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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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为统筹推进全省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等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双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两类人才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二)坚持科学评价。

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三)坚持专业相近。

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其本人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或技能评价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

(四)坚持以用为本。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考评方式采取技能鉴定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综合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

1.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由轻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河南省培训基地按相应国家职业标准及《轻工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命题、考试,并事先将理论知识考试题报中国轻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

考试考核成绩填入《轻工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呈报表》中“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栏内,两项成绩皆达 60分及以上者,方可进入综合评审阶段的工作。

2.初审①业绩考评单位内业绩考评。

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能力考核强调解决实际问题,业绩评定突出实际贡献。

各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

申报人所在基层单位写出《综合材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考评组给出考核意见,填入《轻工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呈报表》中“工作业绩考核”栏内(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进入撰写技术论文和论文答辩阶段的工作。

②撰写技术论文或论文答辩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均需撰写技术总结或论文。

技术总结或论文要求结合生产实际,技术观点准确,阐述明晰。

重点反映申报人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及工作经验解决生产问题的能力。

申报高级技师要对申报人撰写的技术总结或论文进行答辩,申报技师是否组织答辩,由轻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河南省培训基地提出建议报轻工指导中心审核决定。

技师、高级技师答辩由轻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河南省培训基地组织行业3名以上该职业高级考评员(取得国家高级考评员证书)组成答辩小组,对申报人撰写的技术总结或论文进行答辩,轻工指导中心可根据需要选聘1到2名行业专家进入答辩小组工作。

答辩要有一定的理论和专业深度。

答辩的全过程要有专门记录,并按优、良、中、差四档给出答辩成绩,填入《轻工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呈报表》中考试考核成绩记录“技术总结或论文答辩”栏内,答辩成绩为“中”及以上方可进入综合评议阶段的工作,答辩记录随申报材料一起送审。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劳动人事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与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劳社[2005]36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与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劳社[2005]36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与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与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劳社〔2005〕36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加快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2]37号)以及省、市有关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考核的政策规定,结合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实际,现将我市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评审与聘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武汉市技师(经营师)综合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管理工作,各技师专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业(专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受理技师资格鉴定报名单位。

各技师培训机构具体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工作。

技师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

二、实施原则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与评聘坚持“考培分离、评聘分离”的原则。

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自主申报。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须经技师培训机构培训,培训合格后,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三、申报条件全市各技师专业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查鉴定对象的资格,统一申报条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鄂人社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6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改革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和技能强省战略有关部署要求,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和《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部署要求,结合企业和一线生产岗位实际需求,创新评价方式,提升评价质量,建立健全涵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院校学生鉴定评价、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选拔认定评价、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等多种方式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大力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一)推进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职能转变。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职能转变。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考评综合评审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考评综合评审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考评综合评审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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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

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实施方案

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实施方案

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实施方案一、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的组织方式1、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地市鉴定中心”)共同参与,分片实施。

分片采取方便就近的原则,将全省分为五个片区开展综合评审工作:2、省鉴定中心负责成立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委员会。

综合评审委员会由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及省鉴定中心和各地市鉴定中心相关管理人员组成。

每次各片区组织综合评审时,省中心负责指派1/3技术专家,各片区鉴定中心可推荐2/3技术专家报省鉴定中心审核认可,共同组成本次评审专家小组,开展评审活动;3、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每两月组织一次,轮流由各片区地市鉴定中心承担考评组织服务工作。

二、综合评审的主要内容1、综合评审主要内容由申报考生的资格审查、考生工作业绩评定和考生论文评审三部分组成;2、综合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考生的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考生工作业绩材料进行评定,并将审查评审结果登记在《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登记表》(见附件一);3、评审专家小组主要负责对考生提交专业论文进行评审,主要包括:论文格式、封面要求;论文内容与专业要求;论文真实性、创新性等。

采取百分制评定同时技术专家签名,论文评审成绩登记在《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登记表》(见附件一)。

