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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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我委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资委2017年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对象及计划第三章审计内容及程序第四章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参照《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京办发〔201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履行、承担的与本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市国资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构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构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构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京国资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构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1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市属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要求,市国资委决定“全面启动、分批实施”,加快推进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工作,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着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十二五”末期,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二、工作安排(一)实施范围集团公司总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二级子企业及其他重要子企业。

(二)实施进度企业应分别于2014年及2015年6月底前完成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每年按照规定时间向市国资委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具体分批情况及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

集团公司总部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的内控体系实施工作方案。

三、具体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企业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机构或确定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内控体系建设实施;明确内部审计或其他部门负责内控评价;建立健全内控工作责任制,将内控建设与执行效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内控规范体系得到有效执行并不断完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京国资发〔2013〕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2号各企(事)业单位、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和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以及证券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加强我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能够支配公司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

二、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管理机构、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内幕信息防控措施、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合同签署、重大财务变更、股权结构变化、分配方案、人事任免等方面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政审批部门以及其他人员、法人机构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6•【字号】京国资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0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1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企业年金的正常运转,现对企业年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企业年金审核与备案制度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和《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144)的规定,加强企业年金审核与备案。

(一)一级以下企业年金方案与一级企业方案一致的一级企业建立年金计划,需报送相关材料及参加年金方案的企业名单;一级企业已建立年金计划,所属企业年金方案需经一级企业审批同意后,在15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二)一级以下企业年金方案与一级企业方案不一致的由一级企业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执行。

二、建立企业年金运行情况报告制度(一)报告时间企业每年分两次报送企业年金运营情况。

在每年7月20日前将上半年企业年金运营情况表报送市国资委,在下年度3月1日前将上年度《企业年金运营管理情况报告》及企业年金运营情况表报送市国资委。

(二)报告内容1.当期企业年金运行基本信息(详见附表);2.当期企业经营效益情况(参与年金计划的二级及重要所属企业当期经济效益情况分别列示);3.企业年金资本运营投资策略及各类投资所占比重,投资运营收益情况;4.企业负责人年金积累与支取情况;5.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调整和变动情况,如参加年金计划企业新进、退出变动情况及管理服务机构变更情况等;6.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京国资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依法规范进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办法》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办法》和《规定》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

两个规章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积极倡导企业国有产权的竞价转让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规范运作、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好两个规章。

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职责,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到位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三)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评估备案与核准;(四)批准或授权批准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五)办理产权交易后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京国资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31号)各企(事)业单位: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5日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其担保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企业与子企业(指企业境内或境外设立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企业对内担保应当符合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

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京国资改发字[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国资改发字〔2004〕23号)市国资委各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会提出的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的要求,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规范改制程序,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切实履行出资人的法定职责。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规划以及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配置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负责人管理体制、经营责任制以及企业业务、资产、组织结构、劳动关系调整等综合配套改革。

(四)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将市场运作和出资人决定相结合。

(五)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落实和保护改制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改制事项的决定或审批权限(一)市国资委决定或批准下列改制事项1.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2.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3.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等事项,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4.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的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

市国资委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市国资委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市国资委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京国资发〔202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进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和处罚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程序第六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国资委和企业按照产权关系和对相关责任人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子企业重大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跟踪督查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京国资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22号)各企(事)业单位:为了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体系,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和促进国有资本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加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增强监督实效,经济责任审计是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的重要措施。

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市国资委参加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并主要负责对所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是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而开展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

担任企业特定职务的人员管理、运用国有资本,从事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深入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促进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形成长效监督机制;有利于建立健全企业经济责任体系,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有利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管理控制、防范经营风险。

各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出发,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克服畏难、抵触情绪,切实加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京国资监督字〔2007〕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京国资监督字〔2007〕3号为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监事会作用,进一步加强监事会工作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自成立以来,不断加强对监事会工作的领导,积极充实监事会力量,逐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制度。

三年多来,监事会围绕市国资委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

监督内容由掌握历史情况过渡到关注企业现实状况,实现了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对企业问题的处理流程,由对上报告过渡到有选择地与企业沟通情况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实现了由揭示问题向推动问题整改的转变。

监事会监督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外派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

