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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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规范涉及的主要时限规定

行政法律规范涉及的主要时限规定

行政法律规范涉及的主要时限规定行政许可法一般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2条)统一办理时限: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42条)下级审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3条)颁发送达: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法》第44条)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48条)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50条)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行政许可法》第55条)行政处罚法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法规时间及数字

法律法规时间及数字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违宪审查:制定机关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主动修改。

保护期:专利20年;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商标权--异议期3个月--复审期限15天--有效期10年--续展一次有效10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逾期给予6个月宽限一般职务作品--单位优先使用2年著作权--公民获得报酬权终身+死后50年专利法规定,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应当提供担保,接到申请法院48小时内裁定,特殊情况延长48小时侵权赔偿损失专利--1w-100w 著作商标50w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履行期满之日6个月内,期内不要求,保证人免责,有约从约留置宽限期2个月逾期变卖优先受偿定金不超过主合同20%施工许可证资金落实1年以内50% 1年以上30%施工许可证审批期限15日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延期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施工中止1个月内报告,恢复施工也要报告,中止超过1年的恢复时需要核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6个月,应当重新办理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5年,届满前60日申请延续,优秀单位经许可机关同意延长5年申请升级、增项资质之日前1年有不良情况不批准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申请资质中方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5%建造师注册有效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延续3年初始注册【省级建管】初审20日内完成报部,延续变更5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初审20日内完毕,延续10日内不予注册2个以上单位,执业受刑罚完毕不足5年,非执业刑罚完毕不足3年,自吊销决定不足2年,前3年重大事故超过65周岁新聘单位签约1个月内办理变更非承包方原因停工120天以上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兼任继续教育120学时必修60 选修60 抵充累计不超过60撤销注册7个工作日内处理,异地执业14个工作日必须招标的规模施工单项200w+、单项采购100w+、设计监理服务50w+、总投资3000w+出售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5日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最短不少于20日资格审查最近3年内没有骗标、违约、事故评标委员会5人以上单数,专家≥2/3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30个工作日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合同,订立后7日内备案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采用公开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必须招标项目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监督部门书面报告不良信息,行政处罚做出7日内,公布期限6个月至3年,整改有实效可缩短,不短于3个月良好信息,公布3年被公告人认为有误,公告部门5个工作日内核对,期间不停止噪音打桩85 土石方75 结构70 装修65,夜间55 禁止打桩夜间22至早6点噪声污染申报施工单位提前15天向环保行政申报抽水量大于50w方应回灌固体废弃物减量利用每w平方米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t 建筑垃圾回收30%拆除回收40%碎石50% 文物发现文物部门24小时赶到,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申请30日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延期,未发生死亡事故延长3年,有关信息变更,变更后10日内申请安全员配备,总承包特级6+ 一级4+ 二级以下3+//专业承包2+//劳务2+//较大分支2+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5台以上or 总功率50kW+,其余编写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一般 3 10 1k万较大3-10//10-50//1k万-5k万重大10-30//50-100//5k万-1亿特别重大30+ 100+ 1亿+综合or专项预案每年至少一次现场处置每半年至少一次应急救援预案常规修订3年一次安全事故报告单位to安监1小时内,政府部门上报每级不超过2小时,事故补报30日内伤亡变化,交通火灾7日内补报调查时限自事故发生起60日内,延长最多60日处理时限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5日(特大事故30日)内政府作出批复,延长最多30日标准复审5年一次,需修订及时修订隐蔽验收48小时前书面通知监理,合格24小时不签字视为批准质量事故报告相关单位to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4小时建设单位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内,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备案规划验收,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接到申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环保验收,同时;需要试生产,3个月内。

(完整word版)行政法中的时间期限

(完整word版)行政法中的时间期限

行政法中的期限(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均工作日)1. 主动公开的期限:20日,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申请公开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15日(机构负责人同意)答复。

3.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报告。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30日内(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对复核结果不服的,15日内(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2.直接提出申诉:30日内(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3.从业限制:领导成员3年,其他公务员2年,不得从事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限均为6的倍数:(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

→“合并执行”不超过48个月。

(三)立法法、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1.省人大常委对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四个月内予以批准2.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生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原则上)3.行政法规的备案:公布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4.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向有关【上级】机关备案。

