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
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最新版)目录1.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的概述2.业绩预告披露时间的规定3.业绩预告披露的内容要求4.深交所对中小板业绩预告的大变革5.总结正文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是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而制定的一套规则。
它主要包含了业绩预告披露的时间规定、内容要求以及深交所对中小板业绩预告的大变革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根据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上市公司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 月 31 日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而对于半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时间不晚于 7 月 15 日。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 50% 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 月 31 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对于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披露。
其次,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还对业绩预告披露的内容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
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等情况,需要在业绩预告中进行披露。
而对于半年度业绩预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利润为负值,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 以上,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则需要披露。
最近,深交所对中小板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相关事项披露工作进行了重大变革。
这次变革主要体现在修订发布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以下简称《1 号备忘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以下简称《13 号备忘录》)。
这次修订对于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三)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中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证券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深证上〔2022〕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深证上〔2020〕78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7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制定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年报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年报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提供必要说明,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实。
上市公司在年报全文和摘要中披露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最近三年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最新统一口径披露。
二、每股收益的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等规定,在年报中按以下原则计算并披露最近三年的每股收益:(一)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
在报告期结束后、年报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无需为此调整,各年度的每股收益仍按各年股本总额的加权平均数计算;但是,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增加披露报告期(T年)“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最新股本总额。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披露规则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披露规则
(实用版)
目录
1.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概述
2.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业绩预告的具体要求
3.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的具体要求
4.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的具体要求
5.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正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概述
创业板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板块,其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有严格的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需按照规定进行业绩预告披露,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业绩预告的具体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若公司未在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报告期进行业绩预告,则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的具体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若公司未在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报告期进行业绩预告,则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的具体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0 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
绩预告。
对于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业绩预告,没有强制性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 3-4 月份的,应当在 2 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而对于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 8 月份的公司,则鼓励在 7 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总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和披露内容要求。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披露规则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披露规则摘要:一、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告披露时间二、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告要求三、创业板半年报业绩快报披露规定四、注意事项和影响因素正文:创业板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板块,其上市公司半年报业绩预告的披露规则备受关注。
根据相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以及要求如下:一、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告披露时间1.一季度业绩预告:上年度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2.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前。
3.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前。
4.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前。
二、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告要求1.上市公司未在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报告期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
2.业绩预告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原则,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三、创业板半年报业绩快报披露规定1.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2.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上市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四、注意事项和影响因素1.半年度业绩预告不属于强制信息披露事项,但上市公司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自主决定是否披露。
2.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份之前的公司可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否则需要强制性披露。
3.半年报和季报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总之,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披露半年报业绩预告时,需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创业板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规则是什么
创业板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规则是:
1、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当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2、创业板公司应当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第三季度业绩预告,在1月31日之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拓展资料:
1、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创业型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
[1]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
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300”开头。
2、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3]。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3、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
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5]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创业型、中小型企业的摇篮。
4、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举行开板启动仪式。
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1. 业绩预告根据公司的内部数据和市场情况分析,预计本期业绩表现如下:•营业收入预计达到XX亿元,同比增长XX%;•净利润预计达到XX亿元,同比增长XX%。
这一预计是基于以下因素的分析和判断:1.1 市场需求根据市场调研和竞争对手的情况,预计需求将保持稳定增长。
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能够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
1.2 产品创新公司在本期进行了新产品的研发,并取得了非常好的市场反响。
新产品的销售额有望对公司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1.3 成本控制公司始终将成本控制作为重要任务,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降低成本。
成本的有效控制有助于提升利润水平。
2. 定期报告披露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如下时间节点披露定期报告:•月报:每月X日前披露上月经营情况;•季报:每季度X日前披露上季度经营情况;•年报:每年X月X日前披露上年经营情况。
定期报告中将包含以下内容:2.1 公司概况公司概况部分将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主要业务、股权结构等内容,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背景信息。
2.2 经营情况经营情况部分将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和服务、市场竞争情况、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等内容,详细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
2.3 财务状况财务状况部分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数据,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和解读。
同时,还将披露公司的财务指标和财务风险情况。
2.4 风险提示风险提示部分将列举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大风险因素,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
这有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2.5 前景展望前景展望部分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进行说明,以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3. 报告披露方式公司将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业绩预告和定期报告:•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公告;•通过媒体发布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解答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解答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3月发布1、报告期内或资产负债表日至年报披露日之间离职的独立董事是否需要进行述职报告,董事会需要审议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么?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4.7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
