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TSG-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
3.监检现状与责任追究的双重压力,取消过于刚性吗?人员能力要求提高 ——现象分析,如假的材料质量证明书的讨论
落地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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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原则
1.适应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原则
2.坚持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原则
3.强调企业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者原则 4.基于产品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确定监检项目的原则 5.提高监督检验有效性、可操作性原则 6.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监控常态化原则 7.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 8.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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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以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 改造与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 (四)《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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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五条 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 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造; (二)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并且需要 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 第五条释义: 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的适用范围 。 《固容规》和《移动规》规定了改造与重大维修含义,明确要求压力容器改 造、重大修理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法》第二十 五条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本条款据此要求而提出。 本条款第一条是改造,第二条为修理。 ( 1 )适用监检条件的说明,重温何时需要耐压试验和热处理;( 2 )与《固容 规》、《移动规》的差异。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文(三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文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贮存或输送气体、液体或固体的设备,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确保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能够保持稳定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下为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范文,希望能对相关人员的工作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对压力容器行业的管理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的内容包括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组织管理、检验依据、检验范围与方法、检验程序与要求等。
第四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有合格的检验设备、仪器以及检验人员,并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应当具备相关的检验认可证书。
第六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记录管理系统。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检验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三章检验依据第九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应当参照以下规范进行:(一)压力容器的制造与安装规范;(二)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规范;(三)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维护规范;(四)压力容器的检验与试验规范。
第四章检验范围与方法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包括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环节。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法包括现场检查、材料检验、焊接检验、热处理检验、射线检验、超声波检验、液体渗透检验等。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五章检验程序与要求第十四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严格按照检验程序进行,确保每一步的检验有序进行。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加强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和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监督检验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
第二章监督检验机构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或相关科研院所;2. 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或评估;3. 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培训;4. 实验室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第五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认真开展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七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公正,对不合格产品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检验要求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强度和刚度满足设计要求;2. 屈服强度和断裂韧性符合相关标准;3. 符合规定的压力和温度范围,能够安全承受压力的变化;4. 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泄压装置。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原材料的合格性检验;2.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结构和性能检验;4.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泄压装置的检验;5.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压力试验。
第四章监督检验流程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监督检验申请;2. 监督检验机构接收申请并组织实施检验活动;3. 检验样品取样、试验等过程;4. 检验结果评定和记录;5.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通报;6. 检验报告的编制和颁发。
第十二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数据和结果。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4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一、引言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规范检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三、术语定义1. 锅炉压力容器:指用来承受内部介质压力的设备。
2.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指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能检验的过程。
3. 检验机构:指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4. 检验员:指从事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监督检验计划:指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的监督检验工作计划。
四、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外观进行检查,包括焊接质量、表面缺陷和涂装情况等。
2. 超声波检测:对焊缝进行超声波检测,检测焊缝内部是否存在缺陷。
3. 压力测试: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压力测试,确认其耐压性能。
4. 材质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测试。
5. 尺寸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尺寸进行检查,包括壁厚、直径、长度等参数。
6. 安全附件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进行检验,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等。
7. 焊接接头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进行检验,包括焊缝外观、尺寸和材质等。
8. 密封性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进行检验,确保不会发生泄漏。
9. 热工性能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热工性能进行测试,包括热效率和换热性能等。
10. 附加检验: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附加检验,如振动测试、冲击试验等。
五、检验要求1.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检验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检验操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 检验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严禁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4. 检验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以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TSG_R7001-2004_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正式)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第十四条 进行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时,除非检查人员认为必要,一般可以不拆保温层。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测温仪表的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
