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1134-2008 产品驻厂监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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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 Q/C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134-2008
产品驻厂监造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urveillance at the Supplier
2007-××××-××××发布2007-××××-××××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
Q/Y 1134-2008
目次
前言 (1)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缩略语 (2)
4 各方责任 (2)
4.1买方责任 (2)
4.2监造方的责任 (3)
4.3供方责任 (3)
5 监造工作的等级 (3)
5.1 A级 (3)
5.2 B级 (3)
5.3 C级 (4)
6 通用要求 (4)
6.1监造方的资质 (4)
6.2监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4)
6.3监造工作的基本要求 (5)
6.4检测仪器设备 (7)
6.5监造的档案文件 (8)
6.6安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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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范的目的旨在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提供指南。
本规范建立了一套通用指南,涉及买方、供方和监造方三者之间用于产品驻厂监造的要求。
各方的作用和责任应在买方和供方,以及买方(此时称为委托方)和监造方的合同中予以约定。
本规范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制定,并参考采用API RP 5SI的相关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北京康布尔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石油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北京隆盛泰科石油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石油工业防腐保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抚顺石化检测监理研究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瑞华、王欣、马秋荣、王渤、贾延彪、张斌、赫连建峰、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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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驻厂监造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驻厂监造各方责任、监造工作等级、通用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驻厂监造。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买方/委托方Purchaser/Client
负责对定购产品提出技术要求并支付货款的一方。
相对监造方而言,买方又称为委托方。
2.2
监造方Surveillant
被买方雇佣或委派,代表买方行使职能的第三方组织。
2.3
供方/被监造方Supplie r/
生产商、加工商、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或产品的卖主/服务的提供商。
相对监造方而言,供方又称为被监造方。
2.4
监造Surveillance
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监造方受委托方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2.5
项目监造机构Project surveillance agent
监造方派驻供方或产品制造单位负责履行委托监造合同的组织机构。
2.6
总监造工程师Chief surveillance engineer
由监造方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造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造机构工作的监造工程师。
其称谓可能根据各监造方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如称作“项目监造组长”等。
2.7
监造工程师Surveillance engineer
取得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2.8
监造员Inspector
经过监造业务培训,具有同类产品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造工作的监造人员。
2.9
Q/SY 1134-2008 在总监造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造方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造机构全面开展监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10
监造实施细则Implementation rules of surveillance
根据监造计划,由专业监造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造工程师批准,针对产品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造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11
监造工作例会Work regular meeting of surveillance
在产品实现过程中针对产品质量、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适时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一般由项目监造机构主持。
2.12
文件审核Document Review
是指监造人员对已经完成的工序,审查其制造记录和检验记录来实施监造。
2.13
巡回检查Patrol Point
是指监造人员在产品制造过程中进行的监视、抽检、现场见证等活动。
2.14
现场见证点Witness Point
是指当产品制造到某一道关键工序之前,承包商通知监造方,监造方派人员赴制造现场监督该工序的进行,并签署见证意见。
2.15
停止点Hold Point
是指当产品制造完成某工序之后,进入下一道工序之前,暂时停止工作,由供方事先通知监造方,等监造工程师到达制造现场对已经进行完的工序质量进行检验、认可。
停止点监造需监造工程师签认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3 缩略语
文件审核 R
巡回检查 M
现场见证点 W
停止点 H
4 各方责任
除下列条款的规定外,涉及产品采购、制造、监造的各方还应有清楚而明确的责任。
4.1 买方责任
4.1.1 买方应通过订货合同、技术协议、产前会议纪要或其他书面联络文件确立各方责任。
4.1.2 买方应选择符合要求的监造方,并对监造方和监造人员的资质进行确认。
4.1.3 买方在与供方签订产品订货合同时,应确定监造工作的等级,并明确监造方、监造工作的内容和职责。
4.1.4 买方应在监造方实施监造前,将监造方名称、监造工作内容、监造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通知被监造方。
4.1.5 买方在监造服务合同生效后,应向监造方提供被监造产品的供货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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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买方应在产品实施监造前召开产前会议,并要求监造方出席会议,或将买卖双方在会议上订立的协议,以书面方式充分告知监造方。
