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TJ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1 总则本规范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本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规、安全监察文件有不符时,应以上述文件规定为准。
2 监督检验依据下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人员有义务及时收集采用最新版本并提交质量部。
省院将按《文件控制程序》引用最新版本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GB150-2011《压力容器》JB/T4731-2005《钢制卧式容器》JB/T4710-2005《钢制塔式容器》《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GB151—99《管壳式换热器》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NB/T47016-2011《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GB/T25198-2010 《压力容器封头》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制造厂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及企业标准3 监检人员的资格和要求独立承担安全质量监检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与监检产品范围相适应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监检人员应了解产品的生产程序及关键环节。
凡经本省院上岗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协助持证人员从事监检工作,但不得出具监检文件。
监检工作中应由检验员担任,Ⅲ类容器的监检应由检验师或高级检验师承担,应由Ⅱ级以上射线探伤证的人员担任射线底片复评。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范本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制定本监督检验细则。
本监督检验细则依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监督检验细则适用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
第三条检验单位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由国家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验单位)进行。
第四条检验依据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技术规程》2.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验方法》3. 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4. 产品设计文件和制造文件第二章检验内容第五条检验范围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材料和焊接质量检验2. 压力容器结构形式和尺寸检验3. 容器壁厚测定和非破坏检测4. 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的选择与确定5. 试验过程和结果记录6. 安全装置的安装和调试7. 技术文件、合格证及标志的齐全性检验8. 其他必要的检验项目第六条样品选取1. 根据相关规定,从生产企业的产品中,按照一定的比例选取样品进行检验。
2. 样品应当在保持原样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章检验要求第八条技术文件审核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检验单位应对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核,确保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材料和焊接质量检验1. 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材料和焊接质量,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包括材料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金相检查等。
2. 对于焊接接头,应进行焊缝的无损检测,确保焊缝的质量。
第十条压力容器结构形式和尺寸检验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结构形式和尺寸,应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容器壁厚测定和非破坏检测1. 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壁厚,应进行测定和非破坏检测,确保其达到要求。
2. 非破坏检测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执行,包括超声波检测、射线检测等。
第十二条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的选择与确定1. 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选择和确定。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遵循以下规则:
1. 国家标准: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这些标准包括《压力容器》(GB150)、《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GB/T3785)等。
2.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和销售环节应进行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审核、产品样品检验、产品符合性评定等。
3. 产品标识和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产品应在制造过程中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工作压力等重要信息,并在产品上粘贴制造许可证明标志。
制造许可证的颁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4. 强制性认证: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企业应通过强制性认证,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强制性认证的要求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5. 抽样检验: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的抽样检验方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抽样检验应包括外观质量、原材料检验、力学性能、安全附件、密封性、耐压试验等项目。
6. 不合格产品处理: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压力容器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停止生产、召回已销售产品、处罚制造企业等。
以上是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一般规则,具体的规定还需参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文件。
TSG_R7001-2004_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正式)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第十四条 进行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时,除非检查人员认为必要,一般可以不拆保温层。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测温仪表的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
(3)测温仪表及其二次仪表的外观。
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是指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技术要求:压力容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包括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2. 检验机构: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一般应为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或者企业的内部检验机构。
3. 检验项目: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项目包括压力试验、外观检查、材料检验、焊接质量检验、非破坏检测等,具体项目和要求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确定。
4. 检验依据: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确保检验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 检验报告: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应包括检验结果、检验方法和依据、检验时间等内容。
6.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应定期进行监督检验,以确保其长期的安全运行。
监督检验的具体周期和要求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定。
7. 备案管理: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结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上述是一些常见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还需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具体分析和确定。
同时,为了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厂家和使用者也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参与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对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的认知和理解。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261-13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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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3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4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汽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5条监检内容光焕发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6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7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一《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第8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让时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2014年3月目录一、背景资料二、修订原则三、主要变化四、条文释义五、附件说明六、展望一、背景资料1.压力容器的高参数、大型化的发展趋势和安全监察理念的变化,对压力容器的本质安全要求提高了,项目表的形式难以体现监检内容。
