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字〔2007〕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
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
监造人员管理工作制度
电力变压器驻厂监造人员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监理公司应加强对监造人员组织管理制度的实施,加强对监造人员的素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组织监造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岗位培训及岗位资格考证等工作。
第二条监造人员素质要求与责任1 监造人员应熟悉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熟悉相关导则、标准、规范、制度的具体内容;2监造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工作的责任心和善于处理问题、协调工作的能力;3监造人员应严格遵守供应商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及有关规定,保护供应商经营及产品技术秘密;4监造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支持供应商检验部门工作,了解和掌握合同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状况;了解重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执行情况,了解加工过程的中间检查和主要附件的组装情况。
对产品及其零部件是否符合需方要求给予确认;5监造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时向需方和监造单位汇报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状况及重大问题;6监造人员应正确协调和处理与供应商及项目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驻厂监造管理制度。
1.监理公司根据监造合同的承诺,组建驻厂监造组,任命总监造工程师(总监)并配备专业和数量满足需要的监造师、监造员、信息员;2.监造组管理制度包括:监造例会制度、考勤制度、培训制度、监造工作汇报制度、奖惩制度及监造文件写作规范等。
3.监造文件管理制度。
监造组要配置必须的监造文件。
对依据类文件、依据类标准、作业类文件等分类管理;4.配置必须的办公用品、仪器设备、通信工具等开展监造工作;第四条总监工作制度。
1.根据监造大纲,对项目单位委托的监造项目负责,落实监造组成员的专业分工、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监造工作。
2.建立监造组的例会制度、培训制度、考勤制度、考核制度等,并负责组织实施;3.负责组织对供应商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能力进行查核。
4.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检验方法、检测仪器、设备及主要检验和试验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见证查验;5.负责对供应商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生产设备、关键工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见证查验;6.组织监造组成员熟悉设备供货合同、技术协议和有关技术标准,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联络会或取得其会议纪要文件,组织做好“三方见面会”的准备工作;7.对监造师编写的“监造实施细则”进行初审,并报所属监理公司主管部门审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2007-7-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
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 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 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 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 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一) 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 具有1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 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 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监造管理制度内容
工程监造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监造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监造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监造管理制度适用于该单位内所有工程监造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监造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工程监造管理机构第四条工程监造管理机构应当有资质齐全、设施完备的专业监造团队,拥有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工程监造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工程监造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导、信息交流等。
第六条工程监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程监造管理职责第七条工程监造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协调施工各方关系,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及时记录工程施工情况,保证工程过程的留痕。
第八条工程监造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根据工程情况确定监督人员的具体职责和分工,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工程监造管理流程第九条工程监造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工程立项阶段的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评定等。
第十条工程监造管理流程中,每个环节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责任的明确性和工作的连贯性。
第五章工程监造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工程监造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工程监造管理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工程监造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监理单位在工程监造管理中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到其他利益主体的干扰。
第六章工程监造管理考核第十三条工程监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造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程监造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效果,对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章工程监造管理培训第十四条工程监造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工程监造管理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工程监造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修改第十五条工程监造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工程监造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驻厂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1.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跟踪督促整改。
