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汇编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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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平安制度汇编15篇
学校消防平安制度1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确保师生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平安,保障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结合《茅山九年一贯制学校消防平安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消防平安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那么,实行学校、处室逐级防火平安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平安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平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防火平安责任人,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保障消防平安。学校校长是单位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消防平安工作;主管副校长是防火平安管理人,全面负责部署和协调,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平安工作,组织防火检查,催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校内各处室的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平安工作责任人。
第三条学校消防平安领导小组是对学校日常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的机构。学校消防平安领导小组办公室〔平安办〕是学校消防平安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全面履行学校平安领导小组制定的消防平安工作职责,对校内各处室的消防平安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校内各处室应接受平安办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各级消防平安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因未尽职责,造成火灾事故和损失的,根据国家消防平安的有关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条对未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或违反以下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的校内处室,学校对其消防平安责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消防平安责任人未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之一的: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部门消防平安符合规定,全面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平安情况;
2.积极参加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责任人召集的有关消防平安工作会议,并认真传达、布置落实到全体师生员工;
3.将消防平安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与本部门的教学、教育、行政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方案;
4.确定建立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实施消防平安制度和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催促落实不平安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整改火险隐患;
6.组织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为本部门的消防平安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7.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畅通;
8.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平安办组织的消防知识培训等活动;
9.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平安管理档案;
〔二〕校内各处室〔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违反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3.埋压、撞击造成消火栓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非火警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4.堵塞人员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平安通道、出口的;
5.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6.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推卸责任的。
〔三〕学校消防职能管理人员在消防平安管理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个人整改的;
2.利用职务之便,为使用单位购置假冒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第六条违反国家消防法规或学校消防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有关活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装饰工程工程未经校平安办备案,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四〕组织集体活动,活动场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的;
〔五〕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线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平安技术规定的。
第七条因以下行为之一而造成火警或一般火灾事故的,该部门消防平安责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责任人先停职检查,待事故原因查实后,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党政纪律处分,有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违反平安操作规程或冒险作业的;未及时发现重大火险隐患的;对责令整改的隐患不予组织及时整改的;
〔二〕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静电、雷击等平安措施的;
〔三〕在室内外私拉乱接电源的,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的;
〔四〕违反禁令,在校园内流动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其他一切因存有侥幸或疏忽大意行为而造成的。
第八条假设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取消当年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并取消年度考核奖。由公安消防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查清事故引发原因,依法追究各级消防平安责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学校给予其党政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平安办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消防平安制度2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及《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公共场所,系指供广阔教职工、学生、家属集中学习、生活、娱乐的以下场所:
1、室内体育馆、会议室等;
2、教学大楼、图书馆、学生实验室以及30人以上的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等;
3、校内教职工、学生食堂、公共餐厅等;
4、其它可供教工、学生、进行集中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所管辖的公共场所消防平安工作负责;要设立专职或兼职消防平安管理员;消防平安管理员的工作直接对本部门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公共场所主管部门与其他单位、部门发生借用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场所的消防平安职责,由使用者负主要责任,主管部门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负责对公共场所进行建设及装修的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报学校及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前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学校及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条:公共场所内部装修不得改变原有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平安疏散通道的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消防平安通道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向外开,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2、公共场所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消防平安通道出口畅通无阻,严禁上锁、堵塞;
3、消防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疏散指示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