(3)测温仪表及其二次仪表的外观。
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261-13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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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3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4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汽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5条监检内容光焕发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6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7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一《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第8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让时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规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2. 检验对象范围:确定需要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等。
3. 检验内容:明确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具体项目和要求,包括材料、焊接、结构、压力试验、安全装置检测等。
4. 检验机构:指定有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检验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5. 检验过程:规定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程序、流程和要求,包括样品接收、检测、记录、报告等。
6. 抽样检验:确定抽样检验的方法和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7. 检验结果评定与处理:根据检验结果,对产品合格、不合格或有缺陷的情况进行评定和处理,制定相应的措施。
8. 监督与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有效实施,建立监督机制,对检验结果进行跟踪和反馈。
以上是一般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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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附件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储存或运输气体、液体或蒸汽的设备,其内部压力通常高于大气压。
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重要性,对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至关重要。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是指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和评估的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其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一、检验周期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条例》规定,压力容器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一般来说,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分为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两种。
定期检验一般为1年、2年、3年或5年一次,而特殊检验则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比如容器发生了事故或者经历了大修。
二、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检查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裂纹、变形、腐蚀等情况,特别是焊缝、法兰和密封面的情况。
2. 内部检查:通过非破坏性检测技术对容器内部进行检查,如超声波检测、射线检测等,以发现潜在的裂纹、腐蚀等问题。
3. 压力测试:对压力容器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压力测试,以确保其能够承受设计压力和工作压力。
4. 安全阀检验:对安全阀进行检查、清洗和校准,确保其能够在需要时正常工作。
5. 泄漏检测:对容器的密封性进行检测,以确保其不会发生泄漏。
6. 附件检验:对压力容器的附件设备,如传感器、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三、检验标准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条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规范》等。
同时,还应当遵循国际上通用的压力容器检验标准,如ASME、GB、PED等。
四、检验记录对于每次检验,应当制定详细的检验方案和记录,包括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法、结果等内容。
检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少10年以上,以备查证。
五、检验机构进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检验人员的资质、检验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
同时,检验机构应当独立公正,不受被检单位的影响。
六、检验报告对于每次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出具详细的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检验的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模版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模版1. 引言压力容器是一种重要的工业设备,其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是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此,制定科学、规范的检验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针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进行规定,以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并能够安全使用。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3. 总则3.1 检验目的本检验规则的目的是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确保其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3.2 检验依据本检验规则的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以及产品技术规范等。
3.3 检验内容本检验规则的内容包括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检验。
3.4 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由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
4. 检验要求4.1 设计检验4.1.1 设计文件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文件进行检验,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纸等,确保设计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1.2 材料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包括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确保材料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1.3 结构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结构进行检验,包括焊缝的质量、接头的强度等,确保结构的安全可靠。
4.2 制造检验4.2.1 制造工艺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工艺进行检验,包括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等,确保制造工艺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2.2 检验装置检验对用于压力容器产品检验的检验装置进行检验,包括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等,确保检验装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4.3 安装检验4.3.1 安装质量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装质量进行检验,包括连接件的紧固程度、密封性等,确保安装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3.2 安装位置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装位置进行检验,包括安装地面的承载能力、周围环境的影响等,确保安装位置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4 使用检验4.4.1 运行状态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性能进行检验,包括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的监测,确保产品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2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遵循以下规则:1. 国家标准: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这些标准包括《压力容器》(GB150)、《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GB/T3785)等。
2.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和销售环节应进行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审核、产品样品检验、产品符合性评定等。
3. 产品标识和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产品应在制造过程中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工作压力等重要信息,并在产品上粘贴制造许可证明标志。
