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原创)
中国古代法制史
第二节夏朝的法律制度二.夏朝的法律形式(一)习惯法(二)“禹刑”《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
禹刑泛指夏朝的法律制度(三)誓、诰、命最高统治者夏王发布的法令。
誓是夏代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
王命是极有强制力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
三.夏朝的法律内容(一)五刑(二)刑事法律规范1.“昏、墨、贼”《左传·昭公十四年》“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
2.不孝罪《孝经·五刑章》:“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不服从夏启的官吏就是不服从王命,该杀之4.“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夏代崇拜鬼神和重视农业生产。
祭祀鬼神和农田耕种都要求准确地掌握时辰、季节和气象的变化,早于天时或者晚于天时,都杀无赦。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1.关于征收田赋和夺贡的法令根据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再按等和收成征收贡赋2.关于保护森林和水产资源的法令3.婚姻与继承制度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四)军事法律规范《尚书·甘誓》记载着启伐有扈氏时的军令“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五)刑事政策和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区别对待和谨慎用刑的思想,这种审慎用刑的思想应该是中国传统法律中“慎刑”、“恤刑”思想的滥觞。
(六)赎刑赎刑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赎罪与赔偿,最早见于古籍的是《尚书·舜典》记载的“金作赎刑”,即以铜赎罪。
《史记·平准书》司马贞《索引》引《尚书大传》说“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六两铜为一馔,馔为重量单位四.夏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员国王是最大的司法官,享有立法权和司法审判权。
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
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称“蒙士”。
夏朝初期是由军法官兼理一般民间诉讼,到后来才设立专管诉讼的司法官。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
第七章汉朝法制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汉朝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和意义。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汉朝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制、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本章教学重点:汉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中国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与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以及“春秋决狱”的内涵与意义。
第一节立法活动与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一、汉初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和《九章律》(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2)《九章律》:“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律》: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制度方面的法律《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朝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朝贺制度的法律吕后《二年律令》(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武威汉简、敦煌汉简二、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1.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3.科:针对某类事项而制定的单行法规(1)“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2)“科谓事条”,以具体的条例补充律令4.比:“决事比”,一种是比附援用典型案例作为依据,二是比附援用同类或相近的规定。
三、文景刑制改革1.背景--汉初休养生息的政策--汉文帝即位后延续秦商鞅变法后的法律--思想发生变化, 汉初奉行的“无为而治”黄老思想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提高,肉刑过于残酷--汉文帝仁厚贤明文帝废肉刑改革——淳于意案(前167)——缇萦上书救父景帝改革刑罚——文帝改革的不彻底“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汉书·刑法志》)2.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1)取消黥、劓、刖刑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2)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取消无期徒刑肉刑与徒刑并施改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3.汉景帝改革笞刑(1)减轻笞刑公元前156年公元前144年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改为笞一百(2)制定《箠令》--笞杖长5尺,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受刑部位--不得中途换人4.意义与结果:1.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2.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转捩点3.促进/引发法律的儒家化4.肉刑没有彻底废除四、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德主刑辅1.从法家到黄老(1)法家之问题(2)黄老思想之兴盛黄老之学始于战国盛于西汉,假托黄帝、老子的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之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诸家观点。
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法制(一)指导思想:“天罚神判”的思想;受命于天,行天之罚(二)刑法(三)军事法《尚书·甘誓》是中国的第一部军事法。
(四)司法官与监狱司法官:大理监狱:夏台(五)夏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2.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二、商朝法制(一)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二)主要罪名1.矫诬天命罪2.颠越不恭罪3.不有功于民罪3.弃灰于公道罪5.不孝罪(四)军事法《尚书·汤誓》(五)民法1.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土地所有权制度归商王所有。
3.一夫一妻是商朝的基本婚姻形式。
4.从兄终弟及转向父死子继。
(六)司法制度1.司法官(1)中央设司寇。
(2)京城周边地区设有“士”与“蒙士”。
(3)其他地方,司法官为“正”与“史”。
