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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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五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解读最高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解读最高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解读最高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最高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问: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案件被告应该是公司还是其他股东?答:鉴于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性质上属于变更之诉,系变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出资与被出资的法律关系,属有关公司组织方面的诉讼,因此,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随着公司的成立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设立协议的问题,因此其他股东不应作为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被告。

考虑到解散公司诉讼案件,一是可能影响到其他公司股东的利益,二是基于有关调解工作尚需其他股东参与诉讼,因此,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可以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问:我们注意到,对于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特别提到应当注重调解。

这是基于什么考虑?答:基于公司永久存续性特征,一般情况下,只要公司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其非自愿解散时,公权力机关应尽可能不去强制其解散。

因此,在公司股东或董事出现僵局时,只要尚有其他途径能够解决矛盾,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从而使公司免于遭受解散。

这也是公司法之所以规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股东才能诉请解散公司的原因。

我们认为,即便股东依法诉诸于人民法院,法院仍有必要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尽可能通过股东离散而非公司解散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

基于此,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时应当特别注重调解。

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是否解散公司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什么不是仅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答:人民法院就是否解散公司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未参加诉讼的公司其他股东具有当然的既判力,其基础还是源于解散公司之诉系有关公司组织的诉讼本质。

判决解散公司的,因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公司必将进入清算阶段,最终因清算完毕而终结,该判决当然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甚至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职工等均有效力;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的,因人民法院对原告据以提起解散公司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在其据以主张解散公司的事实和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提起该诉讼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GS 法司法解释二,2008 年5 月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 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 年2 月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 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GS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GS 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
法院审理GS 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GS 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GS 诉讼,并符合GS 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GS 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GS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GS 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GS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GS 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GS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GS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GS 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GS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GS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GS 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GS 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GS 后,依据GS 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最新公司法解释二全文详解)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最新公司法解释二全文详解)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最新公司法解释二全文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3〕18号被修订的司法解释之一)(2023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具体修改内容:1.将第二条修改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2.将第七条修改为:“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将第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引言公司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司法的具体条款进行解释与适用的文件。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司法中一些重要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为企业和个人在实践中的公司法纠纷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关于公司的设立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的设立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解释,设立公司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包括股东达到法定数量、注册资本到位、出资方式合法等。

对于虚假设立公司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解释还对公司设立手续、登记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的组织形式也作出了一些重要解释。

其中包括对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职权、职责的明确规定。

解释还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公司行为与责任解释对于公司行为与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公司代理、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的规定。

解释明确规定了公司对于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股东权益保护一直是公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保护股东权益的一些措施。

其中包括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股东知情权、审查权等方面的规定,为股东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关于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合并与分立问题也进行了一些规定。

解释明确规定了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条件和程序,对于合并与分立中的股东利益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为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六、关于公司破产与清算对于公司破产与清算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也进行了一些相关规定。

解释明确了公司破产程序和清算程序,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破产法院对于公司破产案件的审判权限和程序。

结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法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为企业和个人在实践中的公司法纠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精品分享】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精品分享】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精品分享】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 (下称征求意见稿,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成立的,其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由公司补偿。

可能承担高昂的案件诉讼费是股东代表诉讼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障碍,因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如果要求原告按照诉讼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诉讼费,会大大影响原告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利的积极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直接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依据原告股东的请求,判令公司对于原告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予以补偿。

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后顾之忧。

为防止恶意诉讼,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以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答辩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可能存在恶意诉讼情形,并申请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担保费用应相当于被告参加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诉讼费用。

业内人士介绍,这款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滥用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损害当事人利益,增加其诉讼成本,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

为便于审理,征求意见稿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权进行了界定,指出股东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点与证券民事赔偿案的管辖权略有不同。

征求意见稿强调,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当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股东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参加诉讼,符合《公司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准许,其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不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失,其他人比如与公司有商业交易往来的第三方——供应商或关联交易人也会使公司利益受损。

因此, 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起诉时依据《公司法》有关条款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2条解释三13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2条解释三13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2条解释三1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22条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22条的内容和目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22条是对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修改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定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制度、股东权益等重要事项。

根据实践中的需要,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22条对公司修改章程的程序、要求、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22条的适用范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22条适用于所有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条的内容涉及到公司法中与修改章程相关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的修改范围、修改程序、决策权的行使等。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范围公司章程的修改范围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变更、组织架构调整、股权结构调整、经营范围变更等方面。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22条对这些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公司修改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包括决策程序和登记手续。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22条规定了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策,并且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决策程序要求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议或董事会会议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股东或董事的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登记手续要求公司在完成章程修改决议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五、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定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22条对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定限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法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侵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且禁止利用公司章程修改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法条还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特定程序和获得特定机构的批准。

