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民法分论机考作业答案
西南大学2018年12月网络与继续教育[0322]《民法分论》答案
1、答: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并具有排他性。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
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
3、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
当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客体还可以是权利。
物权的效力主要有:1、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2018年春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平时作业答案0233《民事诉讼法》
0233《民事诉讼法》单项选择题1、周某是某案件的当事人,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周某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1.向同级别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2.没有其他救济手段,必须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3.申请复议一次4.上诉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1.可以向做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2.可以向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3.不得提起上诉及申请复议4.可以提起上诉3、李某同王律师签订了一般委托代理合同,聘请王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
则在诉讼中,王律可以()1. A. 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2.放弃李某提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3.和对方当事人和解4.申请法庭许可证人张某出庭作证4、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
1.驳回起诉2.适用拘传3.按撤诉处理4.延期审理1.不予赔偿2.由人民法院赔偿3.由人民法院和申请人共同赔偿4.由申请人赔偿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执行。
1.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2.第一审人民法院3.第二审人民法院4.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 B. 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程序法2.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实体法3.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实体法4.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程序法8、可以上诉的裁定不包括()1. E. 驳回起诉2.不予受理3.发回重审4.管辖权有异议9、在调解协议书送达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反悔时,法院应当()。
1.进行上诉审2.启动再审3.及时判决10、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1.全面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2.只审查一审适用的法律3.审查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4.只审查上诉请求的适用11、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
1.一律公开宣告判决.2. .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宣告判决,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宣告判决4.一律不公开宣告判决12、下列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是()1.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在某医院拍摄的X光片2.被告与婚外情人联系中留下的信件3.不锈钢茶杯上刻下的生产厂家的名称4.合同书上当事人一方留下的指纹13、诉前保全,申请人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合同签订地法院2.申请人所在地法院3.财产所在地法院4.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14、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2018年12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0322]《民法分论》大作业答案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8年12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5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请谈谈您对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的理解。
2、王红将电脑借给李明使用,李明未经王红同意,将王红的电脑在二手市场上卖给了刘某,王红找到刘某,认为自己才是所有权人,要求刘某归还,刘某对此予以拒绝。请问:《物权法》中何种制度可以保护刘某的权利,并谈谈您对此种制度的理解。
3、请谈谈您对债权人代位权概念、构成要件及效力的理解。
4、请回答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请回答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具体责任承担情况,并各举一例说明。
答案→
一
1.1、(1)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财产权。物权的特征为:第一,物权是绝对权;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第三,物权以物为客体;第四,物权是排他性的财产权。
物权的效力为:第一,物上请求权效力;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二,优先效力;第三,追及效力。
5.答: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西南大学2018年6月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大作业答案-[0328]《经济法》2
2018年6月西南大学网教大作业答案-[0141]《宪法学》4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律事务2018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宪法学【0141】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大作业题目
请在“文本阐述题”和“理论阐述题”中各选1题来完成(每题50分):
(一)文本阐述题
1.1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民主集中制”条款。
1.2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自然资源”条款。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权力机关和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即不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制度,也不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的经济制度。它也不同于经济特区。其高度自治权,无论在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上,都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特色。在立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可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围的限制。在行政权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区所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权。在司法权方面,享有司法终审权,无须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解决。在涉外事务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又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如可以作为国家代表团成员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谈判,参加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西南大学大作业答案0048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者需要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医疗费以及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要求:既要回答说要点又要举例)。