建议买方尽可能通知监造方参加产前会议。
4.1.7 买方应对监造方在现场提出的书面意见、专题报告等在约定的时间内内书面答复。
4.2 监造方的责任
4.2.1 监造方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方出示相应的资质证明。
4.2.2 监造方与被监造方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4.2.3 监造方与委托方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后,应成立由项目总监造工程师、监造工程师组成相对固定的监造项目组织机构。
项目总监造工程师、监造工程师如有变更,监造方应书面通知委托方。
4.2.4 监造方应就联络方式、责任、职权得到委托方明确的指示。
4.2.5 监造方应在实施监造前,依据合同约定的监造范围、内容编制监造计划或监造实施细则,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4.2.6 为其项目监造机构提供合同、协议的副本,适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安全装备以及其他为完成监造任务所需的物品。
4.2.7 监造方在供方厂区内的活动不应干扰供方的正常生产活动,包括生产进度。
因有关监造产品质量问题除外。
4.2.8 对监造合同的分包应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不得将整个监造项目和形成过程中某个阶段整体分包。
4.2.9 监造方有为委托方和被监造方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4.3 供方责任
4.3.1 在买方所订购产品生产全过程,供方都应允许监造方进入与此相关的所有厂区。
4.3.2 供方的生产进度安排应及时通知买方或监造方。
供方生产安排的任何变更,如有可能影响监造方的工作,供方应提前通知买方或监造方。
4.3.3 供方应为监造方提供合适的工作条件,通常包括办公场所、电话、互联网接口、邮政服务和专用安全设备。
4.3.4 供方应按照产品订货合同的约定,为监造工作的开展提供制造过程中相关真实客观的数据、文件和报告等。
4.3.5 产品的制造质量由供方全面负责。
监造并不减轻被监造方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方对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
监造方应对被监造产品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4.3.6 供方应申明其生产或加工产品所用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并确立一些限制性条件以限制其传阅和复制。
4.3.7 对最终决定而言,供方经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设备应是裁决用检验仪器设备,除非各方另有规定。
5 监造工作的等级
作为一般规则,监造工作内容,可在购买协议中规定。
工作内容通常由买方决定。
买方应指定下列工作等级之一,在产前会议上或其他适当的时候,将指定的工作等级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和监造方。
在定购期间买方可以根据订货合同和协议,自行调整工作等级。
在这种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和监造方,以便就要求的监造事项在各方之间达成谅解。
5.1 A级
由买方委托的监造方,负责巡视供方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活动。
该工作等级不要求在每个生产班次/工序中都有巡视人员在场。
Q/SY 1134-2008 该等级包括A级中的活动,另外在某些关键过程中,如焊接、无损探伤、最终试验、喷涂等,增加另外的监督人员。
该等级要求有一名监造工程师,每个生产班次/工序适时到场,以指导监造方巡视小组的工作。
5.3 C级
每个生产班次监造方都要出现在供方的厂区,以便对过程和质量进行巡视。
这可以包括对所有关键过程的监督,以及供方最终检验之后监造方的最终验证。
该等级需要一个监造工程师,以指导监造方巡视小组的工作,保证每个班次/工序全程跟踪。
6 通用要求
6.1 监造方的资质
6.1.1 就制造和检验产品所遵从的规范来说,监造方委派的监造人员应有相关工作经验并接受过培训。
6.1.2 监造方的资质应符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的要求。
如买方要求,监造方应提供其资质方面的有关文件。
6.2 监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6.2.1 项目监造机构
6.2.1.1 监造方履行委托监造合同时,必须建立与委托项目相适应的监造机构。
项目监造机构在完成委托监造合同约定的监造工作后可撤离工厂或施工现场。
6.2.1.2 项目监造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造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产品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6.2.1.3 监造人员应包括总监造工程师、专业监造工程师和监造员等,必要时可配备总监造工程师代表。
总监造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产品监造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造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两年以上同类产品监造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造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产品监造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造机构的监造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产品监造工作的需要。
6.2.1.4 监造方应于委托监造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造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造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方。
当总监造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造方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当专业监造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造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委托方和供方。
6.2.2 监造人员的职责
6.2.2.1 总监造工程师一般只宜担任一项委托服务合同的监造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服务合同的项目监造时,须经委托方同意。
6.2.2.2 总监造工程师职责
a)确定项目监造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b)主持编写项目监造计划、审批项目监造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造机构的日常工作。
c)必要时,审查分供方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d)检查和监督监造人员的工作,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造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造人员可调换其工作。
e)主持监造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造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f)审查供方提供的工艺文件、调试试验大纲、进度计划、检验计划等。