根据该条规定,凡曾在报告期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不管其是否已经离职,皆须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不需经董事会审议,也不需作为一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上审议。
2、什么情形下需要对公司的上年同期每股收益进行调整列报?答: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即调整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
例如,上市公司在T年度内实施了每股送转C股的送股转增方案,T-1年度、T-2年度调整前每股收益分别为A和B,则在披露T年年报时,T-1年度、T-2年度的每股收益应分别按调整后的每股收益A/(1+C)和B/(1+C)列报。
3、公司章程中需要对未来年度分红政策细化到什么程度,是否必须确定分红比例?答:上市公司需强化对股东的回报意识,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和现金分红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在公司章程中细化有关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明确分红具体条件、期间间隔、最低金额或比例等内容,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预期。
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执行落实,调整变更应履行必要程序。
4、公司上市当年是否必须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7.18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上市当年可以不用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公司什么情况下必须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鉴证报告?答: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按照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格式详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创业板业绩快报规则
创业板业绩快报规则
1. 定义和范围
创业板业绩快报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业绩快报是指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前,根据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其经营业绩情况的信息文件。
2. 披露时间和内容
2.1 年度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前30个交易日内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 半年度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15个交易日内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3 季度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可以在季度报告披露前披露季度业绩快报,但不属于强制性要求。
3. 披露要求
3.1 业绩快报应当以预约披露方式在指定媒体发布。
3.2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基本信息、预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数据合理性的说明、预计披露日期等内容。
3.3 上市公司应当在业绩快报披露后的一个月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4. 信息披露责任
4.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业绩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2 上市公司应当在业绩快报中如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业绩快报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内幕交易。
创业板中报预披露规则
创业板中报预披露规则
创业板中报预披露规则是指创业板公司在每年的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根据规定提前预披露财务数据和业绩信息的规定。
具体规则如下:
1. 时间要求:创业板公司需要在每年的半年度报告披露前,提前15个交易日,即约30天内,发布中报业绩预告。
2. 披露内容:中报业绩预告应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并与上年同期进行对比,给出增减幅度的预测。
3. 披露方式:创业板公司可以通过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如上交所网站、本公司网站等,进行中报业绩预告的发布。
4. 审核要求:创业板公司在发布中报业绩预告前,需要经过自查、上级审查等程序,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5. 公司印章要求:创业板公司在中报业绩预告的发布文件中,需要加盖公司印章,并注明发布日期。
中报预披露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创业板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表现,提高市场透明度,帮助投资者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通过提前预披露,创业板公司也能够更好地与投资者和市场沟通,提前引导市场预期。
创业板中报业绩预披露规则
创业板中报业绩预披露规则创业板中报业绩预披露规则是中国证监会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而制定的规则。
该规则主要包括企业在中报季度结束后预披露业绩方面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处罚措施。
以下将对创业板中报业绩预披露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创业板中报业绩预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每年中报季度结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预计的中报业绩情况。
上市公司需要在公告中明确说明业绩预计的变化原因、核心业务表现、主要财务指标等相关情况,同时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
其次,创业板中报业绩预披露规则强调了上市公司预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需要确保预披露信息不夸张、不误导、不遗漏重要信息,否则将会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规。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及时更新业绩预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获取最新的、权威的业绩数据。
再次,创业板中报业绩预披露规则规定了对违规披露信息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内容披露中报业绩信息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暂停上市等。
对于虚假、夸大业绩的预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包括暂停上市、撤销上市资格等。
最后,创业板中报业绩预披露规则规定了投资者对预披露信息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投资者有权根据上市公司的业绩预披露信息作出投资决策,通过信息披露平台获取实时更新的业绩数据,同时也可以对不符合规定的预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和检举,维护自身的投资权益。
总的来说,创业板中报业绩预披露规则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发展。
上市公司需要严格遵守规则,确保业绩预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投资者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希望创业板中报业绩预披露规则的实施能够为市场注入更多诚信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创业板三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创业板三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类板块,主要面向新兴成长型企业。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创业板实行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
其中,业绩预告是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年度内披露财务信息的重要环节之一、本文将介绍创业板三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一、业绩预告的定义和目的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在年度报告公布之前,主动向公众披露本年度经营业绩变动的情况。
业绩预告的目的是让投资者提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从而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
二、业绩预告的披露时机根据创业板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每年度一季度报告公布后的10个交易日内,披露当年前三个季度的业绩预告。
具体时间以证监会规定为准。
三、业绩预告的披露内容业绩预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业绩变动情况、业绩变动的原因和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评估。
1.业绩变动情况业绩变动情况是指公司预计当年度经营业绩相对于去年度或上年同期的变动情况。
一般来说,业绩变动情况会分为业绩大幅增长、业绩稳定增长、业绩持平、业绩下滑四种情况。
2.业绩变动的原因业绩变动的原因是指导致业绩变动的内外部因素。
内部因素包括公司经营策略调整、产品创新、成本控制等,外部因素包括市场竞争、政策环境变化等。
3.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评估是指上市公司对于业绩变动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影响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业绩变化的稳定性等。
四、业绩预告的披露方式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业绩预告的披露,包括公告、新闻发布会、投资者关系活动等。
同时,上市公司还可以将业绩预告发布在证券交易所的指定平台上,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五、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为了保证业绩预告的真实准确,创业板对业绩预告的披露提出了一些要求。
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预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进行修正和澄清。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配合交易所的监管。
六、业绩预告的监管措施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创业板对业绩预告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1月制定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
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
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
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3、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告规则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告规则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告规则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在发布半年报业绩预告前,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业板)公布信息,保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2.业绩预告内容:半年报业绩预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上限和下限)、同比增长率和预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其他主要财务指标等。
3.业绩预告发布时间:企业应在报告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公布半年报业绩预告。
4.具体预警标准:半年报业绩预告中应明确预警标准,如预测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达到一定比例时,可以标明为预亏、预盈或预降。
5.信息真实性:企业应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或者存在严重错误地误导市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则仅为一般性提及,具体的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告规则可能会因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因此,创业板上市企业应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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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制定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
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
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
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
3、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五、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本所鼓励公司对发布的业绩快报数据由注册会计师进行预审计或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事先的充分沟通。
上市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达到或超过20%的,应该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六、因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准确性的,公司应在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做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