转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即实用新型可请求发明的优先权;其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具有相同的优先权日,是加强保护的常用做法,处理方式与情形一相似;其三,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日早于发明专利,这样的共存原则上是可以的,但是存在较大风险,即已公开的实用新型会成为发明专利申请新颖性审查的现有技术。另外,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不允许将实用新型转换为发明专利。

韩国特许厅特许审判院书记官李宗基

韩国于1961年制定了实用新型专利法。目前,韩国对实用新型专利采取

实质审查。韩国特许厅对于部分案件的现有技术检索委托外部专门机构进行,并对检索员进行培训。在韩国,对同一个发明创造不能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但通过专利类型变更,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变更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可以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变更专利类型的期限为自发出第一次驳回决定之日起30日内,对于已经作出第二次驳回决定的专利申请,不能提出专利类型变更请求。

今年3月,韩国对实用新型专利法进行了最新修改,首次引入专利注册取消制度,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注册后6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取消该专利

注册。将专利注册取消制度和无效审判制度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提出专利注册取消申请的理由仅为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相关规定,目的在于重新检查审查结果是否正确;而提起无效审查程序没有相关限制,该程序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芬兰专利与注册局资深审查员奥莉·芮妮奥

芬兰实用新型权利法案于1992年生效,设立初衷在于为小发明、小创造提供快速、低成本的保护。经过多年发展,芬兰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发生了变化,保护期限从8年延长至10年,取消了保护实体对象的要求,将化合物、食品以及含有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芬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注册制,申请人可以向芬兰专利与注册局申请注册,一旦注册或自申请提交起15个月,申请文件将被公开。芬兰的官方语言是芬兰语和瑞典语,如果外国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需翻译为英语或者当地的官方语言。在芬兰,如果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是能够在产业上应用的技术方案,且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显著区别,则可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需要注意的是,涉及

工艺过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但其创新性不足以达到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要求,则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转化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践中,芬兰专利与注册局仅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

对于可能存在滥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情况,近日,芬兰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决议,指出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可低于发明专利;在创造性评估中,可采用“问题-解决方案”的思路。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参赞边大伟

澳大利亚的双层专利体系最早可追溯到1904年。1979年,澳大利亚引进小专利制度,申请小专利时可以提出3个权利要求,保护期限为6年,小专利创新性要求与标准专利相同,且必须经过实质审查。在实践中,小专利制度的使用率很低。2001年,澳大利亚用创新专利制度取代了小专利制度,申请创新专利时可以提出最多5个独立权利要求,保护期限为8年,创新性要求低于

标准专利,且无需经过实质审查,因此能够帮助申请人快捷、低成本地获得专利保护,并能够保护标准专利不能给予保护的渐进式改良专利,从而解决了小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在调查审议后发现,创新专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其并未真正适用于中小型企业,同时,由于创新专利在通过形式审查后就可以授予专利权,因此创新专利的有效性具有不确定性。另外还出现了申请人滥用创新专利体系,把创新专利当做战略性诉讼工具的情况,最常见的手段是利用这些从标准必要专利衍生出来的专利,有针对性地覆盖竞争对手的产品。2017年8月,澳大利亚废除了创新专利制度,现有权利人的权利依然有效。

波兰共和国专利局机械处处长马切伊·科勒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