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概述
人身权法
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犯隐私权,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
为社会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的,不构成侵害隐私权。
案例: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 了一篇关于她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 及病史公之于众,造成小兰被排斥和歧视, 那么上述媒体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哪些权利?
肖像权的内容 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歪 曲、丑化他人肖像。
合理使用行为:(1)新闻报道使用;(2)执行公务或为国家
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3)为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
肖像;(4)为科研或教育目的限定使用。
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案
内容: (1)命名权(2)变更权(3)使用权
姓名不能转让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 (3)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4)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
案例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19岁)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 (被告,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是,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 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向张某(原告,女,28岁) 借用身份证。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 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 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名义到 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撤 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 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 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 用,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 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第三十五章人格权
【身体权与生命权的区别】:
身体权的客体是:人体的整体构造;:人的生命安全或生命的正常活动;其权力内容是:保障生命不被他人非法剥夺。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身体的的整体;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的整体。强调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或转让权。
2.肖像使用权。须在法定范围内使用。包括:自己使用权利、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部分使用或全部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或无偿使用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在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使用的权利。
3.维护肖像完整权。
【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有】:
1.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社会公益而举办特定活动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自由权】: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身意志进行活动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是体现人格尊严和人生价值最基本的权利。)
【自由权包括】:行为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
【行为自由权】:指民事主体支配自己身体进行各种行为和活动的权利。
【意志自由权】:指民事主体按照自身意志进行内在精神活动的权利。
【人格权的法定属性】:
1.人格权本质上是法定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的,通过法律的确认和实施得以实现的。)
2.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格权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权利。
【侵害名誉的行为包括】: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
【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民分名词解释
第一章人身权概述1、人身权: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第二章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2、生命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4、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5、姓名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权利。
6、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7、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8、信用权: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害的权利。
9、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10、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
第四章物权总论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
2、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用其他物替代的物。
4、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而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5、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形态、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法等事项均有法律所规定。
6、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决定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原则,即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意思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的权利属性。
人格权法——精选推荐
第二编人格权法第七章人格权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人格权的权能。
【教学重点及难点】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权的权能。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2学时。
第一节人格权的概述一、人格权的概念(一)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题的固有权利人格权是绝对权首先人格权无需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就能取得,并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一旦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依法享有这种固有的人格权.人格权的固有属性还表现在,他于民事主体存在共始终,自然人,法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只要还爱社会上存在,就具有人格权,既不能因某种事实而丧失,也不能基于某种原因被剥夺。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人格权专属于民事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
一方面,人格权是有民事主体专属享有,非为其他组织所享有。