3. 监督企业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协助企业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4. 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演练等活动,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协助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6. 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任职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 具备化学化工(或安全工程)类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4. 具有三年以上化工企业工作经验,熟悉化工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
5. 身体健康,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管理权限1. 驻厂安全监督员有权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2. 驻厂安全监督员有权要求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3. 驻厂安全监督员有权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 驻厂安全监督员有权向上级部门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五、考核与奖惩1. 企业应定期对驻厂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2. 对表现优秀的驻厂安全监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工作不力、违反工作纪律的驻厂安全监督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驻厂监造工作中的质量管理
驻厂监造工作中的质量管理摘要:驻厂监造是设备监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已成为保证产品性能与质量的重要措施。
监造人员在生产厂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行动,特别是与产品质量有直接关系的行动,与产品的质量休戚相关。
驻厂监造的质量管理涵盖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产品质量体系的一个环节,如何通过驻厂监造的实施对产品质量控制起到保证作用;二是作为一项技术服务工作,如何努力提高驻厂监造自身的质量。
关键词:驻厂;监造工作;质量管理一、驻厂监造活动概述驻厂监造活动是采购商通过委托检验合同委托检验服务商,依据采购合同及确认的设计资料,通过审核供货商的过程记录、见证生产及其过程检验、见证性能试验的方式确认供货商的产品是否符合订单要求的活动。
驻厂监造活动从收到委托合同,并获取相关的采购合同等相关文件开始,直到供货商产品出厂为止。
这里涉及到两个合同即采购合同和委托检验合同、三方主体即制造商、检验服务商、采购商。
二、影响驻厂监造质量的主要因素1.客观因素:采购合同是指采购商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其中对产品规格、性能、技术特性、质量和检验要求的条款是驻厂监造的重要依据。
委托检验合同是采购商与检验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是检验服务商履行义务,采购商对驻厂监造工作进行管理的依据。
2.主体因素:驻厂检验员是影响监造质量的最前沿的主体因素。
检验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及其专业化的态度决定了其能否成功地完成检验任务。
专业素质是工作开展的基础,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常常决定了检验员沟通的有效性以及获得别人的尊重和合作的程度。
检验协调员是驻厂监造过程的核心人物,他是采购商协调制造厂和驻厂检验员的日常代表。
他的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供货商的服务理念以及驻厂检验员的工作方式。
制造商的配合和合作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驻厂检验员的判断,甚至左右驻厂检验员的监造行为。
3.影响驻厂监造质量的主要过程包括:选择检验服务商并签署委托检验合同;项目和监造要求说明会;对驻厂人员进行驻厂前的考核;对监造的设备的采购合同、设计图纸交底;生产及其过程检验见证的依据文件如ITP等的审核和批准;驻厂监造过程中检验服务商的技术支持和指导;驻厂监造过程中采购商的检验管理和巡检。
(派驻)钢构监造员管理办法
驻厂监造员岗位职责(管理办法)基本原则驻厂监造是本公司成立首次设立新岗位,驻厂监造员在实际工作中应遵循“五个坚持”基本原则一、坚持质量第一,提高质量意识二、坚持全过程质量控制,预防为主三、坚持质量标准,以实测数据为依据四、坚持以人为核心的质量控制五、坚持“严格控制、积极参与、热情服务”的监造方法在日常督导工作中对工人要时常宣贯安全意识、管理流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重教育、抓违章、除隐患、做预防。
对产品制作质量按规范的规定进行对事不对人的管控,不吹毛求疵。
监造员日常检查使用的工具“量规、游标卡尺、5倍放大镜、5米卷尺、镀锌测厚仪、计算器、《钢结构工程施工手册》。
质量工艺控制前期准备一是熟悉施工图;二是弄清楚要加工构件的难点以及需重点控制的地方;三是对涉及具体项目的钢构产品熟悉。
原材料检查主材主要是钢板、钢管、角钢、槽钢等。
材料进厂前监造员应当根据入库单、材质单等资料认真核对质保书、合格证、材料材质、尺寸规格、钢印、重量、数量、厚度、外观等是否与实物相符。
材料需要复验的要见证取样、送样,并重点检查试验报告。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有权拒收,并督导撤出现场。
放样、切割制作加工过程①严禁采用手工放样,不允许采用手工氧炔切割;②原则上不允许材料拼接再制作,有疑义的依图纸依规范。
拼装、焊接①焊材的质量;②焊接工艺(虚焊、牢固);③焊缝处理(对焊缝、咬边用量规和5倍放大镜进行检查。
焊瘤、焊疤、裂纹、夹渣、气孔、飞溅、咬边、焊缝余高、角焊缝高度是外观检查的重点);④构件变形情况。
打磨、镀锌所有构件产品镀锌前后均需打磨。
①表面本色白化除锈;②表面焊缝抛光;③表面镀锌涂装;④涂装后清理打磨;⑤镀锌厚度复验(测厚仪读数≥86μm);⑥构件整体外观验收。
成品的保护指导工人对成品进行规范码放,要避免产生污渍,防止跌落损伤变形。
产能进度督导监造人员要定期查看了解制作厂的主要材料订货、到货、库存情况。
根据工程部的施工进度做好提前预估量。
预制构件驻场监造制度
预制构件驻场监造制度预制构件驻场监造制度1. 引言在建筑行业中,预制构件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它们具有优异的质量、效率和可持续性,能够大幅缩短工期并降低人力资源消耗。
然而,由于不同施工现场的特殊性,预制构件的安装和质量把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预制构件的安全、高质量和顺利安装,驻场监造制度应运而生。
2. 驻场监造制度的定义和作用预制构件驻场监造制度是指在预制构件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监造人员,负责从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中进行全面监督和控制,确保预制构件的质量和安全。
它起到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项目进度和降低安全风险的作用。
3. 驻场监造制度的实施过程(1)制定监造方案:在施工前,需要制定详细的监造方案,明确监造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还需要确定监造团队,并确保他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施工现场准备: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监造办公室,并安排监造人员在现场工作。
监造办公室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便监造人员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3)监造过程控制:监造人员需要全程参与预制构件的安装和质量控制。
他们应对预制构件的制造、运输、卸货、安装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跟踪工程质量的变化。
