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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暂行规定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暂行规定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暂行规定浙工大研[2007]15号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授课资格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教书育人。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教学成效显著者可适当降低职称、学历要求,但需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有坚实的业务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

(四)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根据上述条件,学位点提出具体课程的拟聘人员,学院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聘任,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二、授课教师基本职责(一)对所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负责,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二)对所任课程进行深入的研究,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和各项学术活动,并将学术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成果带入课堂教学。

(三)遵守学校教学规范,认真参与教学大纲和有关课程教学文件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四)严格依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落实教学工作,精讲课程内容。

(五)在保证基本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适合研究生教学的新方法、新手段。

(六)维护课堂纪律,约束授课期间学生的不良行为。

三、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书(一)教学大纲是实施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是衡量课程教学目标的基本标准。

所有课程应编写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预修课程、教学安排、考核方式和参考书目等。

教学大纲应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教学大纲的变更需由学位点提出要求,学院提前向研究生院递交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修订后的教学大纲于下一个学期执行。

【研究生】浙江工业大学士研究生综合测评修改稿

【研究生】浙江工业大学士研究生综合测评修改稿

【关键字】研究生浙江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修改稿)经贸管理学院测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研究生素质教育,提高研究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学术追求和理想抱负水平,激发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勤于实践的精神,培养更具创造性的研究型和更高级的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综合测评坚持以人为本,激发学生创新需求,激活学生创新潜质,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创造,鼓励和支持不同兴趣、特长、禀赋、潜力的研究生全面而又个性地协调发展。

第三条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先进评选、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毕业综合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测评程序第四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五条班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小组一般由班长、党支部书记、研究生代表等5人左右组成,负责对全班同学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后将结果上报学院。

第六条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对全院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三章测评细则第七条测评指标体系:第八条德育模块(一)德育分计算1.德育分= 基本分+ 加减分。

2.德育分基本分为10分,满分为30分。

(二)加分情况1.导师评分由导师填写德育评语表,结合实际评分,满分为5分。

2.任职加分一类:校研究生会主席、院研分会主席、党务助理、年级助理;院研分会副主席、班长、党支部书记;校研究生会部长、校级社团负责人、院研分会部长;校研究生会副部长、院研分会副部长;校研究生会成员、院研分会成员;:党支部干部按所属支部书记任职分50%计算,副班长按所在班级班长任职50%计算;副班长及支部干部任职须在开学初通过学院正式认定。

(2)任职加分明细表说明:1)担任多项职务加最高类别分值,任职半年得分按50%计算,任职不足半年不予加分;2)考核等级中,A等原则上不超过该组织中总人数的30%,党务助理、年级团总支单独考评。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为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对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做如下要求。

第一条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1. 0817化学工程与技术、0830环境科学与工程、100701药物化学学位点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发表(含录用)SCI一区或ZJUT100期刊论文1篇;(2)发表(含录用)SCI二区期刊论文2篇;(3)发表(含录用)SCI分区期刊论文3篇,其中SCI三区期刊论文至少1篇。

(4)发表(含录用)A类和SCI分区期刊论文4篇,其中SCI分区期刊论文至少2篇。

2. 0802机械工程、0811控制科学与工程、080706化工过程机械学位点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发表(含录用)SCI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2)发表(含录用)SCI三区期刊论文2篇;(3)发表(含录用)A类或SCI分区期刊论文3篇,其中SCI分区期刊论文至少1篇。

3. 1202工商管理、020206国际贸易学学位点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发表(含录用)权威期刊或SSCI检索期刊或SCI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2)发表(含录用)A类或SCI、EI检索期刊论文2篇,其中A类或SCI 分区期刊论文至少1篇。

4. 博士生在发表SCI分区期刊论文(其中,1202工商管理和020206国际贸易学博士生或发表1篇A类期刊论文)的基础上,下列成果可以等同学术论文计算:(1)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科技三大奖(前4)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一等奖前3,二等奖前2)科研成果奖励,每项按2篇A类论文计;(2)作为负责人承担国家级项目,每项按1篇A类计;(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项按1篇A类论文计;(4)作为主要完成者制订并获颁布国家标准(前3)或国际标准(前4),每项按1篇A类论文计;(5)作为主要参与人,撰写的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前2),每项按1篇A类论文计;(6)2篇CSSCI期刊论文按1篇A类论文计。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需修订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需修订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需修订)浙工大研[2010]16号为进一步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我校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积极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博士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三)硕士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独立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四)身心健康。

二、研究方向各学科结合本学科研究现状和长远发展规划,可设置若干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的设置应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可持续发展。

各学科还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需要不断发展自身特色,丰富研究方向内涵,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形成起点高、有特色、成才快的研究生培养环境。

三、学习年限(一)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3~8年,基本学制: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修业年限4~8年,基本学制:5年。

(二)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2~5年,基本学制:2.5~3年。

(三)超过基本学制的硕士研究生从第八学期开始,按自筹经费研究生规定缴纳相应的学费(自筹经费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一)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博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应体现学科自身的特征和应有的知识结构、学科的优势和特色;注重课程体系的优化、课程内容的合理性和整体功能;反映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的发展方向;并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博士生课程由学位课、非学位课和必修环节三部分组成,实行学分制。

