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
张掖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全。
第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要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八条全市实行计划用水,对各行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配置各县(区)、各行业的水资源总量按50%或75%频率分配,在实施中要遵循丰增枯减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各县(区)《水资源配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地表水、地下水要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盘纳入《水资源配置方案》。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资源配置方案》和《节约用水规划》,结合当年水资源可利用量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既要根据全国同行业先进标准、又要结合当地生产力水平,并根据经济发展和水资源变化情况每隔五年修订一次。
第十一条用水户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供水计划用水。
生产用水:计划内用水执行标准水价,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生态用水、市政公益性用水执行标准水价。
第十二条从地下、河道、水库直接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三条因建筑施工、采暖锅炉、游泳场馆等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批准后方可用水。
第十四条除城乡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要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在十日内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对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予以核定批复。
第十五条灌溉用水应当依据年度供水计划,综合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制度诸方面的因素,进行水量平衡,编制年度用水计划,经灌区委员会审核,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基础编码:00实施编码:0005296X100设定依据:一、[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北京市节约用水方法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法条内容:第十二条节水治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用水打算、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一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治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调整用水指标。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治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二、[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发布号令: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依照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份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法条内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打算取水。
超打算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打算或超定额部份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3、[地址性法规]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名称: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发布号令:202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法条内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用水规模、水质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确信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利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款,重点行业的企业具有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合法理由未利用再生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超期不更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4、[地址性法规]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方法发布号令: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法条内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年度用水打算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城镇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取用江河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成都市公用事业局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区(市)、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由区(市)、县城建部门主管,并接受市公用事业局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公用事业局搞好本行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成都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我市城镇规划区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直接管理成都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和自建设施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区划(市)、县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城镇规划区内自来水公司(厂)供水区域和自建设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节约用水办公室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收取的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中核拨。
第五条各级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法规、政策。
(二)监督各企业按国家规定,对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用量进行水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评价工作,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城市供水能力,编制各类用水定额,提出、调整各用水单位和个人计划用水指标。
(三)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用水单位的节水奖。
(四)组织指导开发和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会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节水技术措施项目。
关于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或调整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函)
关于调整或重新核定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函)
(红头文件)文号签发人
抬头(市区节水管理部门具体名称):
我单位xx,单位编号xx。
单位基本情况。
水源(自来水、自备井水、双水源)等用水基本情况。
节水管理的措施及效果。
申请调整或重新核定的原因(如临时任务的增加、闲置区域出租、新增人员、用水性质改变、政治任务、恢复使用等)。
特申请在总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对各考核期之间用水指标进行调整(或特申请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到xxx立方米)。
附:重新核定用水指标的相关证明或支撑性政策文件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
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公共资金投入,将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节约用水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指导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
报纸、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浪费用水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
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21日沪水务〔2007〕1008号发布,根据2013年5月7日《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自来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计划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以下简称市供水管理处)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县)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市公共供水企业(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上海市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由市供水管理处具体负责,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含乡镇水厂)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由区(县)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原则)用水计划指标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核定:(一)符合市、区(县)年度用水总量计划和供求平衡要求;(二)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的产业政策;(三)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四)符合行业用水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五)用水单位节水措施、节水指标得到落实。
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从前款规定。
河南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单位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提升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节水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
其中,地下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
第五条对下列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管理:(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二)使用公共供水月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用水规模的;(三)按照规定应使用再生水的;(四)洗浴、洗车、水上娱乐、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殊用水的;(五)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它取用水的。
第六条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月用水计划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
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节水管理机构核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不得擅自变更.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应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一致;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的水量.第七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本单位下年度用水需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节水管理机构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临时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计划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规〔2019〕4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规〔201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丽江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江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30日丽江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
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备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上述两部门为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节约用水责任考核制度。