(四)行政许可法1.决定期限:单一:20+10(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除外;统一、联合、集中的:45+15(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2.审查期限:20日。

3.送达期限:10日→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4.扣除期间: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5.听证:请求权期限,告知后5日内;通知时间、地点:7日前;组织期限,20日内。

6.实施许可的期限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最长45+15+10=70天)(五)行政处罚法1.追究时效:2年2.听证【对比许可】:申请期限,告知后3日内;通知时间、地点:7日前。

3.缴纳罚款的期限: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4.执法人员对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行政机关;水上收缴的,自抵岸之日起交至行政机关;前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均为2日。

药事法规时间总结记忆

药事法规时间总结记忆

60日:行政复议的时限是60日3个月: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注册行政诉讼的时限时3个月6个月:“三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注册证》1 年:被吊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不受理其药品广告审查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证明有效期后为1年药品生产操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药品生产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批生产记录、批销售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药学或相关专业双学士、研究生或硕士毕业生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工作年限为1年药品批发购销、验收、出库记录、药品零售购进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有效期1年医院制剂使用中发现不良反应有关病历、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保存至少1年2年: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疫苗的购进、购销、分发、供应等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药品零售购进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2年调整一次外配处方保存2年医疗机构配制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至少保存2年备查3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购用印鉴卡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备查精一按处方管理办法保存3年物料的储存一般不超过3年无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至少保存3年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报考执业药师的工作年限为3年药品批发购销、验收、出库记录保存不得少于3年药品批发企业退货记录保存3年向吸毒者提供麻精,处3年以下徒刑,情况严重3到7年5年:三证有效期5年新药监测期5年毒药生产记录5年麻醉原植物专册保存5年GAP证书、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5年10年:出售假药、严重劣药不得从事药业工作年限10年中药一级保护期:10年、20年、30年。

法律法规中的时间

法律法规中的时间

各种法律、法规中的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继续盘问的时限:12(派出所负责人批)+12(县级公安机关值班负责人批)+24(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48小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会游行示威法》1、一般审批程序:(1)、负责人在举行的5日前申请;(2)、公安机关在举行的2日前答复(可推迟5日决定)。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仅限于早6时至晚10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现行刑法生效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

2、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不负;14-16:相对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爆炸、放火、投毒);16以上:完全负。

3、刑罚的种类: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拘役:1-6个月;管制:3个月-2年;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缓期2年执行。

4、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5、犯罪的追溯时效:(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做出答复。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在5日内安排会见。

3、刑事强制措施: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1)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2)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没收保证金在7日内宣读,5日内可以复核一次)(3)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4)刑事拘留:最短为10日(3日+7日);通常为14日(7日+7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法律规定的及时期限(3篇)

法律规定的及时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规定的及时期限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法律关系,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及时期限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及时期限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规定的及时期限的概念法律规定的及时期限,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行为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履行法定义务的时间限制。

它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及时期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期限性:及时期限是规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超过期限将产生不利后果。

3. 强制性: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履行义务,不得随意更改。

4. 灵活性:及时期限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法律规定的及时期限的种类1. 法定期限: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

2. 意定期限: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

3.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应当行使权利,否则丧失胜诉权的期限。

4. 处罚时效: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违法行为人应当接受处罚,否则不再追究责任的期限。

5. 保全期限: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期限。

四、法律规定的及时期限的适用条件1. 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法律明确规定的及时期限,适用于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2. 情况适用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规定的及时期限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案件的需要。

3. 当事人约定适用条件:当事人约定的及时期限,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

五、法律规定的及时期限的法律后果1. 超过及时期限的法律后果:超过及时期限,行为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

2. 未超过及时期限的法律后果:在及时期限内,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了法律关系,保护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法中的法定期限

法中的法定期限

法中的法定期限在法律领域,法定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段,用于履行法律义务、行使权利或进行法律程序。

法定期限在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中的法定期限,包括其定义、分类、要求、计算方法以及违反法定期限的后果等内容。

一、法定期限的定义法定期限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某项行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或者必须在一定时间后开始进行的时间限制。

