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昆明市公积金管理
中心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主要组成人员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下面是WTT为大家提供的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欢迎参考!
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
(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
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xx年3月31日在原昆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组建成立,是直属昆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中心下辖1个分中心和16个管理部,内设10个处室,人员编制175人。
中心主要职责:
(一)编制、执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昆明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张祖林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市管理中心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和运作,督促检查本市区域内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规范归集和使用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并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市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等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市财政局的财政监督和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和省(市)及其外地驻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均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昆明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下列财政收入:(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四)国有的土地、矿产、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五)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八)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九)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十)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十一)财政性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十二)其他依法设定的政府非税收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昆政办[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2〕72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客观公正地进行存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建金〔2011〕170号)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公积金管理考核原则在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正常、有序开展的前提下,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心工作,将住房公积金资金存放的安全性作为最重要的评价因素,根据各项客观经济指标,立足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两个主体,分别对各银行进行绩效评价并实施存款管理。
二、中心资金集中分类管理(一)建立备付金制度根据各分中心、管理部上年度月平均归集额、提取额、贷款发放额和回收额测算各分中心、管理部月备付金额度,按月核定备付金并对存款实施动态集中管理。
(二)存款分类管理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确定为归集银行,归集银行以外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的银行为存款银行。
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中的《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73号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为筹集住房资金,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职工个人存储及单位按同等金额为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2.各级政府必须在房改领导小组下设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
3.住房公积金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营,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4.除国务院批准的房改单列部门按本系统的有关规定管理住房公积金外,其余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执行本办法。
二、范围和对象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均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6.上述范围内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均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离退休职工、三资企业的外方员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7.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及其单位,分别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8.现阶段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为5%,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县(市)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缴交率分别不得低于10%。
9.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上年12月份工资额。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5〕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和呈贡新城行政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有关部委以及省发改委、省建设厅下达我市辖区内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及销售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规划局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关于调整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昆公积金…20 ‟60号关于调整20 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各分中心、管理部: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2011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存工资基数上限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五倍,根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0年昆明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403.00元,月平均工资为2,867.00元,月平均工资的三- 1 -倍为8,601.00元, 月平均工资的五倍为14,335.00元。
因此,2011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4,335.00元,凡是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超过该上限的职工一律以14,335.00元为缴存基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各缴存单位应将超过三倍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申报纳税。
二、缴存工资基数下限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昆明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数据,2010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为830.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区为740.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辖各县和东川区。
因此,2011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分别为:一类区为830.00元/月,二类区为740.00元/月。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告(第1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三条《规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单位在职职工主要是指在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一)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三)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五条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离退休的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对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中心依照《条例》、《规定》责令其进行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根据省中心委托负责省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四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章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变更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验证原件),职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到省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缴存单位持省中心的审核文件,20日内到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申请、批准变更文件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验证原件)到省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不符的),职工本人或者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证明、职工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验证原件)到省中心和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在注销登记前,应向省中心提交申请及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按以下要求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后,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一)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和〔2006〕5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清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二)由单位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造册登记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三)单位持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清册报省中心做封存、转移、托管或者提取销户处理;(四)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处理完毕后,单位或者清算机构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中心办理注销登记:1.被撤销的单位,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2.破产的单位,提供法院的裁定文件;3.解散的单位,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3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正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0〕3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规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凡是与国家规定和本通知相抵触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不再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