2.关于神判天罚3.监狱商朝的监狱为圜yuán 土,羑[yǒu]里(六)商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2.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三、西周法制(一)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二)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三)《九刑》与《吕刑》(四)周礼与礼刑关系核心是“孝”,“尊尊”是政治关系的等级,核心是“忠”。
2.礼刑关系的区别(1)二者的作用不同,礼是用于预防犯罪的积极的手段,而刑是惩治犯罪的消极手段。
(2)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五)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1.主要罪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3)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4)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5)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2.刑罚(1)五刑即墨刑、膑刑(肉刑:剔去罪犯的膝盖骨)、宫刑、大辟(九刑加上流(流放),赎,鞭(用荆条抽)、杖)(1)“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提出(2)刑罚试用原则的变革①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②不罚无辜,不杀无辜③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④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中国古代法制典故
法制典故1、太守断牛于仲文曾任北周时安国太守。
他任太守时,有任、杜两家各失其牛。
后来任家得到一头牛,两家都说是自己家的牛,各执一词,州郡长期不能断决。
益州有一位官员说:于太守必有主意。
于仲文接手此案后。
说〃此易解耳。
〃他令两家各把自己的牛群驱至郡衙前,又令人把要认领的牛放出来,结果要认领的牛走入任家的牛群。
于仲文先前又令属吏悄悄微伤要认领的牛,借此观察两家的反应,任家见到后心疼不已,而杜家则无所谓。
于是于仲文便据此下判将牛断给任家,杜氏服罪而去。
2法当有常狄仁杰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历经咼宗、武后两朝。
他任大理丞时,一年之中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时称平恕。
有—次,武卫大将权善才误砍昭陵柏树,狄仁杰奏罪当免职。
唐高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诛权善才。
狄仁杰又奏权罪不当死,高宗说:〃善才陷我不孝,必须杀掉他才解我心头之恨。
”左右的人听到这里,都朝狄仁杰使眼色,叫他离开殿廷,狄仁杰却不慌不忙地说:“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雄,臣遇以为不然。
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则易。
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
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倶有等差。
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
一番说既婉转得体,又顾全了高宗的面子,其态度才缓和下来,善才幸免一死。
3、不毁乡校姬侨字子产。
郑国人到乡校休闲聚会,议论执政者施政措施的好坏。
郑国大夫然明对子产说:〃把乡校毁了,怎么样?〃子产说:〃为什么毁掉?人们早晚干完活儿回来到这里聚一下,议论一下施政措施的好坏。
他们喜欢的,我们就推行;他们讨厌的,我们就改正。
这是我们的老师。
为什么要毁掉它呢?我听说尽力做好事以减少怨恨,没听说过依权仗势来防止怨恨。
难道很快制止这些议论不容易吗?然而那样做就像堵塞河流一样:河水大决口造成的损害,伤害的人必然很多,我是挽救不了的;不如开个小口导流,不如我们听取这些议论后把它当作治病的良药。
〃然明说:〃我从现在起才知道您确实可以成大事。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就是通过“刑始于兵”与“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就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就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与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就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就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就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与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就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与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古代法治的八大原则
中国古代法治的⼋⼤原则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作者:张晋藩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对法治的论断很多具有超越时空的价值,中华民族依法治国的思想不仅源远流长⽽且⼀直没有中断,中华民族的法治⽂化对世界产⽣了巨⼤的影响,⾄今仍具有警世的价值。
这⾥我从鉴古明今的⾓度提出古代法治的⼋⼤原则。
不能以私害法私是私⼼杂念的私,不能以私⼼、私利、私权来危害法律。
这个话是慎到说的,“法之功,莫⼤于使私不⾏”,“⽴法⽽⾏私,其害也甚于⽆法”。
商鞅也讲过,以私害法者国必亡。
⽴法之后,绝不能以私利、私⼼来危害到法律,否则就伤害了“治功⼤定”的法律价值。
法之能⾏,⾃上守之这个话是商鞅讲的,是针对反对变法的旧贵族势⼒说的。
与“法之不⾏,⾃上犯之”相对⽴的是“法之能⾏,⾃上守之”。
上守法,法律就能够获得执⾏。
举汉初⼀个例⼦:汉⽂帝出⾏的时候,有⼈把他的马弄惊了,这个⼈犯的罪叫犯跸罪,由廷尉审理,判处罚⾦四两。
汉⽂帝⾮常恼⽕,认为判得太轻。
廷尉说,你要是不把这个犯⼈交给我,你愿意怎么判怎么判,你交给我了,“廷尉,天下之平也。
⼀倾天下⽤法皆为之轻重”。
意思是说,廷尉作为国家最⾼司法官,执法是否公平公正影响到全天下的司法。
这个话也说服了汉⽂帝。
汉⽂帝守法、遵法,带来了⽂景之治。
贞观时期也是⼀样,唐太宗遵法、守法,整个天下,整个国家都遵法。
史书说,“王公贵族多⾃清谨”,不敢触犯法律,因为皇帝遵法。
德法互补互⽤公元前1000多年,西周建⽴政权以后,思想家、政治家周公提出“明德慎罚”法律思想。
他为什么会提出德呢?就是鉴于商亡的教训,认识到民的作⽤、民的功能、民的价值。
他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于⽔监,当于民监”。
可见,“明德慎罚”是重民的结果。
从“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再到唐律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并且将其⽐喻为⾃然现象的“昏晓阳秋”般永恒和不变。
这说明德法互补互⽤是中国古代治理社会的基本⼿段,以德为主宰的中国古代法制体现了中华民族理性的法律思维。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 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 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遭到否定和挑 战。在法制方面,以反对“罪刑擅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 容的公布成文法运动勃然兴起。郑国子产的“铸刑书”、邓析的 “竹刑”及晋国的“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 性成果。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八)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制发展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400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 期。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 ,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 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 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 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 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 族统治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二) 西周时期的法制发展