(4)实时记录和报告:监造人员需要进行实时记录,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监造记录的产生可以用于追责、讨论和经验总结,以便优化预制构件的制造和施工过程。
4. 驻场监造制度的优势和挑战(1)优势:- 提高施工质量:驻场监造制度确保了预制构件的质量和安全,减少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质量缺陷。
- 保障项目进度:通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驻场监造制度有助于保障项目按时交付,从而降低了工期压力。
- 减少安全风险:驻场监造制度可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2)挑战:- 人员需求:驻场监造制度需要专业的监造人员,他们具备施工现场管理和预制构件专业知识的双重背景。
- 沟通与合作:预制构件驻场监造需要与包括设计、制造、运输等在内的多个环节进行密切合作和沟通。
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字〔2007〕1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
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 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
驻厂监造细则
成都天堂岛海洋乐园钢结构工程驻厂监理细则编制人:批准人:批准时间:成都天堂岛海洋乐园监理项目部钢结构驻厂监理细则一、编制依据1、施工设计图纸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3、《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2002)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5、《钢网架检验及验收标准》(JG12-1999)6、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现行国家规范、规程及标准二、施工准备工作1、审核钢构厂企业资质及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核查企业质量管理及生产人员资质。
2、审核钢构厂提交的制作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作工艺、焊接工艺、涂装工艺等,审核焊接工艺评定的覆盖范围是否适合本工程的要求。
3、图纸审核,查验施工检测方法及各项检测措施落实情况。
(含总包、精工等各单位测量工具应统一标定)4、查验施工现场设备、场地、人员配备情况是否能满足业主要求的计划进度,是否满足构件质量控制的要求。
三、原材料监控范围根据本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对所涉及到的各种规格、牌号的钢板、钢管、焊材、焊剂、气体等进行监控检查。
1、进场钢材外观检查:钢板表面是否有麻点和片状锈蚀、是否有深的划痕、凹坑等,沿板长方向的两边是否切边、平整度是否符合要求,园管型材沿长度方向是否平直、园度、壁厚是符合要求,钢厂出厂标记是否齐全,制作厂应提供完整的钢材质保书复印件。
2、材质、规格检查:板标是否齐全,厚度尺寸是否符合要求,带Z向要求的钢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性能,为避免材料混用,所有构件的主材应全部进行材料标记追溯移植。
3、带Z向要求的钢板,进厂开料前应做超声波探伤检查,检查结果应出具报告备查。
4、按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对所涉及的材料进行物理、化学性能复试,在报告结果出来之前不得自行下料制作。
5、材料的复试、焊接工艺评定及高强螺栓复试应事前通知监理参与,试验过程应有监理旁站监督。
6、手工焊条、气保焊丝、电渣焊丝、焊剂等出厂证明是否齐全,规格牌号是否符合设计及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切割用气体纯度是否符合要求,仓库储存、领用发放等是否合理及查验有关记录。
驻厂监造工作中的质量管理
1质量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全”:全面质量,即不仅包括产品质量,而且包括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等在内的广义质量;全过程,即不仅包括生产过程,而且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开发设计、生产技术准备、制造、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质量环节的全过程;全员参加,即不仅包括领导和管理干部,而是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参加。
驻厂监造的质量管理涵盖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产品质量体系的一个环节,如何通过驻厂监造的实施对产品质量控制起到保证作用;二是作为一项技术服务工作,如何努力提高驻厂监造自身的质量。
2驻厂监造人员的管理驻厂监造人员的管理包括人力资源配备和储备,人员培训与考核、人员技术业绩档案建立与管理。
2.1人力资源配备和储备应根据公司经营规模、驻厂监造工作需求配备足够的、能胜任工作的驻厂监造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一般监理人员;所配备的驻厂监造人员资质、数量应满足有关资质认可基本条件的要求;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人员的调整和补充;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人员发展和人力资源储备规划。
2.2人员资质管理凡从事驻厂监造的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监理工程师”的相关规定,通过资质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才能从事资质范围内的驻厂监造工作。
2.3人员培训与考核应定期对驻厂监造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保证其知识及时更新,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新上岗人员应经考核合格,符合其岗位任职条件后才能上岗工作。
培训的内容为与驻厂监造有关的标准法规实务学习,金属材料知识学习,焊接知识学习,无损检测知识学习,测量知识学习,质量手册规章制度学习和安全教育等学习。
公司应明确负责培训教育工作的部门,应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所有培训考核均应有记录,并记入档案。
2.4人员监造业绩档案所有驻厂监造人员均应有监造业绩档案,档案内容应能反映驻厂监造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从事驻厂监造工作的经历、驻厂监造资质证与再培训情况、培训情况、驻厂监造方面的奖惩情况等。
公司驻外监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派往各外协制造厂、配套厂家进行驻外监造的人员。
第三条驻外监造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驻外监造工作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驻外监造人员的职责:1. 严格按照公司生产需求和标准,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 协助外协厂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促进技术创新。
3. 加强与外协厂家的沟通,及时反馈生产信息,确保生产进度。
4. 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进行识别、处理和反馈。
5. 参与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6. 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驻外监造人员的权限:1. 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 对不合格品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效果。
3. 对违反生产规定的行为提出警告或处理建议。
4. 参与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驻外监造人员应在接到驻外监造任务后,及时向公司汇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第七条驻外监造人员到达外协厂家后,应迅速了解生产情况,制定监造计划,并与外协厂家沟通协调。
第八条驻外监造人员应严格按照监造计划执行,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产品质量。