另一方面,人格权是不能转让或抛弃的权利,法律旨在确认和维护这种权利,而不能剥夺,尤其是对一般人格权。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1)人格权如果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就会沦为泛泛的口号;(2)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3)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法还需要法律加以确定。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民事权利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但并不排除包含于这种人格利益中的物质利益因素.当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损害时,自然人为医治创伤,处理丧葬所造成的损失;在肖像权名称权等人格权在客观上可能转化成的物质利益,以及所有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而威权里恢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一)人格权的主体人格权的主体,就是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11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3.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权的内容为: 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17
四、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10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健康权
健康权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维护人的身体的上述状态 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自然人对自身健康状况予以维护 的权利。这不仅包括自然人维护自身生命、提高生活质量、 追求体格完美,以及在生理机能、功能出现不正常的状态 时请求医疗、接受医治的权利,同时也具有维护社会利益 和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意义。
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看受害人的社会 评价是否因侵权行为而有所降低。
16
四、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特征 除了具备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等特征外, 还有以下两项重要特征:第一,肖像权的主体只能 是特定的自然人。第二,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 肖像权具有更多的财产利益。
(二)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 2.无正当理由。
5
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支配权 2.利用权 3.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人格权
梦露在地铁出风口上拍的照片
• 梦露生前4位摄影师的后裔 和梦露遗产的最后继承人之 间发生了冲突。诉讼结果将 决定谁将拥有这位性感女神 相关照片的获益权。
小鱼:《梦露肖像权之争愈演愈烈》,新浪网: /x/2006-05-06/10321073379.html
•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专 门就精神损害赔偿保护人格权的整 体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这个司 法解释被业界称作是“中国人格权 司法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
第二节 人格权的权能
一、控制权 二、利用权 三、有限转让权 四、适当处分权
•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 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 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 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 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 ) 2011年卷三单选第24题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生命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
1、生命安全维护权; 2、司法保护请求权; 3、生命利益支配权。
二、健康权
•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自己的 生理机能正常活动的人格权。健康权 是以生命权为前提和基础的人格权。
• 健康权的内容: 1、身体机能健康的维护权; 2、劳动能力。
三、身体权
•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持身体组织完 整并自主支配其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 “赵C赢了官司”,在社会上引起 轩然大波。更有人表示要效仿赵C, 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回姓名权。此前, 全国其他地方一些诸如“周 E”“胡D”等姓名,都被公安机 关拒绝登记。
• 2008年6月,月湖分局向鹰潭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及保护对象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切法律保护的权益,包括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 人格权的内容和特点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了人的身体权、精神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特点是固有性、不可变更性、不可放弃性和不可侵犯性。
3. 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保护。
相关的规定包括了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含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依法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并应当独立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能力.2.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年龄、婚姻、监护、行为能力委托等方式,终止则是通过成年、婚姻、监护解除等方式。
3. 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因为精神障碍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符合法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要求,合法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和民事法人1. 法人及其分类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法人主要分为了自然人法人和单位法人。
2. 法人的设立和登记法人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和法人资格条件,法定程序设立,民事法人人通过公示等手段完成登记。
3. 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自己的名义行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受独立的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主体主动作为以及遵从一定的意志,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及实践行为的统称。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用以规制和保护人格权利。
人格权利是民法的传统权利,是民法的基本权利,是民事主体权利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民法公平、正义、民主、诚信等价值的综合体现。
民法对人格权利的规定与保障,赋予了民事主体特定的法律地位,实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一、什么是要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以民事主体人格利益为体现的基本民事权利。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性,具体人格权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人格权利体现人格利益,具有强烈的非财产性。
其是法律对主体承认的基础,是主体法律地位的重要保障。
(一)人格权具有基础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础权利,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存在于法律关系中,必须具备相应法律资格。
