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文件

合集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内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区蓄牧业专项推进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区畜牧业发展的形势、任务和基本条件“九五”期间,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内党发[1996]6号),农区畜牧业得到稳步发展,在农村经济结构中和全区畜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稳定增长。

截止2000年底,农区、半农半牧区牲畜存栏已达2137万头(只),其中大小畜1558万头(只)、生猪579万头,具备了稳定生产95万吨肉、50万吨鲜奶、18万吨禽蛋、3.5万吨毛绒的综合生产能力。

“十五”期间,我区农区畜牧业产值要实现占大农业总产值50%的总目标。

为了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以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农区畜牧业经济的四个转变。

一是要由自然放牧向舍饲禁牧转变;二是要由以粮为主向种养结合转变;三是要由利用秸秆向青贮养畜转变;四是由输出原料向输出成品转变。

通过实现全面、深刻的变革,初步实现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努力建设畜牧业强区,向畜牧业现代化方向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内财农〔2020〕33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现将《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0年3月12日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巩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成果,在稳定加大补贴力度的同时,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意见》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区耕地地力现状和耕地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积极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减施化肥农药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促进我区现代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对象、内容和方式(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6.08.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6]8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规[20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探索构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及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屠宰环节牛羊肉产品质量安全,自治区决定开展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经费补贴试点工作。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农牧业厅。

联系人:刘永强
联系电话:************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8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授予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授予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授予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法发[2009]21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09.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授予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内农牧法发【2009】215号)各盟市农(牧)业局:为了促进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先进合作社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经自治区农牧业厅研究决定,授予我区90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为“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附: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附: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呼伦贝尔市:1、新巴尔虎右旗白音德日苏蔬菜牧民专业合作社2、新巴尔虎左旗巴音宝力格奶牛养殖合作社3、额尔古纳市黑山头奶牛专业合作社4、鄂温克旗巴彦托海嘎查小康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5、鄂伦春旗大杨树镇富民联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6、莫力达瓦旗胜利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7、扎兰屯市育林葵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8、阿荣旗富吉奶牛专业合作社9、阿荣旗东山屯富海种植专业合作社10、阿荣旗音河乡富吉村白瓜籽专业合作社11、阿荣旗福海农机专业合作社兴安盟:1、乌兰浩特市胡力斯台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2、兴安盟健鑫有机水稻专业合作社3、科右前旗津义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4、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兴安蔬菜种植加工专业合作社5、扎赉特旗兴隆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6、突泉县永安镇敖牛村奶牛专业合作社通辽市:1、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树明农机专业合作社2、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双井子社区黄瓜专业合作社。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农业部
2003.7.11
2003.7.11
59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5.2.6
2005.5.1
60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3.7.8
2003.10.1
61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的规定
农业部
62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6.3.27
2006.6.1
1998.5.30
1998.5.30
48
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6.12.1
2007.1.1
49
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4.3.26
2004.4.15
50
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1.12
1995.1.12
序号
政府规章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自治区农牧业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序号
法 律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修正时间
1
中华人民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7.2
1993.7.2
2002.12.28
2
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4.29
2006.11.1
3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8.29
2003.3.1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10.30
1992.4.1
9
中华人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制度》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容保障及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办发[2014]5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4.03.12【实施日期】2014.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制度》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容保障及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农牧办发〔2014〕5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二级单位、各盟市农牧业局:为加强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容保障及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行管理,明确职能职责,增强农牧业信息服务能力,农牧业厅决定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制度》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容保障及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现全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4年3月12日附件1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16”热线)工作,明确各级农牧业部门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12316”热线队伍建设,提升“12316”热线服务水平,树立“12316”热线服务形象,打造“12316”热线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12316”热线的服务宗旨是维护农牧民权益,指导农牧业生产,促进农村牧区发展。

第三条“12316”热线的服务内容是为全区广大农牧民提供强农惠农政策、农牧业生产技术、农畜产品市场信息和农资打假投诉举报受理等方面的服务。

其工作定位是政策解读、法律服务,技术咨询、生产指导,维权投诉、农资打假,市场经营、供求发布。

第四条“12316”热线的发展目标是把“12316”热线建设成为农牧民和专家的直通线,农牧民和市场的中继线,农牧民和政府的连心线。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渔业主管局: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促进我区家庭农牧场规范健康发展,我厅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家庭农牧场的认定工作。

