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小于5000 5000—15000 大于15000 FAR DGARFAR DGARFAR DGAR居住建筑低层0.8030% 30% 0.70 28% 30% 0.60 24% 30% 多层 1.80 29% 30% 1.80 29% 30% 1.70 27% 30% 高层 3.50 23% 30% 3.50 23% 30% 3.20 22% 30%工业、仓库建筑2.20 50% 2.20 50% 2.0 45%行政、办公建筑多层 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商业建筑低层 1.30 45% 25% 1.20 42% 25% 1.10 40% 25% 多层 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金融、旅馆建筑多层 2.6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文化娱乐建筑多层 1.80 35% 30% 1.60 32% 30% 1.50 30% 30% 高层 3.50 30% 30% 3.30 28% 30% 3.20 25% 30%医疗卫生建筑多层 1.80 32% 30% 1.60 30% 30% 1.50 28% 30% 高层 3.20 28% 30% 3.00 25% 30% 2.80 22% 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 2.00 35% 30% 1.80 32% 30% 1.50 30% 30% 高层 3.50 32% 30% 3.20 30% 30% 3.00 28% 30%商住综合楼多层 2.00 32% 25% 2.00 32% 25% 1.80 30% 25% 高层 4.00 30% 25% 4.00 30% 25% 3.80 28% 25%表一-2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小于5000 5000—15000 大于15000 FAR DGARFAR DGARFAR DGAR居住建筑低层0.90 31% 30% 0.80 29% 30% 0.70 27% 30% 多层 1.90 32% 30% 1.90 32% 30% 1.80 30% 30% 高层 3.80 25% 30% 3.80 25% 30% 3.50 23% 30%工业、仓库建筑2.40 50% 2.40 50% 2.20 45%行政、办公建筑多层 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25%商业建筑低层 1.40 48% 25% 1.30 45% 25% 1.20 42% 25% 多层 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00 42% 25% 4.50 40% 25% 4.00 38% 25%金融、旅馆建筑多层 2.80 45% 25% 2.6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25%文化娱乐建筑多层 2.10 38% 30% 1.80 35% 30% 1.60 32% 30% 高层 4.00 32% 30% 3.50 30% 30% 3.30 28% 30%医疗卫生建筑多层 2.10 35% 30% 1.80 32% 30% 1.60 30% 30% 高层 3.50 30% 30% 3.20 28% 30% 3.00 25% 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 2.20 38% 30% 2.00 35% 30% 1.80 32% 30% 高层 3.80 35% 30% 3.50 32% 30% 3.20 30% 30%商住综合楼多层 2.40 35% 25% 2.40 35% 25% 2.20 35% 25% 高层 4.50 33% 25% 4.50 33% 25% 4.20 30% 25%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02•【字号】柳政办〔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排查摸清自建房底数,组织“百日行动”和“回头看”,及时消除了一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我市经营性自建房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仍存在整治推进较慢、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审批与监管脱节、经营准入监管缺失、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安全生产工作等重要论述和关于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精神和2023年6月1日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调度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充分认清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明确工作责任,强化风险意识,从严从实从快抓好风险管控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和分类整治销号工作,切实消除既有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新增安全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一)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二)在2023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监控与报警系统等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柳州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制订管廊管理办法和年度建设计划;2、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3、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4、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5、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的投资模式和运用模式;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规划局、国土局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等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管廊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投资计划管理等审批工作。
(四)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建立管廊有偿使用机制,开展入廊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测算并定期公布指导价。
(五)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管廊具体建设方式做好相关建设资金或政府付费等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8•【字号】柳政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8日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广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城镇和乡村建设,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柳州城乡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城乡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城乡建设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建筑节能水平、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碳减排工作扎实推进,“城市病”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城乡发展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显著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广。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柳政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2日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尤为重要。
一、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判断、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九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深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求变,坚定向海图强,加快开放发展,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城,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和广西副中心城市,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二)预期目标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4%以上,实际工作中向着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年度目标努力。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5%,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进出口总额增长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表一-2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
第九条骑楼底层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容积率。
半地下室应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02-柳州市柳东新区发展规划文本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柳东新区功能与规模第三章 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 对外交通规划第二节 城市道路规划第五章 土地使用控制第六章 绿地系统规划第七章 景观系统规划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第一节 给水工程规划第二节 污水工程规划第三节 雨水排放规划第四节 供电工程规划第五节 电信工程规划第六节 广播电视工程规划第七节 邮政工程规划第八节 燃气工程规划第九节 管线综合规划第十节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第九章 综合减灾规划第一节 防洪规划第二节 抗震减灾规划第三节 消防规划第四节 人防规划第十章 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一章 分期建设规划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措施第十三章 附则柳州市柳东新区发展研究——规划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1条为加强柳东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土地得到科学、合理、经济的利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城市规划法规,编制本规划。
第2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146号)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规1995-333号文发布)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5.《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5-2020)7.《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8.《柳州市官塘新区概念规划》(2005)9.《柳州高新区官塘创业园概念规划》(2005)10《柳州市阳和(工业)开发区规划》(2004)11.《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5)12.《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古亭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6)其他相关政府政策、文件、各专业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规定。
第3条规划原则1.在柳州市总体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的指导下,柳东新区发展规划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在承接总体规划框架和十一五规划新目标的前提下进行整体协调和局部相关规划的调整。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0〕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8日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柳州市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做大做强工业园区,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业园区管理运行机制,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柳州市工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业园区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管理职责。
加强工业园区发展,调整和充实柳州市加快工业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强化柳州市加快工业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研究制定园区发展扶持政策,统筹协调园区建设发展的问题。
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园区发展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业园区建设,加强对所属工业园区的领导和管理。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为工业园区发展做好指导及服务工作。
形成多部门联动,市县区联动的格局,推动工业园区稳步快速发展。
