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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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

一、委托加工物资概述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①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物资成本;②支付的加工费;③支付的加工物资应负担的运杂费;④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小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并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小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还应同时结转商品进销差价。

2.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增值税等

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增值税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缴纳的消费税

需尊缴纳消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应按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第四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

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加工完成收回加工物资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例2-45】2×13年3月18日,永安公司委托某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10%),发出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为50 000元。7月28日支付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4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 800元。7月30日,收到委托加工完成的材料,并验收入库。则永费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3月18日,发出原料及主要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50 000

贷:原材料50 000

(2)7月28日,支付加工费用时: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50 000+40 000)÷(1-10%)=10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 000×10%=10 000(元)

①如果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800

——应交消费税10 000

贷:银行存款56 800

②如果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800

贷:银行存款56 800

(3)7月30日,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时:

①如果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原材料9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90 000

②如果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原材料10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00 000

【涉税提示】

通过委托加工物资核算会计资料可以获取的涉税信息及获取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获取的涉税信息:

1.委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的构成;

2.发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3.支付加工费、运输费是否取得合法的凭据,以及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及其抵扣情况。

二、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

1.根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账”中的摘要说明和记载的凭证编号抽取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

2.将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进行比对;

3.根据记账凭证中记载的对应科目审阅相关的明细账。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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