西周是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在西周政权存续的 五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及一些基 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 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西周 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 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 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 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 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四) 秦代时期的法制发展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 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专制王朝,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国传统政 治格局和政治模式。秦朝建立之后,继续推行商鞅的改革措施,在 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 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 的法家色彩,以“法”为法制核心,兼“术”“势”。秦朝完备的 法律制度和苛刻的罪罚手段,在其末年不断激起矛盾,导致其最终 的灭亡。秦之法制的得与失成为后来王朝立法的借鉴。
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中国,是庞大的东亚文明古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其中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是其独特的一部分。
中国古代的法治历程,缀满了纵贯千年的变革与血泪,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而走向更加成熟与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初步法律体系在远古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纲常主义却有一个相应的发展。
商朝时期,古代中国最早的法典——《商典》问世。
此后,《六禁》《乾程止凶》等经典陆续产生,促使形成显著的法律体系。
以《晋阳秋》为例,这是《乾代步》的后代,也是封建社会中一部长时期的法律名著。
能窥见当时中国社会悬殊的等级差距,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不可否认,这类法律著作在当时的中国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二、秦汉“轻罚重赏”制度的建立秦汉时期,国家出现了强大的统一之势。
通过“轻罚重赏”制度的建立,国家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之后,各地刑罚得以标准化、规范化。
这也成为中国古代法治的一大奠基。
在秦政权下,《律令》开始普遍推行。
《律令》法律规范化,将刑罚、财产豁免等内容置于其中,成为整个国家法律选用的源头。
三、明清时期的法律进展明朝时期,司法制度发生了较大变迁,增设员、佐两级官员,分别负责不同的责任,加强了监督,推广司法制度。
到了清朝,清廷将法律制度均一化,并对华北、江南以及民族地区一一制定了适合当地的法律体系,让人民群众逐渐认识到“法律”这一概念,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此外,明清时期也有一些突破性的法制大事件。
譬如明朝初期,《大明律》全面出台并推广,实现了重罪审判的规范化。
清朝后期,大规模制定了包括《海关条例》、《赈灾条例》等在内的民生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建设,有益于巩固皇权,维护民生。
四、现代中国的法制建设近现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在对立与合并中前进。
众所周知,20世纪初,中国社会受到列强的压迫,法制建设也难以进展。
中华民国时期,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依旧没有形成完整体系。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制1. 夏朝: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尚书·禹贡》等文献为依据。
夏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刑法制度等。
夏朝的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即国家将土地分为九份,中央一份,四周八份,由八家共同耕种,中央的一份归国家所有。
赋税制度主要是征收粮食和布帛。
刑法制度则以五刑为主,即墨、劓、宫、大辟等刑罚。
2. 商朝: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尚书·洪范》等文献为依据。
商朝的法制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制度方面,商朝实行井田制,但土地的分配更加细致,分为公田、私田和禄田。
(2)赋税制度方面,商朝的赋税主要包括粮食、布帛、牲畜等。
(3)刑法制度方面,商朝的刑法比夏朝更加严密,主要刑罚有五刑、流刑、死刑等。
此外,商朝还有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
3. 周朝: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三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周礼》、《周易》等文献为依据。
周朝的法制在商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制度方面,周朝实行井田制,但土地的分配更加细致,分为公田、私田和禄田。
(2)赋税制度方面,周朝的赋税主要包括粮食、布帛、牲畜等。
(3)刑法制度方面,周朝的刑法比商朝更加严密,主要刑罚有五刑、流刑、死刑等。
此外,周朝还有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司徒等职官。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动荡、社会变革的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自己的法律,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这一时期的法制主要有以下特点:1. 法家学派的兴起: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逐渐崛起,成为各诸侯国的主要立法思想。
法家学派主张法治国家,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刑罚的威慑作用。
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商鞅、李斯等。
2. 法律的多样化: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自己的法律,形成了法律多样化的局面。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法制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法制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法制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远古时代的原始社会,逐渐发展成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
