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_最新修正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环办函[2007]3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环办函〔2007〕33号)
深圳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函》(深环函〔2006〕105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用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9号)关于“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用语没有本质差异。
对于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的用语,可表述为“危险废物(危险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性液态废物)”。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
佚名
【期刊名称】《环境经济》
【年(卷),期】2005(000)B01
【摘要】你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深环[2004]31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国务院不再另行发文公布保留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先后以决定的形式发布了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因管理需要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保留。
【总页数】2页(P31-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
【相关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J],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J],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回收利用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复函 [J],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J],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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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黑环函〔2018〕320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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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
黑环函〔2018〕32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帮助协调解决哈尔滨市垃圾焚烧飞灰转移处置相关问题的函》(哈政函〔2018〕7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可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水公司)2016年正式投运以来,累计填埋处置危险废物10.44万吨,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7.94万吨,占总填埋量的76.05%。
剩余填埋能力11.30万吨,尚有七年半服务期,年均填埋能力1.51万吨。
综合考虑云水公司当前处置能力及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相关规定,从合理利用现有处置资源、有效保障全省整体生态环境安全角度出发,你市应尽快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利用危险废物豁免政策,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尽快彻底解决哈尔滨市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露天堆存、超期贮存问题,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专此函复。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6日——结束——。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3.11.0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专项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23号),我部组织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09号;邮政编码:20003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
附件: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
河北省豁免飞灰运输规定
河北省豁免飞灰运输规定
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EHS管理人员咨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运输环节是否仍属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是否需要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是否需要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在2016年版名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环节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的豁免管理规定。
但在企业环境合规管理实践中仍对运输环节飞灰性质、运输单位资质以及转移联单要求存在疑惑,甚至存在因管理不当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风险。
本文由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环境与资源业务部张泉律师为您梳理豁免管理下运输环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性质以及豁免管理具体规定,分析解答上述问题并提示相关环境法律风险管控重点。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是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集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中含有二噁英、重金属等物质,因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T),自2008年8月1日起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版、2016年版、2021年版都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列为危险废物。
尽管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增了豁免管理规定,但并非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在运输环节飞灰本身仍然属于危险废物,仅仅是在满足豁免管理具体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技术及相关政策总结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技术及相关政策总结作者:黄庆李惠马东光赵春芳潘新庆来源:《环境与发展》2020年第08期摘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由于富含二噁英及重金属而被列为HW18类危险废弃物。
同时飞灰成分复杂,富含钙、钾、硅、氯等元素难于处置。
目前我国飞灰主要处置方式分为填埋和资源化利用。
填埋要求满足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填埋相关标准;资源化利用主要是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入水泥窑高温区不按危废处置,要求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以上两种处置方式均要求有一定的预处理技术,实现飞灰的解毒或将飞灰中的毒性降到一定程度。
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资源化Abstract:MSWI fly ash is classified as HW18 hazardous waste due to its rich dioxin and heavy metals.At the same time, the composition of fly ash is complex and rich in calcium, potassium,silicon, chlorine and other elements which are difficult to dispose of. At present, the main disposal methods of fly ash in China are landfill and resource utilization. Landfill requirements meet the relevant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 or domestic waste landfill; Resource utilization is mainly the cooperative disposal of cement kilns.Fly ash entering the high-temperature area of cement kilns is not disposed of as hazardous waste, which is required to meet relevant emission standards. The above two disposal methods require a certain pretreatment technology to realize detoxification of fly ash or reduce toxicity in fly ash to a certain extent.Key words:MSWI fly ash;Landfill;Resources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增长迅速,2018 的清运总量达到了2.3亿t,并且每年以4%~5%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30年,城市垃圾產生量将达到4.09亿t[1]。
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协议
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协议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垃圾焚烧飞灰处理的协议,包括飞灰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环节。
通过制定统一的协议,可以有序、高效地处理飞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确保人民生活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2. 背景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但是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飞灰,其中包含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等。
如果这些飞灰得不到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风险将不可忽视。
3. 飞灰收集飞灰的收集是确保飞灰得到有效处理的重要环节。
垃圾焚烧厂应配备完善的飞灰收集设施,确保收集到的飞灰不会散发到空气中。
飞灰收集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清洁,以确保其正常运作。
同时,飞灰收集设施与烟囱的连接部分应保持良好的密封,避免飞灰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4. 飞灰贮存收集到的飞灰应妥善贮存,以防止其再次扩散。
飞灰贮存仓库应具备密封性,以避免外界污染物的侵入。
在贮存过程中,应定期对仓库进行清理和消毒,以确保飞灰的安全性。
同时,在飞灰贮存过程中,应严格限制仓库内的人员进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 飞灰运输将飞灰从贮存仓库运输至处理设施时,应采取防止外泄的措施。