三、马某2013年1月1日入职A公司从事挂车运输岗位,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6000元,后马某因为与公司经理性格不合,2018年1月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马某2018年3月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00元。请根据《劳动合同法》回答问题(注:每月6000元的工资已经支付):
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问题:该合营合同有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五、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0万元。冯某向陈某借款10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50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某又向朱某借款100万元,又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冯某得款后,改造了鸡舍,已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0万元,冯某预付定金5万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某,要求支付运费,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该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某无力交付蒋某的修理费5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某留置。
西南大学2018年6月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大作业答案-[0141]《宪法学》5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自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1
政体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归属以及基于国家权力运用的需要而设置的相应国家机关,并在这些国家机关间进行权力配置的国家政治制度(政治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是有关国家权力在归属已定的情况下,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进行权力配置以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用的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指有关国家的中央与地方,整体与部分的相互关系的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国家权力配置关系。
(5)从古今中外学者们对上述概念的办公室和使用来看,国家权力是其基点和核心。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域,政治体制都不尽相同。
政权组织形式即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国家结构形式: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以及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问题。
3.作答前请写明自己选择的题目及编号;
4.字数不限,但以能充分完成题目阐述为宜;
5.字体、排版属加分项目。
1.3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土地制度”条款
第10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的政治、统治形态,即国家政治体系运作的形式。政体是与国体相适应的。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但都体现同一特定阶级的专政。如资产阶级国家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内阁制和总统制)等不同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8秋西南大学[0149]《民法总论》作业答案
1、下列属于代理的是()。
1.某公司需招聘一位业务经理,甲给某公司介绍了符合要求的刘某并签订了三方协议2.甲让同事去欧洲旅游时帮他购买一部性价比高的手机3.公司董事长老王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客户订立合同4.甲让同学将他放在传达室的水壶提回寝室2、下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是()。
1.小刘购买假毕业证2.小明购买三星手机一部,后鉴定为假货3.小张将朋友委托自己管理的轿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王女士4.甲约乙明天出去逛街3、红莆股份有限公司属于()。
1.营利法人2.特别法人3.财团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4、李某将其户口从甲市迁出,欲落到乙市,还未落乙市时经朋友劝说,往丙市打工。
打工10个月,因工地年零5个月。
依法李某应以()为住所地。
1.丁市2.丙市3.甲市4.乙市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完全一致3.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林立约房强一起去跑步属于意思表示6、王旁是精神病人,其妻是他的监护人,其妻下列行为属于合法行使监护职责的是()。
1. F. 王旁的房屋漏水,其妻寻人对房屋进行修缮2.对王旁未患病前的好友所欠王旁的3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返还3.为防王旁惹事,将其一直关在家里小屋内4.对王旁未患精神病时赠与给他人的财产予以撤销7、小黄17岁,无业,靠父母生活,某日,小黄向朋友小张借款30000元,其中1.5万元买了礼物送男友,用200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1. B. 小黄和小张间的借款合同无效2.小黄为手机充值的行为可撤销3.小黄购买健身卡的行为效力待定4.小黄和男友间的赠予合同无效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代理人在执行代理行为时,可随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2.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行为一定终止3.代理人绝对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行为终止9、甲乙签订租车库合同,约定2017年11月3日生效,此民事行为是()。
西南大学《民法总论》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判断题]某甲租住某乙房屋,到期后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1年。
参考答案:正确2:[判断题]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和超越代理权不属于滥用代理权,而是无权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正确3:[判断题]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
参考答案:正确4:[判断题]公民的出生日期以户口簿登记为准。
参考答案:正确5:[判断题]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正确6:[判断题]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错误7:[判断题]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是一致的。
参考答案:正确8:[判断题]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即使其仍然活着,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也均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错误9:[单选题]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合伙组织。
在经营中,甲因个人原因急需用钱,欲将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10万元转让。
丁是甲的朋友,愿出11万元购买,乙提出愿出与丁相同的价格购买。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应()。
A:卖给丁B:卖给乙C:由甲选择卖给丁或乙D:卖给丁和乙各一半参考答案:B10:[判断题]如受赠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错误11:[判断题]参考答案:正确12:[论述题]王某欲赴日本探亲,邻居陈某特别委托王某购买照像机一部。
两月后,王某回国,带回照像机,价值3000元,送至陈某家。
但此时陈某已经去世,陈某儿子以父亲已去世为由拒收。
