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读书报告
《中国历史研究法》读后感
《中国历史研究法》读后感《中国历史研究法》读后感1《中国历史研究法》是我国近代着名的资产阶级杰出史学家梁启超所着,其重视史学理论的探讨,并有很多优秀作品。
其中《中国历史研究法》是他在史学研究方面的代表作。
关于史料的重要性,梁启超先生给出回答“史料为史之组织细胞,史料不具或不确,则无复史之可言。
”在《中国历史研究法》第五章中梁启超先生就史料蒐集与整理给出深刻而又清楚的解答。
首先论史料之蒐集。
研究学习历史,史料是基础。
然各史料散在各处,非用精密敏捷的方法以蒐集,则不能得。
所谓精密方法分为㈠单举一事,觉其轻重,汇集同类比而观之,便可知。
然要用此方法,是有条件的,即①脑经操练纯熟②须耐烦。
㈡就消极史料(某时代无某种现象)应以假定加之推算。
㈢就旧史中失载或缺略之事实波手旁证则能得意外之发现㈣在面对旧史家故意错乱证据者,治史者宜别蒐索以补之或正之。
随后便谈及鉴别史料之方法。
史料反面有二:一曰误,二曰伪。
面对明明非实而举世误以为史实者,首先应涤除心理结习,然后便能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
再者,鉴别史料之误或伪者,举出一极有力之反证便可。
若苦于无明确之反证以折之者,第一步可以发表怀疑态度以免被真相之蔽,而怀疑之结果。
而新理解出焉。
第二部可以尝试换一方向从事研究。
正所谓撞了南墙回个头。
当面对同一史料而史料矛盾者,论原则应以最近者为最可信。
梁启超认为当时当地当局之人所留下之史料为第一等史料。
然也应当注意当局中人为剧烈之感情所蔽,极易失其真相。
总而言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怀疑为出发点。
就间接及直接史料便再分而论之。
并且应以开阔的眼光看待问题,伪书中有真事,真书中有伪书也。
面对浩如烟海的史料蒐集与鉴别最重要的是实事求是的观念及态度。
在这一章节中,梁启超先生以详略相间的论述,总结其治史之经验,举出自己在学习中的问题,对于学习研究历史的人们来说,其教育指导意义非同小可。
以上学期上专业导引课时赵克里老师说的一句话为结局,便是:“历史学习中的辨伪和研讨,就是在不同’镜子”所折射的影像中,通过分析与研究,去寻找历史的真实。
《中国法制史》读后感
《中国法制史》学后感《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因而较之法学分科的内容更加丰富。
中国法制史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专门史,因而较之一般的历史学尤为深邃。
因此决定了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识还需具备法学的功底,因而是一门艰深的学问。
从古到今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代有人出,相关的文献、著作汗牛充栋。
以下是学习《中国法制史》后的几点心得:一、法制史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
法制史的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
恩格斯曾经说过:“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
” 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
历史又像是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
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二、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
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
在阶级社会中,法制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
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三、法制史学的任务在于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
中华法文化是悠久的,内容是丰富的。
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
四、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
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
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
有关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2)
有关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2)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
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
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
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
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
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
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
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
以明代为例。
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
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感想跟体会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感想和体会---宗派主义与中国宪政史在本学期的中国法制史中,老师讲了中国法制在历史上的产生及发展过程,论述了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法治及法制思想和它们对中国法律发展进程的特殊影响。
在分析“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时,老师讲到了中国宗派主义对中国宪政的影响,总的来说,宗派主义对中国宪政弊大于利,“宪政意义上的权利制衡演变成派系之间的斗争”,“个人之间的恩怨凌驾于政党的利益与目标之上,政党之间的斗争又凌驾于国家的利益与目标之上”,“中国宪政运动中的派系斗争不仅使得宪政的发展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而且久而久之也动摇了人们心中的宪政信念以及对宪政追求的决心”。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但从字面上来看,这些说法毋庸臵疑是正确的,从历史与法制发展的大致走向来讲,宗派主义确实不利于宪政在中国的发展,久而久之,势必成为阻碍中国宪政发展及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绊脚石。