飞灰应装载于密封的容器中,并在运输过程中加固,以避免发生意外。
运输车辆应具备密封性,并随时检查确保无任何泄露情况的发生。
6. 飞灰处理飞灰的处理是确保其在环境中不再造成污染的关键步骤。
处理飞灰的方式可以包括固化、浸润、焚烧等。
具体的处理方式应根据飞灰的特性和环境要求而定。
任何飞灰处理过程都应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7. 飞灰监测对于飞灰的处理过程,应进行系统、全面的监测,以确保处理效果符合要求。
监测应涵盖飞灰的化学成分、重金属含量、有害物质等。
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以便在发现不合格情况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8. 废物处置在垃圾焚烧飞灰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或废弃物也需要得到妥善处理。
这些废物可能包括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滤渣、烧结渣等。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_最新修正版
浙江省⽣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指导意见_最新修正版浙江省⽣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指导意见(试⾏)为规范我省⽣活垃圾焚烧产业有序发展、制⽌低⽔平重复建设、加强⽣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保护⼯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编制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污染联防联控⼯作改善区域空⽓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33号);(四)《关于进⼀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五)《关于太湖流域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0号);(六)《关于印发<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七)《浙江省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321号);(⼋)《浙江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浙江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防治⾏动计划专项实施⽅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三)《关于进⼀步加强⽣物质发电项⽬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四)《⽣活垃圾焚烧⼚运⾏监管标准》(CJJ/T212-2015);(⼗五)《⽣活垃圾焚烧处理⼯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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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环评报〔2018〕9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
若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3)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来文所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通过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在满足GB18485标准限定条件的前提下,不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2日——结束——。
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意见的复函-环函[2010]9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意见的复函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意见的复函(环函[2010]96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漏液超标排放执法问题的请示》(湘环报〔2010〕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有关法律对生活垃圾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该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二、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渗滤液的,应当据此处罚。
但有《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限期治理。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结束——。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附条文解释 -回复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附条文解释-回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是指导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技术指导文件。
该指南的制定旨在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管,确保其运行符合环保要求,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本文将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中的条文解释为主题,详细介绍该指南的内容及相关解释。
首先,我们来解释该指南中第一条的内容:指南的适用范围。
该条明确指出该指南适用于所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它适用于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监察、技术、环评等等各个职能部门的人员。
第二条是关于检查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目的是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安全运行,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原则是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科学监督,注重事前计划、事中检查和事后评估。
第三条解释了监督检查的程序。
首先是督察对象确定,即确定要检查的焚烧发电厂。
其次是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目标和重点。
然后是组织检查,分配专人负责具体的检查任务,并确保检查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最后是整理检查资料,编写检查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接下来,第四条是关于监督检查的内容。
主要包括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具体包括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垃圾填埋场运行情况、垃圾收集和运输情况等等。
监督检查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五条解释了监督检查的方法。
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和资料核查两种方法。
现场勘查是指对焚烧发电厂的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资料核查是指对焚烧发电厂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和核对,包括运行记录、排放数据、监测报告等。
监督检查人员应综合运用这两种方法,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接着,第六条是关于监督检查的要求。
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保持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态度,不得徇私舞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
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
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下属平朔动力公司供热厂、煤气厂粉煤灰以及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请示》([97]晋环法函字7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据此,你局请示中所指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下属平朔动力公司供热厂、煤气厂,其集中供暖、供热和制造煤气属工业生产活动;在该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粉煤灰、炉渣,应被认定为“工业固体废物”。
对该类工业固体废物,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7年5月22日
——结束——。
灰飞资源化利用政策
灰飞资源化利用政策如下:
1. 灰飞处置技术要求:应经专家论证,具备国内先进水平且成熟安全可靠。
2. 扶持激励政策:根据“优质高效、先进适用、安全稳定、清洁美丽”原则,综合评价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由属地政府制定并落实具体扶持激励政策,保障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尽快落地并稳定运行。
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
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
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以上政策按修订后的年度政策执行)。
3. 飞灰填埋场用地:鼓励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与掌握相关技术的企业、科研院所合作,盘活现有飞灰填埋场用地,实施转型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4. 列入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清单或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属地政府可利用储备排污指标保障项目所需新增相关指标。
5. 支持在工业固体废物如赤泥、铝土矿渣、硫石膏等生产有价组分,开发建筑节能及环保利废等产品,实施“无废园区”和“无废城市”建设。
6. 完善市场机制:鼓励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危险废物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优先将上述项目纳入省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
7. 税收优惠:对飞灰资源化利用企业减免部分税收。
8. 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和融资支持。
灰飞资源化利用政策是一个多方面的过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环节,具体的执行方案可能还需要结合地方情况制定和调整。
环境保护部关于汉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4]207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汉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汉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4]207号)武汉汉口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汉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及附送的《汉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2〕第142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和《汉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复测报告》(总站环监补字〔2013〕第037号)(以下简称《验收复测报告》)等材料收悉。