g)组织编写并签发监造周报、监造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监造工作总结。
h)审核签认主要部件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供方的出厂申请,组织监造人员对待验收的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受委托方委托参与设备的最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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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专业监造工程师职责
a)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造实施细则。
b)负责本专业监造工作的具体实施。
c)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造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造工程师提出建议。
d)审查供方提供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造工程师提出报告。
e)负责本专业部分设备的验收。
f)定期向总监造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造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造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g)根据本专业监造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造日记。
h)负责本专业监造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造周报。
i)核查原材料、外协及外购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状况,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材料、外协及外购件进行抽检,合格时予以签认。
6.2.4 监造员职责
a)在监造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造工作。
b)检查供方投入设备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加工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c)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供方的工艺过程或主要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d)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监造工程师报告。
e)做好监造日记和有关的监造记录。
6.3 监造工作的基本要求
6.3.1 产品制造准备阶段的监造工作
6.3.1.1 总监造工程师组织监造工程师熟悉产品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和相关标准要求,掌握设计意图和各项产品制造的工艺规程以及采购订货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参加委托方组织的产品制造图纸的技术交底。
6.3.1.2 总监造工程师组织审查产品供方提供的产品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后予以确认,并报委托方。
6.3.1.3 监造工程师审查产品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符合要求。
6.3.1.4 监造工程师对产品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书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6.3.1.5 总监造工程师组织审查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确能保证产品制造、安装调试质量时予以确认。
对质量管理体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a)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b)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c)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3.1.6 产品分包时,监造工程师还需审查供方的分供方评审报告,对符合要求的分供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分供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要求供方予以更换。
6.3.1.7 对分供方资格审核以下内容:
a)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质量体系认可证书;
b)分包单位的业绩;
c)拟分包项目的内容和范围;
d)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3.1.8 产品实施监造前,参加由委托方主持召开的首次会议。
委托方因故不能主持首次会议时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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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9 首次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委托方、供方和项目监造机构分别介绍各自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b)委托方根据委托服务合同宣布对总监造工程师的授权;
c)委托方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d)供方介绍项目准备情况;
e)委托方和总监造工程师对产品制造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f)总监造工程师介绍监造计划的主要内容;
g)研究确定各方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参加工作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作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6.3.2 工作例会
6.3.2.1 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总监造工程师应适时或根据情况主持召开工作例会。
会议纪要由项目监造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6.3.2.2 工作例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b)检查分析设备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c)检查分析设备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d)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e)其它有关事宜。
6.3.2.3 总监造工程师或监造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6.3.3 产品制造阶段的监造工作
6.3.3.1 监督检查设计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设计文件是否完整;设计进度能否满足生产计划的要求。
6.3.3.2 掌握生产计划安排情况。
了解生产工艺及其他生产准备情况,重点掌握关键和重要零部件的生产工艺规程及监测要求。
监造工程师应要求供方提供重要部件、关键工序的工艺设计和确保设备质量的控制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6.3.3.3 监督检查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及毛坯铸锻件等的准备情况,查验其材质证明书及合格证书,监督产品供方对外购件、外协件和材料的质量验收。