而法律资格的取得,或是基于自然事件如出生,或是基于法律承认。
不论何种方式取得法律资格,其意义均在于可以介入民事法律关系,开展民事活动。
也就是说,具备人格权,是介入民事关系,开展民事活动的法律基础。
对自然人来说,具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是其在民法关系中生存的必要保障。
自然人生生命、身体健康、名誉等基本权利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失去生命和名誉,则其法律主体地位名存实亡。
只有在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在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情况下,民事主体才能实现民法所期望的在平等的基础,自由行使各自权利,共同协商交易。
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并非通过法律行为,而是根据其出生这一自然事实取得。
人格为法律为每一个自然人所设置,不因个人的性别、民族、家庭、财富等原因而进行区分。
在民法角度,一个平民的权利与一个国王的人格权利并无区别,对于二者的保护是同样的。
甚至基于某些人群的特定弱势地位,民法还会给予特殊保护。
这一特殊保护并非特权,而是为实现公平,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比如对于未成年人,民法设置了监护制度进行保护。
在未成年人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义务时,则由国家出面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民法人格权ppt课件
利益平衡原则
在处理权益冲突时,应综合斟酌各方利益,尽可能实现利益的平衡。
权益位阶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当人格权与其他权益产生冲突时,可以根据权益位阶原则进行解决,即优先保护位阶更高的人权。
个案分析原则
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05
CHAPTER
03
CHAPTER
具体人格权
总结词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是行使其他人格权的基础。
详细描写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坚持为客体的权益,是其他一切权益的条件。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总结词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良好状态为主要内容的权益。
04
CHAPTER
人格权的保护与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个人的人格权需要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在新闻报道中披露某些个人信息。
公共利益限制
法律可能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的人格权受到限制,例如在刑事侦查中,可以对犯法嫌疑人进行强制侦查措施。
法律特别规定限制
在一些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对某些人格权的限制,例如雇主可以要求员工在合同中放弃某些隐私权。
人格权的法律责任
因侵犯人格权而导致的财产缺失,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缺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
当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名誉受损时,侵权人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侵害,侵权人应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
VS
对于严重侵犯人格权的犯法行为,侵权人可能受到刑罚处罚。
民法学第十 八 章 人 格 权
第十பைடு நூலகம்章 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一 人格的概述 从语源上讲,人格来源于拉丁语,原指戏剧 中的假面具,但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格最早出现于 罗马市民法。 (一)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 体 自然人从出生开始即具有人格,法人从成立 开始即有法律上的人格。
12
五 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 有关一般人格权是有明 文规定的 。 ( 一 ) 一般人格权立法体系性欠缺 《 民法通则 》 是原则性规定 , 但该法对人 格尊严的规定 , 有严重缺陷 。 ( 二 ) 一般人格权与其他权利混同 , 对人 格权的保护不利 上述单行法律的基本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 、 法人的 权利 , 其中 的 权利既有政治权利 , 又有 民事权利 。 ( 三 ) 一般人格权权利主体不够全面 上述单行法律保护的是特定身份主体的人格尊 13 严。
24
3. 名 称变更权 登记使用的名称在使用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 。 名 称变更可以是部分的 , 也可以是全部的 。 4. 名 称转让权 名称使用权转让可分为 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 和 名 称权让与 。 名 称使用 权部分转让 , 指当 事人双方以 协议方式准许受让人在特定范围内 使 用名称的 行为 。
25
三 肖 像权 ( 一 ) 肖 像与肖 像权 肖 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公民 的形象 , 它是通过绘画 、 照相 、雕像 、 录像 、 电影艺术等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 的视觉形象 。 ( 二 ) 肖 像权的特征 肖像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 , 同时体现了公 民的 精神利益与 物质利益 , 肖像权具有以下法律 特点 : 1. 肖像权的主体只是特定自然人 肖像权只由自然人所享有 , 法人不享有肖 像 权。 26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固有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天生就应当享有的权利,不需要法律特别规定。
2.专属性:人格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3.内在性: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人格而产生的,不能直接从外部赋予。
4.非财产性:人格权不直接涉及财产,不具有财产价值。
5.平等性:所有民事主体一律平等,享有人格权。
6.绝对性:人格权是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义务。
7.支配性:人格权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进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可以据此排斥他人对该利益的侵害。
8.终身性:人格权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
民法典ppt课件人格权
自由权
总结词
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行动、自主决定 的权益。
详细描写
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等。 国家保证公民的自由权,但公民行使自由权时不得违反法律 和社会公共利益。
姓名权
总结词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 益。
详细描写
人格权的特征
01
02
03
04
专属性
人格权与权益主体的人格紧密 相连,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
。
非财产性
人格权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可 以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
不可转让性
人格权是个人特有的权益,不 可转让给他人。
不可剥夺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 人不得剥夺他人的基本人格权
。
人格权的意义
保护人格威严
人格权的存在可以保护个人的威 严和价值,使个人在社会中得到
应有的尊重和地位。
保证基本人权
人格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证人格权就是保证个人的基本 权益和自由。
促进社会和谐
保护个人的人格威严和基本权益可 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02
具体人格权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生命权
总结词
详细描写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生活秘密、个人通讯秘密和个人隐私空间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搜 集、传播他人的隐私信息,也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空间。
03
一般人格权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威严权
要点一
民法典人格权编课件ppt
在法律面前,所有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各项人格 权。