但是如果从另外的角度来考虑,宗派主义在中国历史上应该也产生过一些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法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哲学家们曾说过,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应该辩证地来看待每一个问题,存在即合理,如果一个事物在其整个过程中没有对好的事物起到过一丝一毫的推进作用,那我想它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宪政的实质就是规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它要求对政治权利加以限制,防止政治权利被某一部分人滥用来侵犯人权和自由。
宪政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
宪政也被称为“立宪政体”和“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如以上所述,关于宪政这个概念的说法多种多样,但是其中的关键是“宪法”、“民主”、“规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宪政的本质就是人民可以通过制定宪法以及宪法的实施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机械地听从于政府及其制定的法律的安排。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大体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每一次社会形态的更替都会引起社会体系各个方面剧烈的变更,其中政权体系的变更应该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因为新生的阶级只有利用政权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中国法制史学后感
《中国法制史》学后感在阅读《中国法制史》过程中,我深深体味到中国法制在发展中所经历的挫折与辉煌,不足与改进,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中国法制的发展始终不曾停下脚步。
作为一个学习法律专业的人,钦佩之情油然而生,内心深处默默呐喊:“历史长河中的法律,你好!”从基础学术研究出发,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地说就是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基本规律。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通常可以从纵横两个方便加以说明:就纵向方面而言,自原始社会末期,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从横向来看,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通常都包括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刑法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继承立法、军事立法、诉讼立法、司法制度,以及其他立法。
追随并沿着历史的足迹,我了解并理解了中国法律的演变过程。
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头系,规范社会成员日常行为的主要途径便是习惯。
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全体氏族成员的利益和要求,不靠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
这个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强大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于是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就此登上历史舞台。
沿袭夏朝的神权思想,把一切活动都说成是上帝和鬼神的力量。
如:商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把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统治者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进入封建制社会,首先一定要提到的是秦朝的立法概况,其思想根源就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皆决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此后封建制社会的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等各朝在立法上都是以秦朝的法律为基础,稍做改变。
中国历史研究法读书报告 5500字
三一文库()〔中国历史研究法读书报告 5500字〕《中国历史研究法》读书报告摘要《中国历史研究法》是近现代著名历史学家钱穆先生根据自己在香港的八次历史学术演讲总结整理而来。
此书一共有如何研究通史、政治史、社会史、经济史、学术史、历史人物、历史地理、文化史八章组成,本文主要谈论的是对第二章“如何研究政治史”的见解及看法。
钱穆先生是著名的思辨史学专家,所以本文充分使用思辨历史研究方法,通过对史料进行分析、综合,从中归纳、总结出历史发展的线索及其规律。
又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诠释钱穆先生对中国古代政治史的观点。
关键词:、政治制度、重要性、特殊性、传统性(一)钱穆简介钱穆是中国近现代史上极具影响力的国学大师,他曾在北大、西南联大、燕京大学、武汉大学等多所民国名校任教,是与傅斯年、陈寅恪等齐名的历史学家。
他知识渊博,对历史的见解独到、深远而正确。
民国文坛领袖胡适先生对钱穆也尊重有加。
钱穆在北大史学系讲中国先秦史,有人问胡适关于先秦诸子事,胡适总是说;“对于先秦历史钱穆比我了解,请去问他。
”《中国历史研究法》一书介绍了大量历史研究的方法,是钱穆先生晚年对其一生研究中国历史经验的总结,对于我们学习与研究中国历史有很好的借鉴与学习价值。
(二)中国政治史的重要性政治史重在研究制度。
而对于中国而言,上下五千年不断完善与成熟的古代政治制度中凝聚结中国人大量的智慧与精华。
