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合集下载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政策及发展分析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政策及发展分析

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 核,以含铬、铅、汞、镉、砷等重金属废物和生活垃圾 焚烧飞灰、高毒持久性废物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规划突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为危险废物管理 工作确立了顶层设计及战略方向。
项目资助: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我国水泥工业环境状况调查》 (2014FY110900)。
我国对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的有关政策,介绍垃圾焚 烧飞灰处置技术和发展。
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相关政策
2001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等部委联合颁布实施了《危 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针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明确要求“生活垃圾焚烧产生 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 它废物混合,也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生活垃圾 焚烧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 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 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运输需使用专用运输 工具,运输工具必须密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 安全填埋处置”。该技术政策的出台为我国生活垃圾焚 烧飞灰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2004年环保总局印发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以解决危险废物集中处理 处置设施数量有限,处理能力滞后的问题,确定以省 为单位建设31座省级和24座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 施。着重指出“对能焚烧的危险废物,焚烧后的飞灰、 残渣以及达到填埋标准的危险废物应建设危险废物填埋 场进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2008年发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Focus on Treatment and Disposal of Solid Wastes
聚焦固废处理与处置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 政策及发展分析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黑环函〔2018〕320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黑环函〔2018〕320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
正文:
----------------------------------------------------------------------------------------------------------------------------------------------------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
黑环函〔2018〕32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帮助协调解决哈尔滨市垃圾焚烧飞灰转移处置相关问题的函》(哈政函〔2018〕7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可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水公司)2016年正式投运以来,累计填埋处置危险废物10.44万吨,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7.94万吨,占总填埋量的76.05%。

剩余填埋能力11.30万吨,尚有七年半服务期,年均填埋能力1.51万吨。

综合考虑云水公司当前处置能力及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相关规定,从合理利用现有处置资源、有效保障全省整体生态环境安全角度出发,你市应尽快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利用危险废物豁免政策,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尽快彻底解决哈尔滨市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露天堆存、超期贮存问题,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专此函复。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6日——结束——。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处置方法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处置方法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处置方法摘要:近年来,随着垃圾焚烧技术在我国各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的推广与应用,其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残余物,也产生一定的环境问题,俨然成为困扰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难题之一。

本文主要是对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处置的现状进行探讨分析,并对其常见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关阐述,希望有助于加深人们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处置的理解。

关键字: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策略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s waste incineration technology in our country of urban living garbage processing all the popularization and application, it burned produces in the process of fly ash residue, also produce certain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s become a troubled people of production and life of one of important problem. This paper is mainly to our country life of MSW fly ash disposal status analysis, and the common treatments related elaboration, hope to contribute to enhance people’s life of MSW fly ash disposal of understanding.Keyword: life waste; The fly ash burned; Disposal strategy在人们进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往往会产生酸性气体、烟尘颗粒物、重金属和二等二次污染物,其中焚烧飞灰是二次污染的主要载体,也是其传播的途径。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技术及相关政策总结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技术及相关政策总结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技术及相关政策总结作者:黄庆李惠马东光赵春芳潘新庆来源:《环境与发展》2020年第08期摘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由于富含二噁英及重金属而被列为HW18类危险废弃物。

同时飞灰成分复杂,富含钙、钾、硅、氯等元素难于处置。

目前我国飞灰主要处置方式分为填埋和资源化利用。

填埋要求满足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填埋相关标准;资源化利用主要是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入水泥窑高温区不按危废处置,要求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以上两种处置方式均要求有一定的预处理技术,实现飞灰的解毒或将飞灰中的毒性降到一定程度。

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资源化Abstract:MSWI fly ash is classified as HW18 hazardous waste due to its rich dioxin and heavy metals.At the same time, the composition of fly ash is complex and rich in calcium, potassium,silicon, chlorine and other elements which are difficult to dispose of. At present, the main disposal methods of fly ash in China are landfill and resource utilization. Landfill requirements meet the relevant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 or domestic waste landfill; Resource utilization is mainly the cooperative disposal of cement kilns.Fly ash entering the high-temperature area of cement kilns is not disposed of as hazardous waste, which is required to meet relevant emission standards. The above two disposal methods require a certain pretreatment technology to realize detoxification of fly ash or reduce toxicity in fly ash to a certain extent.Key words:MSWI fly ash;Landfill;Resources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增长迅速,2018 的清运总量达到了2.3亿t,并且每年以4%~5%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30年,城市垃圾產生量将达到4.09亿t[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完整版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完整版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垃圾围城摘 ? ?要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针对“生活项目”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邻避效应”和群体事件,有些人甚至别有用心,利用普通民众对行业知识的不知情、不了解,通过网络、媒体等大肆“妖魔化”垃圾焚烧发电,而实际上,“”从国外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至今大约70年以来,从处理技术、工艺、设备到渗沥液、烟气、灰、渣等的治理水平,都已经实现了可控在控的基本目标,为解决各地“垃圾围城无地可埋”、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目标提供了一种切实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