第九条驻外监造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包括生产进度、质量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条驻外监造人员在完成任务后,应向公司提交监造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驻外监造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监造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驻外监造人员考核制度,对驻外监造人员的业绩、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驻厂管理制度内容
驻厂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厂的管理,保障工厂的正常生产秩序,便于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便于组织生产,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确保公司的安全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及相关工作单位。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工厂驻厂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的遵守与执行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对于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均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驻厂管理的范围和基本职责第五条驻厂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员工的管理、对工作环境的管理、对工作业务的管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等。
第六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工厂的正常生产秩序,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有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做到公正、廉洁、文明、高效、严谨,有效地监督执行工厂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上报重大事件,有效地解决各种突发情况,确保工厂的安全生产。
第九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协调各种矛盾冲突,建立和谐的工作氛围,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工厂相关部门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员工的问题,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工作生产情况,并与相关部门沟通交流,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四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厂的各项操作标准。
第十五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要求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考勤管理,确保员工按照规定上下班,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驻厂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驻厂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加强工厂安全监督工作,确保工厂的生产运营安全,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以下是驻厂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的要点:1. 驻厂安全监督员的职责:- 安全管理: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工厂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项应急预案,并随时关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 事故调查:负责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 安全培训:组织安全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 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工厂的安全设施、生产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驻厂安全监督员的资质要求:- 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
- 熟悉工厂生产运营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 具备相关证书或资格认证。
3. 驻厂安全监督员的权限:- 有权制定和监督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 有权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
- 有权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
- 有权进行安全检查和提出整改建议。
4. 驻厂安全监督员的工作流程:-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 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改善建议。
- 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
5. 驻厂安全监督员的责任和权益保障:-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益,如安全培训、福利待遇等。
- 如因履行职责受到侵权或遭到暴力威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保护和支持。
6. 驻厂安全监督员的考核和评价:- 定期对驻厂安全监督员进行工作评价和考核,以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果。
以上是驻厂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的一些要点,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工厂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标准驻厂管理制度
标准驻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厂区内驻厂人员的管理,保障生产秩序和工作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驻厂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质检、工程技术等各个部门的驻厂人员。
第三条驻厂管理以公司安全生产和工作秩序为宗旨,加强对驻厂人员的工作管理,使他们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障生产安全与秩序。
第四条驻厂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服从厂区内的管理,配合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五条驻厂管理人员要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六条驻厂管理岗位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技术能力的考核。
第七条驻厂管理部门主管负责驻厂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负责安排驻厂工作的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驻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章驻厂管理第九条驻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面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作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等。
