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共部分的使用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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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共部分的使用与维护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物业公共部分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改变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用途的规则。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如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花园、道路、广场等,全体业主均可使用,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设施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2.公共道路、场地的占用、挖掘规范。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3.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应当由提供服务的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的责任。有关单位因维修、养护管线和设施设备的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4.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经营的规则。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进行,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