它是法律对特定行为采取的一种时间控制手段,旨在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法律事务的正常运行。

二、法定期限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定期限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强制性期限: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行为,例如法院对司法案件的审理期限,或是支付税费的期限等。

2. 相对性期限:法律规定某一行为的期限,但允许当事人在期限内双方协商延长或缩短。

例如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告知期限: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通知或告知某方面的事项,例如法律对行政许可申请的答复期限等。

三、法定期限的要求法定期限在规定上应具备以下要求:1. 明确性:法定期限的规定必须明确且具体,任何相关当事人都能够准确理解何时期限开始及何时截止。

2. 合理性:法定期限的设置应符合实际情况,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各方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

3. 公平性:法定期限应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一方或有利于某一方。

4. 外在性:法定期限的设置应明确表明某一何时的具体时间范围,而非与某一具体事件发生或被知晓等条件相联系。

四、法定期限的计算方法对于法定期限的计算,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一般来说,法定期限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期限的起算日期:应明确规定何时开始计算期限,例如某一行为完成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 期限的截止日期:应明确规定期限何时到期,例如某一行为完成后的第十五天到期。

3.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计算:法定期限中一般会将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排除在计算范围之外,这样可以保证期限的合理性。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时效、期限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时效、期限

法律法规期限1.初始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变更注册、增项注册的延用原日期;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期限为10年;3.普通诉讼时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拒付或延付租金的;出售不合格商品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4年;海运要求赔偿的1年);4.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5.债权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没有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6.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应该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要申请延期,延期最多2次,每次不超3个月;7.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8.国务院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批准手续;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10.开标应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进行;11.招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该在投标有效期结束30个工作日前确定;1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13.招标人应该在订立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14.招标人应该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15.招标文件出售到停止出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16.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该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17.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应该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日期止不少于20日;18.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于1小时内有事故负责人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19.发生安全事故逐级上报不得超过2个小时;20.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补报);21.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批准后可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60日;(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22.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调查事故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5日内做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可以延长,最长不超30天)23.建设单位应该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资料上报备案;24.安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在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25.资料变更的1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26.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保修期5年,电气管线、给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供暖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和供冷周期;27.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28.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14天内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天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14天不予答复经催告14天仍不答复视为已认可申请;29.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竣工5日起向有关部门报告;30.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3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意见时,在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32.建设单位应该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33.建设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提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消防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3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女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3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仲裁;36.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1年;37.因拖欠劳动报酬引起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限制(劳动关系没有终止),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起仲裁;3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5日内将申请副本送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副本后应于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交申请人;39.开庭5日前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40.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经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15天;41.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起诉;4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43.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2个月;3年以上的不超6个月;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劳动合同期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4.竞业限制不超2年;45.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在试用期的提前3天通知;46.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的人数在2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说明情况;47.在6个月以内招人的应通知下岗人员并优先选用;48.经济补偿标准:每满一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额外支付半月工资;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给予补偿,但补偿最高年限不超12年;49.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生效;50.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最少签订2年合同;51.非全日制用工的每天劳动时间不超4小时,一周不超24小时,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52.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53.项目档案验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组成员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后10日内给予答复;54.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提请竣工档案预验收;55.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期纳税但不能超过3个月;56.纳税人没在规定期限内纳税的应每日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57.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58.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3年,判决前先行羁押的1日抵折2日;59.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1年,判决前先行羁押的1日抵折1日;60.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判决前先行羁押的1日抵折1日;61.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6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63.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需1个月内由代理人追认;64.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65.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66.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67.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68.留置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该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69.请求证据保全的应该在举证期届满7日前提出;70.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做出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71.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决定,申请财产保全后15天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72.法院自收到起诉书后在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不合条件的7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审结,情况特殊的可以要求延期,经院长批准后可延期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73.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天,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时间为10天;7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就再审原因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75.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后6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7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发运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15日内受理,当事人收到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77.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78.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79.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提出;当事人一起申请的可以有行政补偿,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80.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直接起诉的应该在知道该行政行为3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会计财经法规有关日期、时间、期限、数量、罚款金额的知识要点

会计财经法规有关日期、时间、期限、数量、罚款金额的知识要点

有关日期、时间、期限、数量、罚款金额的知识要点1、《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现行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

