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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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二○○八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

第三章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 (30)

第四章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 (35)

第五章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保护 (38)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 (40)

第七章公共配套设施配置 (46)

第八章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50)

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58)

第十章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54)

第十一章附则 (56)

附录一名词解释 (57)

附录二计算规则 (60)

附录三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 (71)

第一章总则

1.1 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适应百色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百色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

1.3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1.4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1 规划建设用地控制

2.1.1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1、√允许设置

2、×不允许设置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2.1.2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注:每户按3.2人计算。

2.1.3 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本章的规定。

2.1.4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2.1.5 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置标准应按第七章及《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1.6 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人)

注:1.百色市属于建筑气候区划IV类区。

2.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2.1.7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居住区用地中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5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2.1.8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2.6的规定。

表2.6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1.9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应符合表2.7的规定。

表2.7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为不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

2.1.10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2.8的要求。

表2.8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2.1.11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2)小区路:路面宽7~12米。

(3)组团路:路面宽3~5米。

(4)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1.12 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2.1.13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总长度超过220米,且并无环形消防通道时,应在适当位置净空不小于4.0米×4.5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1.14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对,其交角不宜小于75°。

2.1.1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尽端外回车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第二百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2.1.16 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设步行梯道,并宜在梯道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2.1.17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纵坡不应大于1:20,坡道高度每升高1.5米,应设置深度不小于2.0米的中间平台。

2.1.18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9的规定。

表2.9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注:L为道路坡长。

2.1.19 位于道路红线宽度12米及以上的道路两侧和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设场地净面积(不包括城市道路红线的用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小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2.1.20 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2.1.19条要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

(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历史文物保护用地;

(3)市政设施、军事设施和景观性建设工程。

2.1.21 在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红线外各30米范围内,不批建私人住房(指天地楼)。位于该区域内现有的私人住房,不允许扩建和加层,确系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或按原有建筑面积改建。

2.2 建筑容量控制

2.2.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2.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开发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2.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10《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2.10)的规定。

2.2.4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10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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