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油气田公司能量隔离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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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油气田公司能量隔离安全管理规定1 西南油气田公司

能量隔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能量隔离安全管理,防止设备设施在生产期间或检维修期间能量或物料的意外释放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能量主要指电能、机械能、热能、化学能、辐射能等;物料主要指作业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危险介质等。隔离指将阀件、电气开关、蓄能配件等设定在合适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设施使设备不能运转或危险能量、物料不能释放。

第三条所有作业中涉及的能量隔离都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审核隔离方案,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HSE管理部门参与隔离方案编制审核,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基层单位应将隔离方案收集、存档形成资料库,二级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至少每年组织对基层单位隔离方案资料库进

行一次审核。

第三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隔离或控制能量、物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切断电源或对电容器放电。

(二)隔离压力源或释放压力。

(三)停止转动设备并确保它们不再转动;

(四)释放贮存的能量和物料。

(五)防止设备可能受外力的影响引起的移动。

(六)辐射隔离,距离间隔。

第八条隔离方式选取原则

隔离应优先选取截断、加盲板或盲法兰等方式实现有效隔离,偏离此标准的隔离方式应增加有效控制措施并得到批准。

第九条隔离技术要求

作业前,应根据辨识出的危险能量和物料及可能产生的危害,编制隔离方案,隔离方案应明确隔离方式、隔离点、隔离实施及解除的操作步骤、隔离有效性的检测、作业区域警戒设置要

求等内容(附件1),根据危险能量和物料性质及隔离方式选择相匹配的断开、隔离装置。

(一)工艺隔离

工艺隔离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隔离可采取加装盲板、实现断开、双重隔离或其它有效隔离方式,隔离实施完成后应确认隔离有

效,并在作业区域设置警戒,严禁与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

隔离要求:

(1)双阀隔离原则上不适用于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有毒、有害介质隔离,当工艺条件限制而采取此类方式进行隔离时,应增加额外的控制措施。

(2)当使用单阀隔离有毒、有害或压力大于0.4MPa(表压),温度高于闪点或大于六十度的介质时,应增加额外的控制措施。

(二)电气隔离

电气设备电源隔离应有明显断开点,电源设备应断开全部电源,对可能存有残余电荷的电气设备应逐相充分放电,确认隔离有效后上锁挂牌。

隔离要求:

(1)主电源开关是电气驱动设备主要隔离点,附属的控制设备,如现场启动/停止开关不可作为隔离点。

(2)若电压低于220V,拔掉电源插头可视为有效隔离,若插头不在作业人员视线范围内,应对插头上锁挂牌,以阻止他人误插。

(3)回路若是采用保险丝/继电器控制盘供电方式,无法上锁时,应装上假保险丝并加警示标签。

(4)若必须在裸露的电气导线或组件上工作时,上一级电气开关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断开。

(5)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用电设备,不能仅依靠现场的启动按

钮来测试确认电源是否断开,远程控制端必须置于“就地”或“断开”状态并上锁挂牌。

(三)确认隔离有效性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观察压力表、视镜、液位计、低点导淋、高点放空、气体测试等多种方式,综合确认贮存的物料或能量已被彻底去除或已有效的隔离。

2.目视确认连接件已断开、设备已停止运行。

3.电气隔离时,应在配电装置及作业现场进行验电测试。

4.有条件时,应进行设备停用状态测试(如按下启动按钮或开关,确认设备不再运转)。

第九条隔离装置的选择应考虑

(一)满足特殊需要的专用危险能量隔离装置。

(二)安装上锁装置的技术要求。

(三)按钮、选择开关和其它控制线路装置不能作为危险能量隔离装置。

(四)控制阀和电磁阀不能单独作为流体隔离装置。

(五)应使用合适的方法确认危险能量或物料已被去除和完全隔离。

(六)系统或设备包含贮存能量(如弹簧、飞轮、重力效应或电容器)时,贮存的能量应被释放或使用组件阻塞。

(七)可移动的动力设备(如燃油发动机、发动机驱动的设备)应用可靠的方法(如去除电池、电缆、火花塞电线或相应措施)使

其不能运转。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十条隔离方案编制前需确认工艺流程图或PID图与作业现场一致。若现场工艺情况发生变更,应重新制定隔离方案。

第十一条涉及到阀门强制、解除联锁、电气隔离应办理相应的审批单(附件2、3、4)。

第十二条涉及阀门强制时,由作业许可证签发人安排操作人员办理阀门强制审批手续,由授权自控专业人员在控制系统(如

DCS、SCADA系统)工程师站上实现阀门打开或关闭。

第十三条涉及解除联锁保护时,由作业许可证签发人安排操作人员办理联锁解除审批手续,由授权自控专业人员在控制系统(如DCS、SCADA系统)工程师站上实现联锁解除。

第十四条隔离测试有效后,上锁挂牌要求及程序执行集团公司《上锁挂牌管理规范》(SY/T1421-2009)。

第十五条现场核查

属地单位与作业单位在执行工作界面交接时,应对照“隔离方案”共同确认能量已隔离或去除。当任意一方对上锁、隔离的充分性、完整性有疑虑时,均应现场核查隔离方案并确认隔离有效性。

第十六条隔离解除

作业活动结束,作业许可证签发人确认条件具备后,应安排解除隔离。隔离解除后,有关执行人在隔离方案和相关票证上签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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