第十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了解公司的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驻厂人员在进入厂区之前,应当接受公司的安全生产培训,并签署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二条驻厂人员进入厂区后,应当遵守厂区内的各项安全规定,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三条驻厂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驻厂人员应当主动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演练,熟悉应急处理步骤和流程。
第十五条驻厂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进行排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驻厂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防护用具,配合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第十七条驻厂人员应当遵守厂区内的交通规定,维护厂区内的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驻厂人员在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离开厂区,不得滞留。
第十九条驻厂人员如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接受公司处罚,严重者甚至会受到开除处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驻厂管理部门负责对厂区内的各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进行定期的维护记录。
监造管理制度文件
监造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规范监造管理工作,提高监造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依法承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1. 设立监造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承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 监造管理部门由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监造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监造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任务职责1. 监督承建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和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的资质和技术水平是否符合要求。
3. 监督承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检测工作。
4. 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5. 协调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监造管理流程1. 施工前期准备阶段(1)审查承建单位的施工计划和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
(2)检查承建单位的施工人员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2. 施工过程管理阶段(1)每日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检查工程质量控制和检测工作,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施工结束阶段(1)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2)协助业主办理相关手续,保障项目交付使用。
第五章监造管理措施1. 加强监造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监造管理水平。
2. 定期举行监造管理会议,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和纠纷。
3. 建立健全监造管理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归档。
4. 鼓励监造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完善监造管理制度。
第六章监造管理评估1. 定期对监造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2. 推行监造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激励监造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3. 做好监造管理工作的总结和经验分享,不断提高监造管理水平。
第七章附则1. 本制度由监造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是关于监造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级监造人员认真遵守,并不断提高自身监造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企业监造管理制度
企业监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监造管理行为,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保障生产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委托本企业进行监造管理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企业监造管理,是指本企业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对被监造方的产品、工程、设备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检验、监督测试、监督评价等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活动。
企业监造管理要以产品质量安全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企业监造工作的方针是:依法规范、规范管理、严格监督、持续改进。
坚决维护监造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监造工作要与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相衔接,以及与国家有关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相配合,建立和完善监造工作的责任制度和惩戒机制。
第六条企业监造管理应当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监造力量,提高监造效率。
第七条企业监造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遵循科学、公正、客观、高效的原则,维护职业操守和商业道德。
第八条本制度由企业监造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监造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企业监造管理部门是企业监造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十条企业监造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企业监造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及宣传工作。
(二)负责监造制度、标准、规范和方法的制定。
(三)负责企业监造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包括监造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四)负责企业监造工作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和评估活动。
(五)负责企业监造工作成果的反馈和应用。
第十一条企业监造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经济技术专家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负责对企业监造工作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企业监造管理部门应根据监造工作的需要,建立专门的监造机构,负责监造计划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监造机构配备专业的监造工程师,监造员和现场监造员。
