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字〔2007〕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
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
QSY 1134-2008 产品驻厂监造规范
1.1.1.1.1.2 Q/C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Y 1134-2008产品驻厂监造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urveillance at the Supplier2007-××××-××××发布2007-××××-××××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Q/Y 1134-2008目次前言 (1)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缩略语 (2)4 各方责任 (2)4.1买方责任 (2)4.2监造方的责任 (3)4.3供方责任 (3)5 监造工作的等级 (3)5.1 A级 (3)5.2 B级 (3)5.3 C级 (4)6 通用要求 (4)6.1监造方的资质 (4)6.2监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4)6.3监造工作的基本要求 (5)6.4检测仪器设备 (7)6.5监造的档案文件 (8)6.6安全 (8)Q/SY 1134-2008前言本规范的目的旨在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提供指南。
本规范建立了一套通用指南,涉及买方、供方和监造方三者之间用于产品驻厂监造的要求。
各方的作用和责任应在买方和供方,以及买方(此时称为委托方)和监造方的合同中予以约定。
本规范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制定,并参考采用API RP 5SI的相关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北京康布尔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石油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北京隆盛泰科石油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石油工业防腐保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抚顺石化检测监理研究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瑞华、王欣、马秋荣、王渤、贾延彪、张斌、赫连建峰、苗一。
公司产品监造管理办法
公司产品监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公司的产品监造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产品指以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品牌销售并由外协厂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公司产业部门为产品监造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产业部门按照产品类别编制产品监造作业指导书,按照《公司产品类技术文件审批流程》(编号:AT-P-ZL-004)规定,完成文件的审批和备案。
第五条各部门制定的监造作业指导书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造工程师职责;
(二)产品执行标准;
(三)产品工艺流程;
(四)检验项目(包括抽检方法,检验仪器、人员资质等);
(五)关键过程(热处理、焊接、无损检测等)的控制方法;
(六)现场HSE要求。
(七)监造档案。
第六条各产品监造工程师必须对监造产品熟悉,经过培训(产品执行标准、监造作业指导书等),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监造工程师开始监造前填写《产品监造审批单》。
第八条产业部门领导审批后由监造工程师到外协厂按照监造作业指导书执行监造。
第九条监造工程师完成监造后将监造档案由部门领导审批进行归档。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产品监造审批单》
2。
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严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字(2007)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
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具有1 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
监造(催缴)管理细则
监造管理的归口部门为采购部。采购部设监造主管1名,负责监造 工作的总体协调及对监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根据需要安排监造人员, 具体实施驻厂监造。 第五条 监造人员职责
1、在监造主管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监造人员以采购合同为依据,严格控制制造过程的质量、进 度。及时发现和报告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问题。 3、对设备分阶段交货和整体交货负有催交职责。 4、对制造过程中所有的质量见证全面负责,及时填写监造日记及 填报各种报表。 5、参与设备出厂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6、对合同外制造成本要进行检查和核实,对合同内材料数量、价 格等相关情况要进行摸底,对以后合同谈判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7、每日必须反馈监造日志,有突发情况应及时上报。 8、监造过程中与供应商的市场销售部门、生产部门、采购部门、
1、按国家标准; 2、国家标准无规定的,按行业标准; 3、国家和行业标准均无规定按企业标准; 4、引进国外技生产的产品,按引进技术标准; 5、必要时,由买方、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家多方共同协商确定技术 标准。
一、前期质量控制 前期质量控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检查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2、对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审核; 3、抽查原材料、半成品及配件供应质量; 4、评定制造设备的能力及状态; 5、检查质量检测系统设备、方法、标准; 6、检查准备工作是否落实。 二、过程质量控制 查材料使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加工工艺,和检验标准是否符合规 定的质量标准。 (一)过程监控注意事项: 1、原材料和半成品必须有检验记录和合格标示。 2、焊接材料、预热温度、焊接参数、焊接变形、焊后保温应符合 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要进行探伤、拍片抽查、材料要进行机械性能试 验。 3、关键加工件必须在制精度合格的机床上加工,对加工设备应进 行加工前的检查,调整和认可,以确保加工精度对零件的尺寸精度、形 位公差、表面光洁度应符合施工图样要求。 4、热处理前按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热处理介质,炉温的均匀 性,热处理的工艺曲线必须符合热处理工艺规程,热处理后必须保留热 处理过程记录曲线。 5、在进行整体装配前,调试应检查部件灵活性和配合件的配合公 差,若有异常或超标应查清原因进行处理,直至灵活无卡阻,符合各项 公差要求为止。 (二)过程监控的要求: 1、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2、质量事故未经处理不得继续生产; 3、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更换; 4、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立即报告; 5、使用经审查不合格人员上岗操作要求整改。 (三)过程监控检查纪录内容: 1、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记录; 2、半成品检查、检验纪录; 3、重要部件焊缝检查、检验记录; 4、主要焊接件装配检查、检验记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2007-7-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