——高强度材料使用对安全性能的影响;——新技术、新结构的使用。
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修改,对监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安全技术规范对安全要求的提高(如安全系数降低带来的变化)——《固容规》要求对焊接工艺评定过程进行监检3.监检现状与责任追究的双重压力,取消过于刚性的要求,明确监检内容的呼声。
——监检方式的讨论,驻厂吗?人员能力要求提高——现象分析,如假的材料质量证明书的讨论落地拨高二、修订原则1.适应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原则2.坚持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原则3.强调企业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者原则4.基于产品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确定监检项目的原则5.提高监督检验有效性、可操作性原则6.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监控常态化原则7.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8.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则三、主要变化1.总体结构变化分为两个层次,即:正文和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用要求第三章:制造监检基本要求第四章:安装、改造和修理监检基本要求第五章:附则附件包括了非金属容器、医用氧舱、储气井、进口容器、批量制造、质量体系评价要求和表格。
(简要说明为什么列这些附件)三、主要变化2. 理念变化—引入符合性验证(评定)的理念,监检是符合性验证过程,职责讨论:交警与代驾—采用在质量计划中确定监督检验项目的方法替代项目表—“A类、B类”两种监检方式修改为“A类、B类、C类”三种方式—质量体系实施情况抽查方式的变化三、主要变化3. 适用范围及相应内容的增加—增加: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监督检验;—增加:地下储气井、进口压力容器、批量制造监督检验;—增加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监督检验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增加了“材料标记移植、组对与装配、焊接过程”等现场监督检验项目(B类)—增加了现场热处理的监检要求(第三十九条)三、主要变化4. 调整或者细化明确部分监检要求—修订将“设计图样的审查”修改为“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明确设计文件审查的监检内容;—修改了焊接产品试件、热处理试件的监督检验要求,强调了对试件的现场检查;—修改了无损检测的监检要求—修改“安全附件”的监督检验项目修改为“安全泄放装置”—修改焊接、外观及几何尺寸、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出厂资料审查的监检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规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2. 检验对象范围:确定需要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等。
3. 检验内容:明确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具体项目和要求,包括材料、焊接、结构、压力试验、安全装置检测等。
4. 检验机构:指定有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检验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5. 检验过程:规定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程序、流程和要求,包括样品接收、检测、记录、报告等。
6. 抽样检验:确定抽样检验的方法和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7. 检验结果评定与处理:根据检验结果,对产品合格、不合格或有缺陷的情况进行评定和处理,制定相应的措施。
8. 监督与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有效实施,建立监督机制,对检验结果进行跟踪和反馈。
以上是一般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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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压力容器在化工、石油、能源、机械、航空等领域中广泛应用,它是将工作介质压缩储存在容器中,并在肯定的工作温度、压力下稳定工作的设备。
然而,由于压力容器具有高压、高温等特点,一旦显现安全问题,后果不堪设想,甚至可能导致人员伤亡。
因此,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特别必要。
一、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目的1. 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保证其安全牢靠,削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保障压力容器产品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提高其生产和使用效益。
3. 防止不合格压力容器产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建立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档案,为质量追溯供给证据。
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内容1. 设计文件审查。
要求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是否充足规范、标准的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 原材料检查。
对各种材料的证书、检验报告、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指标、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3. 制造现场审核。
对生产现场进行审核,查看各种制造设备和工艺、制造工人的技术水平、工艺流程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
4. 焊缝检测。
对各种焊缝的质量进行检测,使用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氙灯检测、液态渗透检测等方法进行检测。
5. 非焊接检测。
对压力容器下部及其各附件安装、法兰密封、表面处理、内外观检测进行检测。
6. 静态压力试验。
在环境温度下,按规定的压力适时间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静态压力试验。
7. 承压部件强度计算。
对承压部件进行强度计算和校核,检查其是否充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法1. 缺陷检测。
采纳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液态渗透检测等方法对各种缺陷进行检测,确保制造的容器不存在缺陷。
2. 标志检查。
对制造的容器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标志齐全、信息真实。
3. 试验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压力容器检验规则(通用版)
压力容器检验规则(通用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压力的检验流程和要求,以确保其安全运行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以下是针对压力的检验规则的概述。
2. 检验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压力的检验应遵循以下原则:- 检验应基于压力的设计和制造标准;- 检验应依照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 检验应由经过培训和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
3. 检验流程压力的检验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 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压力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准备检验设备和工具。
2. 外观检验:检查压力外部是否有裂纹、腐蚀、变形等缺陷,并记录检查结果。
3. 内部检验:根据需要,对压力的内部进行检测,如超声波、射线或磁粉检测等。
4. 测试检验:对压力进行液体或气体压力测试,以确定其是否能承受设计工作压力。
5. 功能检验:根据压力的用途和特点,进行相应的功能性测试和操作检验。
6. 记录和报告:将检验结果记录并报告给相关责任人。
4. 检验要求为确保压力的安全运行,以下是压力检验要求的主要内容:- 检验周期:根据压力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法规要求,确定检验的周期,确保定期检验。
- 报告及记录:检验后应及时编制并保存检验报告和记录,包括检验日期、结果、问题与建议等。
- 维护和维修:根据检验结果,及时采取维护和维修措施,确保压力的正常运行。
- 法规要求: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安全标准,确保压力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 结论本文档提供了关于压力容器检验规则的通用版概述,详细的检验流程和要求可根据具体压力容器的类型和用途进行调整。
在进行压力容器的检验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储存或运输气体、液体或蒸汽的设备,其内部压力通常高于大气压。
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重要性,对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至关重要。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是指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和评估的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其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一、检验周期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条例》规定,压力容器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一般来说,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分为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两种。
定期检验一般为1年、2年、3年或5年一次,而特殊检验则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比如容器发生了事故或者经历了大修。
二、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检查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裂纹、变形、腐蚀等情况,特别是焊缝、法兰和密封面的情况。