他们是企业监造管理部门直属的法定监造人员。
第十四条企业监造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委托方要求的监造工作进行评估,制定监造计划。
临时驻厂管理制度
临时驻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驻厂管理工作,保障厂区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时驻厂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外聘工作人员、临时性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临时驻厂人员须严格遵守厂区相关规定,服从厂务管理人员的工作指挥和安排。
第四条临时驻厂人员在厂区工作期间,应当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遵纪守法,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障厂区安全生产。
第五条临时驻厂人员需持有效证件和相关培训证书,经过临时驻厂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工作。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临时驻厂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厂区的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
第七条临时驻厂人员进入厂区应当佩戴工作证,并服从厂务管理人员的安排。
第八条临时驻厂人员在厂区工作期间需保持工作状态,不得在生产岗位吸烟、喧哗、聊天等,也不得在厂区内随意堆放杂物,损坏设备或影响生产秩序。
第九条临时驻厂人员在厂区内利用设备、工具、机械等作业用具时,必须经过相关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临时驻厂人员应当与厂区其他员工和员工公平对待,不得损害企业利益,保守企业机密。
第三章纪律管理第十一条临时驻厂人员在厂区内必须服从企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临时驻厂人员不得在厂区内擅自离岗,更不得擅自携带设备或工具离开岗位,否则将按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临时驻厂人员在厂区内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当积极配合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不得半途而废或是无视紧急情况。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四条临时驻厂人员在厂区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五条临时驻厂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护措施,佩戴好工作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
第十六条临时驻厂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处理,以免造成事故。
第五章违纪处分第十七条临时驻厂人员如有违反厂区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临时驻厂资格。
驻厂监造实施细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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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意, CVN冲击试验–纵向焊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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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VN冲击试验-焊接钢管钢帯/钢板对头焊熢(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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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508mm焊管管体DWTT试验(如同意,亦適用于D<50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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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或螺旋焊缝导向弯曲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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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钢带/钢板对头焊缝导向弯曲试验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试验人员的资格
检查并确保以下设备及其工具在有效期内及其实际运行情况正常
理化性能试验设备
无损检测设备(检查对比试块的校验是否合格)
仪表
测量工具的计量鉴定
检查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实际操作情况
见证、记录
要求工厂立即鉴定超出有效期(鉴定期)的仪器设备,不合格的需立刻置换
每连续生产批至少检查第1、5、10根钢管的防腐层厚度,之后每10根至少测1根
剥离强度-防腐层的粘结力
每4小时至少在2个温度下各抽测一次
阴极剥离性能检验
每连续生产的第10km、20km、30km的防腐管测一次,之后每50km测一次
拉伸强度和断裂伸长率-聚乙烯层
每50km防腐管测一次
2
成品库抽检
每周一次联合检查
SAWL
SAWH
COWL
COWH
SMLS
熔炼分析(化学成份-最大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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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严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字(2007)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
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具有1 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
具有质量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GB/T1 9000系列标准的全部内容,能够参与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被监造单位)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三)掌握所监造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影响其质量的因素,熟悉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和必要条件;(四)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能够公正地执行监造任务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生产现场的监造工作。
第十条监造人员应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组织培训。
经考核合格,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颁发《产品驻厂监造人员资格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第三章监造管理第十一条委托人应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优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第十二条监造实行回避制。
监造单位与被监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质证明。
委托人不得委托无监造资质或超出监造资质范围的单位实施监造。