钱穆先生说:“若不明白中国历代政治制度,可说就不能懂得中国史”,1可见政治史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
中国历史的政治制度,传袭五千年,就是在今天,亦有很多传统制度保留着,像元朝时建立的行省制度就一直沿用到今天。
这说明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有很多有其巨大的魅力,可以维持久远而不衰。
所以若想研究明白中国历史,不研究点政治史是不行的。
(二)中国政治史的特殊性没有特殊性,就不成为历史。
特殊性是历史最重要的属性,每一国家民族的历史都有其区别于其他国家的地方。
中国历史区别于他国最显著的特殊性就体现在政治上,亦可以说中国民族性最擅长政治,最重视制度的建设。
中国法律史读后感
中国法律史读后感中国法律史是一部承载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和法律文化的深厚积淀的重要著作。
通过阅读《中国法律史》,我对中国法律的演进和发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本文将就此作一次读后感的分享。
回顾中国的法律史,我深感其博大精深,沉甸甸的历史厚重感扑面而来。
中国自古以来便有着丰富的法律制度,早在殷商时期,就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和审判程序。
然而,中国法律史的特点之一是其灵活性和包容性。
无论是秦代统一法律制度的形成,还是唐宋以来诸多法律典籍的编纂,都展示出中国法律自古以来的不断完善和进化。
通过本书,我了解到中国法律史中的一些重要篇章,如汉代的法律治理体系、唐代的律令制度、明清时期法律思想的演进等。
这些重要篇章影响着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方向,并对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我也领悟到,中国法律史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也包含了很多曲折和挫折。
不论是外来法律的影响,还是内外战乱带来的法律混乱期,都是中国法律史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我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弥漫性和影响力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中国法律史书中不仅仅涵盖了法律制度的发展,还记录了法治思想、法律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法家与儒家的法律思想交锋、科举制度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等,都是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书让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法律史中不仅有法律条文和制度的发展,还有着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延续。
同时,通过阅读《中国法律史》,我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方法和途径有了新的认知。
本书将中国法律史按照历史时期进行了详细的分章介绍,并通过案例分析、文献引用等方式进行深入探讨。
这种系统的研究方法使我在阅读过程中更容易理解,也让我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有了初步掌握。
我意识到,研究中国法律史需要广泛涉猎各种史料和文献,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解读,以得到更全面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阅读《中国法律史》,我不仅加深了对中国法律发展的认识,也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文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15贯中法史观后感
15贯中法史观后感《十五贯》是一部经典的昆曲作品,其故事背景和情节都与法律和司法制度密切相关。
通过观看这部作品,我对中国的法史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和司法制度在古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十五贯》的故事情节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古代司法制度的复杂性和艰难性。
在剧中,熊友兰、熊友蕙兄弟各遭冤案,双双被判死刑。
然而,在监斩前夜,苏州知府况钟梦见有两只熊前来向他乞哀,于是上奏请求复审,最终平反了冤案。
这个故事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古代司法制度的复杂性和艰难性。
在古代社会中,司法制度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因此司法审判往往存在着很多的不公和不义。
同时,由于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完善,也往往存在着冤假错案的情况。
其次,《十五贯》中的人物形象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古代法律人的精神风貌和追求。
在剧中,况钟作为苏州知府,是一个有正义感的法律人。
他不仅认真审理案件,还敢于挑战权贵和传统观念,为冤案平反。
他的形象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古代法律人的精神风貌和追求。
同时,剧中的其他人物也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追求,如熊氏兄弟的忠诚和坚韧,娄阿鼠的机智和狡猾等。
这些人物的形象都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古代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最后,《十五贯》中的艺术表现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昆曲的魅力和价值。
昆曲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表演形式和艺术特色都有着独特的魅力。
《十五贯》作为一部昆曲作品,其表演形式和艺术特色都非常突出。
演员们的表演非常精湛,唱腔和身段都非常优美,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昆曲的魅力和价值。
同时,《十五贯》的剧情也非常紧凑和扣人心弦,让观众们看得非常过瘾。
总之,《十五贯》是一部非常经典的昆曲作品,其故事情节、人物形象和艺术表现都非常出色。