陈某委托王某买照像机的行为属于民法何种关系调整?由于陈某死亡,需要发生何种情形,陈某的儿子必须接受照像机假设陈某未亡,王某在日本未买到照像机,但考虑到陈某家缺一台电视机,于是购回一台电视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又假如王某因有事未去日本,他未与陈某协商,委托去日本的朋友买回照像权,陈某有无权力拒收,为什么?参考答案:答:陈某委托王某买照像机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陈某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陈某的儿子必须接受:(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陈某死亡的;(2)被代理人陈某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陈某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陈某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陈某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西南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学”《民法分论》网课测试题答案卷2
西南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学”《民法分论》网课测试题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第1卷一.综合考核(共10题)1.《民法典》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请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回答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及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谈谈您对979条第2款的看法。
2.老刘于2020年购买小黄出售的商铺,签订购买合同后未登记,后老刘将商铺卖给了小方,仍未办理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老刘、小黄二人买卖商铺的合同不生效,因为未办理登记B、老刘、小黄二人买卖商铺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C、因合同已生效,老刘取得商铺所有权D、因老刘的转让行为,商铺所有权属小方所有3.共同危险行为(名词解释)4.提存(名词解释)5.小龙向小扣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小玉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小玉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
A、2年B、1年C、6个月D、3年6.小琪在毕业之际将自己珍藏的一辐画作送给了师姐小唐,小琪和小唐之间的债属于()。
A、按份之债B、简单之债C、种类之债D、法定之债7.用益物权和转质权(名词解释)8.异议登记(名词解释)9.李明因违约行为损害王红名誉权并造成王红严重精神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红只能对李明提出侵权行为之诉B、王红只能对李明提出违约之诉C、王红可以选择请求李明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王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王红可以选择请求李明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0.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A、正确B、错误第1卷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1.参考答案: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西南大学2018年6月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大作业答案-[0141]《宪法学》1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法律事务2018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宪法学【0141】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大作业题目
请在“文本阐述题”和“理论阐述题”中各选1题来完成(每题50分):
(一)文本阐述题
1.1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民主集中制”条款。
1.2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自然资源”条款。
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的特征有: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中央政权机关,各地方的自治单位或行政单位受中央统一领导;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国家整体在国际关系中是唯一的主体。
1.3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土地制度”条款。
(二)理论阐述题
2.1试述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之间的关系。
2.2试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特别行政区享有自治权之间的准确,基本内涵阐述清晰;
2.“理论阐述题”要求论证思路清晰,基本观点阐述明确;
以上三个概念的关系是奠定在国家权力基础上的。这是因为:
(1)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运用深刻地反映了国家的阶级本质;
(2)国家权力(公共权力)的出现及其特性是国家产生和区别于其它社会组织的标志;
(3)作为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权力与不同权力文体的关系决定了国家形态的差异;
(4)国家权力是上述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概念所共同涉及和包含的因素,它们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描述了国家权力的存在的状况;
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等形式.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018年6月西南大学网教大作业答案-[0323]《刑法分论》3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8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刑法分论【0323】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案例分析题(共5题,每题50分,任选至少2题做答)
1.案情: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5.案情:2018年2月1日下午,张某经过事先踩点后窜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居民楼入室行窃,盗得人民币现金1000元和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张某正要离开盗窃现场时恰遇失主李某提前下班回家碰见,张某为了抗拒抓捕与李某扭打,并将李某鼻子打流血后逃跑,李某边追边喊“抓强盗”。李某的喊声惊动了附近的居民和长期在该居民楼附近作力工(重庆人俗称“棒棒”)的王某。张某刚跑出居民楼约30米处即遇见了拿着棒棒的王某,王某对张某大喊一声:“站住!”并挡住了张某的去路,张某说“不关你的事,让开!不然,我弄死你!”王某假装让路,待张某路过其身旁时趁其不注意时,挥起手中的棒棒向张某的腿部猛打去,致使张某左腿粉碎性骨折。张某受伤倒地,失主李某随后赶到,李某从张某手里夺过自己失盗的笔记本电脑后,出于愤怒,狠狠地踹了张某几脚,致使张某脾脏破裂。
2018年6月西南大学网教大作业答案-[0139]《法理学》1
(2)法律必须兼顾公平,以自己特别的方式保证和维护社会公平,使社会既有效率又有公平.效率优先并不等于只有效率,兼顾公平应当是效率优先的题中之义.实际上,如果只讲效率无视公平,再高的效率经过一定发展后,就必然会回落,甚至倒退.在一定意义上,公平是效率的基础和条件.没有他,效率就会因公平的缺乏而减低或停滞.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使社会在争取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的维护和保持.
一、
3、正确。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本质根源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
4、正确。(1)法律确认效率优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在涉及效率和公平选择的各个环节,把效率摆在优先的位置.为我国目前经济和社会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效率优先的意义不容低估.为了保证效率优先原则的贯彻,把效率优先法律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坚持效率优先,就是要把公平摆在适当的位置,而不能因公平而影响效率的保持和提高.法律在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分配中,都必须把效率摆在首要的位置予以特别的强调.防止平均主义“公平”对效率的干扰.