2. 内部检查:通过非破坏性检测技术对容器内部进行检查,如超声波检测、射线检测等,以发现潜在的裂纹、腐蚀等问题。
3. 压力测试:对压力容器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压力测试,以确保其能够承受设计压力和工作压力。
4. 安全阀检验:对安全阀进行检查、清洗和校准,确保其能够在需要时正常工作。
5. 泄漏检测:对容器的密封性进行检测,以确保其不会发生泄漏。
6. 附件检验:对压力容器的附件设备,如传感器、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三、检验标准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条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规范》等。
同时,还应当遵循国际上通用的压力容器检验标准,如ASME、GB、PED等。
四、检验记录对于每次检验,应当制定详细的检验方案和记录,包括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法、结果等内容。
检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少10年以上,以备查证。
五、检验机构进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检验人员的资质、检验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
同时,检验机构应当独立公正,不受被检单位的影响。
六、检验报告对于每次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出具详细的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检验的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是一种重要的工业设备,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冶金、能源、航空航天等领域。
由于压力容器一旦出现事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1.监督检验机构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具体机构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石油化工、冶金、能源等行业监管部门的质检机构。
2.检验对象对于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对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区分:•新产品: 厂家生产的新型压力容器,应在出厂前进行检测;•检定期内的旧产品: 已正常运行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在检定期限内进行检测;•超过检定期限的旧产品: 已超过检定期限的压力容器,在维修或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测。
3.监督检验内容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3.1 材料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制造标准和材料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标识要求。
3.2 水压试验对于新产品和检定期内的旧产品,应进行水压试验,测试压力应按照压力容器制造标准执行。
3.3 超声波检测对于新产品和检定期内的旧产品,应进行超声波检测,主要检测焊接部位和壳体。
3.4 壳体内部检查通过开放压力容器,对其内部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腐蚀、裂纹和变形等问题。
3.5 阀门检查对压力容器上的各类管阀、安全阀、泄压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灵敏可靠,以及与压力容器连接的管道等设备是否符合标准。
3.6 焊接质量检查焊接部位的质量检查是保证压力容器整体安全和质量的关键。
应使用相应的检测仪器和方法进行检查。
4.监督检验标准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按照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具体包括:•《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规定》;•《钢制钢丝绳制成的弹缆式气瓶监督检验规程》;•《压力容器检查规程》等。
5.监督检验频次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频次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规格和使用环境等因素,确定检验周期;•新产品的检验周期不超过3年,检定期内的旧产品的检验周期不超过2年,超过检定期限的旧产品的检验周期不超过1年。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本(二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本压力容器是一种储存和传递气体、液体或混合物的设备,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能源、航空航天等行业。
由于压力容器工作环境复杂,负载重大,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引发严重事故,因此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范本,以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规范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行为,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压力容器产品的分类第二条压力容器产品按照其使用介质、使用压力和工作温度可分为不同的等级,包括高压容器、中压容器和低压容器。
第三章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机构第三条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由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能力;(二)具有独立的检验实验室,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三)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章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第四条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并应有相关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产品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符合技术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并进行设备的定期抽查和检测,以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及时查明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
第五章压力容器产品的销售和使用第八条压力容器产品的销售企业应持有相关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进行销售活动。
第九条压力容器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
对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压力容器产品的销售企业应提供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确保用户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产品使用不当导致的问题和事故。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模版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模版1. 引言压力容器是一种重要的工业设备,其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是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此,制定科学、规范的检验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针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进行规定,以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并能够安全使用。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3. 总则3.1 检验目的本检验规则的目的是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确保其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3.2 检验依据本检验规则的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以及产品技术规范等。
3.3 检验内容本检验规则的内容包括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检验。
3.4 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由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
4. 检验要求4.1 设计检验4.1.1 设计文件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文件进行检验,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纸等,确保设计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1.2 材料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包括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确保材料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1.3 结构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结构进行检验,包括焊缝的质量、接头的强度等,确保结构的安全可靠。
4.2 制造检验4.2.1 制造工艺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工艺进行检验,包括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等,确保制造工艺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2.2 检验装置检验对用于压力容器产品检验的检验装置进行检验,包括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等,确保检验装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4.3 安装检验4.3.1 安装质量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装质量进行检验,包括连接件的紧固程度、密封性等,确保安装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3.2 安装位置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装位置进行检验,包括安装地面的承载能力、周围环境的影响等,确保安装位置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4 使用检验4.4.1 运行状态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性能进行检验,包括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的监测,确保产品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总则1.1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1。