通过观看这部作品,我对中国的法史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和司法制度在古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同时,《十五贯》也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昆曲的魅力和价值。
我相信这部作品将会成为我心中永恒的经典之一。
中国法制史读书报告严书元
题目中国法制史读书报告姓名严书元学号 3100104509 指导教师金敏专业班级法学1003读书报告严书元3100104509笔者一直觉得学习是愉悦的,学习的愉悦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满足知识上的积累和增长;二是不仅增长知识,并且可以获得思想上的刺激和锤炼。
这学期的中法史课程,通过“通论”部分的课堂讲授和课下的拓展阅读,笔者感到同时获得了上述两方面的愉悦。
具体来说,通论部分分四讲,由学习的方法论说起,廓清学生对历史的误解,通过比较不同法概念指导下叙述的中法史,使学生对中法史研究的不同范式有了初步了解,并将本学科的最新潮流展现在学生面前,最后引导学生思考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与特征。
笔者即在“通论”方法的指导下,开始阅读《公主之死》、《红楼梦的法律世界》、司考用书、叶版教材、黄宗智《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等书目,由学而思,由思而觉,寒暑往来,终得由一门缝而窥两千年中国法制史之宝库,获致些许感悟。
今年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的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出版50周年。
中法史学者们借由“范式”来解释百年来中法史学科在研究范围、方法论以及对中华法系价值评判等方面的几次转变。
笔者在这学期之前完全没有接触过范式这一概念,但经由老师的引入,逐渐发现这一概念强大的解释力,便不由自主地借用起来,审慎地比较司考用书和叶版教材。
严格的说,司考用书中的“中国法制史”部分不能以教材的标准衡量,笔者愚见,倒像是一份标准答案集。
其最大的特点是重点突出。
基于中法史部分在司法考试中的分量,司考用书在中法史叙述中可谓“惜墨”,具体做法是:1、章前明示“基本要求”,将知识点按重要程度分为“了解”、“理解”、“熟悉”三个层面。
在浩如烟海的中国法制历史资料中替读者“撷取”了编者认为最能体现中华法系基本精神与特征、最有借鉴意义、最值得记忆的历史片段(包括法律思想、法典、历史事件、法律制度等)2、历史分期跨度较大,将中法史分为三大阶段:“西周至秦汉魏晋”、“唐宋至明清”、“清末与民国”。
学习中国法制史有感
学习中国法制史有感学习中国法制史有感本学期,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为日后其他课程打下坚实基础。
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条理清晰,重点明确。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
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
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
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
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
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循序渐进,不断深入。
在我们对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
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旁征博引,纵横前后。
法制史虽然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对相关的人文、社会等背景进行了解。
这又需要我们向有深厚的历史知识积淀和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师请教,分析了解更多的历史背景知识,使我们对法制史的把握更为清晰和准确。
中国法制史心得1500字(5篇)
中国法制史心得1500字(5篇)关于中国法制史心得,精选6篇范文,字数为1500字。
我国是一个法制史上的法治国家。
在法治中国的国家,法治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发展,都是与法律有关。
而法律的实质是法制,而法律实际上就是国家与法律有着一个法律的保障。
中国法制史心得(范文):1我国是一个法制史上的法治国家。
在法治中国的国家,法治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发展,都是与法律有关。
而法律的实质是法制,而法律实际上就是国家与法律有着一个法律的保障。
《中国法治》中的“中国法治”的实质是法律。
中华民族法律是中国的权力,是的利益所在。
法律的实现,最终实现的就是法律实现。
法治的实现有三个层次:一是实现法律权威,二是实现法律规范。
实现法律实现的最大目的是实现法律效力的增强。
实现法治的实现是建设和保持我国国家的法律尊严的战略目标的需要,实现法律的实现就是为实现法律规范的提供法律保障。
实现法律的实现要依靠法律。
《中国法治》中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是中国法律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是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统一整体,是一个国家法律的基本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中的法律地位。
法律实现不仅要依靠法律的规范,而且还要实现国家法律的规范。
《中国法治》中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则对我国法治建设有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实际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特征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实现这一要求,就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
法律实践证明,实施好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为实现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各项法律制度所作出的一切努力。