三、综合评审的运行程序1、各地鉴定中心在技师、高级技师考试后十日内将操作技能成绩合格的考生的考务信息、整理成册的考生申报档案资料与生成的《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并上报省鉴定中心地方考务管理部;2、省鉴定中心地方考务管理部按要求对上报考生信息进行复查及审核,并分片区对考生论文进行有序整理和归档,为下一步综合评审做准备;3、省鉴定中心地方考务管理部根据统计的各片区技师、高级技师考试人数、职业(工种)情况;确定各片区综合评审时间,指定各片区综合评审所在地;成立各片区评审专家小组,报省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4、指定的各片区的综合评审所在地的鉴定中心,要根据综合评审的相关要求,配合省鉴定中心完成相关组织接待保障工作,并拟定当次综合评审的组织实施方案报省中心地方考务管理部。

技师、高级技师待遇有关规定

技师、高级技师待遇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正文:----------------------------------------------------------------------------------------------------------------------------------------------------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1990年9月12日劳培字(1990)14号)根据1987年六月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和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特提出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

高级技师的名称,可根据行业特点,按专业或工种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工人技术职务一律纳入技师聘任制,今后不得自行设置工人技术职务。

二、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行业特点,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工作岗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并确定职数,明确职责。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由国家下达评聘人数和职务津贴指标。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省及部以下各级地区和部门也应按所属单位高级技师设岗、定职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

三、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有高超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的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意见

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意见

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8号的精神和我省三年五万新技师培养目标要求,不断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高技能人才考评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组织管理1、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资格鉴定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省部属行业单位负责本市、州单位或行业技师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鉴定考试考核等工作;二、考评原则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应按照“自主申报、考培分离,公平公正、评聘分离”的原则进行;一实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公正评价的办法;凡在湖北省境内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不论身份和单位性质,不受单位技师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均可自主申报,通过社会化考评,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任职资格;二坚持标准;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进行;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由本省有关部门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框架,编制标准和试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三、申报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技师资格考评: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含3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技师培训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学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2、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含5年以上;3、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含2年以上;4、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者;5、已获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两项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考评:⑴、在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10名,在全省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在地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名的;⑵、具有较高技能水平或有被社会承认的绝技绝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⑶、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⑷、在指导青年工人或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进行技能训练,传授技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资格考评:1、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含2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培训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含5年以上;3、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生产一线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4、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并长期在职业技术院校或技工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从事实习指导教学;5、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在职业技术院校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者;6、取得相同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者;7、已获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⑴、技艺高超,有被社会承认的绝招绝技,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和预防排除重大事项隐患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⑵、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重要影响的;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金牌、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或在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的;⑷、荣获过国家和省级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上述条件中,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年限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某些特殊从业人员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条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可适当放宽;四、申报程序一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部属行业单位为受理技师资格鉴定报名单位;二申报技师资格鉴定,必须由本人或单位向报名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参加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对象,须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二份,并提供学历、上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登记照5张;三各报名单位对鉴定对象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后,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件二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四目前国家题库现有车工、焊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美容师、美发师、中式烹调、保健按摩师、汽车修理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等10个工种技师试卷,这10个工种的鉴定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国家题库中尚未有的工种试题,由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部属行业单位按命题要求提供A、B两套试卷附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送审表附件四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由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部属行业单位按考务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鉴定;五各类技师的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或论文评审工作,由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部属行业单位组织各地高级考评员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实行现场督导,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或论文评审费按有关文件执行;高级技师的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由省中心统一组织,论文评审和答辩费按有关文件执行;各类技师学院所招收学生经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后,鉴定工作由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六、阅卷技师、高级技师的知识试卷实行集中阅卷,省部属行业单位和市、州鉴定中心应于考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知识试卷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阅卷;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考核由各相应有关单位组织高级考评员检测评分;五、考核内容与方式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由技能鉴定和评审两部分组成;技能鉴定采取闭卷笔试和现场操作或模拟方式进行;评审采取论文答辩、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等方式进行;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重点考评三个方面的内容:一理论知识考试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考核内容为基础,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适度增加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新技能等方面内容,采取限时闭卷笔答方式;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60为合格;二实际技能考核项目分为抽签和必考项目,采取典型作业的现场操作方式;考核时间视具体内容确定,每项考核内容满分100分,加权后总分100分,60分为合格;三综合评审总分100分,采取审阅论文及现场答辩方式;论文满分60分,36分为合格,论文命题自定,字数3000以上,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五份;现场答辩15分钟,满分40分,24分为合格;参加技能鉴定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评审;鉴定、评审成绩均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成绩合格,但评审不合格者,技能鉴定成绩可保留一年;凡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合格者,省部属行业单位和市州鉴定中心将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件二、理论成绩单和操作技能考核登分表附件五、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附件六以及证书数据磁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是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确保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在社会上营造尊重劳动、重视高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使得更多的高技能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附件一、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撰写要求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件一: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撰写要求一、格式内容叙述的顺序1.个人掌握的各种职业技能、特别是本工种职业技能的状况等级、时间、熟练程度;2.以个人技术工作经历为线索背景,列举在所从事的技术工种中比较重要的业绩;3.对上述业绩,逐个叙述其在技艺上的贡献及对生产经营上的经济价值;4.在上述业绩中,选一重点业绩成果进行应知理论、应会技能的分析,来集中反映自己所达到的技能水平;二、内容要点一技术上的内容1.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与技术攻关活动中的贡献;2.技术交流、技术培训与高师带徒活动中的成效;3.吸收、消化、创新“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与开发、推广、应用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活动中的业绩;4.因生产成绩优异、贡献突出而受到奖励与在操作比赛中获优胜名次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的情况;二内容应反映出以下几个要点1.本人实际掌握的绝技绝招;2.本人已形成的创新能力;3.本人能体现的应变能力;三、材料证明在个人技术工作小结中叙述的比较重要的业绩成果,尽可能要有书面证明材料;选定的重点业绩成果分析材料,一定要有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1.个人技术工作小结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或由两名同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者签名盖章;2.成果受益单位盖章;3.各种奖励、表彰的证件;4.发表专业文章的刊物;附件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申报材料装订页此页装订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原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本职业年限证明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已发表论文证明文档复印件及相关革新攻关证明材料,所有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 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 2 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鄂人社函〔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精神,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推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现就做好202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范围和报考要求(一)对象范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在职在岗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含参公单位)工勤技能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在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