(2)分析法学派:只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任何价值判断,其特点是恶法办法。在现实生活中,分析法学派坚持不论法律背后的价值如何,只要是法律就必须无条件的遵守,这就使法律有了更强大和广泛的普遍约束力,保证法律得到了普遍遵守。而我国偏向分析法学派。
西南大学2018年12月网络与继续教育[0323]《刑法分论》答案
1、答:(1)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共同犯罪行为,甲乙共谋商议伤害行为,已经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同时乙实施了实际的杀害行为,甲虽然没有实施杀害行为,但是并且出于甲的主观放弃,甲同时没有阻碍乙的实施行为,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既遂。
(2)甲乙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甲乙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并且造成死亡结果,根据法定构成符合说的理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对于上述问题,应当按照刑法的认识错误的理论解决,甲乙意图杀死丙实际杀死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
(3)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因此甲具有自首情节。
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由此可见,乙的行为构成自首。
(4)不能成立。
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则“一人既遂,共同犯罪既遂”,只有共同犯罪全部中止或者未遂的情况下,共同犯罪才成立中止或者未遂。
2、答:(1)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因为马锋的重婚行为仍在继续状态,尚未终了。
(2)不应当追究刘娟重婚行为的刑事责任。
因为刘娟对马锋已有配偶的情形缺乏明知,缺乏构成重婚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
(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潘丽在实施该行为时并非出于故意或过失,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无法预见,因此缺乏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
(4)马锋触犯了重婚罪、故意杀人罪。
5、答:(1)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18年12月西南大学《[0285]教育法学》》大作业
谋学网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专业:教育学2018 年 12月课程名称【编号】:教育法学【0285】 A卷大作业满分:100分一、论述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25分,共50分)1.试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聘任制的理解?2.试分析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基本特点及应对。
3.试分析学校的法定义务。
二、案例分析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25分,共50分)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
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
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无忧答案网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丁X为重庆市某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2003年4月12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
丁X是一个15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
丁X自杀前,班主任汪XX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X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
丁X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X的班主任老师汪XX告上法庭。
他们认为,汪XX在丁X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X,导致丁X跳楼自杀。
请问:(1)汪老师汪XX对此事是否应当负责?为什么?(2)对汪XX应如何处理?3.王老师2010年研究生毕业后受聘到XX大学人文系任教,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聘任合同。
2012年,学校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制定了《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教师教学考核成绩为所在院系最后一名的,将会以无法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要求而被解聘(即教师考核末位淘汰制)。
在2013年的年终考核中,因王老师承担的一门课程(该学期共计承担了三门课程)被评定为不及格而使得其在教学质量考核中名列人文系倒数第一名,学校遂根据《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解除了与王老师的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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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8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5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刘明欲向林风借款,林风要求刘明以其自住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但二人对房屋做抵押还是质押产生了疑虑,请回答抵押与质押的概念,并比较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答案:债权让与有效成立后,即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债权转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一、物件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1.物件损害责任承担主体: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2.对物替代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是为物的损害负责的行为。
二、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三、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五,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主要是指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Hale Waihona Puke ,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林木折断完全是因自然原因、第三人或者受害人过错造成,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1)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清偿,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b.原则上其他占有人不对物件损害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物件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物件造成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免除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3.第三人过错;
4.受害人故意(免责)或者受害人过失(完全过失免责;双方过错实行过失相抵)。
(2)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转移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物权,定金债权,优先权(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须的一切情况,对此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示的借据、票据、合同。来往电报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的担保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债权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的占有。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抵消。如果对受让也享有债权,也可以直接主张和受让抵消。
5、列举物件损害责任的类型并说明每种类型责任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
第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拥有所有权的人;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使用人是指因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
(2)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包括:
(1)合同不成立及无效的抗辩权;(2)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3)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4)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力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对于以上抗辩事由,不论是发生在转让前,或转让后,也不论是发生在转让通知前还是转让通知后,债(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务人均可主张。
第三,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
第四,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堆放物的倒塌因为不可抗力、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须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采推定方式)。
四、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
1.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受害人;
2.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
(1)所有人;
(2)管理人;
(3)其他占有人:
a.依承包、租赁等法律行为经营、使用他人物件的,由约定的责任者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原则上由承包、租赁者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2、某房地产开发商在一次土地拍卖会上购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请回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3、房东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后,房东向装修公司支付了1万元定金,谈谈您对定金效力的理解。
4、请回答债权让与的效力。
5、列举物件损害责任的类型并说明每种类型责任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
4、请回答债权让与的效力。
(4)让与人对其让其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债券让与给一人后,又就同一债权让与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债权让与合同效力和债权归属问题。对此通说认为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全部转让中的受让人优于部分转让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转让。
《2》、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七,地下施工及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下施工人是指直接控制并组织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他们的雇员。地下设施管理人是指负责对该地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