本文将从古代法律的起源与演变、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古代法律的起源与演变古代中国的法律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约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在这个时期,尚未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人们主要通过神灵或者君王颁布的旨意进行裁判。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逐渐形成并得以规范。
在商周时期,法律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商代的法律以刑法为主,常常与神权相结合,通过祭祀、占卜等方式进行宣告与执行。
到了西周时期,周公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这些法律规章主要包括《周礼》、《鲁仪》等,形成了周代法律的核心体系,并为后来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秦代,秦始皇统一了六国,实行了法家的法律制度,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推行秦律、律令等。
秦代的法律制度为后来的汉代和隋唐时期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随着历史的演变,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发展逐渐成熟,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的源头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的圣人法律思想,通过不同时期的法律实践和制度完善,形成了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
二、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其独特的特点,以下为常见的几个特点:1. 以德治国:古代中国法律强调以德治国,即多依靠道德的约束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古代法律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如仁义道德、忠恕厚德等。
2. 法律崇尚公正:古代中国法律追求公正,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3. 千秋万代:古代中国法律注重传承与稳定。
法律制度的岁月考验,故法律内容变化较小,保持相对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4. 善于裁判:古代中国法律注重司法裁判的公正与权威。
裁判结果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通过公正的裁判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法律制度对社会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
七
三国两晋南北朝
魏文帝时期,改秘书为中书。尚书的职权逐渐分 移至中书手中。随着中书权力的扩大,遂成立中 书省。后来对中书省与尚书省的职权作了划分, 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为决策机构和立法机构; 尚书省负责奉行诏令,为执行政务机构。门下省 的长官为侍中,汉魏时期开始参与机要,晋代侍 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于是成立以侍中为主管长官 的门下省,用以牵制中书省职权。这样形成了中 书、尚书、门下三省并立的管理体制。
一
秦
行政立法 a.关于普通行政事务的法规,如<<内史杂律>>,<<司空律>>,<< 效律>> b.关于户籍与赋税的法规,如<<傅律>>,<<徭律>>,<<戍律>> c.关于经济行政事务的法律,包括<<工律>>,<<均工律>> d.关于军事行政的法律,包括<<军爵律>>,<<中劳律>> e.关于司法行政的法律,包括<<捕盗律>>,<<封诊律>>,<<尉杂 律>>
二
隋唐时期
唐
《唐律疏义》礼法并用,高度融合,
重点吸收儒家思想思想,法律制度不 断儒家化;科条简要,宽简适中;酌 量古今,用刑持平;语言精练,立法 技术高超。对周边国家影响深远,在 亚洲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三
隋唐时期
式是唐中央各行政衙门依法制定的有关 进行行政管理的工作章程和办事细则, 其作用是“轨物程事”,皆以各制定颁 行该法的部门名称作为本篇的篇目。唐 代的礼具有法律效力,尤其是体现尊卑 贵贱,反映等级身份的礼法、礼规。更 具有行政法的性质。
中国法制史
• 3、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种重要法 律渊源,而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 主要包括军法命令性质的誓(《甘誓》 、《汤 誓》 )、政治文告类的诰、训示臣民的训等多 种形式。
戴建庭Βιβλιοθήκη 30• 二、行政管理体制 • 1、 夏代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目前史料较缺。 • 2、商代实行宗法分封制,其所辖势力范围分为内服 和外服。王畿地区属于“内服”,由商王及其卿大 夫直接控制;畿外地区属于“外服”,由“侯、 甸.男、卫、邦伯”之类的各地受封诸侯独立统治。 其他方国,不在商代政权统治的势力范围之内。 • 商代属于宗族国家性质,整个政权及其社会结构 是由王族、子族、卿族,臣族等各级宗族组织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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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早期的刑罚 • 1、“五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 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 2、“象刑 ”。“象”是象征之义,一
种观点:象刑即强制违法者穿着不同 色质的衣巾服饰,象征施加不同的刑 罚,给予羞辱和惩戒。另一种观点: “象”是画像之义,象刑就是绘制违 法者穿着不同衣巾服饰的画像.表示 处以不同的刑罚而公之于众,引为鉴 戒。
• 5、 法家学派则认为,法律起源于定分止争的社会需
•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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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起源的具体途径 : 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 •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 “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 ”
• (用仁德以使中华(人民内部)温柔顺从,用刑法立威四于周 蛮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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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始于兵” ,表明中国古代的刑法及 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 或军事行动的某些需要,中国最早的法,脱 胎于战争或军事行动中产生的军法。(“黄 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大刑用甲 兵” ) • 中国最早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 法律,兼有军事镇压性质之军法和刑事制裁 性质之刑法等双重含义;中国最初的法官、 狱官之类的司法人员,也兼掌军事指挥和司 法裁判等两种职能。
中国的古代历史法律与法制
中国的古代历史法律与法制古代中国的历史法律与法制体系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这一体系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古代中国的法律与法制,包括法律的起源与发展、法律的内容与适用、以及法律的影响与传承。