我们国家正是基于该领域方案和技术的成熟性与可靠性,从新世纪以来到现在,连续16年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甚至从发电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提倡和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以解决传统的“露天填埋”带给人类和生态的环境危害。

本文针对国家的政策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中电新能源——海口环保发电一期项目2000年《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套设备列入目录,拉开了国家鼓励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处理方式的序幕。

2000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次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做了第一次修订,2014年做了第二次修订,目前执行的版本为2014年修订后的GB18485-2014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厂选址、设计、运行与管理的污染控制等。

2001年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首次规范了建设规模、生产线数量、选址要求、总图布置、工艺与装备、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工期等。

2002年国家建设部批准发布了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09年,针对该规范进行了较大修订,目前执行的版本为修订的后的CJJ-2009。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_最新修正版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_最新修正版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请示》(粤环报〔2009〕4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颁布于2001年,限于当时我国飞灰处理处置技术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处理处置设施等条件,为防止焚烧飞灰污染环境,特在《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焚烧飞灰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预处理。

二、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且相继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危险废物专用法规。

其中关于危险废物运输已提出具体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的条件。

如果满足这些要求,可不必要求飞灰在运输前必须进行固化和稳定化的预处理。

三、从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角度看,深圳市环保局提出的“采取密闭运输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成本,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原则精神,可以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直接运至有
预处理条件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

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含重⾦属废⽓排放执⾏标准问题的复

⽂号:环函[2012]9号
颁布⽇期:2012-01-12
执⾏⽇期:2012-01-12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含重⾦属废⽓排放执⾏标准的请⽰》(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保障环境安全和⼈体健康是环境保护⼯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饮⽤⽔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加强环境质量监控⼯作。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关于未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发〔2011〕85号)的有关规定,省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污染源排放的特点,积极协助省级⼈民政府,制定地⽅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当地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切实履⾏保护当地环境质量的责任。

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HJ2.2-2008)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国家和地⽅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但应作出说明,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执⾏。

⼆○⼀⼆年⼀⽉⼗⼆⽇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2.01.12,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国家环保局关于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监[1996]435号

国家环保局关于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监[1996]435号

国家环保局关于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保局关于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监[1996]435号)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明确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建设有关问题的函》(核总安发[1996]4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的通知》(国发[1992]45号)精神,区域性低中放废物处理场系“国家中、低放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实质上是一项环保工程。

二、各废物产生单位作为废物处置场的用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承担交纳处置费用(大型核设施应预交部分处置费,作为处置场建设的启动资金)的义务。

废物处置费由废物处置场营运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中核总清原环境工程公司作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建的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的专业公司,在组织上应独立于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在管理上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选址、建造和运营,履行业主职责。

国家环保局
1996年5月9日
——结束——。

灰飞资源化利用政策

灰飞资源化利用政策

灰飞资源化利用政策如下:
1. 灰飞处置技术要求:应经专家论证,具备国内先进水平且成熟安全可靠。

2. 扶持激励政策:根据“优质高效、先进适用、安全稳定、清洁美丽”原则,综合评价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由属地政府制定并落实具体扶持激励政策,保障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尽快落地并稳定运行。

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

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

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以上政策按修订后的年度政策执行)。

3. 飞灰填埋场用地:鼓励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与掌握相关技术的企业、科研院所合作,盘活现有飞灰填埋场用地,实施转型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4. 列入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清单或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属地政府可利用储备排污指标保障项目所需新增相关指标。

5. 支持在工业固体废物如赤泥、铝土矿渣、硫石膏等生产有价组分,开发建筑节能及环保利废等产品,实施“无废园区”和“无废城市”建设。

6. 完善市场机制:鼓励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危险废物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优先将上述项目纳入省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

7. 税收优惠:对飞灰资源化利用企业减免部分税收。

8. 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和融资支持。

灰飞资源化利用政策是一个多方面的过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环节,具体的执行方案可能还需要结合地方情况制定和调整。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03.13
•【字号】鄂环办[2014]67号
•【施行日期】2014.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鄂环办[2014]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处置问题,广受社会关注,省环保厅就有关问题专门请示环保部予以明确,环保部专文进行了解答。

现将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2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飞灰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切实做好对生活垃圾焚烧产生飞灰的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处置及利用飞灰,做好飞灰有关检测工作,建立好飞灰管理台帐,纠正违法违规处置及利用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每年1月31日前,请各地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产生、处置及利用等情况报省环保厅。