人格权的意义
保证基本人权
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益,是保证人的威严和价值的 重要基础。
保护社会秩序
保护人格权有助于保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 稳定。
推动法治建设
保护人格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推动法 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02
一般人格权
生命权
03
具体人格权
肖像权
80%
肖像权概述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以自 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 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100%
肖像权的客体
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所体现的人 格利益,包括肖像上所反应的公 民个人的生理特征、容貌、姿势 等。
80%
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未经公民 本人同意,制止制作、复制、出 版、销售、传播其肖像等行为。
赔偿缺失
侵犯人格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缺失。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05
人格权的未来发展
人格权保护的国际趋势
全球化背景下的人格权保护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各国在人格权保护方面逐渐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国际社会对人格权 的尊重和保护。
人权条约的制定与实施
生命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 、生命坚持为内容的基本权益 。生命权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 剥夺他人生命权。
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了对侵犯生命权行为 的严厉制裁,包括刑事制裁和 民事赔偿。同时,社会舆论和 道德观念也对生命权给予高度 关注和保护。
生命权的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 安全、社会秩序和其他公共利 益,法律可以对生命权进行必 要的限制,例如依法执行死刑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一、引言人格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作为对人格权的具体规定和法律保护,其理解与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旨在阐述人格权的内涵、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应用。
二、人格权的内涵与特点2.1 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人格的自主性、尊严和完整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尊严和自由。
2.2 人格权的特点(1)人格权具有普遍性。
每个人都享有人格权,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身份。
人格权属于个体的天赋权利。
(2)人格权具有独立性。
人格权是与个体的生命和尊严紧密相连的,对于公民来说,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不可侵犯。
(3)人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人格权是一个整体,不容分割。
作为整体的人格权应当得到全面的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3.1 生命权与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个人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
他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自由、个人安全等权利。
3.2 名誉权与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个人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他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不得恶意诋毁、中伤他人,不得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名誉和荣誉。
3.3 自由与尊严权个人享有自由和尊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没有人可以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尊严。
公民有权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权利。
3.4 姓名权与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也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编__人格权法
第二编
人格权法
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父母赡养费 的赔偿不以父母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作为条件,其计算期间 是从受害人有赡养能力开始计算(考虑到被害人受教育及 服兵役的时间,实际从受害人24岁开始计算),推算致父 母65岁为止;计算基数为200元新台币;采用霍夫曼计算 法,扣减利息。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特殊侵害健康权案例分析
2004年,
四川省成都市, “肇事者” 小乌龟 案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特殊侵害健康权案例分析
老鼠吓伤人,
谁承担责任?
问题:健康权受 损的原因力问题。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十一章
身体权
健全的灵魂寓于健全的身体。
————法国格言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热点案例
2004年,某地一名16岁的 未成年人因盗开汽车,被收容 审查,其间患大叶性肺炎,在 保外就医期间未能治愈而死亡。 死者亲属对该未成年人的死因 有怀疑,提出进行法医检验, 确定真实死因。公安机关委托 省医学院进行解剖检验。在检 验过程中,主检法医学教授组 织学生观摩教学,并在检验之 后,提取有关脏器制作标本作 为教学用。死者家属认为医学 院非法利用尸体的行为侵害了 死者的人格利益,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因而诉至法院。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九章
生命权
生命,那是自然给人类去雕琢的宝 石。 ——诺贝尔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热点案例
药家鑫案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 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 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 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 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 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 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 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 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人格权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与制度的产生和历 史演变
• 二、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 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与制度的 产生和历史演变1
• 1、一般人格权萌芽于罗马法。马克思指出: 罗马法最先制定了“抽象的权利”,即一般人 格权。包括“自由”、“市民权”和“名誉”。 它们都是罗马人的一种法律地位或资格。其中, 自由人地位,分生来自由与解放自由二种,因 自由地位的丧失而导致权利能力灭失的“最大 人格减等”,等同于市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死亡。 丧失市民权,导致“人格中减等”,即自自由 受限制。不名誉者,如从事卑贱职业,削减其 能力。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与制度的
产生和历史演变2
• 2、近代民法正式确立一般人格权。近代民法 确认了一系列具体的人格权,但法民、德民并 未就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为什么?)。瑞民 则在“自然人”一章中首次提出了“人格的保 护”问题,承认了“一般人格权”。二战后许 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等均接受。