——结束——。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昆政办[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昆明市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65号)及市委、市政府对担保行业的相关指示精神,规范昆明市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效推进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推进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本着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担保体系建设为重点,撬动和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以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为目的,引导和鼓励金融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在昆明市范围内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绩较好的担保公司,补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际所发生损失及通过担保业务完成政府采购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补助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重大影响的新入昆担保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以内平均分三年给予补助。
昆明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昆明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筹集和管理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职工,稳定和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昆明市决定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进行。
本方案旨在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筹集、使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
二、筹集和管理1.建立公平合理的缴存比例制度,根据职工个人收入和城市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合适的缴存比例。
2.开展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试点,允许企事业单位外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筹集规模。
3.实行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缴纳和管理,由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工作,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高资金流转效率。
4.审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申请,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和浪费。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1.支持职工购买自住房,提高购房门槛和贷款利率,稳定房地产市场。
2.资助租房住户,鼓励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提供多样化的租房选择。
3.支持职工进行住房质量改造,提高居住环境和舒适度。
4.支持职工购买商品房,鼓励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四、监督和管理1.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挪用。
2.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3.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并建立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资金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五、宣传和培训1.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制度的宣传,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组织培训班和座谈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和职工普及相关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六、预期效益通过本方案的实施,预计能够实现以下效益:1.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
2.改善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3.促进租房市场的发展,提供多样化的租房选择。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根据省中心委托负责省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四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章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变更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验证原件),职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到省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缴存单位持省中心的审核文件,20日内到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申请、批准变更文件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验证原件)到省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不符的),职工本人或者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证明、职工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验证原件)到省中心和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在注销登记前,应向省中心提交申请及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按以下要求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后,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一)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和〔2006〕5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清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二)由单位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造册登记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三)单位持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清册报省中心做封存、转移、托管或者提取销户处理;(四)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处理完毕后,单位或者清算机构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中心办理注销登记:1.被撤销的单位,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2.破产的单位,提供法院的裁定文件;3.解散的单位,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昆明市住房基金金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住房基金金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3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09.21【实施日期】199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住房基金金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1日昆政复〔1993〕63号)第一条为了搞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资金(以下简称住房基金)的缴存、结算、融通、信贷等业务,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资金的良性循环,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对全市的住房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主要任务是负责房改资金的统筹、规划和动用;确定有关政策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并逐步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过渡。
全市房改的各项政策性金融业务,昆明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简称信贷部)办理;经营性金融业务,由各专业银行负责办理。
第三条我市房改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以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为主,由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
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具体负责五华、盘龙两区在本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的房改政策性我金融业务;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具体负责在本行和其它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单位和官渡、西山区内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的房改政策性金融业务。
其他专业银行应积极配合房改,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信贷部应与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及代办费取费标准等。
代办费的标准按照金融机构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双方商定。
第四条信贷部为银行内部机构,以服务为宗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地完税。
信贷部实现的盈利,交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转入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
第五条信贷部要严格按房改的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稽核和监督。
第六条信贷部的业务范围:第七条信贷部应协助市住房基金管理对处各类住房基金的调度与结算,加强资金周转和资金融通,在确保政策性信贷资金供应及符合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同业拆借或经营性信贷业务促使资金滚动增值。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3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公布日期】1993.09.21
【实施日期】199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1日昆政复〔1993〕63号)
为理顺住房资金渠道,加快我市住房建设,逐步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三级住房基金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是我市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生产、经营、消费的资金。
第二条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由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并立足于原有城市住房资金的转化,城市住房基金的金融业务委托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三条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补贴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用方向如下:
第五条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解释。