第二条工业园区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工业园区发展规划。
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应围绕各级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相结合,明确产业定位、空间布局、土地需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产业建设项目等内容。
推行“以产定地”,为园区后续发展预留土地空间奠定基础。
(完整版)柳州总体规划文本(2010-2020)
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5)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7)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7)第一节城镇发展战略 (7)第二节城镇发展功能定位 (8)第三节城镇化水平与城镇人口预测 (9)第四节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 (10)第五节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10)第六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规划 (11)第七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 (11)第八节旅游业发展规划 (12)第九节空间管制 (13)第十节城乡统筹与新农村建设 (14)第十一节分区发展策略 (15)第五章城市总体布局规划 (16)第一节用地空间布局与城市分区 (16)第二节重要用地空间规划布局 (18)第六章居住用地规划 (19)第七章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20)第一节工业区整治及工业用地规划 (20)第二节仓储用地规划 (22)第八章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22)第九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5)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 (25)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 (26)第三节保护目标和内容 (26)第四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7)第五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 (32)第六节城市紫线及其管理 (33)第七节规划实施管理 (33)第十章综合交通规划 (34)第一节对外交通 (34)第二节城市道路交通 (36)第十一章城市绿地系统与城市景观 (40)第一节城市绿地系统 (40)第二节城市景观 (42)第十二章城市市政设施规划 (44)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柳政办[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1〕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土地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现就开展市、县区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议事机制,认真抓好摸底调查等前期工作,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积极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市、县财政部门要将规划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为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全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市发改、财政、农业、住建、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局深入分析全市土地整治潜力,开展土地整治重大问题研究,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制定保障措施,推进全市土地整治规划信息化建设。
三、要按时完成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任务。
市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于2012年3月底完成,县、区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于2012年6月底完成。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落实《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安排,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保障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1日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法制办关于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函》(桂建函〔2016〕379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现就2016年期间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积极深化城市管理“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素养、完善执法保障机制为抓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积极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创新。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文字号】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7【实施日期】201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9年1月24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炜2019年5月27日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多、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者为既成道路、河道,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五条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且新建建筑符合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的,可以单独建设。
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申请房屋改建、扩建,原建筑规模已达到相应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
精编【城市规划】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表一-2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柳江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尽快实现柳江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与市区接轨,《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日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江撤县设区过渡期内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办发〔2018〕6号)精神,统一行使柳江区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加强柳江撤县设区后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升相应的管理水平,尽快实现柳江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与市区接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柳州市规划局作为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行使柳江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市规划局柳江分局作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具体管理工作。
同时,结合柳江区城镇和村庄布局特点、规划基础及城乡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切实保障有关城乡规划的实施,具体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按分级管理模式进行如下安排:一、柳州市规划局全面负责柳江区规划区166.8平方公里范围内(即自治区批复的柳江县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下同)包括规划编制、审批、规划行政许可及核实等在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柳江区规划区166.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拉堡镇、进德镇纳入柳州市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柳江区其余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柳江区人民政府会同柳州市规划局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全国重点镇穿山镇的总体规划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柳政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17〕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3日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促进柳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等经济、社会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分为三个部分:工业用地使用权的获得、工业厂房的建成和投产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的退出。
本规定所称长期租赁,是指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简称承租人)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先租后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供应工业用地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及规划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包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设计、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专项及专业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对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
无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城市规划编制设计任务。
第六条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应按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
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经自治区建设厅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建设部审定,由建设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乙、丙级资格的单位,经市规划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审定和颁发资格证书,并由自治区建设厅报送国家建设部备案。
李佳、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佳、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桂71行终1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妙彭博韦圆圆【审理法官】易妙彭博韦圆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佳;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李佳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李佳【当事人-公司】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梁世辉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龙凤麟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欧聪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世辉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龙凤麟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欧聪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世辉龙凤麟欧聪【代理律所】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李佳【被告】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柳州市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具有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书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柳州市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具有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法定职权。