一、法律的起源与发展古代中国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的部落社会。
在这个阶段,法律规范主要通过部落长老的习惯、传统和口头规定来维持。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国的法律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特点。
在周朝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典《周礼》开始影响着中国的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君主与臣民之间的义务与权益,并奠定了封建社会的基础。
此后,秦朝统一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例如《律令》和《九章律法》。
这些法律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律一直注重人的道德和伦理品质。
儒家经典中的《大学》和《中庸》都强调了人的修养和道德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法律观念。
此外,中国的法律还受到了佛教和道教的影响,这些宗教信仰也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法律的内容与适用古代中国的法律内容主要包括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方面。
刑法主要用于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在古代,刑法逐渐完善,包括五刑制度、千锤百炼等各种刑罚方式,以及严格的证据要求和审判程序。
民法主要包括家族、婚姻、财产和契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婚姻和家庭制度一直是中国法律的重要内容。
此外,中国的财产和契约法也在历史中有着长期的发展,为经济交往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行政法主要用于管理政府与公务员的行为。
古代中国的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拥有广泛的权力。
行政法规范了皇帝及其官员的权力范围和责任,并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的影响与传承中国的古代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法律思想逐渐融入了现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以及近现代时期法制(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以及近现代时期法制(立法)指导思想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指导思想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变化。
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了一些关于法的思想,如墨家的“非攻”、“兼爱”等,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等等。
在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了刑罚重于德教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制约和惩罚作用。
到了秦朝,秦始皇采取了相对极端的一系列措施来统一法制,包括焚书坑儒、统一度量衡、车同轨、书同文等,造成了社会的剧烈变化。
汉朝的法制比秦朝更为温和、保守,依然延续了礼制传统,法律与人伦关系紧密相连。
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的传入对中国法律思想产生了一定影响,即“因果轮回”理论,主张人行善恶必有因果报应。
唐朝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全盛时期,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唐律、唐令、唐诏等成文法律最为典范。
宋代开始出现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的分立,私法逐渐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导致了法律问题的增多,因此宋代的法律思想日趋理性化、实用化。
到了明清时期,中国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依然秉承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但有些固执的守旧思想被逐渐修正和打破。
例如,明朝颁行的《大明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刑法制度,但也有许多条文被指责为酷刑,清朝的法制则更为严厉。
不过,明清时期也出现了一些非常开明的法律思想,例如纲领思想、民主法制思想等。
在这些思想的推动下,中国的法制逐步走向现代化。
20世纪初,中国经历了一连串的政治变革,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
这些运动中出现了一些重要的法学家,如梁启超、胡适、吕志和、钱穆等,他们对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他们主张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推动中国法律走向法治化的道路。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迅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建立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
在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加速,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例如,在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网络信息安全保护、诽谤等新型犯罪。
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建设
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建设在中华民族的漫长历史长河中,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建设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话题。
在这个领域里,中国人民经历了漫长而艰苦的探索和发展,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遗产和宝藏。
今天,我们将深入探讨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建设,了解其中的历史演变和特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建设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最早的法制可以追溯到距今五千多年的夏朝时期,那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
夏朝时期,中国人民开始建立起一套早期的法律制度,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这些法律体系比较简单粗糙,主要通过家族长老和族长来行使权威,但它们标志着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开始。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制渐趋完善,逐渐形成了明确的法律制度和组织机构。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处于分裂状态,各国推崇法家思想,开始探索更为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孔子的弟子鲁国人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强调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法家学派的理论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来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随着秦统一六国,中国的法制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秦始皇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统一的法律和行政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相较于之前的朝代更加统一和严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巅峰。