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3年11月25日至26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发现飞灰未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置,未建设焚烧飞灰固化系统。
之后你公司对飞灰处置问题进行了整改,建设了飞灰固化装置。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工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新建4台47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配置1台25兆瓦和1台12兆瓦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飞灰预处理(加湿)及垃圾接收、贮存和运输系统等公用辅助设施。
工程总投资为4.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460万元,占总投资的12.13%。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12月以环审〔2007〕561号文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于2008年12月开工建设,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1年11月以鄂环函〔2011〕925号文同意工程投入试生产。
验收监测期间,焚烧炉运转负荷和机组负荷均达到75%以上,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促进可持续发展,山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
促进可持续发展,山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防范贮存转移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山东省商品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4主管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6个方面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进行了明确。
一是严格飞灰收集贮存运输管理。
飞灰收集、贮存、运输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规范标准要求,并做好飞灰管理台账的记录、存档等工作。
二是推进飞灰处置设施建设。
根据焚烧设施长期试运行需求合理规划飞灰处置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支持跨地区、跨部门合作,统筹共享飞灰处置,飞灰处置设施建设运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是规范市场化方式规范委托处置飞灰。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通过市场化方式,与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运输和无害化处置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专案危废管理计划,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档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环保部门申报有关资料。
填埋场四是严格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处置。
飞灰处理产物兼顾《生活垃圾掩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入场要求的,方可进入填平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并按要求定期化验,进入填埋区概念化的飞灰处理结晶应密封包装或成型化,同时要加强飞灰填埋区防水、防渗漏设施建设。
五是鼓励飞灰资源化透过。
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飞灰熔融处理和飞灰深井贮存等技术应用,鼓励飞灰中重金属分离回收技术开发应用,鼓励建设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飞灰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可持续发展。
六是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要建立推进机制,完善推进措施,加大对违规处置飞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9]23号_最新修正版
索引号:000013338/2009-00198 主题信息:标准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发文单位:生成日期:2009年02月18日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有效期:文件名称:政策(试行)》的通知文号:建城[2009]23号主题词: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环保局、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为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进步,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各地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避免二次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泥资源化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大投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转化工作。
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将意见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1.总则1.1 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焚烧废旧物资处罚问题的复函
1 /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焚烧废旧物资处罚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法函[2001]13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8.20
【实施日期】2001.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焚烧废旧物资处罚问题的复函
(环法函[2001]13号)
广东省清远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我市石角环境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被转攻欧打致伤的情况报告》(清环字[2001]1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报告中所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危险废物)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5]203号
关于企业回收利用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营活
动的复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企业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利用是否属于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请示》(吉环文〔2005〕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
我们认为,回收利用企业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属于利用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因此,对于回收利用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企业,不要求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必须遵照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制度,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及处置情况向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和登记,并保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符合相应的环保标准,得到妥善无害化处置。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123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正文:
----------------------------------------------------------------------------------------------------------------------------------------------------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12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9〕3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生活垃圾填埋气体的主要成分为甲烷和其他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少量的氨、硫化氢等。
燃烧后会产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
二、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了采用燃气轮机技术的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气体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的排放管理。
目前,我部正在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增加了以气体为燃料的蒸汽锅炉和燃气轮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
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采用气体燃料的内燃机发电机组的排放标准,地方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排放标准。
二○一○年四月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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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请示》(粤环报〔2009〕4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颁布于2001年,限于当时我国飞灰处理处置技术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处理处置设施等条件,为防止焚烧飞灰污染环境,特在《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焚烧飞灰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预处理。
二、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且相继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危险废物专用法规。
其中关于危险废物运输已提出具体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的条件。
如果满足这些要求,可不必要求飞灰在运输前必须进行固化和稳定化的预处理。
三、从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角度看,深圳市环保局提出的“采取密闭运输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成本,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原则精神,可以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直接运至有
预处理条件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
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