4、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5、财政部以第26号2005年1月22日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上岗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进行注册登记;离岗备案180天(6个月);调转登记90天。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第年接受培训(面授)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接受继续教育后在90天内持相关证明及资格证书向主管部门输事项登记。

6、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7、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的保管期限为永久;8、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从业资格证书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

9、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10、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必考点时间年限归纳

《法规》必考点时间年限归纳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必考点时间年限归纳年限内容5 年(1)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5 年(2)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5 年(3)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4) 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 5 年(5) 进口药品注册证 5 年(6)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有效期 5 年(7)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8) 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有效期 5 年(9) 中药材 GAP 证书有效期 5 年(10) 药品 GMP 认证证书有效期 5 年(11)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 5 年(12) 药品 GSP 认证证书有效期 5 年(13) CFDA 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 5 年的监测期(14) 药学与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 5 年可报考执业药师(15) 药物非临床研究档案的保存时间为药物上市后至少 5 年(16) 生产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其制剂,生产记录保存 5 年备查(17) 药品批发企业建立的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至少保存 5 年(18) 药品批发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5 年(19) 药品零售企业建立的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至少保存 5 年(20) 医疗机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年限内容(21) 药品生产企业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 5 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 5 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 5 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22)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白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2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 2 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 5 年(24) 医疗器械使用有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 5 年(25)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5 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4 年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 4 年重新审查一次3 年(1) 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 3 年可报考执业药师(2)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 3 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3) 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 5 年(4)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为 3 年(5)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罂粟壳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 3 年(7)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 3 年(8) 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 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年限内容(9) 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 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10) 经营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还应当配备 2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 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11)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12)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l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13)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14)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 3 年(15)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6)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 3 年调整一次(17) 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 3 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18)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 3 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2 年(1) 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2)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 2 年备查(4)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调整周期原则上为 2 年,最短年限内容不得少于 1 年(5) 《进口药材批件》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 2 年1 年(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有效期为 1 年(2) 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保存 1 年(3)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 1 年6 个月(1)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GMP 证书》《中药材 GAP 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药品批准文号需在有效期满前 6 个月重新申请换发(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3) 中药保护品种需在保护期满前 6 个月申报延长保护期3 个月(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需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重新提出申请(2)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有效期为 3 个月(3) 执业药师注册证需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重新注册(4)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需在届满前 3 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60 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0 日(1) 《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30 日前,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申请和办理变更登记(2)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0 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3) 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 1 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年限内容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立案的决定)(2)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3) 为门 (急 )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4)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5) 违法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 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的企业被责令要求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7 日(1)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2)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3)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4)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5)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三级召回在 7 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三级召回每 7 日,向所在地省年限内容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5 日(1)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 5 日内组织鉴定(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到场监督销毁(3)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完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3 日(1)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3 日内提出(2) 医疗机构应当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3) 特殊情况下处方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4)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5)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6)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7)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级召回在 72 小时(3 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8)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二级召回在 3 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9)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二级召回每 3 日,向所在地省、年限内容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2 日(1) 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 2 日极量(2)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级召回在 48 小时(2 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 日(1)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 1 次常用量(2) 处方开具当日(1 日)有效(3)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4)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 24 小时(1 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 1 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 1 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7) 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 24 小时(1 日)供应。

法对期限的规定

法对期限的规定

法对期限的规定在法律中,期限是指法律文书规定的完成某项法定行为的时间限制。

期限的规定是法律对一定行为所要求的时限,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实施性、目标性。

法律中对期限的规定主要包括起始时间、计算方式、延期、中止和失效等方面的内容。

一、起始时间的规定法律对于期限的起始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常,期限的起始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立即生效:某些行为要求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履行,这种情况下期限的起始时间可以视为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2.确定日期:有些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日期作为期限的起始时间,例如某个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天。

3.事后确定:也有一些情况下期限的起始时间需要事后确定,例如某项工作完成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计算方式的规定期限的计算方式一般分为自然日和工作日两种:1.自然日:自然日是指从期限起始日开始计算,不论是否是工作日,连续计算的日子就是期限的履行时间,包括公历中的周末和节假日。