制造许可证的颁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4. 强制性认证: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企业应通过强制性认证,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强制性认证的要求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5. 抽样检验: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的抽样检验方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抽样检验应包括外观质量、原材料检验、力学性能、安全附件、密封性、耐压试验等项目。
6. 不合格产品处理: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压力容器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停止生产、召回已销售产品、处罚制造企业等。
以上是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一般规则,具体的规定还需参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文件。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二)第一章绪论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本规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1.3 术语和定义1.3.1 压力容器产品指能容纳压缩气体、液体或混合气体液体的设备,并在其内部有与外界隔离的压力。
1.3.2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指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检验、测试、评估和监督,以确保其安全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1.3.3 检验机构指经国家认可的或通过评审的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
第二章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内容2.1 检验项目2.1.1 压力容器制造标准的符合性检验2.1.2 材料检验2.1.3 制造工艺检验2.1.4 强度试验2.1.5 非破坏性检验2.1.6 密封性检验2.1.7 用户标志检验2.1.8 安装检验2.1.9 使用试验2.2 检验方法2.2.1 符合性检验方法2.2.2 材料检验方法2.2.3 制造工艺检验方法2.2.4 强度试验方法2.2.5 非破坏性检验方法2.2.6 密封性检验方法2.2.7 用户标志检验方法2.2.8 安装检验方法2.2.9 使用试验方法第三章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要求3.1 检验机构资质要求3.1.1 检验机构应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检验设备和实验场地。
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3篇)
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检验标准: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应技术规范进行。
2.检验内容:监督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材料和焊接工艺符合规范要求的评审;- 压力容器的尺寸、壁厚、容积和材料的检验;- 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等压力控制设备的检验;- 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能和耐腐蚀性能的检验;- 压力容器的静态和动态强度的检验;- 压力容器的外观质量的检验;- 压力容器的附件和管道的检验。
3.检验方法: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可采用以下方法:- 检查压力容器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检查、尺寸测量和材料分析;- 进行压力容器的静态和动态强度试验;- 进行压力容器的压力和密封性能试验;- 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等进行功能测试;- 对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进行评审。
4.检验周期: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周期应按照规范要求和使用情况确定,一般为1年至5年不等。
5.检验机构: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
6.检验报告:根据监督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应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及处理意见等。
以上是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细则,具体的实施要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进行。
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2)1总则1.1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1.2适用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本院负责的在《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
2检验依据2.1国家管理部门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家质检总局《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简容规》);(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____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4)国质检锅[____]____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5)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是现代化工、电力、能源、石化等重要行业的基础设施,是其中的核心和重要支撑,承担着保证生产安全、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的重要职责,因此,锅炉压力容器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等是至关重要的。
如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已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产品的质量水平仍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产品的安全性能并不理想,因此,针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目的1、在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的基础上,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
2、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排除其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3、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标准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常用的标准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51《铸铁压力容器》、GB152《玻璃钢复合式压力容器》等。
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流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交验手续: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在交付使用之前向未督导单位交验相应的制造记录、各项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以及技术资料。
在验收过程中对压力容器的规格、材质、工艺、鉴定书等进行核对并留存至相应档案资料。
2、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观、尺寸、重量等情况的检验。
3、水压试验: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判断锅炉压力容器是否存在泄漏以及是否能够承受一定范围内的压力才能确定其可靠性。
4、封闭性试验:检测锅炉压力容器的密封性,判断锅炉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能是否符合标准。
5、操作性能试验:检测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以及功能性能,包括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等。
6、出厂验收:在符合以上标准的前提下,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按照合同规定安排运输和使用。
四、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体系。
大容规TSG21-2016对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对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要求6.1监督检验通用要求6.1.1 监督检验含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以下称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中进行(★压力容器的安装不实施监督检验)。
监检是在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监检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解析:压力容器监督检验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质量源于过程管理与控制,主要内涵在于以过程为基础的质量生存条件,质量控制是以保证产品安全可靠为核心。
监督检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规强制执行的工作。
★何谓检验?检验是对目的对象物的预期目标进行检查、鉴定、度量、测定、分析、测量、检测等具体质量活动的各项工作,称为检验。
其目的是决定产品是否满足符合规定的要求。
★何谓监督检验?简称监检。
是国家依法授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产品为保证其安全性能而强制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的基本性能进得符合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定检验方式。
它是在企业自检合格基础上的第三方检验,并且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6.1.2 适用范围6.1.2.1制造监检适用范围制造监检适用于以下产品的制造:(1) 整体出厂的压力容器;(2) 现场制造、现场组焊、现场粘接的压力容器;(3)单独出厂并且具有焊缝的筒节、封头及球壳板,或者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及换热管束。
★本条之规定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精简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
★分段(片)〖制造〗出厂的压力容器部件属于(3)款规定内容。
6.1.2.2实施监检的改造与重大修理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适用于以下情况:(1)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造;(2)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或者粘接,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
TSG R7004-2016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