(二)报考要求1.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岗位设置,并在2021年完成岗位聘用认定工作,相应等级工勤技能岗位仍有空缺的,在空岗数额内报考。

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评聘矛盾突出,确需申报的,按照“退二晋一”报考,人员退出计算2021年、2022年数额。

2.机关(参公单位)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参照所属事业单位核定的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在结构比例内或按照“退二晋一”报考。

3.中央在鄂有关单位可参照上述要求委托省人事考试机构提供考核服务。

二、考核等级及工种考核等级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考核工种如下:(一)通用工种:62个,见附件1。

(二)行业工种(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经核准特殊工种):30个,见附件2。

三、报考条件(一)申报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高级)技师评审条件

(高级)技师评审条件

(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技师考评。

1、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专业)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或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工种(专业)岗位工作十年及以上;或取得申报工种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仍在本工种(专业)生产岗位上工作并满一年;或取得申报工种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资格满四年,仍在本工种(专业)生产岗位上工作并满二年。

(该条款有变化,见邮件说明)
2、能运用专门技能解决生产技术中关键难题,在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有显著成果的。

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3、具有本工种较高的技术理论知识,能传授技艺,培训指导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了解和掌握相关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技能。

4、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

二、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1、取得本工种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三年及以上,成绩突出者。

或取得申报工种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满四年,仍在本工种(专业)生产岗位上工作满二年,成绩突出者。

2、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工种较为复杂的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和掌握二个及以上相关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标准三级)资格证书。

3、具有技术管理能力,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在独立处理和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工艺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4、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工种)技术培训。

5、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生产
和工作。

技师职业标准考评办法

技师职业标准考评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标准及考评办法
一、技师职业标准:
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资格鉴定,应达到的职业标准是:能够熟练运用本职业(工种)的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工种)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高级技师职业标准:
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资格鉴定,应达到的职业标准是: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工种)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工种)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一般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考评办法:
技师培训与考评由本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和技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高级技师培训班与考评由总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分为理论考试、实作考核、论文(或技术总结)答辩三部分。

理论考试、实作考核、论文(或技术总结)答辩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打分,60分为及格。

其中实作考核和论文(或技术总结)答辩成绩再合并计算,各占比例为:实作考核成绩占60%,论文(或技术总结)答辩成绩占40%,两项成绩按比例折算后相加为技能考核成绩。