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 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 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 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 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一) 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 具有1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 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 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食品驻厂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驻厂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1 为了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驻厂检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1.3 驻厂检验、监督和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要求。
二、驻厂检验人员管理2.1 驻厂检验人员由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负责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监督。
2.2 驻厂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3 驻厂检验人员应按照检验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品不流入市场。
2.4 驻厂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记录,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5 驻厂检验人员有权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置,对严重不合格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三、驻厂监督人员管理3.1 驻厂监督人员由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负责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卫生条件和操作人员进行监督。
3.2 驻厂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3 驻厂监督人员应按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进行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4 驻厂监督人员应做好监督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3.5 驻厂监督人员有权对违反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对严重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四、管理制度执行与监督4.1 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4.2 企业应定期对驻厂检验、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4.3 企业应定期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自检和互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4 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4.5 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原料和半成品的安全和质量。
设备、材料监造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定
为保证xxxx有限责任公司xx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设备、材料加工制造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以确保设备、材料产品质量满足要求,明确职能部门和项目部在设备、材料监造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xxxx有限责任公司xx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建设阶段设备、材料监造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
3.1设计管理部1)负责向机电动力部提供监造过程所需要的设计文件资料。
2)及时反馈、传递与监造有关的设计变更和设计联系单。
3)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参与质量控制点的现场见证和最终验收。
3.2机电动力部1)督促第三方监造单位完成监造工作,参与关键设备的质量控制点见证和最终检验工作。
2)对第三方监造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月度质量考核工作。
3)负责提供设备关键性等级划分。
4)负责监造交工资料的审查和监造工作评价。
5)审定监理公司的设备、材料监催监造大纲,建立监催监造台账。
6)检查监理公司执行监理大纲情况,抽查监理公司设备监理质量。
7)对监催监造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处理,影响施工总进度的质量、进度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并负责纠偏工作的跟踪落实。
8)对生产厂家和监理公司提出考核意见;3.3项目部1)对监造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督促问题的处理。
2)定期总结监造工作的开展情况,在质量例会上汇报相关信息;收集和整理有关监造的各种会议纪要、技术资料等。
3.4设备监理单位1)制定设备、材料的监催监造大纲、监造方案(或监造细则)并在监造开展前实施监造交底。
2)负责向项目部汇报监造工作情况,提交监造报告。
3)根据合同、技术协议要求组织生产厂家制定生产计划,分解关键质量控制点、重要进度节点,提供项目部对监催监造过程中验收节点。
4)跟踪落实生产计划;5)对监催监造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处理,对照生产计划滞后一周的问题,及时通报项目单位并督促生产厂家进行整改。
影响施工总进度的质量、进度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项目部,并负责纠偏工作的具体落实;6)有权对影响设备质量及进度的生产工艺、技术处理方案提出意见,对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有权叫停作业并通知机电动力部和煤化工事业部;7)按照合同、技术协议要求提供监催监造过程中检验、试验等相关资料;8)有权对生产厂家工作依据合同、技术协议提出考核建议;9)及时提交监催监造资料及总结。
驻厂管理制度内容
驻厂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厂的管理,保障工厂的正常生产秩序,便于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便于组织生产,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确保公司的安全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及相关工作单位。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工厂驻厂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的遵守与执行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对于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均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驻厂管理的范围和基本职责第五条驻厂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员工的管理、对工作环境的管理、对工作业务的管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等。