• 3、我国相关立法规定。①旧民法18:“人格 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 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前项情形,以法律 有特别规定者,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案例3
• 2000年2月2日傍晚,村民苏某被一辆机动车撞 死,当地村民为保护现场及尸体,在苏某尸体 旁边用石头设置标记,用编织袋覆盖尸体,等 候交警前来勘查处理。此时,村民罗某驾驶吉 普车路过,在未停车辨明路障的情况下,驾车 从尸体上轧辗过去,并将尸体往前拖拉十多米, 掉至路中。后经法医检验,苏某尸体多处皮肤 擦伤、毁损。苏某之孙起诉,以无法查找肇事 车为由,要求罗某承担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尸体损害费和亲属精神损害费。
人格权复习资料
人格权复习资料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利益。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民法典》第992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权,不得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措施一般人格权的概述:一般人格权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地方式而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人格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就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民法典》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是人格权请求权:所谓人格权请求权,就是基于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和支配权的效力而产生的排除对人格权的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侵害或妨碍,旨在维护人格权圆满状态的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1.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前者需要考虑损害和过错;后者不考虑过错,不要求有损害。
2.请求权行使功能不同:前者目的在于损害填补;后者目的在于恢复权利圆满状态。
3.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前者系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后者是绝对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是指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通常只适用于情况紧急的行为。
第二,仅适用于侵害之虞的情形。
第三,禁令的适用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
第四,禁令的效力具有多样性。
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1、身体权利是指公民的全部身体和身体的有机成分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健康权是人身权中具体的物质人格权,是指人的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身体权利保护身体的完整性,具有精神权利的性质,顾名思义,健康权保护公民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一种纯粹的物质权利。
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一个人有权利保护自己的人格,以及自己的身份、名誉和声誉。
它是一种基本
的人权,也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权利。
人格权的内涵包括自我决定权、自由表达权、自由行动权、自由思想权、自由宗教信仰权、自由结婚权、自由离婚权、自由择业权、自由政治参与权、自由参加社会活动权等。
人格权的实现,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护人格权的法
律法规,社会应该建立起一种文化氛围,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尊重他人的身份、名誉和声誉。
此外,个人也应该积极参与到保护自己的人格权中来,不要被他人的言行所左右,不要被
他人的言论所折磨,不要被他人的言论所伤害,不要被他人的言论所抹杀。
总之,人格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责任。
政府、社会和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保护人格权的过程中来,共同维护人格权,共同促进人权的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3.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简称人格权的客体, 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
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格利 益。 • 人格利益, 既包括人格独立、 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 也包括生命、 健康、 身体、 肖像、 姓名、 名称、 名誉、 隐私、 荣誉、 人身自由、 婚姻自主等具体人格利益。它与人身不可分离, 不具有财产内容, 主要体现的是精神利益; 但是, 这并不排除其具 有物质利益因素, 如生命、 健康、 身体、 名誉、 肖像、 隐私等人 格利益受到侵害后, 受害人因遭受身体创伤、 精神痛苦而需要治疗, 从而发生财产损失。 因此, 不能因为其精神利益性而影响财产损害 赔偿。
益进行控制的权利。控制权是人格权的基本权能, 既是权利主体积 极行使权利、 实现人格利益的表现, 也是权利人行使其他权能的基 础。 控制权是人格权行使的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如: 自然人通过锻 炼身体, 改善生活习惯, 对疾病进行诊疗等积极活动延长生命、 增 进健康、 强健身体, 是对个人生命、 健康、 身体利益的控制; 企 业法人通过产品质量控制、 服务质量控制获得并维持自己的良好信 誉, 是对名誉利益的控制。
• 1.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人格权的主体, 是指参加人格权法律
关系并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 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 也称权利人;
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 也称义务人。 由于人格权是绝对权, 因此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 权利主体通常是特定的, 而义务主体通 常是不特定的除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人。
第七章 人格权概述
•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 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能 • 第三节 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返回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 人身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 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 既是民事主体 享有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 也是构成民法的支柱。
上一页
返回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2.利用权 • 利用权, 是指人格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 利用自己的人格权
客体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利用权是人格权的重 要权能, 是权利主体积极行使权利, 满足自身需要的手段。 权利主 体可以积极利用人格权客体, 满足自身需要, 如权利主体利用自己 的姓名或者名称开展社会活动, 进行法律行为, 将自己的肖像利用 于身份证件, 将自己的生活资料作为创作素材等。 • 3.有限转让权 • 有限转让权是利用权的部分的、 有限的延伸。 它指权利主体依法将 自己对人格权客体的利用权部分地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由于各项具 体的人格权权利客体性质不同, 是否可以转让、 转让范围也存在不 同。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自然人姓名权 等不能转让。 肖像权、 隐私权可以部分地转让。 法人名称权可以全 部转让, 是有限转让的例外。
• 精神性人格权还可被具体区分为: 标表型人格权, 如姓名权、 名称 权、 肖像权; 评价型人格权, 如名誉权、 荣誉权、 信用权; 自由 型人格权, 如人身自由权、 婚姻自主权等。
上一页
返回
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一、 人格权法律关系
• 人格权法律关系, 是由民法调整一定社会人格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民 事权利、 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由主体、 内容、 客 体 3 个要素构成。