在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文件要求,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牧场”这一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高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水平,规范家庭农牧场管理,现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如下:一、家庭农牧场的组织形式及特征家庭农牧场是以农牧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牧业生产,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自我管理的新型农牧业经营实体。

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主要是农牧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家庭农牧场专门从事农牧业种养专业化生产,具有农畜产品商品生产能力,经营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

二、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的重要意义由传统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向家庭农牧场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是现代农牧业发展必由之路,是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
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内农牧规发[2012]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
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厅属各行政执法处室局、各授权、委托执法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规范化执法,确保农牧业行政处罚合理适当、自由裁量有据可依,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此件制定过程中向各盟市农牧业局和农业部政法司、自治区人大农牧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专家座谈会,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修改。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
1 / 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内农牧计财发〔2022〕346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精神,202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为指导各盟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17个项目实施方案,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牧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项目资金安排突出三个导向: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牧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牧业绿色发展。

二是突出统筹衔接,根据项目各自政策目标和功能属性,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促进衔接配套,提高资金效益,形成政策合力,集中资金办大事。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为进一步提升对畜禽屠宰企业监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监管工作效率,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行畜禽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MP),确保屠宰环节肉食品质量安全,实现畜禽定点屠宰、动物产品检疫电子出证、企业质量内控制度落实和动物卫生日常监管、屠宰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的智能衔接和集成管理,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以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网络化管理平台为依托,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动物产品电子出证,为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内农牧医发[2014]8号)要求,经过2年多的工作实践,我区已于2015年元月1日起全面实现了动物检疫合格证(A证)的电子出证,电子出证出证率100%。

不仅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基层一线的电子出证监管人员,规范和提高了动物检疫行为和效率,而且保证了全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的正常流通。

目前,在全面实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电子出证的基础上,全区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的电子出证率也达到80%以上,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的条件已经成熟。

据此,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同时废止手写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为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和屠宰企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要求,各负其责,认真做好人员培训和电子出证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工作,特别是目前尚未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的地方和企业,要早安排,早部署,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产品正常流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字号】内农牧法发[2006]12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内农牧法发[2006]127号)各盟市农牧业(农机、渔业、农管、产业化)局、办,厅属各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6]6号),把中央、自治区的重要决策落到实处,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1)整体要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是农牧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牧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6]6号),结合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的贯彻意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牧业、城市支持农村牧区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三化”互动战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发展现代农牧业的中心任务,创新工作思路,找准位置,选好切入点和突破口,紧紧把握“发展、提高、建设、培育”四个关键环节,强化措施,扎实稳步地开展工作。

(2)工作重点。

农牧业部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大力发展现代农牧业,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提高农牧业机械装备水平,发展循环农牧业和高效特色农牧业。

以调整农牧业结构为主线,加快推动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提升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能力,结合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实际,大力实施“特色、绿色、生态”农牧业发展战略,实现农畜产品增产、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三增”目标,努力使全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走上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内农牧机发〔2021〕333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与核验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农牧机局发〔2019〕23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档产品范围投档产品须为列入《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告[2021]41号)(见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告[2021]46号)(见附件2)的产品。

除上述产品外,《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所限定的其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产品,在后续补贴额一览表发布公告后开展产品投档工作。

2021年自愿参与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产品均需投档。

二、投档产品资质(一)申报中央财政补贴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有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申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档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档。

若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企业承担。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产品;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尚未恢复,以及暂停(截止投档前未恢复)或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3.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产品;4.有质量投诉、举报等案件未处理完结的农机产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内财农[2006]237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06〕237号)各盟市财政局、农牧业局: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畜牧业良种补贴是自治区为推动畜牧业发展,加快牲畜品种改良步伐,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畜牧业,促进农牧民增收的一项重大措施。

为加强畜牧业良种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畜牧业良种补贴的范围仅限于通过农业部门审定的特、一级乳用、肉用种公牛的精液和经过自治区种畜鉴定员鉴定的特、一级种公羊。

第三条畜牧业良种补贴的对象是项目区饲养奶牛、肉牛、肉羊的农牧户,重点支持农牧民兴办的养殖场(小区)和家庭牧场,其中,奶牛养殖户的奶牛必须为荷斯坦奶牛。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政策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牧户公开、农牧民直接受益、合同制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农牧业部门要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介上公布受补贴的盟(市)和旗(县);盟(市)相关部门要在盟市新闻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旗(县)、苏木(乡);旗(县)相关部门要公布受补贴的苏木(乡)、嘎查(村)和受益户,以加强社会监督。