然而,随着秦朝的灭亡和西汉的建立,中国的法制再次面临了变革和发展。
汉朝时期,法制继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汉朝推行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包括重视人权、修订法律以适应实际需要等。
汉朝还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刑法和刑律体系,为日后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此外,汉朝还成立了御史台等重要机构来监督官员,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和演变,法制依然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唐宋时期,中国的法制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特别是宋朝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变得更加成熟和健全。
宋朝制定了《大宋律疏》和其他重要法律法规,整理了大量的刑法和刑律条文,为后来的法律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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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1)夏商西周时期: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向民众公开,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神权色彩浓厚。
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和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落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此外,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种重要法律渊源,而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三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
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是一个有破有立的伟大时代。
“破”的对象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
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刑罚为主体的状态。
战国时期,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进一步转变。
继春秋后期取得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成就之后,在法家倡导的重刑主义“法治”思想指导下,战国时期各主要诸侯国先后对旧有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变革,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成文法典(如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
另外,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3)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并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
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从总体上看,汉代的法律制度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
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
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
(4)隋唐时期:代表性的法典为《唐律疏议》,标志着儒家礼教与法家“法治”的融合、中国古代法治的完备与成熟。
(5)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经济立法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
(6)特点:①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②体现了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
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
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
后者指法律逐渐具有儒家人伦道德的特性,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
③以国家法为主体的同时,确认“民间法”的效力。
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宗法家族是构成王朝的基本单位,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自我调节的规范——族规家法。
封建统治者常常利用宗法家族的力量统治基层。
除了族规家法,各种民间性组织制定的规范、村规乡约、各种风俗习惯的效力也得到了认可。
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民间法”是对国家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④皇权至上,皇帝几乎可以随意干涉立法、执法、司法活动。
倚仗皇权的宗室子弟、权臣、宦官、外戚等也经常干涉正常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严重影响法律权威,体现极大的不公平。
⑤法律体现了公开的不平等,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
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从曹魏时起,以《周礼》八辟为基础的“八议”制度首次正式定入国家法典,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
⑥诸法合体,混合编纂法典。
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中国古代法以刑法为主,民法很不发达。
⑦司法权不独立。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机关很难独立行使职权。
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宗室、外戚、宦官、权臣干涉,或受中央行政机关牵制。
至于地方则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
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同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
在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7)地位影响:中华法系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古代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
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其中以唐律为甚。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