这些法定限制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防止公司章程的滥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精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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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精品分享】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 (下称征求意见稿,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成立的,其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由公司补偿。

可能承担高昂的案件诉讼费是股东代表诉讼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障碍,因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如果要求原告按照诉讼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诉讼费,会大大影响原告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利的积极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直接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依据原告股东的请求,判令公司对于原告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予以补偿。

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后顾之忧。

为防止恶意诉讼,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以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答辩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可能存在恶意诉讼情形,并申请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担保费用应相当于被告参加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诉讼费用。

业内人士介绍,这款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滥用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损害当事人利益,增加其诉讼成本,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

为便于审理,征求意见稿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权进行了界定,指出股东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点与证券民事赔偿案的管辖权略有不同。

征求意见稿强调,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当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股东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参加诉讼,符合《公司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准许,其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不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失,其他人比如与公司有商业交易往来的第三方——供应商或关联交易人也会使公司利益受损。

因此, 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起诉时依据《公司法》有关条款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刘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施行,对于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鉴于实践中对于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现特对该条文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义务。

第二,该款的落脚点在于“无法进行清算”,即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以及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导致公司清算所必须的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清算,在此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仅仅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并未达到“无法清算”的程度的,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由上述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法人财产减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里要注意,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该依法清算不依法进行清算时,对其民事责任的追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适用为一般性原则,第二款的适用为特例,即只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事实上已经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才是无限责任,而一般不作为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在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不作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范围时,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两个原则来确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标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一、引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司法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和解释的一部司法规范性文件。

该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和司法适用标准,保障公司法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法规范的司法解释1. 公司股东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出资,但在实践中,有时股东往往未能按时足额出资。

本解释明确了股东未按约定出资的法律后果,并规定了相关必要程序。

这一解释有效地确保了公司股东出资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司法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公司的重大利益,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对决策程序和程序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解释有助于保障公司决策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3. 公司合并、分立和收购《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合并、分立和收购等重大公司行为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解释中明确了相关程序和手续要求,同时也明确了相关风险和后果。

这一解释对于规范公司合并、分立和收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公司及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4. 公司债务公司债务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针对公司债务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中明确了公司债务的确定和清偿程序,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公司债务的安全偿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意义1. 推动公司法的完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通过对公司法相关问题的解释和规范,有助于推动公司法的完善。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公司法的适用和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这一解释的颁布对相关相关法律的不断优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2. 保障公司法的正确实施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司法的正确实施。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引言公司法司法解释是对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解释和具体应用的说明,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以便读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其中的内容和要点。

解释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共包括若干个具体的解释条款,下面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进行介绍。

第一条第一条主要对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进行了规定。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应当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召集方式等关键信息。

此外,对于重大议题的决策,公司应当提前公告,并设置相应回避制度,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二条第二条主要针对公司内部收购进行了规定。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公司进行内部收购时,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内部收购程序进行操作。

同时,还规定了关于内部收购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其他监管要求,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第三条主要对公司审计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审计程序和内容,定期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同时,还要求公司对审计结果进行积极应对,及时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完整。

解释意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运营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于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范的公司股东会议召集程序可以确保会议的合法有效性,使公司股东能够参与决策,并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有助于减少内部纠纷,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其次,明确的内部收购规定有助于规范公司内部交易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的发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完善的审计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经营中的问题和风险,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结论综上所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对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进一步解释和规定,针对公司股东会议召集、内部收购和审计制度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关于清算责任、赔偿责任、清偿责任规定的解读1.《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份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损失的。

,并且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可见,清算义务人是股份公司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他们负有清算义务。

如果不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就会转化为清算责任,进而转化为财产责任。

清算责任是指清算义务人消极不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进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是一种侵权责任,没有超出有限责任的范围。

清算责任是指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损失的。

,无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对公司人格的否定。

2.《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8条是关于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侵害债权的情形。

该条是关于清算义务人以恶意侵害、欺诈撤销等积极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形。

恶意处分公司财产一般表现为侵占、私分公司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公司财产。

3.《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概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司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为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和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而制定的。

该解释全文共四部分,54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较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环节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1.关于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涉及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有利于规范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

2.关于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二对股东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包括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保障了股东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了股东违反义务的责任,如损害公司利益、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有助于维护公司稳定运营。

3.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强化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4.关于公司财务状况披露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披露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强化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利于防范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5.关于公司纠纷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丰富了公司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有利于高效化解公司纠纷。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影响和意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实施,对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还有助于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四、应对策略和建议】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带来的新变化,企业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管理模式,加强对公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