2.工作日:工作日是指法定工作日(一般是指除了法定休息日,例如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子)。

在使用工作日计算期限时,不计算法定休息日,如果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期限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三、延期、中止和失效的规定1.延期: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期限的延长。

一般情况下,延期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并且在原始期限届满前提出。

2.中止:当事人在期限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期限要求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中止申请。

中止的期限会暂停计算,待解除中止原因后继续计算。

3.失效: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法定行为,期限将失效。

失效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的产生,例如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总结起来,法律对期限的规定涉及到起始时间、计算方式、延期、中止和失效等方面的内容。

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性,确保当事人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履行法定行为。

当事人在处理与期限相关的事务时,应当准确理解和遵守法律对期限的规定,以免因期限未履行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中的所有期限及例外规定总结

行政法中的所有期限及例外规定总结

行政法中的所有期限及例外规定总结一、行政法中的期限期限内容法条8小时治安处罚中询问查证的一般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24小时治安处罚中询问査证的特殊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 % 治安处罚简易程序事后备案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批期限《行政强制法》第19条2曰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行政处罚中当场收缴罚款上交机关和银行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50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3曰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42条冻结决定书的交付期限《行政强制法》第31条对不予调取证据决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5曰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中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3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7条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检疫期限《行政许可法》第55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理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6条行政机关申请立即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法院的执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9条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法》第17条行政诉讼中法院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和答辩状副本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6条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期限《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4条7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举行听证的时间与地点的通知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8条、《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保全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7条处罚决定书的一般送达期限《行政处罚法》第40条县级地方政府对复议申请的转送期限《行政复议法》第18条行政复议机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3条无权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转送抽象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6条行政诉讼起诉的审查受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2条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中合议庭以及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受理、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先予受理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27条、《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管辖案件的处理期限《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第2、3条法院非诉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审査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7条赔偿义务机关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7条期限内容法条10曰颁发行政许可证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4条行政复议选择管辖中复议机关的协商期限和共同上一级机关的指定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0条原告申请延长诉讼期间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0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6条再审中中止原判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后,发出裁定书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77条被告举证期限、被告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58条法院非诉执行中当事人接到行政机关催告书后的自行履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4条赔偿决定的送达期限《国家赔偿法》第13、23条15日公务员可以被辞退的连续旷工天数《公务员法》第83条公务员不服人事处理申请复核的期限《公务员法》第90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4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行政复议法》第19条、《行政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的上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58条国家赔偿法中财政部门支付赔偿金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7条20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2条多层级行政许可中下级机关的审査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3条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7条数行为并罚行政拘留的合并执行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期限内容法条30曰对公务员辞职申请的审批期限《公务员法》第80条辞退公务员所需1年内累计旷工天数《公务员法》第83条公务员不服人事处理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公务员法》第90条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施行期限和备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9、30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2、34条规章立法听证会的通知期限《规章制卑程序条例》第15、23条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期限《行政许可法》第50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办案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及其延长期限《行政强制法》第25、32条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催告前当事人的自行履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46条复议机关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6条刑事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国家赔偿法》第24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期限《国家赔偿法》第25条45曰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2条60曰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公务员法》第100条复议申请期限和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31条对没有规定履行期的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起算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接受转送抽象行政行为的机关审査该抽象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6条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关机关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完成情况的通报的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7条行政复议中止向终结转化的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对没有规定履行期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算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9条90日对领导成员辞职申请的审批期限《公务员法》第80条行政诉讼中止向终结转化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2条行政裁决案件中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2个月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二审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60条、《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37条赔偿决定的作出期限和刑亊赔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13、23、25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査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0条3个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9条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一审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57条、《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37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14条赔偿委员会办案期限及其延长期限《国家赔偿法》第28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执行的申请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3条期限内容法条180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生效裁判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4条1至6个月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用期《公务员法》第98条6个月公务员受警4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的58条治安管理处罚的追诉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法院执行生效行政赔偿诉讼裁判的期限《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36条1年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公务员法》第32条公务员受记过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第58条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行政许可法》第15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未遂的)禁止再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78条, 只知内容不知诉权或起诉期限情况下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24条公民申请执行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生效裁判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84条18个月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第58条2年公务员受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第58条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离职的从业禁止期限《公务员法》第102条行政处罚的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第29条只知内容不知诉权或起诉期限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3条国家赔偿的申请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9条3年领导成员离职的从业禁止期限《公务员法》第102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既遂的)禁止再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79条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向终结执行转化的期限《行政强制法》第39条48个月公务员多个处分合并执行的最长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1至5年聘任制公务员的合同期限《公务员法》第98条5年既不知内容也不知诉权情况下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2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公务员法》第88条既不知内容也不知诉权情况下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30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公务员法》第88条二、行政法中的“另有规定”例外规定权限例外规定内容立法条款法律公务员地域回避《公务员法》第69条行政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第29条行政处罚争议期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冻结的期限及延长《行政强制法》第32条代履行的费用承担《行政强制法》第51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复议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法》第31条经复议行为的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8条行政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开审判《行政诉讼法》第45条认可的许可方式《行政许可法》第54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57条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许可的吹费原则《行政许可法》第58条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查封、扣押期限《行政强制法》第25条。

