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培训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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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和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在我国古代,法一字写作“灋”,据《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意思是说,法就是刑罚,要象水一样公平,所以法字是三点水旁(从水);因为(古代传说的一种神兽,可以判断是非善恶)能够用角去触有罪的人,所以法字的另一边是去(从去)。律,《说文解字》中记载:“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就是“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即天下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因此,法和律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有所不同,后来发展为同义词,合称为法律。可见,最早法和律是有一定区别的。

到了秦汉,法和律二字已同义,《尔雅》将法和律都解释为“常也”。《唐律疏义》中记载,战国李悝收集各国的刑法,编纂了《法经》,“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在这时,也出现了将法、律合用的“法律”一词。西汉晁错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唐律疏义》更明确地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律。”虽然自秦汉以来,法和律可解为同义,但其含义仍是有区别的。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广,通常指整个制度,比如宋代王安石变法,清代戊戌变法中的法就不仅限于刑法;而律则是指具体的行为规范,尤指刑律。而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的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时由日本输入。

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法学的传入,汉语中的法律一词

的含义又有所发展,逐渐成为法学的专用术语。在法学理论和现代汉语中,法律既可以指法律的整体,即广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律也可以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虽然法律一词已成为法学专用术语,但是在汉语中,法和律的含义却不仅限于此。法还可以作方法、方式、法术等解,律还可以用于纪律、规律等。

二、法的起源

同许多社会现象一样,法也有产生、发展到消灭的过程。人类社会已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法也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程产生、发展。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个人的力量显得极为弱小,人们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生存和繁衍。因此,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只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共同生产和平均分配。那时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也没有国家和法。但是,没有法并不意味着没有行为规范,人们在长期生产和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了一些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习惯,比如禁止在氏族内通婚,相互保护和进行复仇等,原始社会借助这种习惯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开始出现了私

有财产,进而出现了私有制。氏族成员之间有了贫富差别,一些贫穷者由于无力偿还债务而沦为奴隶,富有者渐渐脱离生产,并在经济上使生产者服从自己,社会分裂为利益不同、甚至对立的阶级。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最终导致了国家的产生。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使之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需要一种有别于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特别的法律”。于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也同时产生了法。法的形成首先是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调整着人们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调整是一次性的个别调整;随着某种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在个别调整基础上进而形成了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性调整,为某一种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当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分裂为利益不同的阶级后,一般的规范性调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要求,统治阶级急需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护其利益,迫使全体社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于是原始社会的一般规范,习惯,便逐渐转变为习惯法,法律调整从一般的规范调整中分离出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由国家进行的广泛立法,即成文法。

法从产生之日起至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也就是四个历史类型,它们分别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这四种历史类型的法顺序更替,从较低类型的法发展到较高类型的法,从一个方面体现了社会的进

步。当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人们思想觉悟极大提高之后,阶级便不可避免地消失了,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消失了,与此同时,法这种特殊的行为规则也同样消失了。当然,那时社会中仍存在具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但这种行为规则已与阶级社会中的法不同了。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就是法的根本属性,古今中外剥削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神学家认为法是神的意志;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与之相反,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以康德为代表的哲理法学派认为,法是能够使每个人的意志依据自由的普通法则和他人的意志协调的条件之总和。以上这些有关法的本质的思想,因其产生于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反映出一定的政治要求,为一定的政治目的服务,其历史意义各不相同。其中有些从不同的侧面阐明了法的内容和特征,但由于这些思想家和法学家的阶级立场和唯心主义史观,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揭示法的本质。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后,才真正地揭示了法的本质。

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应当由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加以说明。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而是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行为。《共产党宣

言》阐述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可见,法的最本质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也不是什么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了法的基础。

把握法的本质,必须明确以下两点: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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