这也是我们国家法律实现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国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构,法律的实现需要法律的支持,法律的保障。
中国法制史心得(范文):2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使我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不足。
法律规定了法律的行为准则,不允许任何行为的偏差。
这次学习中,我认真学习了中国法制史,通过对法律的学习,对法律知识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对以及自己的工作与生活,都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提高,现将我的学习体会与法律工作实践结合起来,做一个法律人,一个法律工。
中国法史导论读后感
中国法史导论读后感刚开始看的时候,我就像一个迷失在古老迷宫里的小迷糊。
那些古老的法律制度,什么夏商西周的法律起源啦,感觉就像是遥远星球上的事儿。
但是越看越觉得有趣,就像挖掘宝藏一样,每次发现一个新的法律现象或者法律思想背后的小故事,都让我忍不住想跟旁边的人分享,可往往只能跟我的猫说,它却只是用那呆萌的眼神看着我,仿佛在说:“你说啥,我只关心我的小鱼干。
”书中讲到古代的刑法,哇塞,那可真是花样百出。
有些刑罚光是听名字就觉得后背发凉,像墨刑之类的,这让我不禁感叹古人的脑洞有时候真的是“大得吓人”,不过也从侧面反映出当时法律的严苛性。
而且在古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那叫一个紧密,感觉就像是一对连体婴,难解难分。
比如说“亲亲得相首匿”,这规定既体现了对家庭伦理道德的维护,又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体现,就像是在法律的世界里专门给亲情留了一个温暖的小角落。
中国法史还像是一场各个朝代之间的接力赛。
每个朝代接过前一个朝代的法律“接力棒”后,都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跑上一段。
秦朝就像是那个雷厉风行的短跑选手,它的法律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严刑峻法,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就像一部高速运转的精密机器。
汉朝呢,在秦的基础上,开始慢慢调整步伐,融入了儒家思想,就像是在奔跑中调整了呼吸节奏,变得更加稳健。
这个过程就像一场精彩的历史大剧,每个朝代都是一个独特的演员,它们在法律发展的舞台上各展身手。
看这本书的时候,我还特别佩服古代那些法学家和司法官员。
他们虽然没有现代这么先进的法律工具和理论体系,但却能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事务。
像狄仁杰那样的大法官,简直就是古代版的超级英雄,他们依据当时的法律和道德标准,在公堂之上抽丝剥茧,为百姓伸冤。
我就在想,如果我穿越到古代去当个小师爷,估计连那些文言文的诉状都看不懂,更别说断案了,可能第一天就被轰出衙门了。
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就像一个刚从法律历史大冒险中归来的探险家。
对中国的法律发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不再觉得法律只是现代社会里那些厚厚的法典和严肃的法庭。
中国法制史读书报告严书元
题目中国法制史读书报告姓名严书元学号 3100104509 指导教师金敏专业班级法学1003读书报告严书元3100104509笔者一直觉得学习是愉悦的,学习的愉悦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满足知识上的积累和增长;二是不仅增长知识,并且可以获得思想上的刺激和锤炼。
这学期的中法史课程,通过“通论”部分的课堂讲授和课下的拓展阅读,笔者感到同时获得了上述两方面的愉悦。
具体来说,通论部分分四讲,由学习的方法论说起,廓清学生对历史的误解,通过比较不同法概念指导下叙述的中法史,使学生对中法史研究的不同范式有了初步了解,并将本学科的最新潮流展现在学生面前,最后引导学生思考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与特征。
笔者即在“通论”方法的指导下,开始阅读《公主之死》、《红楼梦的法律世界》、司考用书、叶版教材、黄宗智《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等书目,由学而思,由思而觉,寒暑往来,终得由一门缝而窥两千年中国法制史之宝库,获致些许感悟。
今年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的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出版50周年。
中法史学者们借由“范式”来解释百年来中法史学科在研究范围、方法论以及对中华法系价值评判等方面的几次转变。
笔者在这学期之前完全没有接触过范式这一概念,但经由老师的引入,逐渐发现这一概念强大的解释力,便不由自主地借用起来,审慎地比较司考用书和叶版教材。
严格的说,司考用书中的“中国法制史”部分不能以教材的标准衡量,笔者愚见,倒像是一份标准答案集。
其最大的特点是重点突出。
基于中法史部分在司法考试中的分量,司考用书在中法史叙述中可谓“惜墨”,具体做法是:1、章前明示“基本要求”,将知识点按重要程度分为“了解”、“理解”、“熟悉”三个层面。
在浩如烟海的中国法制历史资料中替读者“撷取”了编者认为最能体现中华法系基本精神与特征、最有借鉴意义、最值得记忆的历史片段(包括法律思想、法典、历史事件、法律制度等)2、历史分期跨度较大,将中法史分为三大阶段:“西周至秦汉魏晋”、“唐宋至明清”、“清末与民国”。
中 国法律史读后感
中国法律史读后感《中国法律史读后感》最近读了中国法律史相关的书籍,这可真是让我大开了眼界,仿佛经历了一场跨越千年的奇妙旅程。
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就像是一部波澜壮阔的长篇剧集。
从古老的夏商周,到封建帝制的明清,法律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演变。
这其中的故事,有的让人惊叹,有的让人唏嘘。
就拿秦朝的法律来说吧,那叫一个严苛!秦律规定,偷采别人不值一钱的桑叶,就得被罚服徭役三十天。
这在咱们现代人看来,简直有点不可思议。
你就偷摘了几片桑叶,咋就要受这么重的惩罚呢?但在当时,秦朝统治者就是靠着这样严厉的法律来维持统治秩序,试图把国家的方方面面都管得死死的。
可结果呢?百姓们被压得喘不过气来,最终导致了民怨沸腾,秦朝也没能长久。
再说说唐朝,那可是个法律相对比较完善和人性化的时代。
唐朝的法律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也比较合理。
比如说,对于杀人罪,会根据杀人的动机、手段、后果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罪行的轻重。