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节约用水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利部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 条
管 理 机 关应 当于 每年 1月 3 1日前 书
面下 达所 管辖 范 围 内用 水 单 位 的本 年 度 用 水计 划 ; 新增 用水 单位 的用 水 计 划 , 应 当 自收 到建 议 之 日起
2 0 日内下达 。
管理 机关提 出下一年度 的用 水计划建 议 ; 新增 用水单
位应 当在用水前 3 0 日内提 出本 年度用水计划 建议 。 第八条 用 水单 位 提 出用 水 计 划 建议 时 , 应 当
管 理工作 , 全 国节约用 水办公 室负责具体组 织实施 。
流域 管理 机 构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和 水 利 部 授 予 的管 理权 限 , 负 责所 管 辖 范 围 内计 划 用 水 制 度 的
用水 需求 和 过 程 管 理 , 控 制用水 总量 , 提 高 用 水 效 率,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水 法 》 和《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源 费征 收管 理 条例 》 等 法律 法规 , 制定 本 办法 。
第 二条 对 纳 入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的单 位 和 其 他 用 水 大户 ( 以下统 称用 水单 位 ) 实行 计划 用水 管 理 。
所需 提交 材料 的 目录在 办 公 场 所 和政 府 网站 公 示 ,
并逐 步实 行 网上办 理 。
总量 、 月 计划 用水 量 、 水 源类 型和 用水 用途 构成 。
第 九条 管 理 机 关 根 据 本 行 政 区域 年 度 用 水
水 资 源 开 发 与管 理 兰 ! 曼 生: 蔓! 塑
不 同用 途用 水 的 , 应 当分别 安装 用水 计量设 施 。 未 按规 定安 装 用水 计 量 设 施 , 用 水 计 量设 施 不 合 格或 者运 行不 正 常 的 , 按 照 其设 计 最 大 取 水 能力
非生活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的批准办理指南(模板)
非生活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的批准办理指南一、项目编号: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
四、办理时限:XXX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XXX日。
五、办理程序:(一)受理申办人需提供如下材料:1、《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计划用水指标申请审批表》;3、地下水资源费收据复印件。
标准: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有关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当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受理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将《审批流程表》、申办材料转交相关科室进行审批。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二)审批标准:1、申办人提供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申办人要对审批人员的现场核查工作予以配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相关规定。
3、按照用水定额、计划标准进行审批。
4、不拖欠水费、水资源费。
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初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送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中止审批。
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复审人员。
(三)复审标准:同审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初步审批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批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长水发[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水发〔2013〕68号)市水业集团、全市各用水单位:为贯彻落实《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和《长沙市用水计划指标管理规定》,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现将《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及实施细则》2.办理用水计划调整业务需提交材料目录3.长沙市非居民用户年度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4.长沙市单位用户年度用水情况表长沙市水务局2013年5月9日附件1: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及实施细则为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加强城市计划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提倡节约用水,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388-2008)、《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长沙市用水计划指标管理规定》、《长沙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贯彻执行长沙市城区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根据用户实际用水情况科学、合理的核定、调整其用水计划指标。
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原则(一)本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所有非居民用户和特种用水用户应由长沙市水务局根据《长沙市用水计划指标管理规定》统一制定,并由供水企业下达年度用水指标。
(二)年度用水指标应按单位用户制定,即同一区域内同一地址单位用户名下存在多块水表用水情况的应按照总用水量核定年度总用水指标。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水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确定。
第三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全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包括计划评估、单位用户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等情况的全市年度计划用水白皮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用水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和确定第七条依法确定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和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等组成。
用水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单位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但新用水单位可以在供水业务办理期间申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用水计划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以及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应当实行网上申请与受理业务。
第九条新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一)用水计划申请表;(二)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
超计划用水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
本文将从超计划用水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超计划用水的概念超计划用水,是指用水单位或个人在水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范围内,超出用水计划规定的水量进行取水或使用水的行为。
超计划用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超额用水:指用水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的行为。
2. 超计划取水:指用水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实际取水量超过计划取水量的行为。
3. 超计划排放:指用水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实际排放水量超过计划排放量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法规我国针对超计划用水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水法:作为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按照规定计划用水。
2. 水资源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计划用水制度,并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3. 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具体规定。
4. 政府规章:各级政府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政府规章,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细化。
三、法律后果超计划用水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计划用水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2. 水资源补偿:超计划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水资源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补偿费,用于水资源保护与治理。
3. 限制用水:对于严重超计划用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限制其用水,直至暂停其用水资格。
4.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因超计划用水导致重大水事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
腾冲市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合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腾冲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取水户为腾冲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申请、核定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腾冲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取水户取水计划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省级审批范围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核定和下达。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市级审批范围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受理、复核,以及全省取水户取水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取水户取水计划制定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留有余地,按年度编制核定后下达。
第二章取水计划及分类第五条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由年度计划取水总量、月度计划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计划类别等内容组成。
第六条根据取水重要程度,取水户取水计划类别分指令性、指导性两类。
除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户取水行为应列入取水指令性计划,其他取水列入指导性计划。
(一)年许可取水量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或年地下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备水源取水户;(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供水单位;(三)从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库容大于10万立方米)取水的;(四)取用承压地下水的。
第七条取水户确需改变取水计划类别的,可按取水许可审批程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章取水计划建议和核定第八条取水户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程序及区域年度取水总量核定,在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年底前下达取水户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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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自来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代码:5313分项: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三)《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四)《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市水务局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五)《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全文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负责对区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自来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进行审核,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对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三)法律效力获得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的审核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批准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核定或批准的用水计划指标合理用水;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对其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收取加价水费。