申请人世纪龙地房开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初始登记通知及测绘报告书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柳州工程施工规定
柳州工程施工规定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柳州工程施工规定:一、施工许可1.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由建设单位向柳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施工许可证。
3. 施工许可证应当明确施工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工期、施工单位等基本内容。
二、施工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施工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定期演练。
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安全。
四、施工环境保护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2.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降尘、降噪处理,确保施工环境整洁。
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置。
五、施工进度和投资控制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2.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配置施工资源,确保施工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3.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施工费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编制施工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控制。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费用报销制度,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3.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费用的审核,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以上是柳州工程施工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定还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2)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4)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城镇发展战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城镇发展功能定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城镇化水平与城镇人口预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住建、林业、交通、水利、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并随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资、劳务、认养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
认建、认养的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林冠名权,但是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优化植物配臵,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及游憩等功能。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组织培育、应用适宜本市的植物种类。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识普及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绿化意识。
第七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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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除必须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表一-2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控制在15%以内。
第九条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基地(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距),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5%。
表二提供开放空间补偿建筑面积指标表第十条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本规定控制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多层及高层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三)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其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划定的旧城保护区内(5.5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项目用地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房屋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但对经市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房屋,按原房屋产权面积核批重建(社会公益性设施项目除外)。
(二)在划定的规划严格控制区内(33.5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项目用地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时,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小于6.6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三)在旧城保护区和规划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高度小于9.6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但在道路宽度40米上(含4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红线以外各50米范围内,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小于7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四)原有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不大于原建筑基底面积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建筑基底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公共通道;处理好供水、供气、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则上按原建筑基底面积建设。
(五)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时,因为历史原因形成,无法满足本规定有关间距等控制要求的,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六)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居住建筑底层层高不得大于3.6米。
(七)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私有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同一建筑基地内的建筑间距控制,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项规定。
第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1.0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1.0倍。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不大于16米的,其南北向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5倍,且不小于6米;东西向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5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5米。
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1.0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上部居住用房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五)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在旧区不小于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6米,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45倍,且不小于7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
山墙上开启窗洞的,间距应适当加大,其增加值不小于最小规定值的20%,且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洞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项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十五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新区和郊县城镇:24×1.05+(南侧建筑高度-24)×0.4米旧区:24×0.9+(南侧建筑高度-24)×0.35米南侧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
2、东西向的,其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新区和郊县城镇:24×1.0+(较高建筑高度-24)×0.25米旧区:24×0.8+(较高建筑高度-24)×0.2米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本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
3、高层建筑位于北侧的,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间距旧区不小于13米,新区不小于15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为各自计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不小于13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山墙有窗洞的,其间距应不小于13米。
第十六条在符合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和各专业规范要求择宽确定。
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满足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无采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第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适当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在规定的消防间距内,任何建筑不得外挑走廊、阳台、楼梯和楼梯平台。
住宅建筑在规定间距内南面出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5米。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米,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米,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50%。
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以及北阳台,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边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让边界距离。
1、相邻的两个建设区,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从各自的用地红线起计算,原则上各负责后退按规定计算的一半间距,24米以下建筑只负责后退自身承担的建筑间距,其余部分由24米以上建筑负责后退,最窄处不得小于表三的最小距离,同时必须满足与界外建筑的消防间距要求。
2、建筑外墙与基地边界不平行布置的,可以临基地边界的外墙面中点起计算自身一方的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基地边界的最窄处不得小于表三的最小距离。
表三建筑退界控制指标表注: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指条式建筑山墙,不含点式高层建筑。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上述界外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未满足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退让规定的,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其少退的距离原则上可不由界内建筑全部承担。
(三)当边界线以外是河流、湖泊、永久性公共绿地等时,为使外部空间与地块的内部空间有机结合、互相渗透,优化环境,建筑后退基地边界为建筑高度的0.25倍以上,且不小于5米。
(四)地下建筑物的退让边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5倍,且不小于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