第六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工厂的正常生产秩序,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有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做到公正、廉洁、文明、高效、严谨,有效地监督执行工厂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上报重大事件,有效地解决各种突发情况,确保工厂的安全生产。
第九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协调各种矛盾冲突,建立和谐的工作氛围,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工厂相关部门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员工的问题,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工作生产情况,并与相关部门沟通交流,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四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厂的各项操作标准。
第十五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要求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驻厂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考勤管理,确保员工按照规定上下班,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驻厂监造工作中的质量管理
驻厂监造工作中的质量管理摘要:驻厂监造是设备监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已成为保证产品性能与质量的重要措施。
监造人员在生产厂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行动,特别是与产品质量有直接关系的行动,与产品的质量休戚相关。
驻厂监造的质量管理涵盖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产品质量体系的一个环节,如何通过驻厂监造的实施对产品质量控制起到保证作用;二是作为一项技术服务工作,如何努力提高驻厂监造自身的质量。
关键词:驻厂;监造工作;质量管理一、驻厂监造活动概述驻厂监造活动是采购商通过委托检验合同委托检验服务商,依据采购合同及确认的设计资料,通过审核供货商的过程记录、见证生产及其过程检验、见证性能试验的方式确认供货商的产品是否符合订单要求的活动。
驻厂监造活动从收到委托合同,并获取相关的采购合同等相关文件开始,直到供货商产品出厂为止。
这里涉及到两个合同即采购合同和委托检验合同、三方主体即制造商、检验服务商、采购商。
二、影响驻厂监造质量的主要因素1.客观因素:采购合同是指采购商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其中对产品规格、性能、技术特性、质量和检验要求的条款是驻厂监造的重要依据。
委托检验合同是采购商与检验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是检验服务商履行义务,采购商对驻厂监造工作进行管理的依据。
2.主体因素:驻厂检验员是影响监造质量的最前沿的主体因素。
检验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及其专业化的态度决定了其能否成功地完成检验任务。
专业素质是工作开展的基础,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常常决定了检验员沟通的有效性以及获得别人的尊重和合作的程度。
检验协调员是驻厂监造过程的核心人物,他是采购商协调制造厂和驻厂检验员的日常代表。
他的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供货商的服务理念以及驻厂检验员的工作方式。
制造商的配合和合作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驻厂检验员的判断,甚至左右驻厂检验员的监造行为。
3.影响驻厂监造质量的主要过程包括:选择检验服务商并签署委托检验合同;项目和监造要求说明会;对驻厂人员进行驻厂前的考核;对监造的设备的采购合同、设计图纸交底;生产及其过程检验见证的依据文件如ITP等的审核和批准;驻厂监造过程中检验服务商的技术支持和指导;驻厂监造过程中采购商的检验管理和巡检。
企业监造管理制度
企业监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监造管理行为,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保障生产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委托本企业进行监造管理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企业监造管理,是指本企业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对被监造方的产品、工程、设备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检验、监督测试、监督评价等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活动。
企业监造管理要以产品质量安全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企业监造工作的方针是:依法规范、规范管理、严格监督、持续改进。
坚决维护监造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监造工作要与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相衔接,以及与国家有关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相配合,建立和完善监造工作的责任制度和惩戒机制。
第六条企业监造管理应当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监造力量,提高监造效率。
第七条企业监造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遵循科学、公正、客观、高效的原则,维护职业操守和商业道德。
第八条本制度由企业监造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监造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企业监造管理部门是企业监造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十条企业监造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企业监造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及宣传工作。
(二)负责监造制度、标准、规范和方法的制定。
(三)负责企业监造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包括监造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四)负责企业监造工作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和评估活动。
(五)负责企业监造工作成果的反馈和应用。
第十一条企业监造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经济技术专家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负责对企业监造工作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企业监造管理部门应根据监造工作的需要,建立专门的监造机构,负责监造计划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监造机构配备专业的监造工程师,监造员和现场监造员。
他们是企业监造管理部门直属的法定监造人员。
第十四条企业监造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委托方要求的监造工作进行评估,制定监造计划。
QSY 1134-2008 产品驻厂监造规范