上一页
返回
第三节 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 一、 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 人格权既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 民事权利的基础, 是民事主体最重要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水 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自由、 尊严和安全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 因 此, 保护人格权既是我国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 也是各部门法共同 的任务。 具体来讲, 我国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包括民法保护、 刑法 保护和行政法保护。 三者在保护方法上相互配合, 形成一个人格权 保护的完整体系。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4.适当处分权 • 适当处分权, 是指人格权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人格利益
进行适当、 自主支配的权利。 适当处分权是支配权在人格权领域的 体现。 根据法律规定, 权利主体可以对人格利益进行适当的处分, 比如捐献血液、 骨髓、 肾脏、 肝脏等器官, 病人自主选择放弃治疗, 运动员选择从事高度危险的运动项目, 一般社会成员选择具有高度 危险的娱乐项目等, 但是权利人对人格利益的处分范围和处分内容 具有有限性。 一些人格利益是不能自由处分的, 如自由、 名誉。 一 些可处分的人格利益在处分时必须遵守法律, 尊重社会普遍的道德 观和价值观,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 对生命利益的处分, 为了国 家、 民族、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而牺牲为法律和道德所褒奖; 而 自杀则违背了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不被赞许和倡导。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 3.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 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
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以 及赔偿损失。 其中, 赔偿损失是侵害人格权的主要民事责任形式, 包括赔偿财产损失和赔偿精神损失。
• 二、 人格权的分类
• 我国民法学者通常按照权利客体的不同, 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 和具体人格权。
• 有学者进一步将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其人格利益是通过 “人体” 这种物质存在形式表现出来的。
• 精神性人格权, 包括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人身自由权、 信用权、 婚姻自主权等。 其人格利益完全表 现为精神利益的形态。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 2.我国民法确认和保护的人格权益 •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现行民法所规定、 保护的人
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婚姻自主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隐私及 其他人格利益, 死者姓名、 肖像、 名誉、 荣誉, 死者的隐私、 遗 体、 遗骨等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等。 但是, 学界普遍认为目前我国民 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人格权益种类还不够全面, 认为人格权是一个 开放的体系, 随着社会文明和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 人们权利保护 意识的增强, 法律对人格权益保护的范围还会不断扩大。 当前, 学 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将一般人格权、 隐私权、 信用权作为独立人格 权给予保护并在民事法律规范中予以规定。 有些学者还提出人身权 应包括形象权、 声音权、 性自主权、 贞操权等人格权类型。
• 人格权民法保护制度通常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人格权权利制度, 即 由民法明确规定和确认法律予以保护的人格权利类型; 二是人格权 保护制度, 即由民法明确规定各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类型和应该承 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也从上述两个方面构建了我国的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 (2)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于2009 年12 月26 日通过、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侵权责任法》, 对侵权民事责任做出了全面规定,包 括一般规定, 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 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 关 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以及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 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等, 共 12 章 92 条, 是判断人格侵权行为 并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人身权益的重要法律。
• 人身权按照权利客体的性质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因身份权的内 容, 如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近亲属之 间的权利义务等已经在婚姻法中涉及, 这里不再赘述。
• 人格权, 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为维护其独 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人格权的刑法保护, 是指规定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为犯罪并给予刑事 制裁, 以保护人格权不受非法侵犯。
• 人格权的行政法保护, 是指规定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为行政违法, 并 予以行政处罚, 以保护人格权不受非法侵犯。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 二、 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障各项人格权益, 并规定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通过对侵权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的 方式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以恢复受到侵 害的人格权益, 弥补受害人的人身、 财产和精神损害为特点。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二、 人格权的权能
• 所谓权能, 是指权利的作用或实现的方式, 是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 所体现的目的、 利益依法所能采取的手段。
•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 人格权的权能包括: • 1.控制权 • 控制权, 是指人格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对自己享有的人格利
• 1.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民事法律规范 • (1) 《民法通则》。 我国关于人身权保护的民事法律规范首推于
1986 年 4 月 26 日通过、自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 在 “民事权利” 一章专设 “人身权” 一节。 其第九十八 ~ 一百零三条分别规定了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 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利。 在 “民事责任” 一章, 专设 “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节。 其第一百一十 九条专门规定了侵犯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 120条又专门规定了侵犯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 誉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