而且唐朝还有“三司会审”这样的制度,也就是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个部门一起审理重大案件,以确保审判的公正。
这就好比现在的合议庭,多个部门一起商量,总比一个人说了算要靠谱得多。
我还记得书里提到的一个案例,说是有个商人在长安城里卖丝绸,结果被人诬陷说是卖的假货。
这要是在一些混乱的时代,可能这商人就倒霉了,被随便定罪处罚。
但在唐朝,官府可没那么草率。
他们先是找来了专业的鉴定人员,对丝绸的质量进行了仔细的检测。
然后又询问了周围的商户和顾客,了解这个商人平时的信誉。
最后经过一番调查,发现是诬陷,还了商人一个清白。
这个案例让我深深感受到,唐朝的法律不仅有规矩,还有温度,它努力去追求真相,保护无辜的人。
还有宋朝,商业发达,法律在经济方面的规定也特别有意思。
比如说,对于商业合同的规范就很详细。
假如你租了个店铺,合同里会把租金怎么交、房子怎么维护、啥时候能解约等等都写得明明白白。
这样一来,商家们做生意心里就有底了,知道自己的权益能得到保障。
中国法史导论黄源盛读后感
中国法史导论黄源盛读后感
本书以中国法史为引线,通过解析具体的历史事件和人物,着重探讨了法律与政治、道德、宗教等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以及法律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演变和特点。
黄源盛教授的写作风格清晰明了,深入浅出。
他不仅对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还通过具体的历史事件和人物来展示法律与社会的密切联系。
此外,黄教授在书中对一些重要法律概念和理论的解释非常精辟,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和理论。
黄源盛教授在书中详细阐述了法律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特点和演变,揭示了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他指出,法律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与社会其他方面紧密相连。
同时,黄教授还强调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变迁性,表明法律既要保持其稳定性,又要适应社会变迁而变化。
黄源盛教授的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当今社会的法律现象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当今社会,法律仍然是我们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变化。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便更好地利用法律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中国法史导论是一本优秀的法学著作,黄源盛教授的深入浅出的写作风格使得这本书通俗易懂。
通过阅读这本书,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律史的发展过程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从而为解决当今社会问题提供有益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读书报告2
读书报告第一节课上老师展示了10级严书元学长的优秀读书报告,依稀记得其中说到“学习中法史是愉悦的”,但笔者却认为学习中法史的过程是“苦乐交加”的。
苦,苦在“Being invited a new method of seeing”,关于很多原来所知的颠覆性观点、看问题的角度,把自认为熟悉的东西变得模糊、不熟悉甚至陌生,如“历史”的定义、叙述的角度、方法与叙述的内容关系、“法”与“灋”、“法”与“law”的对应关系,似乎之前了然于心的观念一瞬间被怀疑、被推翻、被摧毁,使得学习的过程就像是一场迎难而上的征程;苦在“老师领进门,修行靠个人”,金敏老师的中法史课不像别的有些课程那样循规蹈矩地牢牢围绕“权威教材”,一个学期把一门课“全面”而“系统”的讲完。
然而中法史课上,我们这群“小鱼”即使被带领着,仍然需要自己做大量的功课:全神贯注听课、抓紧下课时间消化或者与老师交流答疑,抱着“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的态度学习司考教材,先行阅读叶版教材并比较其两者异同,进而拓展阅读推荐书目……甚至有点像几个出国留学同学描述的他们的课程学习样式。
然而笔者惊喜地发现,随着学习的深入,自己在中法史的学习上变得越来越主动,除开叶版、司考教材外先后阅读了《法律史的视界》《 Civil law in traditional China》《公主之死》《红楼梦的法律世界》及部分《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部分《中国史纲》,差不多已经是之前整一个学期的阅读量。
其实原因也很简单,慢慢理解了老师介绍给我们的观点,并且在“苦”的学习过程尝到了甜头,收获到了学习的快乐。
乐,乐在从无到有,所谓之无,是指初学之时不知其所云;所谓之有,在于思考、领悟之后的畅快淋漓与融会贯通。
往后不再盲目地心急于想赶快学习分论,既然存在“原初记忆的丧失”,所以“我们对过去的再现、所拥有的材料都是被选择和定型的”,那么就不应再狭隘的认定历史,不应毫不存疑地轻信一家之言,从而愿意尽可能去全面了解中法史,了解历史。
读书报告《中国历史研究法》
读书报告《中国历史研究法》第一篇:读书报告《中国历史研究法》读钱穆《中国历史研究法》机缘巧合之下我读到了钱先生的《中国历史研究法》,原本是想要买老师推荐的梁启超的同名书籍,却因大意拿到了钱先生的作品,想到正要好好学习钱先生另一大作《国史大纲》,自然也认真的读起来,以期能对其治史思想有进一步的了解。
作者简介:钱先生,江苏无锡人,讳穆,字宾四,原讳恩嵘,民国元年更名。
虽出生书香世家,但因父亲早逝而被迫辍学,但天生聪颖好学,自学成才。
从1912年起,先后历小学、中学和大学任教,并从事历史研究,在史学上独树一帜,成为一代史学名家。
书籍介绍与自我理解:《中国历史研究法》有钱先生在香港的八次演讲汇集而成,全书分为通史、政治、社会、经济、学术史、历史人物、地理、中国文化八个部分的研究方法分别进行讲述。
并对历史教育的流行误解做了叙述。
而在序言中也说道:“我此所讲,语语有本源来处,亦语语有归宿去处.”这也透露出研究历史的最根本要求——所做论断要讲求证据,要有史料为证,做一个有责任的治史人。
书中自是处处强调研究历史应有的责任心。
而当中所讲的历史研究的方法也令我受益匪浅。
在“如何研究中国通史”中指出“历史有其特殊性、变异性与传统性。
”“我们要研究历史首先就当知道历史的三种特性。
”读到此处,特殊性自然不用解释也能明白,各国历史正因为各具特点,各有特殊性才有了国别史之分,也突然意识到纵使春秋战国、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局面呈分裂之势却依然算是中国的历史,不就是因为各国本质上是相同的吗!变异性则是历史发展中的重要特点,书中也说道:“其实历史本身即是一个变,治史所以明变。
”“而历史时代之划分即在其变上。