1.1.1.1.1.2 Q/C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Y 1134-2008产品驻厂监造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urveillance at the Supplier2007-××××-××××发布2007-××××-××××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Q/Y 1134-2008目次前言 (1)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缩略语 (2)4 各方责任 (2)4.1买方责任 (2)4.2监造方的责任 (3)4.3供方责任 (3)5 监造工作的等级 (3)5.1 A级 (3)5.2 B级 (3)5.3 C级 (4)6 通用要求 (4)6.1监造方的资质 (4)6.2监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4)6.3监造工作的基本要求 (5)6.4检测仪器设备 (7)6.5监造的档案文件 (8)6.6安全 (8)Q/SY 1134-2008前言本规范的目的旨在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提供指南。
本规范建立了一套通用指南,涉及买方、供方和监造方三者之间用于产品驻厂监造的要求。
各方的作用和责任应在买方和供方,以及买方(此时称为委托方)和监造方的合同中予以约定。
本规范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制定,并参考采用API RP 5SI的相关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北京康布尔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石油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北京隆盛泰科石油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石油工业防腐保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抚顺石化检测监理研究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瑞华、王欣、马秋荣、王渤、贾延彪、张斌、赫连建峰、苗一。
驻厂监造细则
成都天堂岛海洋乐园钢结构工程驻厂监理细则编制人:批准人:批准时间:成都天堂岛海洋乐园监理项目部钢结构驻厂监理细则一、编制依据1、施工设计图纸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3、《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2002)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5、《钢网架检验及验收标准》(JG12-1999)6、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现行国家规范、规程及标准二、施工准备工作1、审核钢构厂企业资质及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核查企业质量管理及生产人员资质。
2、审核钢构厂提交的制作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作工艺、焊接工艺、涂装工艺等,审核焊接工艺评定的覆盖范围是否适合本工程的要求。
3、图纸审核,查验施工检测方法及各项检测措施落实情况。
(含总包、精工等各单位测量工具应统一标定)4、查验施工现场设备、场地、人员配备情况是否能满足业主要求的计划进度,是否满足构件质量控制的要求。
三、原材料监控范围根据本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对所涉及到的各种规格、牌号的钢板、钢管、焊材、焊剂、气体等进行监控检查。
1、进场钢材外观检查:钢板表面是否有麻点和片状锈蚀、是否有深的划痕、凹坑等,沿板长方向的两边是否切边、平整度是否符合要求,园管型材沿长度方向是否平直、园度、壁厚是符合要求,钢厂出厂标记是否齐全,制作厂应提供完整的钢材质保书复印件。
2、材质、规格检查:板标是否齐全,厚度尺寸是否符合要求,带Z向要求的钢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性能,为避免材料混用,所有构件的主材应全部进行材料标记追溯移植。
3、带Z向要求的钢板,进厂开料前应做超声波探伤检查,检查结果应出具报告备查。
4、按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对所涉及的材料进行物理、化学性能复试,在报告结果出来之前不得自行下料制作。
5、材料的复试、焊接工艺评定及高强螺栓复试应事前通知监理参与,试验过程应有监理旁站监督。
6、手工焊条、气保焊丝、电渣焊丝、焊剂等出厂证明是否齐全,规格牌号是否符合设计及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切割用气体纯度是否符合要求,仓库储存、领用发放等是否合理及查验有关记录。
QSY 1134-2008 产品驻厂监造规范
1.1.1.1.1.2 Q/C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Y 1134-2008产品驻厂监造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urveillance at the Supplier2007-××××-××××发布2007-××××-××××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Q/Y 1134-2008目 次前言 (1)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缩略语 (2)4 各方责任 (2)4.1买方责任 (2)4.2监造方的责任 (3)4.3供方责任 (3)5 监造工作的等级 (3)5.1 A级 (3)5.2 B级 (3)5.3 C级 (4)6 通用要求 (4)6.1监造方的资质 (4)6.2监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4)6.3监造工作的基本要求 (5)6.4检测仪器设备 (7)6.5监造的档案文件 (8)6.6安全 (8)Q/SY 1134-2008前言本规范的目的旨在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提供指南。
本规范建立了一套通用指南,涉及买方、供方和监造方三者之间用于产品驻厂监造的要求。
各方的作用和责任应在买方和供方,以及买方(此时称为委托方)和监造方的合同中予以约定。
本规范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制定,并参考采用API RP 5SI的相关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北京康布尔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石油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北京隆盛泰科石油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石油工业防腐保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抚顺石化检测监理研究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瑞华、王欣、马秋荣、王渤、贾延彪、张斌、赫连建峰、苗一。
驻厂监管条例
驻厂监管条例1:原材料进厂要求提供材质证书并按批次进行验收,见证取样。
并验证钢板品牌、厚度、炉批号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2:构件开始制作前要求厂方提供全套深化图和清单,若未按时提供及时发函并对在制构件不给予报验直至提供图纸为止。
3:材料下料过程中随时进行抽查是否有材料代用情况发生。
下料尺寸是否符合规范,规范要求±2mm。
4:构件过程加工是否有按工艺进行制作,参与制作人员是否达到技术要求,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提出否认并向厂方发函要求该员工不允许参与制作本项目构件。
5构件报验过程中若发现该批次构件存在三处尺寸加工偏差加工错误,该批构件两天内不允许重复报验。
焊接外观成形较差不给予报验,每批报验构件要求进行20%UT抽查。
(钢柱尺寸长度要求必须是负偏差且不超过3mm、宽度及对角线不允许偏差超过±3mm、牛腿标高及垂直度不允许超过±3mm、垂直度检查、焊缝外观重点复查,钢梁检查孔间距不允许超过±2mm、连接板、加劲板位置不允许偏差±3mm、截面偏差不允许超过±3MM。
)6:检查油漆前是否有达到除锈规范要求达到Sa2.5级,油漆后外观是否平整无流挂,油漆厚度有没有达到140um。
不油漆部分是否有保护起来并要求表面干净达到发货要求。
7:若发现有未进行报验的构件,或装车后未进行确认签字就发货的构件及时与项目部联系并要求不允许接收该车构件进行返厂处理。
8:构件出厂前对出厂构件进行确认是否有未报验构件,并装车后对油漆外观进行检查合格后签字确认允许发往现场9:每车构件要求资料及合格证同步随车发往现场,若资料不齐禁止发货。
10:随时对该厂原材料、油漆是否有按项目指定品牌要求,若发现未按指定品牌使用及时告知项目部并发函通知对方要求拿出解决方案。
11:进度检查、查看工厂加工进度是否满足现场安装需要。