新修订的《公司法》,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化,赋予了监事会新的职权。

我市国有企业加快“调、改、剥、退”步伐,推进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也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要认真贯彻《公司法》,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为宗旨,认真总结监事会工作经验,明确功能定位,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作程序,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监督实效,构建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检查体系,实现对国有资产外派监督的全面覆盖。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京国资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34号)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内容,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内部资源重组不断深化,企业发展战略和方向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证券化进一步推进,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独立、客观开展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审查和评价企业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已成为企业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是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市属国有企业要从发展壮大首都国有经济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为宗旨,推动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近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台《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全覆盖。

我市产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完善、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有效地将防治腐败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结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通过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诚信、规范地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充分发现各类意向受让人,形成了有效的市场竞价机制,避免了暗箱操作,促进了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推动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市国资委在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中坚持规范与创新并举,在切实做好规范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高度,做好产权交易市场化工作,确保应进必进的同时,推动其他经营、非经营性资产进场交易”的工作要求,逐步加大了创新领域的探索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通知》,在全国率先出台。

《通知》结合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的实际需要和3号令实施的有关经验,深化细化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严格了实物资产转让要求,明确了实物资产转让程序,强化了实物资产转让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所属重要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进行。

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重要实物资产的范围;规定了实物资产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内部决策、制定转让方案、确定转让方式、信息披露、确定受让方、交易凭证出具及价款支付等相关程序;要求出资企业制定本企业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指导所属企业规范实物资产转让行为并进行监督检查;由市国资委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北交所实物资产转让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信访维稳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信访维稳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信访维稳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京国资党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信访维稳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党发〔2012〕1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关于加强信访维稳工作的指示精神,现结合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信访维稳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强信访维稳工作,是履行首都国企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

首都信访维稳工作具有很强的辐射和示范效应,在全国是重中之重。

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的主力军,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国企稳、首都稳、全国稳”的大局意识,以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做出应有贡献。

(二)加强信访维稳工作,是保障首都国资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利益诉求为主的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影响了首都国资国企的科学发展。

因此,要把信访维稳工作作为构建和谐企业的基础性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与和谐的关系,以更加明确的责任、更加完善的机制、更加有力的举措,预防和化解因政策性因素、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改制中利益纠纷等引发的信访事项和不稳定事件,为实现首都国企双轮驱动、做强做大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

(三)加强信访维稳工作,是维护广大职工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必要举措。

信访工作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维稳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有力保障。

因此,要充分发挥首都国企信访维稳工作的职能作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作为,真情服务,千方百计解决职工群众的合法诉求,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使职工群众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努力开创具有时代特征、首都特点、国企特色的信访维稳工作新局面。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改制参股企业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改制参股企业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改制参股企业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京国资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改制参股企业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1〕34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对国有改制参股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依法规范,明晰权责。

依法推进改制参股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权责,加强风险防控。

(二)分类清理,分步整改。

结合改制参股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类清理存在问题,分步实施整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统筹兼顾,稳妥推进。

积极推进规范整改工作,妥善解决各类问题,合理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工作措施(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进一步明确改制参股企业股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章程,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和决策程序。

2.按照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改制参股企业职工持股行为。

稳妥推进职工持股会清理注销工作。

(二)加强财务风险管控。

1.规范借款、担保行为。

国有股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对改制参股企业的借款和担保行为,合理确定借款、担保的标准、范围和额度,并要求担保申请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

对于已经发生的借款和担保,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安全水平。

2.加强财务信息监督。

国有股东应当要求改制参股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定期查阅改制参股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掌握改制参股企业的财务状况,加强财务信息监督。

(三)规范改制资产管理。

加强国有房屋、土地、品牌、资质等资产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管企业: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优化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流程,落实资产评估监管责任,提升资产评估监管效能,现将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核准备案管理权限(一)调整内容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管企业负责备案。

市国资委核准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转让所出资企业、所属重要企业产权事项;2.因增资导致所出资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以及所属重要企业增资事项;3.集团外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事项;4.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向本企业集团外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5.国有股东与非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6.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事项;7.国有股东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8.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事项;9.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即土地再利用以及土地房屋转让,包括含有土地房屋资产的股权转让失去控股权、合资合作或土地作价入股失去控股权等事项;10.其他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经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