第五条畜牧业良种补贴标准为:每支奶牛冷冻精液补贴15元,每支肉牛冷冻精液补贴5元,每只肉用种公羊补贴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3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3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3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3.03.10•【字号】内农牧通告〔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3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区2023年禁渔期、禁渔区相应时间和范围通告如下:一、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河流、湖泊和大中型水库(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边境水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自然(非人工形成)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定为常年禁渔区。

黄河内蒙古段禁渔期为4月1日至7月31日;黄河干流内蒙古段、黄河干流内蒙古段一级支流,及所属湖泊、大中型水库划定为禁渔区。

二、禁渔管理(一)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禁止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作业,必须经自治区农牧厅审批。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

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内农牧医发[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197号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全区屠宰行业监管工作整体部署,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畜禽定点屠宰证换发工作,对畜禽屠宰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审核清理,使监管部门掌握每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基本情况,确保屠宰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现屠宰企业定点屠宰资格等基本信息公开化,彻底关闭无证屠宰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关停,并依法取缔定点屠宰资格。

同时,建立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畜禽定点屠宰、动物产品检疫电子出证、屠宰企业质量内控制度落实和动物卫生日常监管、屠宰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的智能衔接和集成管理。

二、资质审核按照《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5]354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畜禽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屠宰企业情况、定点屠宰证书和商务部门移交的材料,对辖区屠宰企业逐一摸排核实,并完成网上审核上报工作。

全区于6月30日前完成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网上审核工作。

三、换证范围经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网络审核通过的在册企业。

未纳入三级网络管理的畜禽屠宰企业不予换证。

四、换证程序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换证工作,要组成换证工作检查组,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小型生猪屠宰场设立条件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188号)设立条件对辖区在册企业逐一进行实地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内政办发电[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9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饲养奶牛农户实行临时补贴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7号)及《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重点地区特别困难奶农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08〕276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制定了《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为了有效化解因奶粉事件对乳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稳定奶牛养殖基础,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乳制品有效供应,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重点地区特别困难奶农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08〕2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饲养奶牛农户实行临时补贴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7号)精神,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受损奶农临时救助的各项工作部署,扶持受损奶农抓紧恢复奶业生产,维护奶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贴发放原则在坚持政府扶持与行业自救、保护奶农利益与维护产业发展、有关部门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补贴发放坚持以下具体原则:(一)采取补贴时效原则。

(二)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层层分级负责”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内财农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8〕3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8〕3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8〕393号各盟市农牧业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马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7〕147号),今年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000万元支持现代马产业发展。

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农牧业厅会同旅游发展委员会、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体育局、科学技术厅等相关厅局,制定了《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8年11月7日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为切实提高马产业扶持资金效能,自治区提出现代马产业发展资金主要支持马良种提升工程、马主体旅游精品工程、蒙古马精神弘扬工程、马业人才培育工程等四大工程;马产品加工提升行动、马品牌赛事创建行动、马产业科技创新行动、马健康安全行动等四大行动方面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支持马良种提升工程。

开展七项工作。

一是开展马品种资源调查和马业标准体系建设。

自治区畜牧工作站牵头,会同盟市、旗县畜牧推广部门负责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和巴彦淖尔市等8个盟市制定马品种资源普查方案,开展马品种资源普查,并编制马资源志。

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涵盖养殖技术、场地建设、赛事活动、文化教育、旅游服务等马业标准体系。

二是开展蒙古马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部、财政部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部、财政部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部、财政部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内农牧计发〔2017〕105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转发农业部、财政部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计发〔2017〕105号各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全国春季农业生产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40号)。

农业部、财政部于4月6日召开了“集中部署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会议。

按照文件和会议要求,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把握好四个关键点:一要以一产为基础,而且必须是规模化的种养为基础;二要兼顾“生产+加工+科技”三要素,既要一二连动,实现融合发展,还要聚集现代生产要素,强化创新支撑,激活市场、要素、主体;三要有明确的地理界限和一定的区域范围,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如政府批准设立、规划批复等方式,明确产业园的范围、界限;四要建设水平必须比较领先,要能够代表国家的水平,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领头羊”和典型样板。

要准确把握三个核心:能够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优质安全农畜产品、构建农牧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体制机制。