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成绩均为及格并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对理论考试成绩和技能考核成绩,其中有一项不及格的人员,当年不参加评审,但其及格一项的成绩可保留一年,第二年参加培训后,只对不及格一项进行补考,补考及格后参加当年的评审。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7]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7]23号)

湖北]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7]23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大意义。

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是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才队伍逐步发展壮大。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工作也面临严峻挑战。

从总体上看,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薄弱,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

当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阻碍产业升级的“瓶颈”。

加快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是增强经济社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的必然要求。

关于征求《湖北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关于征求《湖北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附件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试行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就领办〔2013〕4号)精神,为加快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进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是新时期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结构调整升级下技能人才工作的新要求,是强化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适用性、有效性的新模式,是发挥技能人才作用的重要手段。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是由全省各级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指导企业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技术标准考核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为进一步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职工素质提高,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加快推进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申报企业条件(一)有一定生产规模,从业人员多,对技能人才评价有需求;(二)具有比较完善的技能人才考评规章制度,并建立了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三)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四)设有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工作站、实操基地、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技工学校的企业。

三、评价范围及内容(一)评价范围及对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能鉴定。

职业(工种)范围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范围内(不包括全国统考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术性及相关的职业(工种)。

对于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属行业特有的职业(工种),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执行。

评价对象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评价内容。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以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同时注重职业道德评价和技术标准考核,各行业、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按照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技术标准考核等四项内容要求设定权数确定合格标准。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

湖北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湖北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湖北高级技师申报条件湖北高级技师是指在湖北省范围内具备一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

申报湖北高级技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申报条件的详细介绍。

1. 学历要求:申报湖北高级技师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

一般来说,申报者应该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职业相关。

2. 工作经验:申报湖北高级技师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一般来说,申报者需要在相关领域从事工作满5年以上,并且有一定的实际工作成果。

3. 技术能力:申报湖北高级技师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技术能力。

申报者应该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的技术任务,并具备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

4. 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湖北高级技师需要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申报者应该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且证书应该是有效期内的。

5. 申报材料:申报湖北高级技师需要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申报者应该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和提交。

6. 申报流程:申报湖北高级技师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

申报者应该详细了解申报流程,并按照要求逐步完成各项申报手续。

7. 申报费用:申报湖北高级技师需要支付一定的申报费用。

申报者应该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保留好缴费凭证。

8. 申报评审:申报湖北高级技师需要经过评审。

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将被专业评审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申报是否成功的依据。

9. 申报周期:申报湖北高级技师的周期较长。

申报者需要耐心等待评审结果,一般评审周期为数个月。

10. 申报结果:申报湖北高级技师的结果将通过邮寄或在线方式通知申报者。

申报者应该及时查收通知,并按照要求进行后续的工作。

总结起来,申报湖北高级技师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背景、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

申报者需要准备好相应的申报材料,并缴纳申报费用。

申报结果将通过评审来决定,申报者需要耐心等待评审结果。

申报湖北高级技师是一个较为严格的过程,但只要符合条件并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就有机会获得该职业的认定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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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意见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8号)的精神和我省三年五万新技师培养目标要求,不断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高技能人才考评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管理1、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资格鉴定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省部属(行业)单位负责本市、州(单位或行业)技师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鉴定考试(考核)等工作。

二、考评原则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应按照“自主申报、考培分离,公平公正、评聘分离”的原则进行。

(一)实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公正评价的办法。

凡在湖北省境内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不论身份和单位性质,不受单位技师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均可自主申报,通过社会化考评,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任职资格。

(二)坚持标准。

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进行。

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由本省有关部门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框架,编制标准和试题。

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三、申报条件(一)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技师资格考评: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含3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技师培训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学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含5年)以上。

3、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含2年)以上。

4、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者。

5、已获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两项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考评:⑴、在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10名,在全省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在地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名的;⑵、具有较高技能水平或有被社会承认的绝技绝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⑶、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⑷、在指导青年工人或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进行技能训练,传授技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资格考评:1、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含2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培训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含5年)以上。

3、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生产一线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4、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并长期在职业技术院校(或技工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从事实习指导教学;5、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在职业技术院校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者;6、取得相同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者。