委托人应对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的资质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监造的具体范围和工作内容由委托人和监造单位通过监造服务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应包括:监造范围与内容;监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造费用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住;争议的解决等。
第十六条监造单位与委托人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后,应成立由项目监造组长、专业监造工程师组成相对固定的监造项目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监造单位应根据承接的监造业务,在产品制造期间,配备相应的监造人员,进驻被监造单位实施监造。
第十八条委托人在与被监造单位签订产品订货合同时,应明确监造单位、监造工作的内容和职责。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前,将监造单位名称、监造工作内容、监造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通知被监造单位。
第二十条委托人在监造服务合同生效后,应向监造单位提供被监造产品的供货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监造单位在监造实施前,应将主要监造人员履历报送委托人。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监造人员。
项目监造组长、监造工程师如有变更,监造单位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监造单位对委托人负责,按照监造合同约定的内容,代表委托人行使职权,公正地进行监造活动,参与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控制。
委托人和被监造单位应为监造单位开展监造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监造单位应在实施监造前,依据合同约定的监造范围、内容编制监造计划或监造实施细则,经委托人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监造含同的分包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将整个监造项目和形成过程中某个阶段整体分包。
第二十五条监造单位有为委托人和被监造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产品的制造质量由被监造单位全面负责。
监造并不减轻被监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
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产品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被监造单位按照产品订货合同的约定,为监造工作的开展提供制造过程中相关真实客观的数据、文件和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监造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一)编制监造计划和监造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认可;(二)核查产品有关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等文件;(三)核查被监造单位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四)核查被监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产品订货合同的要求;(五)核查被监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核查制造阶段的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六)对产品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核查,签署意见,通知委托人予以确认;(七)查验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质,以及产品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条件;(八)查验产品用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如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被监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九)对产品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抽查,深入生产场对所监造产品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十)监造人员按被监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产品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被监造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书面通知被监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被监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立即向被监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十一)监督产品装配和整体试验过程;(十二)定期向委托人提供监造工作简报,报告产品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情况;(十三)监造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交最终监造报告和合同约定的监造资料。
第二十九条监造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监造单位和被监造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沟通和协调。
经协商仍有争议,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条委托人对应当实施监造的项目,未委托实施的,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的,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被监造单位和委托人不配合篮造单位的监造,非法干涉和阻挠监造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造单位不得承揽监造业务范围内的产品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相关业务,不得参与被监造单位提供的任何可能影响正常、公正监造的活动,不得接受被监造单位提供的任何有关影响监造活动公正开展的酬金;不得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利益要求。
第三十三条监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二)与被监造单位相互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三)违反合同约定泄露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监造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撤销《产品驻厂监造人员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产品驻厂监造目录1.催化装置的三(四)机组、增压机组、富气压缩机组、反应器、再生器、外取热器;2.加氢装置的加氢反应器、高压换热器、高压容器、新氢/循环氢压缩机组、加氢进料泵、高压空冷器;3.重整装置的重整反应器、再生器、立式换热器、新氢/循环氢压缩机组;制氢转化炉炉管;4.焦化装置的富气压缩机组、焦碳塔、高压水泵、辐射料泵;5.乙烯装置的三大压缩机组、裂解炉炉管、冷箱、废热锅炉及重要低温设备;聚丙烯装置的反应器;6.PTA装置的干燥机、过滤机、主要换热设备、空气压缩机组;聚酯装置的反应器;丙烯腈装置反应器、主要换热设备;7.化肥装置的压缩机组、大型高压设备;气化炉、变换炉;8.空分装置的大型压缩机组、冷箱;9.氯碱装置的聚合釜、压缩机;10.电站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1.钻机、修井机、大型压裂设备、井控设备、海洋平台;12.油气输送管、油气输送管防腐、油套管(高压气井用、特殊用途的非API管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