各盟市要深刻学习领会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重要性和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重要意义,把握现代农业产业园功能定位,坚持以农为本,推进一二三产深度融合,坚决防止非农异化,不能成为少数加工企业的工业园,明确现代农业产业园为农业属性。

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要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中,具备创建条件的盟市申报一个,经过评审遴选两个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各抽样旗县农牧业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5年度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对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开展统计。

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对象为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技能带动型和社会服务型五类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的概念和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仅供参考),各盟市可根据地区实际具体把握。

对全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开展实名登记。

全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对象为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包括理事长、监事长或执行监事、经理)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

种植大户按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10倍以上的人员掌握;养殖大户按达到当地规模化养殖标准的人员掌握;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按照农牧业部门认定标准和工商部门登记情况掌握。

二、统计内容(一)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工作。

统计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的规模、结构和分布,主要包括:农村牧区劳动力及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总数,分类型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数,按性别、学历、年龄、技术水平分组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数。

(二)全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

登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人员类别、培训经历、获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详细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文件
内农牧机发[2008]55号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农机行业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所:
进入新的一年以来,中央及各级政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农业部制定印发了实施意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6号)。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深入开展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实现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由被动处理向主动防范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监理机构要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成立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周密的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结合农机安全监理日常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把本地区的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紧、抓实。

自治区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机监理站,联系人:包澄。

二、抓住重点,精心组织
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是,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各类农牧业生产单位;排查的范围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牧业机械的停放、作业、转移场所。

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农机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二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

三是重要农时季节和重点作业区域,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违法行为的发生率是否明显降低。

四是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是农业机械库棚、维修、储油等设施安全情况。

六是农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已产生的农机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
追究;是否制订农机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全面落实责任和措施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监理机构要逐级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具体工作人员的隐患排查责任制。

农机主管部门、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组织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协调解决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对于排查出的隐患,要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及个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

要进一步加大人、财、物力投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监理机构要把隐患治理作为贯穿全年工作的主线,与日常监管执法相结合,与“平安农机”创建相结合,与加强应急管理和抢险救灾相结合,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实施农牧业机械安全检查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相结合。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重要环节的管理监控,要突出拖拉机违法行为治理、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安全责任落实、违规异地发牌发证行为治理、伪造变造牌证及标志行为治理等工作重点。

四、分步进行,加强监督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时段进行
第一时段(3月至4月)
1、对2007年已经排查出且未整改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

2、围绕农业机械年度检验、年初目标责任落实等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工作,开展宣传发动,落实生产单位和安全监理机构责任。

3、组织实施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审验工作,结合检审验工作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做好春耕备耕农机安全教育、检查,确保机具的安全技术状态良好和春季农机安全生产。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1、加强“三夏”期间的农机安全监管。

检查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投入跨区作业的农牧业机械是否经过安全技术检验、从事跨区作业的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驾驶操作技术培训;检查联合收割机等农牧业机械长距离转移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

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这一主题,利用新闻媒体、集市活动、宣传车、宣传栏和放发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挂图以及张贴、刷写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隐患排查治理的浓厚氛围。

3、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

组织发动农机监理系统内的干部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联合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重点查处和纠正拖拉机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农机事故。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
1、加强秋冬季作业机具安全技术检验,保障参与作业的各类机具的安全技术状态。

检查重点生产单位、主要生产区域、重要农作物农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2、指导督促做好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加大对农牧业机械通行量大的农村路段的检查力度,查处运输作业的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加大对作业高峰时段和田间场院的农机安全检查,确保秋冬季农忙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

落实秋冬季农机行驶作业防雾、防滑、防冻裂等安全防范措施。

3、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和指导,坚持反复抓、抓反复。

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巩固治理成果。

要健全重大隐患防控机制,及时堵塞漏洞,防止隐患边整改、边生产,要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产生的原因和症结,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加强宣传,做好总结。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监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隐患治理年”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

要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工作,按时、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和资料。


盟市务必于每月5日前将《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及文字说明、于3月底前将本地区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于5月5日和9月30日前将阶段工作总结材料、于11月30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通知
抄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自治区安监局、公安厅交警总队
附表:
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2008年1月——月)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填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表中数据关系:(8)小于或等于(5)-(6);(9)、(10)、(11)、(12)、(13)分别小于或等于(8)。

2、每月报送2008年1月以来的累计数。

3、报送报表的同时报送文字说明,包括:本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和有关建议等。

4、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
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