12:对于项目部反应的加工问题,查找原因并及时通知加工厂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产品监造管理制度
产品监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产品监造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法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进行产品监造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产品监造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监造管理体系,为产品监造工作提供必要的管理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五条本制度是本单位产品监造管理制度的主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且由本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产品监造管理组织第七条本单位设立独立的产品监造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产品监造工作。
产品监造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监控设备。
第八条产品监造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产品监造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监造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产品监造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监造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监造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产品监造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产品监造管理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产品监造管理流程第十一条产品监造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产品的检验、监控和记录等环节。
第十二条产品监造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确定监造计划、制定监造方案,并落实到具体的监造环节。
第十三条产品监造管理工作应当根据监造计划和监造方案进行产品抽检、检验和记录。
第十四条产品监造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立即处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产品监造管理工作应当做好监造记录并严格保管,作为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产品监造管理责任第十六条本单位各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产品监造管理责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产品监造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产品监造工作,应当认真履行产品监造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产品监造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产品监造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XX重装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监造管理制度
1 目的为保证公司外协、外包产品的制造质量,监控其制造进度,规范产品监造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协、外包产品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3 职责3.1品质管理部负责对公司产品外协、外包监造工作的归口管理,并负责对监造人员的培训、确认、指派和考核。
3.2 物流管理部或项目管理部负责就有关监造人员驻外协厂监造工作事宜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3.3项目部负责整体外包项目制造、安装过程监造,品质管理部参与整体外包项目的质量评定工作。
4 管理要求4.1 监造需求提出4.1.1公司大型产品部件或关键产品零部件外协时,品质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生产要求安排产品外协监造。
4.1.2 为确保外协产品质量和进度,采购部门可提出产品外协监造需求,经品质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品质管理部门落实。
4.1.3产品整体外包时,由项目管理部提出监造需求。
4.2监造人员资质及职责4.2.1 监造工程师原则上应具备以下资质:(1)大专以上学历,机械制造专业,5年以上机械制造企业工作经历;(2)熟悉公司产品制造过程及工艺;(3)能熟练使用各类通用计量检测设备,掌握常规的检验、测试方法;(4)有内审员资格,能独自对供应商开展必要的过程及产品审核;(5)作风正派,原则性强,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4.2.2监造人员职责:(1)对供方制造过程、工艺及过程工艺参数进行监控;(2)对供方质量检验及质量管理进行验证,对重要、关键特性进行复检;(3)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组织评审并督促、跟踪处理,必要时向品质管理部反馈、报技术部门评审处理;(4)对产品各部件进行合格判定并签发“监造合格证”;(5)进度协调与督促;4.3监造程序和内容4.3.1认真熟悉掌握外包外协产品图纸、工艺,必要时编制《产品外协质量监造控制计划》4.3.2现场过程监督4.3.2.1过程控制:了解外协方的产品制造流程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参与评审和确认我司外协产品的制造流程与工艺控制计划,对外协方制造我司产品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视,确保公司外协产品制造全过程受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字〔2007〕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
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
具有质量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GB/T 19000系列标准的全部内容,能够参与与委托人签订供贷合同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被监造单位)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三)掌握所监造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影响其质量的因素,熟悉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和必要条件;(四)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能够公正地执行监造任务,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生产现场的监造工作。
第十条监造人员应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组织培训。
经考核合格,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颁发《产品驻厂监造人员资格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第三章监造管理第十一条委托人应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优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第十二条监造实行回避制。
监造单位与被监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质证明。
委托人不得委托无监造资质或超出监造资质范围的单位实施监造。