2适用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本院负责的在《容规》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包括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2检验依据2。
1 国家管理部门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4)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监检规》);(5)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制造许可》);(6)《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7)进出口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8)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2。
2 境内接受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为依据(不包括出口压力容器)。
2.3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1)进口监检一般要求不得低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如果产品依据的国外规范、标准高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应该同时满足相应的国外规范、标准.(2)除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统称合约)中有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与验收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外,在设备进口监检或设备到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范、标准进行。
(3)如果境外企业在短期内完全执行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我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制造许可》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验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内容和检验项目。
2. 检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行业规范和技术条件,确定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标准。
3. 检验方法: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对象的特点,确定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4. 检验程序与要求:根据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检验、运输、使用等过程,制定相应的检验程序与要求。
5. 抽样与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6. 检验记录与报告:对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制作检验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7. 质量控制与监督:加强对压力容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8. 合格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不合格产品予以处理。
以上是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一般概述,具体的规则和要求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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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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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七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l《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6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
按照受检压力容器的材质、结构及制造工艺等特点,若附件l中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若附件1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压力容器安全质量专用监检提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第十条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一条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
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
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第十四条监检员应根据《监检项目表说明》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
《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7年。
第十五条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5,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四章受检单位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
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第十八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手册;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3.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名单;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6.压力容器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十九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条受检单位应确定联络人员。
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第二十一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吊销检验员证:1.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而未提出意见;2.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生产场所、地址或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压力容器的情况,监检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3.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4.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5.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检;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4.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1.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2.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3.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4.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二十六条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执行监检工作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
监险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介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一、图样审查1.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需要确定类别的压力容器,其确定的类别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3.设计图样所选用的制造、检验等标准,应为现行标准。
4.设计图样所选定的无损探伤方法、探伤比例比合格级别,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二、材料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
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要求复验的,应有复验报告。
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确认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
3.抽查材料标记移植,确认主要受压元件实际用材,应正确无误。
4.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三、焊接1.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
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确认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与产品一致,并在筒体纵焊缝延长线上同时焊接;对以批代台的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检查其所代产品的钢号、焊接工艺、批量及投料间隔时间等应符合规范和标准规定。
3.检查产品焊接试板(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现场抽查焊工钢印,以及施焊焊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并详细记录抽查结果。
5.对焊缝的超次返修,应检查审批手续。
必要时应审核返修工艺。
四、外观和几何尺寸1.焊接接头表面质量(1)抽查角焊缝焊脚尺寸。
对平封头与圆筒连接的角焊缝、多层圆筒上接管的角焊缝、管板与筒体连接的角焊缝、主体法兰角焊缝、人孔接管角焊缝和直径大于250毫米的接管角焊缝等必须检查。
(2)对所有焊接接头应重点检查有无裂纹、咬边。
2.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
3.检查焊缝棱角度、对口错边量、筒体直线度、圆度、焊缝布置、坡口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
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五、无损检测1.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扩探情况。
对超声波探伤和表面探伤除检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