”同样的,在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中也重点提到的一点就是研究哲学要“明变”,即是知道古今四项沿革变迁的线索,这种统一严格的线索非有哲学史,不能明确写出来。
可见,观其变才能看出历史的发展变化之来始及去向。
讲到哲学,我忽而想到研究历史可否讲哲学思想与方法运用到其中呢?从后文的讲解和举例中也能看见历史研究中能用哲学方法的地方。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中国法制史的进程反应出了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通过对法制史的学习联想现在的社会生活,可以看出法律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供你参考!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篇1从我国第一个国家的产生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也一直延续至今,通过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不断地建立健全和完善,从一个国家的法律不难看出一个国家的社会水平。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曾经历了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开始的,而国家的萌芽也在这一时期产生。
夏朝是我国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从他通过暴力夺得政权后,我国便进入了阶级社会,其标志就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而法律也是在这一时期产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习惯渐渐无力调整和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便产生了。
夏朝建立了国家制定了法律但法律多不成形,夏朝的奴隶主用神权法对奴隶进行欺骗。
商朝全部继承了神权法思想,并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商朝的审判通过占卜求神问天,在一定的程度上说占卜的官吏拥有了一定的司法权。
而到了西周,其政治制度更加完善,西周是宗法奴隶制国家,各级政权机构与宗法制度相结合,使国家的政权与宗族权利融为一体,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家国相通”的统治网络,有力的维护了西周的统治。
这一时期所创造的治国经验,对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
春秋时期打破了古代传统秘密法的状态,首次出现了成文法,成文法的出现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为叔向责难提供了依据,其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所起的作用。
商鞅变法又是我国法制史进程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主要内容是:①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准许土地自由买卖;②按军功授爵,废除奴隶主贵族世袭特权;③建立县制,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全国设三十一个县,由国君直接派官吏管理,强迫人民编成“伍”、“什”,由国家统一控制;④奖励耕织,生产多的可免徭役,鼓励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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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告──《浮生取义》
《浮生取义》是吴飞先生继《麦芒上的圣言》后的又一佳作,书中提出了人们对于家庭领域和公共政治领域自杀的不同看法,并用了很大篇幅进行解读。
由于我之前对自杀问题知之甚少,并且带有明显的偏见,所以,合上书时,我对自杀问题形成了几乎全新的认识。
该书与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法制史教材(以下简称教材)相比,主要有一下两个方面的差异:
一、对自杀的态度不同
二、对个人价值的定性不同
一、对自杀的态度不同
自杀,按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舍生取义,比如宁死不过江东的楚霸王项羽、带着末帝跳崖自尽的南宋丞相陆秀夫、狼牙山五壮士、饿死不吃美国救济粮的朱自清先生、文革中不堪忍受迫害自杀的老舍先生、傅斯年先生;另一种则是发生在私人领域的自杀,比如《浮生取义》陈述的木兰喝农药自杀、木根上吊自杀、坠露吃安眠药自杀等。
对待这两种自杀,主流舆论的评价是差别很大的,中国人好面子,把气节看得比生命更重要,对舍生取义的自杀,可以用文天祥的遗诗来概括:“孔曰成仁,孟曰取义,惟其义尽,所以仁至。
读圣贤书,所学何事,而今而后,庶几无愧”,充分予以肯定;与此同时,主流舆论对纯粹私人领域的自杀,几乎是完全否定的,因为自杀冲击了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中国人的生命不仅是属于自己的,更被看做是家庭或家族血脉的延续,家庭的传承是一项神圣的使命,
擅自终结自己的生命,是对家庭的背叛,如果因此导致家庭血脉消失,则更是极大的不孝,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很有可能不能入祖坟、不能入祠堂。
遗憾的是,教材之中并没有直接关于自杀的法律规制,仅仅在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法规里,出现了“严禁堕胎、溺婴,违者以杀人罪、违反人道罪论处。
”进一步推广到婚姻家庭法领域,也主要是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要更加深入探讨家庭政治中导致自杀的原因,则需要进行大量的扩展阅读。
这样的差异,一方面是因为,教材作为官方出版物,必须符合主流思想的要求,在敌我矛盾已经基本消失的今天,自杀则意味着社会存在不公正,个人受到了委屈或者愿望,无论是前者或后者都明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悖;另一方面,受制于法制史在专业课中的分数,作者必须提纲挈领,为读者筛选出重点知识,对社会现象的分析,通常会省略原因和过程,直接给出结果和影响,类似颁布实施《临时约法》这样在中国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没有约法诞生的原因,只在其主要特点的陈述中,写到了“(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政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1而这些知识在先前的学习中我们已经知晓,自然不能与《浮生取义》这样的专着带来的冲击相提并论。