二、注重从源头妥善解决飞灰处置问题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同发改、住建、物价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提供合理的措施和建议;做好将飞灰安全处置成本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本的有关协调工作,切实从源头上妥善解决飞灰处置问题。

附件: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

环保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环保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9]523号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请示》(粤环报〔2009〕4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颁布于200 1年,限于当时我国飞灰处理处置技术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处理处置设施等条件,为防止焚烧飞灰污染环境,特在《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焚烧飞灰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预处理。

二、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且相继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危险废物专用法规。

其中关于危险废物运输已提出具体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的条件。

如果满足这些要求,可不必要求飞灰在运输前必须进行固化和稳定化的预处理。

三、从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角度看,深圳市环保局提出的“采取密闭运输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成本,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原则精神,可以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直接运至有预处理条件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

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焚烧废旧物资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焚烧废旧物资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焚烧废旧物资处罚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20•【文号】环法函[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焚烧废旧物资处罚问题的复函(环法函[2001]13号)广东省清远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我市石角环境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被转攻欧打致伤的情况报告》(清环字[2001]1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报告中所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还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你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和第57条的有关规定,对焚烧废旧物资的行为,责令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废旧物质的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据此,你局在查处焚烧废旧物资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对焚烧后回收的物品登记保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彩暴力手段阻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理,直到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1年8月20日。

促进可持续发展,山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

促进可持续发展,山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

促进可持续发展,山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防范贮存转移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山东省商品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4主管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6个方面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进行了明确。

一是严格飞灰收集贮存运输管理。

飞灰收集、贮存、运输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规范标准要求,并做好飞灰管理台账的记录、存档等工作。

二是推进飞灰处置设施建设。

根据焚烧设施长期试运行需求合理规划飞灰处置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支持跨地区、跨部门合作,统筹共享飞灰处置,飞灰处置设施建设运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是规范市场化方式规范委托处置飞灰。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通过市场化方式,与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运输和无害化处置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专案危废管理计划,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档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环保部门申报有关资料。

填埋场四是严格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处置。

飞灰处理产物兼顾《生活垃圾掩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入场要求的,方可进入填平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并按要求定期化验,进入填埋区概念化的飞灰处理结晶应密封包装或成型化,同时要加强飞灰填埋区防水、防渗漏设施建设。

五是鼓励飞灰资源化透过。

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飞灰熔融处理和飞灰深井贮存等技术应用,鼓励飞灰中重金属分离回收技术开发应用,鼓励建设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飞灰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可持续发展。

六是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要建立推进机制,完善推进措施,加大对违规处置飞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意见的复函-环函[2010]9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意见的复函-环函[2010]9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意见的复函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意见的复函(环函[2010]96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漏液超标排放执法问题的请示》(湘环报〔2010〕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有关法律对生活垃圾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该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二、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渗滤液的,应当据此处罚。

但有《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限期治理。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结束——。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
放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8.09.22
•【文号】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
•【施行日期】2018.09.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环评报〔2018〕9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

若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3)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来文所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通过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在满足GB18485标准限定条件的前提下,不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3.11.0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专项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23号),我部组织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09号;邮政编码:20003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

附件: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向河道倾倒堆放石渣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发[1998]19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向河道倾倒堆放石渣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发[1998]19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向河道倾倒堆放石渣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向河道倾倒堆放
石渣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环发[1998]197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水污染物是指导致水体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即能造成水污染的物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第(一)项规定,固体废物是指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水电站的建设单位在开挖隧洞的过程中产生的石渣,如经查实不会导致水体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持方面特性改变的,则不属于《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

对该行为,不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32条或者第33条的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1998年8月3日
——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
佚名
【期刊名称】《环境经济》
【年(卷),期】2005(000)B01
【摘要】你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深环[2004]31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国务院不再另行发文公布保留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先后以决定的形式发布了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因管理需要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保留。

【总页数】2页(P31-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
【相关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J],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J],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回收利用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复函 [J],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J],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文件号:环办函〔2009〕523号发布时间:2009-05-22
颁发部委: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执行时间:2009-05-22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请示》(粤环报〔2009〕4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颁布于2001年,限于当时我国飞灰处理处置技术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处理处置设施等条件,为防止焚烧飞灰污染环境,特在《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焚烧飞灰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预处理。

二、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且相继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危险废物专用法规。

其中关于危险废物运输已提出具体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的条件。

如果满足这些要求,可不必要求飞灰在运输前必须进行固化和稳定化的预处理。

三、从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角度看,深圳市环保局提出的“采取密闭运输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成本,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原则精神,可以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直接运至有预处理条件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

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