(四)审批对象指在本区区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的服务范围内的计划用水单位。
五、审批条件(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市、区(县)年度用水总量计划和供求平衡要求;2.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的产业政策;3.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4.符合行业用水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5.按规定进行水平测试。
6.用水单位节水措施、节水指标得到落实。
(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准予批准的条件:1.被评为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可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基础上按需增加5%以下;2.落实节水措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可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基础上按需增加5%以下;3.被评为节水先进单位的,可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基础上按需增加3%以下;4.生产发展、规模扩大,产品结构或者用水性质发生变化,用水量明显上升,且通过水平衡测试和各项节水措施落实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三)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2.符合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
(四)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2.符合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
(五)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配合市政工程施工(供水、排水、电力、煤气、通信的管线和配套施工;市政绿化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道路施工;轨道交通施工)造成超计划用水的;2.内部地下供水管网突发爆管造成超计划用水的;3.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可预见的突然变化造成超计划用水的。
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用户名、用户号、调整计划量的理由、具体调整计划量所涉及到的数据(包括:原计划水量、申请计划水量、近一年实际用水量)等信息应与《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 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申请表》(见附录2)2.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申请表》(见附录2)3.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见附录2)4.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见附录2)5.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申请表》(见附录2)八、审批期限(一)申请期限:1.下一年年度用水计划核定:当年11月15日前。
2. 本年度用水计划调整:当年9月底前。
3.月度用水计划调整:调整月的20日前。
4.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无限制。
5.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无限制。
6.用水计划指标变更的核定:次月的20日前。
(二)受理期限: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
(三)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1.下一年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上海市金山区自来水用水计划通知书》2.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用水计划审批决定书》、《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不予调整用水计划审批决定书》。
3.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上海市金山区自来水计划执行情况告知书》。
4.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用水计划审批决定书》、《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审批决定书》。
5.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用水计划审批决定书》、《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审批决定书》。
6.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用水计划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用水计划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金山区给水管理所接收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65号(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1:00 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给水管理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65号)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1:00 ,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电话咨询(021)57319093(三)网上咨询/html/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或信函投诉上海市金山区水务(海洋)局通讯地址:金山区金山大道1800号邮政编码:200540(二)电话投诉(021)57953680(021)57922319(三)网上投诉/html/十五、办理方式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的办理方式:一般程序1.业务描述(1)审查环节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提供的许可申请表,向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如需实地踏勘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组织实施。
4)许可决定: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
(2)审查方式采用现场核查或书面审核的方式。
2.适用情形适用于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项目的申请和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网站(/html/)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录1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办事流程示意图附录 21.《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申请表》2.《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申请表>3.《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4.《临时用水(计划转移)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5.《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申请表》1-1 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申请表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申请表申请年份:年行政许可受理号:注:申请下年度计划水量请在当年11月15日前提出申请日期:年月日1-2 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申请表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申请表申请月份:年月行政许可受理号:用户号:编号:注:请在当月20日前提出申请申请日期:年月日1-3 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申请月份:年月行政许可受理号:注:申请下年度计划转移请在当年11月15日前提出申请日期:年月日1-4 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申请月份:年月行政许可受理号:用户号:编号:注:申请下年度计划转移请在当年11月15日前提出申请日期:年月日1-5 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申请表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申请表申请变更月份:年月行政许可受理号:用户号:编号:申请日期:年月日附录 3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1.《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沪水务〔2007〕1008号)2.《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沪水务〔2001〕688号)3.GB24789-200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4.GB25501-2010《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5.GB25502-2010《座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6.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7.GB50014-2006(2011年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8.GB50015-2003(2009年版)《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9.GB50555-2010《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10.GB50050-2007《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11.GB50400-200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12.GB50336-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13.GB/T7119-2006《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14.GB/T12452-2008《企业节水水平衡测试通则》15.GB/T18870-2011《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16.CJ164-2002《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17.DGJ08-107-20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8.《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版)19.《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2001年3月20.DB31/T391-2007《学校、医院、旅馆主要生活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21.DB31/T204-2010《冷却塔及其系统经济运行管理》22.DB31/T567-2011《商业办公楼宇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23.DB31/T478.1-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部分:火力发电》24.DB31/T478.2-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部分:电子芯片》25.DB31/T478.3-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3部分:饮料》26.DB31/T478.4-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4部分:钢铁联合》27.DB31/T478.5-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5部分:汽车》28.DB31/T478.6-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6部分:棉印染》29.DB31/T478.7-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7部分:石油炼制》30.DB31/T478.8-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8部分:造纸》31.DB31/T478.9-2011《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9部分:化工(轮胎、烧碱)》32.DB31/T478.10-2011《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0部分:食品行业(冷饮、饼干、固体食品饮料)》33.DB31/T478.11-2011《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1部分:电气行业(锅炉、冷冻机、升降梯、自行扶梯)》34.DB31/T478.12-2011《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2部分:建材行业(商品混凝土)》35.DB31/T680.1-2012《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部分:沐浴》36.DB31/T680.2-2012《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部分:单位内部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