法规中有关时间和数字的总结

法规中有关时间和数字的总结

法规中有关时间和数字的总结1. 引言时间和数字是法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它们在法律文本中的使用旨在明确、准确地界定法律义务和权利,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将对法规中有关时间和数字的常见规定进行总结和解读。

2. 时间2.1 日期和期限在法规中,常常会涉及到日期和期限的规定。

日期通常用来确定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点,而期限是在日期的基础上规定的一段时间。

例如,合同生效日期、告诉送达日期等都是常见的日期规定,而合同履行期限、申诉期限、诉讼时效等则是期限的例子。

2.2 时间计算法规中对于时间计算也有一些具体规定。

例如,常见的规定是以自然日、工作日或日历日为计算单位。

自然日是指连续的24小时,工作日一般是指除了法定休息日之外的工作日,而日历日则是指从日期起算的连续天数,包括法定休息日。

2.3 时间格式在法规中,时间通常要以特定的格式进行表示。

常见的格式包括年月日(YYYY-MM-DD)和时分秒(HH:MM:SS)。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消除歧义,确保法律的明确性和适用性。

3. 数字3.1 数字精度在法规中,数字的精度非常重要。

因为数字的精度直接影响到法律规范的执行和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通常情况下,法规会明确规定数字的精确位数或者进位规则,以防止模糊和误解。

3.2 数字单位法规中有时会涉及到数字单位的问题。

例如,货币单位、度量单位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定使用的单位,并且要求在使用数字时必须与其相匹配,以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

3.3 数字表示在法规中,数字的表示方式也是至关重要的。

例如,百分数、分数、小数等都是常见的数字表示方式。

法规通常会规定特定的表示方式,以确保法律文件的可读性和解释性。

4. 例子和实践为了更好地理解法规中有关时间和数字的规定,以下是一些示例和实践经验:4.1 合同生效日期在合同法中,合同的生效日期通常是指合同签署当天,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这个日期的确定对于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法规时间点汇总

法规时间点汇总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建法律法规时间法律时效总结

二建法律法规时间法律时效总结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非试用期内提前30天,反之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亦然。

附试用期规定,3个月至一年用工不得超过1个月,一年到3年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固定期合同和无固定期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合同,同一单位续签合的(即使非同一岗位)不得约定试用期。

②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至被申请人。

③证据保全:不得迟了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原因:证据就要消失,证人就要消失。

④法院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可以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审判案件。

⑤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有效期为3年且在到前3个月必须申请续期登记。

⑥劳动仲裁中的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⑦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⑧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⑨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⑩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一周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

11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在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承包人。

(两周)12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3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4 案外人提出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15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时间也是30日内。

什么是法律的效力期限

什么是法律的效力期限

什么是法律的效力期限法律的效力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

在法律领域中,不同法律文件和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效力期限,这些期限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法律秩序的稳定和权益的保护。

下面将通过分析不同法律文书的效力期限,来探讨什么是法律的效力期限。

一、法律法规的效力期限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其效力期限一般不设限制,即长期有效。