7、已获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⑴、技艺高超,有被社会承认的绝招绝技,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和预防排除重大事项隐患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⑵、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重要影响的;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金牌、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或在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的;⑷、荣获过国家和省级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上述条件中,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年限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某些特殊从业人员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条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可适当放宽。

四、申报程序(一)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部属(行业)单位为受理技师资格鉴定报名单位。

(二)申报技师资格鉴定,必须由本人(或单位)向报名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参加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对象,须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二份,并提供学历、上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登记照5张。

(三)各报名单位对鉴定对象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后,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件二)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四)目前国家题库现有车工、焊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美容师、美发师、中式烹调、保健按摩师、汽车修理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等10个工种技师试卷,这10个工种的鉴定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国家题库中尚未有的工种试题,由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部属(行业)单位按命题要求提供A、B两套试卷附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送审表》(附件四)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由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部属(行业)单位按考务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鉴定。

(五)各类技师的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或论文评审工作,由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部属(行业)单位组织各地高级考评员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实行现场督导,(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或论文评审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高级技师的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由省中心统一组织,论文评审和答辩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各类技师学院所招收学生经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后,鉴定工作由鉴定指导中心组织。

(六)、阅卷技师、高级技师的知识试卷实行集中阅卷,省部属(行业)单位和市、州鉴定中心应于考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知识试卷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阅卷。

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考核由各相应有关单位组织高级考评员检测评分。

五、考核内容与方式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由技能鉴定和评审两部分组成。

技能鉴定采取闭卷笔试和现场操作或模拟方式进行;评审采取论文答辩、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等方式进行。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重点考评三个方面的内容:(一)理论知识考试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考核内容为基础,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适度增加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新技能等方面内容,采取限时闭卷笔答方式。

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60为合格。

(二)实际技能考核项目分为抽签和必考项目,采取典型作业的现场操作方式。

考核时间视具体内容确定,每项考核内容满分100分,加权后总分100分,60分为合格。

(三)综合评审总分100分,采取审阅论文及现场答辩方式。

论文满分60分,36分为合格,论文命题自定,字数3000以上,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五份;现场答辩15分钟,满分40分,24分为合格。

参加技能鉴定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评审;鉴定、评审成绩均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鉴定成绩合格,但评审不合格者,技能鉴定成绩可保留一年。

凡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合格者,省部属(行业)单位和市州鉴定中心将《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件二)、《理论成绩单》和《操作技能考核登分表》(附件五)、《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附件六)以及证书数据磁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是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确保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在社会上营造尊重劳动、重视高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使得更多的高技能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附件一、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撰写要求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件一: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撰写要求一、格式(内容叙述的顺序)1.个人掌握的各种职业技能、特别是本工种职业技能的状况(等级、时间、熟练程度)。

2.以个人技术工作经历为线索(背景),列举在所从事的技术工种中比较重要的业绩。

3.对上述业绩,逐个叙述其在技艺上的贡献及对生产经营上的经济价值。

4.在上述业绩中,选一重点业绩(成果)进行应知理论、应会技能的分析,来集中反映自己所达到的技能水平。

二、内容要点(一)技术上的内容1.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与技术攻关活动中的贡献。

2.技术交流、技术培训与高师带徒活动中的成效。

3.吸收、消化、创新“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与开发、推广、应用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活动中的业绩。

4.因生产成绩优异、贡献突出而受到奖励与在操作比赛中获优胜名次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的情况。

(二)内容应反映出以下几个要点1.本人实际掌握的绝技绝招。

2.本人已形成的创新能力。

3.本人能体现的应变能力。

三、材料证明在个人技术工作小结中叙述的比较重要的业绩(成果),尽可能要有书面证明材料。

选定的重点业绩(成果)分析材料,一定要有书面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1.个人技术工作小结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或由两名同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者签名盖章。

2.成果受益单位盖章。

3.各种奖励、表彰的证件。

4.发表专业文章的刊物。

附件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申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此表一律用钢笔填写。

一式两份,进个人档案一份,申报单位保存一份。

申报材料装订页(此页装订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原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本职业年限证明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已发表论文证明文档复印件及相关革新攻关证明材料,所有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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