d22741--010517zzj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昆明市房改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1993]85号
昆明市房改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印发《昆明市房改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1993)85号)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正式上报省政府待批。
根据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安排,决定按照先行实施条件比较成熟的单项政策的原则,率先出台《昆明市房改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反映。
为了确保此《办法》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通知:一、为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房的机制,逐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及单位建房资金的困难,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凡驻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内,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和外地驻上述区域)的职工,执行个人住房基金(公积金)储存办法。
二、公积金的缴交额,以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各单位职工名册中的工资为基数,按《办法》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公积金的来源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中,属单位应交部份确有困难的,报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设在市财政局)审批后,可缓交或免交。
四、各单位缴交的公积金,包括代扣个人部份和单位资助部份,原则上均应划转入市政府指定或委托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储存,作住房基金专项管理。
具体的划转业务工作,按有关专业银行的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负责协调。
昆明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昆明市房改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房机制,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屋的能力,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昆明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昆明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财政局)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财政审批行为,根据现行财政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审批是指在安排市级财政资金和处置国有资产时所应履行的申报、审批手续。
第三条纳入审批范围的财政资金包括:(一)专项资金;(二)预备费;(三)财政净结余资金、财政超收财力;(四)零星支出;(五)临时性借款;(六)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补贴、房改资金退款、直属公房出售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金;(七)专项存储的土地收购资金增值部分;(八)由财政承担本息的贷款;(九)世行贷款关联资金;(十)上级财政补助,但未明确具体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纳入审批范围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包括:(一)国有资产无偿调拨;(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三)国有企业资产报废、报损;(四)国有资产、国有股权出售、转让、重组。
第五条申请财政资金、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办法。
(一)单位、企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在市财政局审批权限内的,由市财政局审批;超出财政局审批权限的,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申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时,应报经同级政府同意,且需同级政府承诺还款和明确配套资金。
市级各部门申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时,必须明确还款和配套资金来源。
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再向省申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客观公正地进行存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建金〔2011〕170号)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公积金管理考核原则
在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正常、有序开展的前提下,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心工作,将住房公积金资金存放的安全性作为最重要的评价因素,根据各项客观经济指标,立足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两个主体,分别对各银行进行绩效评价并实施存款管理。
二、中心资金集中分类管理
(一)建立备付金制度
根据各分中心、管理部上年度月平均归集额、提取额、贷款发放额和回收额测算各分中心、管理部月备付金额度,按月核定备付金并对存款实施动态集中管理。
(二)存款分类管理
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确定为归集银行,归集银行以外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的银行为存款银行。
1.归集银行存款日常性管理:建行、工行、农行、中行和禄劝县农村信用社为归集银行,承担资金的汇集管理和结算职能。
日常性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发放及回收、国债购买及兑付、定期存款转存及兑付和资金统筹调拨等。
2.中心综合考核存款管理:为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和贷款业务对各家银行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存款。
3.政府综合考核存款管理:为提高银行对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按照政府性项目贷款及银政合作情况对各行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存款。
铁路分中心纳入中心存款考核管理范围,合并考核并按照中心计划完成资金调度。
考核统一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三、中心综合考核存款管理
中心对银行的考核按归集业务和贷款业务两项分别进行(若银行存在服务不及时,拖延支付款项,实行一票否决),具体为:
(一)归集业务考核管理
归集业务考核分为归集业务规模考核和归集业务指标考核。
归集业务规模考核存款和归集业务指标考核存款各占归集业务考核存款的50%。
1.归集业务规模考核
按照年末各归集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占中心住房公积金总归集余额的百分比考核后分配存款。
2.归集业务指标考核
按照归集业务指标体系,对各归集银行进行考核后分配存款。
(1)指标设置
考核指标为安全性指标、业务类指标、管理类指标。
(2)指标权重
①安全性指标权重为0.1,考核银行风险情况,即不良贷款率,由银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或直接由银行提供并对真实性作出承诺。
②业务类指标权重为0.6,具体考核两个分项指标:归集业务0.5、提取业务0.1。
③管理类指标权重为0.3,具体分为三项分指标:财务管理0.1、信息管理
0.1、服务管理0.1。
(二)贷款业务考核管理
贷款业务考核分为贷款业务规模考核和贷款业务指标考核。
贷款业务规模考核存款和贷款业务指标考核存款各占贷款业务考核存款的50%。
年末住房公积金
个人贷款余额低于5000万元的银行不参加考核。
1.贷款业务规模考核
按照年末各贷款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总余额的百分比考核后分配存款。
2.贷款业务指标考核
根据贷款业务指标体系,对各贷款银行进行考核后分配存款。
(1)指标设置
考核指标为安全性指标、业务类指标、管理类指标。
(2)指标权重
①安全性指标权重为0.2,考核银行风险情况,即不良贷款率,由银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或直接由银行提供并对真实性作出承诺。
②业务类指标权重为0.5,考核贷款业务管理情况。
③管理类指标权重为0.3,具体分为三项分指标:财务管理0.1、信息管理
0.1、服务管理0.1。
(三)考核方法
采用评分法,即将每项指标分为多个分项指标,并采用百分制对每个分项指标确定一个分值。
考核每个银行各项指标得分,然后按照权重进行加总,得出最终得分。
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一:确定指标标准值。
按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步骤二:计算每个银行得分。
各指标分值乘以权重,加总计算银行得分;
步骤三:计算银行得分比重。
将银行得分除以各银行得分总和,以此得出资金分配比例。
(四)考核实施
1.存款规模
(1)每年纳入中心考核范围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规模由中心根据当年住房公积金收支状况报经管委会审议后确定。
(2)归集业务考核分配存款规模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考核分配存款规模各占中心对银行综合考核存款规模的50%。
(3)归集业务考核银行为归集银行,贷款业务考核银行为承办个人住房公
积金贷款业务的合作银行。
2.实施步骤
第一步:收集指标数据。
第二步:进行计算,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步:根据考核结果结合资金情况提出存款调整方案,经中心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住建厅、市政府、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步:进行存款调整。
四、政府综合考核存款管理
依据各行贡献及银政合作情况,由市金融办提供基础数据,主要考核对全市经济建设资金支持贡献(若银行存在服务不及时,拖延支付款项,实行一票否决)。
(一)考核指标
1.指标设置
按照市政府工作及管理设置,具体为安全性、银行对政府性项目贷款以及银政合作情况三方面。
2.指标权重
(1)安全性指标权重为0.2,考核银行风险情况,即不良贷款率,由银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或直接由银行提供并对真实性作出承诺。
(2)银行对政府性项目贷款权重为0.7。
(3)银政合作指标权重为0.1,具体分为二项分指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05、财政部门0.05。
(二)考核方法
采用评分法,即将每项指标分为多个分项指标,并采用百分制对每个分项指标确定一个分值。
考核每家银行各项指标得分,然后按照权重进行加总,得出最终得分。
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一:确定指标标准值。
按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步骤二:计算每个银行得分。
各指标分值乘以权重,加总计算银行得分;
步骤三:计算银行得分比重。
将银行得分除以各银行得分总和,以此得出存款分配比例。
(三)考核实施
1.存款规模
每年纳入全市综合考核范围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规模,由中心根据当年住房公积金收支状况,经管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定。
2.实施步骤
第一步:收集指标数据。
中心向银行业管理部门、金融办、财政等部门收集各银行年度经营状况、贷款规模等资料信息。
第二步:进行计算,确定考核结果。
中心按上述考核方法计算各银行得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住房公积金存款在各银行的存放比例。
第三步:结合资金情况提出存款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步:中心根据确定的存款规模对存款进行动态调整并报省住建厅、市政府、市财政局备案。
五、修正机制
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资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在考核体系中的指标会因国家管理的要求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按照依法合规的原则,对指标构成、权重、方法和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修正。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政策性强,有一定的强制性,客观上存在动态管理,纳入考核范围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规模可以根据当年政策和收支状况报管委会审议后作出调整,在考核结果有效期内存放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也可以依据存放比例相应作出适当调整。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案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是《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与该方案同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