博士生课程教学总学分不少于18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10学分。

浙江高校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现状及对策研究

浙江高校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现状及对策研究
有 出现 学术 失范行 为 ,而近 三 分之一 的同学存 在不 同程 度 的学术道 德违 规现象 ( 表2 )。
引 用他 人成 果 中的 资料是 在 学术 论文 写作 过程 中经 常
基金项 目: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 目,项 目编号:Y 2 0 1 0 1 8 4 0 7 。 作者简 介:余红丽 ,浙江工业大学药学院,助理研究员 ,研究方 向:教育管理 。
生 表 示没 有 ,2 3 . 2 % 的研 究 生表 示 不 了解 , 另有 5 4 . 9 % 的
的 出现 都 与现在 的 “ 学 术整 风运动 ”不相适 应 。作 为在 学 术 研究 中起 着重 要 作用 的研 究生 ,关系 着我 国学术研 究 的 传 承 与发扬 。然而 ,近 几年 来 ,高校 的研 究生 在学 术研 究 中 出现 的学 术道 德 问题 却屡 见不鲜 。
中图分类号 :G6 4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1 — 6 0 8 9( 2 0 1 3) 0 5 — 0 0 9 6 — 0 3
研 究生 是我 国社会 主义 现代 化 建设 事业 的 高级 专 门人
二、调研情况及结果分析
1 、研 究 生的学 术道德 、学术 规 范教育 需要加 强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研 究 生对 学术 规 范 、 学术 失 范 的认
表 1 研究生对学术规范和 学术失范 的认知情况 ( % ) 完全 了解 大概 了解 不了解 你对学术 论文规范的相关条例是否 了解 l 5 . 5 6 6 . 9 l 7 . 6 你对 “ 什 么是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 1 6 为 ”是 否 了解 2 7 1 . 1 1 2 . 7
- 理 论 纵 横
现代物业 ・ 现 代经 济 2 0 1 3 年第1 2 卷 第5 期

9机械工程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规定(2014.10)

9机械工程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规定(2014.10)

机械工程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工作,严肃学术纪律,促进学术诚信,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防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广大师生终身权益,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大研[2011]11号)文件精神,要求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合学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1. 学位论文(不含涉密学位论文)送审前原则上均应经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要求被检者提供电子版本的学位论文。

2. 检测对象面向申请学位的全体研究生,检测工作采取强制检测与抽查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在学位论文形式审查前完成。

强制检测对象是指申请学位的全体博士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和非全日制工程硕士生及提前申请学位的学术型硕士生;抽查检测对象指除上述被检对象以外的余下申请学位者,抽检论文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余下者论文数的20%。

抽检名单和检测结果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3.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以检测报告中“文字复制比”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意见分以下三种类型:(1)系统检测论文文字总复制比小于20%(不含本人已发表的研究成果,下同),且段复制比小于30%的学位论文,经研究生本人进行必要的修订后,由导师在修订说明上签字认可后方可正常送审。

(2)系统检测论文文字总复制比在20%和50%之间(不含50%),或段复制比在30%和60%之间(不含60%),结果直接反馈给研究生导师,由导师会同研究生本人进行认真修订。

修订情况及说明须形成书面报告,由导师签署意见后,与修订后的论文一并提交学院审核后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符合第一种类型要求的,参加学院组织的盲审并要求参加学院组织的答辩;复检结果不符合第一种类型要求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答辩须延期至下一学期,且送审前必须再度接受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学术规范

学术规范

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工学类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学术行为的约束与管理,并作为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依据。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2.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3.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

4.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

5.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

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7.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浙江大学。

8.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9.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0.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1.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2.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

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

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工学类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学术行为的约束与管理,并作为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依据。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2.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3.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

4.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

5.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

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7.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浙江大学。

8.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9.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0.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1.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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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学习、考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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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选择正确的选项答案,进行提交。

6、只有全部答对方可生成个人二维码。

7、新生入学报道时,由工作人员扫描该二维码,方可进行现场报到。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见附件。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基本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保持我校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学习风气,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工业大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包括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

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要求
第三条学术规范是保障学术研究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行为准则的总称,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评价等诸多方面的规范。

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学术规范的最基本要求,包括:(一)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

(二)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

(三)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著作发表的相应责任。

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的创造性贡献的大小,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或专利发明人、成果完成人)的署名顺序;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四)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范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

(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四条研究生不得发生有违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等。

(二)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作品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

(三)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编造学术经历,向研究资助人谎报研究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或未征得合作者同意私自发表、转让研究生期间取得的成果或者导师的其他成果。

(五)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六)违反实验操作规定,故意损坏实验器材或原料,或私自将危险性实验用品带出实验室等违反实验安全的行为。

(七)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将保密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偏离学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研究生如发生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并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可依据《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浙工大研[2007]5号)和《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浙工大发[2005]54号)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章调查机构与程序
第六条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研究生院院务会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第七条对决定正式展开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研究生院委托相关学院或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相关学院根据需要组织不少于3人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

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变更,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但与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

第八条工作小组调查完毕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相关学院或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提出初步的书面处理建议送交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会议或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九条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议并将结论通知当事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的范畴。

任何人不得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

校长会议或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投诉属于此类情
形的,相关学院应对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

对散布不实指控,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可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各学院或学术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情况制定相应的详细规定,报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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