1《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浮生取义》的素材,来源于吴飞先生三年的田野调查,很大程度上借助了其母亲的好人缘,第一手的资料往往是最真实可信的,于是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个有血有肉的人物,了解他们的故事之后,会发现很多自杀的原因看上去似乎是微不足道的,比如陆离因为父亲指责他不挑水,喝农药自杀、国富因为儿媳妇偷藏馒头,上吊自杀、兰枝因为儿子打游戏机屡教不改,喝农药自杀等。
正因为原因和结果的反差,让我们有了探究自杀者内心活动和背后的社会原因的动机。
二、对个人价值的定性不同
一言以蔽之,教材对个人价值的定性,与思政教材一致:人生
的真正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浮生取义》对个人价值的定性,则是会过日子,有尊严地做人。
教材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
从宏观上,按照发展阶段及风格特色等标准来粗略划分,将中国法制史的历史大致分为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近现代法制三个大的部分。
这三个部分,大致可以对应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进程的划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我们看到的,更多是王朝更替,和制度的革新。
比如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取代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曹魏时“八议入律”等,再加上对中华法系“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刻板印象,总体感觉都是冷冰冰的。
所以,当清末修律宣告中华法系走向解体时,我没有什么特别的感触,就好比封建王朝的更替,曹家取代了刘家、
司马家取代了曹家、李家取代了杨家,似乎是顺理成章的。
任何社会事件,总有着复杂的起因,因而也是生动的,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而教材这样的编辑方式,把史实变成了干瘪的压缩饼干,能够满足读者应试的知识需要,但是无法发人深省。
在家天下的思想统摄下,朕即国家,君主就是整个国家的家长,个人的价值实现的主要方式就是忠君爱国。
教材中出现的人物,如战国时期主持秦国变法的商鞅、颁布“一条鞭法”的张居正、主持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孙中山先生等,他们都左右了中华文明的进程,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自己的篇章,可以说是各自时代最伟大的人物。
以正统的成功标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他们无疑都是治国平天下的成功人士。
我的理解是,教材中出现的人物表明了个人价值的实现,在于名垂青史。
但是,历史是必然与偶然的结合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改革或革命势在必行这是必然,但由谁来主导这场改革或革命则是偶然,如果没有商鞅,也会出现王鞅或李鞅,从这个意义上讲,历史人物都具有可替代性。
《浮生取义》则主要侧重于描写普通人修身齐家的奋斗,即过日子。
而这样的人生奋斗,给我留下的印象明显更深,因为我们当中大部分人最终都会是普通人,都将经历和书中人物一样的悲欢离合。
对于整个社会或者国家而言,我们只是微不足道的一个成员,但是对于自己的家庭而言,我们就是半边天。
在以核心家庭为主的现代中国,任何一个家庭成员的存在对整个家庭都有重要意义,每个成员的喜怒哀乐都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的氛围,而每个家庭的兴衰荣辱也会影响到
其中每个成员的生活。
因此,家庭对每个人的生命有着根本的存在意义,即,生命是作为家庭的一部分存在的。
过日子,就是管理家庭,并在管理家庭的过程中安顿自己的生活。
只有自己所在的家庭整体过得好了,一个人才谈得上安顿了自己的生活,也就是过上好日子了。
为子女者,在没有成家立业的时候,其生命是以父母为首的家庭的一部分。
在这个家庭中,父母把子女当做自己生命的延续,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成为家庭生活中非常核心的一部分,以致家长常常说:“日子就是为孩子过的。
”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父母用住房公积金为孩子付买房的首付。
孩子们有没有出息,决定了这个家庭的日子过得好不好。
孩子长大成人之后,就是独立成家立业。
在他(她)自己的核心家庭中,他(她)的日子是否过得好,就是由他(她)与配偶和孩子组成的核心家庭过得好不好。
我们说他(她)可以过自己的日子了,是说他(她)可以自立门户,作为一家之长了,把自己的生命延续到配偶和孩子之上了。
如果他(她)没有成家,但独立去生活了,也并不是说他(她)不能过日子,而是说,他(她)仍然作为一家之长,掌管着只有自己一个成员的家庭。
而每个人在年老之后,都要依靠子女的赡养,享受天伦之乐,直到最后在风光体面的葬礼中辞别人世。
从被抚养教育,到成家立业,再抚养教育自己的孩子,最后平和地离开,这个过程看似简单,但要平平安安地走完全程,却并不容易,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素。
一个家庭要过日子,离不开人、财产、礼三个基本要素。
家庭首先是由有亲缘关系的人组成的,而这个单位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单位。
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人,需要以适当的
规则维系家庭的存在,这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礼仪。
出生、婚姻、丧葬的仪式,同样是维护其存在和稳定的重要因素。
2家庭理应是我们温馨的港湾,在这里我们都应该受到尊重、发挥价值,自己受到委屈回到家里,也希望得到家人的理解和支持。
在这样的心理预期下,如果自己的尊严或价值被侵犯或忽视,我们心理上的反应会比发生在公共领域更加剧烈,也更容易作出过激的行为。
我认为,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个人价值的实现,首要的标准,既不是金钱,也不是权势,而是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在没有战乱和民族危亡的前提下,不要抛弃妻子去奉献,当然共产党员另当别论,因为对于社会和国家而言,你只是螺丝钉,是可以替代的;但对于父母、配偶和子女,你就是他们的依靠。
2吴飞,《浮生取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