监造工程师应对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外协外购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造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外协外购件,监造人员应拒绝签认,并签发监造通知单,书面通知供方限期将不合格的原材料、外协外购件按规定的程序处置,杜绝不合格的原材料、外协外购件的使用。
6.3.3.4 参与重要和关键零部件的见证点检验、停点检验、文件审查,以及分供方主要件的巡回检查。
6.3.3.5 监督检查零部件加工是否按工艺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人员是否有相应的技术操作证书;零部件制造是否经检验合格后才转入下一道工序;关键和重要零部件的材质和关键工序及停点检验是否严格执行图纸和工艺的规定。
6.3.3.6 监督设备的装配(组装)过程。
检查预组装、焊接、无损检测、几何尺寸、外观等制造质量;检查配合面的配合质量、零部件的定位质量及其连接质量、运动件的运动性能等装配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3.3.7 监督设备的调试和整机性能试验,记录并验证设备是否达到合同及设计图纸规定的技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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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8 监督检查设备的防锈处理,包括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的需要,标志、随机文件和附件是否齐全。
6.3.3.9 监造人员对设备采购验收、加工、装配、安装调试等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
对产品制造的重要过程、下道工序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监造工程师应安排监造员进行旁站监造。
6.3.3.10 监造工程师应对供方提供的重要过程、重要工序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时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造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造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供方停止下一道工序的作业。
6.3.3.11 监造人员对供方报送的设备主要部件质量检验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6.3.3.12 对设备加工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造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造工程师通知,要求供方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6.3.3.13 项目监造机构应定期检查供方的直接影响产品制造、安装质量的计量仪器设备的检定状况。
6.3.3.14 掌握不合格品处置情况。
a)掌握废品重新投料补件情况。
督促供方生产计划执行。
b)掌握返修零件的情况。
检查返修工艺和返修文件的签署,检查返修件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c)掌握回用件的情况。
对设备质量和性能产生影响的零件不能回用;主要件不能回用。
如有回用(包括委托方让步接收)需在监造报告中说明。
6.3.3.15 受委托方委托处理设计变更和设计修改事宜。
当委托方需要对设备设计提出修改时,经授权,代表委托方向供方办理设计修改手续,移交修改函件或技术文件。
6.3.3.16 监造人员发现制造过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造工程师应及时下达暂停令,要求供方停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造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造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复工报审表。
总监造工程师下达暂停令和签署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委托方报告。
因故不能及时报告时,应于24 h 内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
6.3.4 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的控制
6.3.4.1 为保证设备安装调试的质量,监造人员应首先明确并掌握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规范。
6.3.4.2 审查供方提供的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大纲及设备安装调试的实施方案。
6.3.4.3 审核供方提供的安装调试进度计划。
6.3.4.4 监督检查供方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
6.3.4.5 检查设备零部件及物资供应的准备情况。
所有安装设备的部件必须经单体试验合格,所有的供应物资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
6.3.4.6 监督检查用于设备安装调试的检测仪器、设备精度满足使用要求,且在有效的检定周期内。
6.3.4.7 监督检查设备安装调试(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证书。
6.3.4.8 对安装工艺过程、关键工序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6.3.4.9 监督检查设备安装调试记录,验证是否满足设计和标准要求。
6.3.4.10 负责关键、重要质量控制点的验收签认。
6.3.4.11 参加质量事故的处理,检查质量事故处理执行情况。
6.3.4.12 参加调度会和工作协调会。
6.3.4.13 对设备安装调试质量进行评估,编写设备质量评估报告。
6.3.4.14 参与业主组织的验收审查。
6.4 检测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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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无论是供方雇员还是监造方发现的不合格或可疑问题,都应使用供方校准后的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确认。
6.4.2 供方的机械计量器具、固定计量器具和电子仪表,或其它用于决定接收或拒收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并可追溯到国家或国际标准。
6.5 监造的档案文件
6.5.1 监造资料
产品监造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a)产品订货合同和委托监造合同
b)监造计划
c)监造实施细则
d)会议纪要
e)来往函件
f)监造日记
g)监造通知单
h)监造周/月报
i)监造总结报告
6.5.2 报告
监造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报告。
买方可以要求日报、周报、月报、专题报告、工作完成后的最终报告。
此外,基于买方要求还可能有其他报告,也可以包括不符合及纠正措施的报告。
6.6 安全
6.6.1 供方应告知监造方供方厂区内潜在的安全风险,并要求监造方遵守供方员工应遵守的所有安全规定。
6.6.2 供方应明确所需要的人员防护用品。
监造方应为其监理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业安全培训和必要的人员防护用品。
6.6.3 供方应负责让监造人员熟悉厂区环境,并向他们解释安全问题。
熟悉环境应在监造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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