委托人应对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的资质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监造的具体范围和工作内容由委托人和监造单位通过监造服务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应包括:监造范围与内容;监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造费用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
第十六条监造单位与委托人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后,应成立由项目监造组长、专业监造工程师组成相对固定的监造项目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监造单位应根据承接的监造业务,在产品制造期间,配备相应的监造人员,进驻被监造单位实施监造。
第十八条委托人在与被监造单位签订产品订货合同时,应明确监造单位、监造工作的内容和职责。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前,将监造单位名称、监造工作内容、监造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通知被监造单位。
第二十条委托人在监造服务合同生效后,应向监造单位提供被监造产品的供货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监造单位在监造实施前,应将主要监造人员履历报送委托人。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监造人员。
项目监造组长、监造工程师如有变更,监造单位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监造单位对委托人负责,按照监造合同约定的内容,代表委托人行使职权,公正地进行监造活动,参与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控制。
委托人和被监造单位应为监造单位开展监造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监造单位应在实施监造前,依据合同约定的监造范围、内容编制监造计划或监造实施细则,经委托人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监造合同的分包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将整个监造项目和形成过程中某个阶段整体分包。
第二十五条监造单位有为委托人和被监造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产品的制造质量由被监造单位全面负责。
监造并不减轻被监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
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产品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被监造单位按照产品订货合同的约定,为监造工作的开展提供制造过程中相关真实客观的数据、文件和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监造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一)编制监造计划和监造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认可;(二)核查产品有关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等文件;(三)核查被监造单位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四)核查被监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产品订货合同的要求;(五)核查被监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核查制造阶段的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六)对产品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核查,签署意见,通知委托人予以确认;(七)查验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质,以及产品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条件;(八)查验产品用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被监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九)对产品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产品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十)监造人员按被监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产品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被监造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书面通知被监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被监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立即向被监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十一)监督产品装配和整体试验过程;(十二)定期向委托人提供监造工作简报,报告产品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情况;(十三)监造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交最终监造报告和合同约定的监造资料。
第二十九条监造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监造单位和被监造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沟通和协调。
经协商仍有争议,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条委托人对应当实施监造的项目,未委托实施的,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的,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被监造单位和委托人不配合监造单位的监造,非法干涉和阻挠监造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造单位不得承揽监造业务范围内的产品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相关业务,不得参与被监造单位提供的任何可能影响正常、公正监造的活动,不得接受被监造单位提供的任何有关影响监造活动公正开展的酬金;不得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利益要求。
第三十三条监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二)与被监造单位相互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三)违反合同约定泄露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监造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撤销《产品驻厂监造人员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7年7月12日)附件产品驻厂监造目录1.催化装置的三(四)机组、增压机组、富气压缩机组、反应器、再生器、外取热器;2.加氢装置的加氢反应器、高压换热器、高压容器、新氢/循环氢压缩机组、加氢进料泵、高压空冷器;3.重整装置的重整反应器、再生器、立式换热器、新氢/循环氢压缩机组;制氢转化炉炉管;4.焦化装置的富气压缩机组、焦碳塔、高压水泵、辐射进料泵;5.乙烯装置的三大压缩机组、裂解炉炉管、冷箱、废热锅炉及重要低温设备;聚丙烯装置的反应器;6.PTA装置的干燥机、过滤机、主要换热设备、空气压缩机组;聚酯装置的反应器;丙烯腈装置反应器、主要换热设备;7.化肥装置的压缩机组、大型高压设备;气化炉、变换炉;8.空分装置的大型压缩机组、冷箱;9.氯碱装置的聚合釜、压缩机;10.电站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1.钻机、修井机、大型压裂设备、井控设备、海洋平台;12.油气输送管、油气输送管防腐、油套管(高压气井用、特殊用途的非API管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