关于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关于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简要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6号《关于适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经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已于2008年5月11日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现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涉及的有关主要问题做一下介绍。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制定的背景和过程《公司法司法解释631201(二)》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法人解散司...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6号《关于适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经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已于2008年5月11日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现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涉及的有关主要问题做一下介绍。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制定的背景和过程《公司法司法解释631201(二)》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

《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立项于2001年年初,其规范的对象包括公司制企业法人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启动《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主要是考虑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其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制。

但是多年来,由于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法人解散和终止关系认识混乱,导致很多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进行清算,甚至许多企业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这种现象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破坏了法人制度。

基于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统一执法尺度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概略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概略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概略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概略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其背景是很多公司、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进⾏清算,甚⾄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的利益。

公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两个⼤问题,⼀个就是公司解散的问题,⼀个就是清算的问题。

⼀、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公司法183条规定属于任意解散,181条第4、5项规定属于强制解散(吊销、关闭、撤消以及183条规定)。

(⼀)、出现公司解散的情形 1、符合公司法183条之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表决权10%的股东,可提起公司解散的诉讼。

2、出现解散事由的基本情形 (1)公司僵局:连续两年以上股东会或股东⼤会⽆法召开或者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董事会出现僵局的状况,长期冲突导致董事会⽆法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合法有效的召开董事会或⽆法做出有效决议。

(2)兜底性条款:经营管理发⽣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损失的情形。

以上情形可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但股东如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伤害或公司亏损、财产不⾜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营业执照未进⾏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解散诉讼中的诉讼主体的认定 1、原告 公司股东:起诉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表决权以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告知其他股东,以第三⼈的⾝份出现。

2、被告:公司; 3、第三⼈:公司其他未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

作为第三⼈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也可通知。

(三)解散公司的诉讼⼏个重要问题 1、证据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申请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但前提条件是股东必须提供担保并且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2、诉讼中的调解 审理公司解散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化⾃⾏规定,可通过协商、收购股份、减资等⽅式使公司能够存续,时间为调解⽣效之后的6个⽉内进⾏股权转让或注销。

最高法院关于修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至(五)内容小结

最高法院关于修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至(五)内容小结

最高法院关于修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至(五)内容小结一、修改的条款数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四:第二条、第四条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二、修改的内容(一)增加新的法律、替换失效的法律内容:1.修改之前的司法解释根据的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民法典生效后,增加该法典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原有公司法的有关条文继续保留在司法解释中。

2.民法典生效后、物权法失效,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代替失效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二)增加权利主体、限缩责任主体1.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在债权人之外增加了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三类人,因为这三类人也会因为不及时成立而承担责任。

2.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在债权人、公司股东之外增加了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二类人,因为这二类人也会因为不及时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而承担责任。

3.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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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导言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发布后,公司相关法律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和变革。

本文将深入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及其含义,以及对公司法
的影响和意义。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1. 定义和范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公司法中的一些关键条款和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阐释和解读,以便
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司法和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具体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涉及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清算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解释,内容全面、具体,为公
司相关事务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和规范。

3. 重要意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填补了公司法实施过程中的法
律空白,为公司及其相关方的行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对
公司治理和权责划分等方面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明确规定。

二、解读与影响
1. 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为公
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2. 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股东权益保护和公司治
理机制方面增加了一系列规定,如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程序的规定,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等,充分体现了对各类股东权益的平等保
护和公司治理的科学完善。

3. 责任和清算:在公司清算和责任追究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也做
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对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清算责任的界定和清
算时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公司破产和清算提供了更为明确
的法律程序和依据。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发布,为公司法的实施提供了更为成熟和完善的
法律保障和指引,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
要意义。

在今后的公司法实施过程中,我们要充分理解和遵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加强对公司治理和合规经营的重视,为中国企业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的解读和分析,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企业及其相关方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在未来的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并加以贯彻执行,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发布是对公司法的一次重要完善和修正,它为企业和相关方当事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引。

在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方面,司法解释二对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充分保障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有效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范公司内部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增加了一系列规定,如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程序的规定,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等,充分体现了对各类股东权益的平等保护和公司治理的科学完善。

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决策的监督和约束,有效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有利于
公司稳健经营和稳定发展。

在责任和清算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对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清算责任的界定和清算时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司破产和清算程序,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破产和清算过程中的混乱和纠纷,为企业面临困难时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在个人观点和理解方面,我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对于企业法治和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我们要充分理解和遵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加强对公司治理和合规经营的重视,切实履行公司法赋予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做到合法合规经营,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填补了公司法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空白,为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切实贯彻执行,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认真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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