(二)调整范围综合考虑目前企业管理基础水平以及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等实际情况,并注重与已开展的各类国资国企改革试点工作相衔接,按照先部分授权后全面实行的原则,分批调整管理权限(第一批授权名单附后,以下统称授权企业,其他企业统称非授权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质量,动态调整授权范围,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将调整权限范围扩大至全部市管企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京国资综合字[2005]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1.14【实施日期】2005.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国资综合字〔2005〕1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属和中央在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一)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要求,明确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和考核标准,并定期考核其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要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规范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三)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四)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企业要依法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24号)要求,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京国资评价字[2005]130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5]130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清产核资后续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结合北京市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Ο五年十二月七日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且不属于移交市国资委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京国资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0〕9号各市管企业:为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要求,优化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激发企业活力,提升监管效能,现将进一步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范围在总结第一批授权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评估备案管理权限的授权范围扩大至全部所出资企业。

市管企业负责对企业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备案管理权限不得下放。

二、工作要求市管企业作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机制,落实相关领导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资产评估项目,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备案、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提高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水平,切实把好评估审核关口,维护国有权益。

三、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一)市管企业应当通过“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资产评估审核管理工作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产评估项目分析情况报送市国资委。

对于资产评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可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市国资委将加大对各市管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的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市管企业对照问题及时整改,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董事会评价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三)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市国资委将取消授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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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6.28
•【字号】京国资监察字[2005]2号
•【施行日期】2005.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察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京国资监察字〔2005〕2号)
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紧密结合本单位改革和发展实际开展效能监察,在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发挥了较好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效能监察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内部制度,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中心任务,坚持把效能监察工作与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建章立制与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推进机制、制度创新相结合,坚持过程监
管、流程再造与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坚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与构筑国资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相结合,促进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廉洁从业,为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任务
对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及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管理效能、效率、效益、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主要职责
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

市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点,指导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组织协调市国资委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工作效率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进行调研,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提出工作建议;对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评比表彰,促使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研究和提出选题立项的重点,推进效能监察工作;组织专业部门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效能监察,与相关部门配合协调解决效能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指导所属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对立项项目跟踪监督检查,分析查找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纠正生产经营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做好总结、归档、经验交流和培训工作,及时主动向上级反映工作情况;完成企业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
它效能监察工作任务。

四、工作重点
企业效能监察要紧密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针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领域、重要部门和岗位、企业改制重组中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侵害职工权益的热点问题、以及企业在资产、资源、资金和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来开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抓好重要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供应、职工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及其它生产经营管理环节开展效能监察的同时,重点抓好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国有资产流动和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效能监察。

五、工作环节
(一)调查研究、选题立项。

从企业实际出发,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选出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立项建议,填报《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经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正式立项后,通知被查单位,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二)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所有立项项目均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立项目的、内容、实施方法和步骤、参与人员具体分工,以及完成任务的目标、时限、具体工作要求等;组织实施过程中要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效益。

(三)跟踪督查、查析问题。

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可采取列席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会议、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重要经济合同签订,查阅、核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各种决定、命令、文件、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各种账目、单据、报表等资料的方式方法,对立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因管理不善阻碍效能提高的原因与症结,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清有关人员责任、准确评价企业的经营行为。

(四)提出建议、督促整改。

根据督查结果,认定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性质、原因及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建议,形成正式报告经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监察通知书和监察建议书,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五)成果评审、总结奖惩。

对立项项目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社会效益要得到职工群众认可,经济效益要得到项目实施单位、审计部门和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验收认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评比、表彰、奖励优秀项目和先进个人,纠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六)办理结项、组卷归档。

及时填报《效能监察工作结果报告表》,报经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结项;一般按照可行性论证报告、《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工作方案、调查笔录、审查签认资料,物证图片、问题认定依据复印件、监察决定、监察建议、检查报告、《效能监察工作结果报告表》、工作总结等顺序组卷归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和改进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内部监督,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控制力的内在要求;是企业反腐倡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客观需要。

各级领导班子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业务部门和相关单位具体实施,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制。

各级效能监察领导机构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和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对立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

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效能监察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职
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要予以表彰,以形成效能监察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创新工作方法,拓宽监察领域。

各单位要加强对效能监察各工作环节的研究,要针对不同立项项目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组织实施;要积极探索产权多元化形势下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式。

要特别注重成果评价方法的研究和探讨,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别,研究探索程序规范、成果真实准确、方法科学、群众专家公认、企业法定代表人认可的成果认定方法,成果要尽快转化为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防范风险上发挥作用。

要不断拓宽效能监察工作领域,使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不断由生产经营领域向资本经营领域延伸,由对事的监督向对权力的监督延伸,切实将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落到实处。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
附件2:
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
填表人:联系电话: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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