原监检规 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
原监检规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原监检规第十一条 对实施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202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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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结构变化
三、主要变化
分为两个层次,即:正文和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三章:制造监检基本要求 第四章:安装、改造和修理监检基本要求 第五章:附则 附件包括了非金属容器、医用氧舱、储气井、进口容器、批量制造、 质量体系评价要求和表格。 (简要说明为什么列这些附件)
本质安全要求提高了,项目表的形式难以体现监检内容。
——高强度材料使用对安全性能的影响; ——新技术、新结构的使用。
➢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修改,对监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对安全要求的提高(如安全系数降低带来的变化) ——《固容规》要求对焊接工艺评定过程进行监检
➢ 3.监检现状与责任追究的双重压力,取消过于刚性的要求,明确监检内容的 呼声。 ——监检方式的讨论,驻厂吗?人员能力要求提高 ——现象分析,如假的材料质量证明书的讨论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验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内容和检验项目。
2. 检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行业规范和技术条件,确定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标准。
3. 检验方法: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对象的特点,确定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4. 检验程序与要求:根据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检验、运输、使用等过程,制定相应的检验程序与要求。
5. 抽样与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6. 检验记录与报告:对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制作检验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7. 质量控制与监督:加强对压力容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8. 合格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不合格产品予以处理。
以上是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一般概述,具体的规则和要求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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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1990 年8 月2 日劳动部劳锅字〔1990 〕10 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七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I《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6 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 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V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 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 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
按照受检压力容器的材质、结构及制造工艺等特点,若附件I 中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若附件1 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压力容器安全质量专用监检提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第十条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一条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
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
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第十四条监检员应根据《监检项目表说明》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
《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7 年。
第十五条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5,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四章受检单位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
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第十八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手册;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3.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名单;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6.压力容器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十九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条受检单位应确定联络人员。
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第二十一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吊销检验员证:1.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而未提出意见;2.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生产场所、地址或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压力容器的情况,监检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3.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4.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5.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检;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4.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1.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2.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3.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4.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二十六条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执行监检工作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
监险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介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一、图样审查1.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需要确定类别的压力容器,其确定的类别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3.设计图样所选用的制造、检验等标准,应为现行标准。
4.设计图样所选定的无损探伤方法、探伤比例比合格级别,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二、材料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
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要求复验的,应有复验报告。
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确认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
3.抽查材料标记移植,确认主要受压元件实际用材,应正确无误。
4.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三、焊接1.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
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确认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与产品一致,并在筒体纵焊缝延长线上同时焊接;对以批代台的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检查其所代产品的钢号、焊接工艺、批量及投料间隔时间等应符合规范和标准规定。
3.检查产品焊接试板(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现场抽查焊工钢印,以及施焊焊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并详细记录抽查结果。
5.对焊缝的超次返修,应检查审批手续。
必要时应审核返修工艺。
四、外观和几何尺寸1.焊接接头表面质量(1)抽查角焊缝焊脚尺寸。
对平封头与圆筒连接的角焊缝、多层圆筒上接管的角焊缝、管板与筒体连接的角焊缝、主体法兰角焊缝、人孔接管角焊缝和直径大于250 毫米的接管角焊缝等必须检查。
(2)对所有焊接接头应重点检查有无裂纹、咬边。
2.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
3.检查焊缝棱角度、对口错边量、筒体直线度、圆度、焊缝布置、坡口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
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五、无损检测1.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扩探情况。
对超声波探伤和表面探伤除检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2.抽查产品射线探伤底片,数量不得少于该台射线探伤底片总数的30 %。
审片工作应在热处理前或液压试验前完成。
主要检查底片评定结果正确性和底片质量。
返修底片必须检查。
对所抽查的底片应在上面适当位置做出标记或在《监检项目表》相应栏目中注明片号。
六、检查最终热处理前的所有工序质量的检验结果和热处理方案;热处理后,应检查热处理工艺执行情况及热处理报告。
七、耐压试验前,应确认需监检的项目均监检合格,受检单位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
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及装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打监检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