法律法规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的审议、修改和修订,以确保其与时俱进。

因此,法律法规的效力期限一般不会因时间而终止。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期限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章文件,其效力期限一般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可能根据制定目的和领域的需要,在规章文件中明确规定其有效期限,例如规定为一年、两年等。

一旦规定的时间到期,就需要进行审议和修订,以确保符合当前的法律要求和实际情况。

三、法律合同的效力期限法律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物,其效力期限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法律对合同的效力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

合同的效力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

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按月计算,劳动合同可以按年计算。

一旦合同期限到期,双方需要重新协商延长合同或终止合同。

四、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的效力期限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是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其效力期限一般没有明确规定。

这是因为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是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其效力常常不具有固定的时间范围。

尽管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的效力通常会一直持续到履行完毕或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满。

总的来说,法律的效力期限是根据不同法律文书和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实际需求来确定的。

法律法规一般长期有效,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需要设定有效期限,法律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当事人约定,而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的效力期限通常持续到履行完毕或诉讼时效期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是指文件在制定后经过一定时间后仍然有效,即文件能够保持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可信度。

不同类型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可能有所差异。

下面是一些常见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的解释和说明。

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法律法规没有固定的有效期限,直到被上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部门所废止、修改或更新为止。

2.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由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情况下,行政规章的有效期为长期,直到被上级法律法规废止、修改或更新。

3.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由国家级标准化机构组织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标准的有效期通常为5年,届满后需要进行修订或者确认是否继续有效。

4.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由行业组织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具有指导性和推荐性的规范性文件。

行业标准的有效期通常为3-5年,届满后需要进行修订或者确认是否继续有效。

5.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为了管理和运营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定,根据需要可以定期进行修订。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种常见规范性文件,还有其他类型的规范性
文件如行业准则、规范、技术规范等。

这些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会有具体规定,可以根据文件本身的性质和需要进行设定。

总之,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是根据具体文件的性质和需要进行设定的,一般需要定期进行修订或者确认是否继续有效。

有效期的设定是为了保证文件的适用性和可信度,确保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和适用性。

法律法规时限规定

法律法规时限规定

法律法规时限规定3日: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后3日内提出;5日: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3、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被告;4、审查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7日:1、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3、当事人不在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10日: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耽误法定时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内申请延长期限;2、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等材料;15日:1、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2、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3、行政复议期满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服15日内申请复核;5、罚款个人一万以上,单位十万以上15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20日:1、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能做出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2、审查后符合条件的20日内办结,最多可延长10日;30日:1、行政执法过错立案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过错追究决定;2、行政执法过错复合机关30日内作出符合决定;3、查封扣押期限3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45日:1、行政许可统一或联合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特殊的可延长15日。

2个月:1、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60日:1、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长不超过30天;2、法制办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60日内审查完毕;3、法制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对受理举报投诉事项60日内调查处理;三个月:1、行政诉讼人直接向法院申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诉讼;六个月:1、暂扣执法证不能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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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变更注册延续原有效期。

P3
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之日计数。

P19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P24
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也就是说最多可在九个月内开工。

既不开工又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址。

停工一个月内又复工建设单位要向发证机关报告。

停工满一年的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不可延期。

P30
5.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后30个工作日用来订立合同。

6.招标人何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是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在订立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保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P
7.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所谓确定中标人只是有了对象但不是一定签订了合同)
8.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文件开始出售起至投保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P53-54
9.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

事故情况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应当及时补报。

P65-66
16.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会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日内将保证金方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P95
17.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P98
18.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P99
19.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

P105
20.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应进行竣工验收。

P106
21.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应当进行。

P115
22.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消防安全检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P116
23.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P119
24.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 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3)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收到申请之日起5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经批准后可延期,但不得超过15日
5) 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不服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P121-122
2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P124
27.试用期
1)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 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6个月。

28.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

29.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

(即最多补12个月的工资)p130
3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P132
3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固定的工程档案。

P138
32.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3.重大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P140
3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5.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6.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P177
37.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8.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1个月内可
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日期起计算。

40.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41.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42.财产保全;
1) 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是,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诉讼财产保全,若情况紧急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3.人民法院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5.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

当双方的上诉期满。

均未上诉,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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